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制度(doc 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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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渝建发2000112 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 279 号令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设 200041 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施,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原渝建函1998498 号、 渝建发1998272 号文件停止执行。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二年七月七日 第一章 总
2、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从利益,保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做好建筑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 院第 279 号令) 、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设20004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 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和农村农房以外,造价在 100 万元以上、建 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造价在 50 万元以上、建筑面积
3、1000 平方米以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是指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施 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 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技术审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及审查 机构审查的结果对施工图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图审查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 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和审查机构的审批(或报批)及
4、审查人员资格的认定。 区县(自治县、市)和开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审查机构须取得国家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格证书并受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方可承担施工图审查工作。审查机构不得审查本单位或 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单位编制的施工图。 第六条 为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施工图专项审查的内容如抗震、 消防、节能、环保、人防等应遵循一个窗口的原则,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 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颁发施工图审查备案书。 第二章 施工图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审查机构审查的主要
5、内容: (一)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 的深度要求; (二)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 可靠; (三)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卫生、人防、无障碍设计等强制 性标准、规范;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五)设计文件责任保障制是否明确落实; (六)设计单位资质、主要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章使用是符合规定。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 施工图是否通过审查机构审查; (二) 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与承接是否符合国家和市有关资质、市场管理、 注册执业制度等方面的法
6、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设计文件责任保障制(签字、盖章等)是否符合我市有关规定; (五)是否执行国家抗震设防标准。 第三章 施工图审查程序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 审查机构提供下列材料,填写施工图审查登记表。 (一) 勘察、设计合同; (二) 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初步设计文件; (三) 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结构设计依据,使用的计算软件名称,结构计算书; (五)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 (六)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审查机构应在收到齐备的送审材料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 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别复杂的项目应在 30 个
7、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 出审查报告。每一个项目结构专业至少必须有两名结构审查人员同时审查。审查 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在审查报告上加盖审查机构行政公章和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并在主要的施工图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凡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 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责成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 新送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原则分 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果。 第十二条 施工图通过审查机构技术性审查后,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申报施工图备案时,应
8、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工图备案申请书; (二)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收费情况证明; (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初步设计文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附设计单位资格证书、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 师证书复印件) ,审查机构核发的施工图审查报告; (五)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附勘察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勘察质量监督报 告) ; (六)建设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齐备的报审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按照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查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并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同意 备案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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