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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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结算法律制度现金结算现金结算1支付结算概述支付结算概述2银行结算帐户银行结算帐户3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4银行卡银行卡5其他结算方式其他结算方式61第一节第一节 现金结算现金结算一、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一)概念 现金结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一种行为。(二)特点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管理、费用较高2第一节第一节 现金结算现金结算二、现金结算的渠道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3第一节第一节 现金结算现金结算三、现金结算的范围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
2、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4第一节第一节 现金结算现金结算四、现金使用的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需要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最长不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5第一节第一节 现金结算现金结算五、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开户单位不得坐支现金提取现金时,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
3、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因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6第二节第二节 支付支付结算概述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 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7第二节第二节 支付支付结算概述结算概述(二) 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2.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 支付结算
4、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8第二节第二节 支付支付结算概述结算概述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9第二节第二节 支付支付结算概述结算概述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10第二节第二节 支付支付结算概述结算概述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11第二节第二节 支付支付结算概述结算概述五、
5、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办理支付结算必须按统一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做到数字正确,要素齐全,不错不漏,字迹清晰,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12第二节第二节 支付支付结算概述结算概述支付结算凭证填写的基本要求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中文大写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 (或“正”)字;
6、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13第三节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14第三节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按用途不同分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
7、账户按结算地域不同分同城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15第三节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守法合规原则。 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16第三节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存款人填交开户申请2.开户银行审查3.人民银行核准 4.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二)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三)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7第三节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五、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一) 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二) 银行及其有关
8、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18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结算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9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二)票据的特征与功能票据是债券凭证和金钱凭证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20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三)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9、21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四)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22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五)票据权利与责任(1)票据权利(2)票据责任(3)票据权利的特征(4)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5)票据权利的种类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提示付款和行使追索权等 23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二、支票(一) 支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2007年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支票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互通使用。24第
10、四节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二)支票的种类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25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三) 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 26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2.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27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3. 出票的效力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
11、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28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四) 支票的付款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1)提示付款期限(2)付款(3)付款责任的解除 29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五) 支票办理要求(1)签发支票的要求 见教材57页 (2)兑付支票的要求见教材57页 30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三、商业汇票(一) 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
12、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31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二)商业汇票的出票(1)出票人的确定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而且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32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欠缺下列事项之一者,该商业汇票将视作无效表明“商
13、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33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4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 (4) 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对收款人的效力:享有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享和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对付款人的效力: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承兑后,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
14、,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35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三) 商业汇票的承兑1.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2) 承兑成立 36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2. 承兑的效力第一,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第二,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第三,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第四,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37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结
15、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3. 承兑不得有附有条件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8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四) 商业汇票的付款1.付款提示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39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2. 支付票款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如果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如果汇票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
16、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40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3. 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但是,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41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五) 商业汇票的背书1.背书的形式(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 (2) 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3) 禁止背书的记载 (4) 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5) 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附有条件的背书;部分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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