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工作规范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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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孕期工作规范孕期工作规范孕期工作规范2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孕期工作规范3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 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
2、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孕期工作规范4 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孕期工作规范5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孕
3、期工作规范6 第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孕期工作规范7 第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诊疗指南、技术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技术服务,按要求配合做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定
4、期收集孕产期保健信息,并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范围,开展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乡镇(街道)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承担宣传动员孕产妇接受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进行产后访视等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孕期工作规范8 第三章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孕产期保健 第九条 孕产期保健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各阶段的系统保健。 第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孕前保健,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等。孕前保健一般在计划受孕前6个月进行。孕期工作规范9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怀孕的妇女提供孕期保健,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提
5、供产前检查、筛查危险因素、诊治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提供心理、营养和卫生指导等。 在整个妊娠期间至少提供5次产前检查,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根据不同妊娠时期确定各期保健重点。 对高危孕妇进行专案管理,密切观察并及时处理危险因素。孕期工作规范10 第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分娩期保健,包括对产妇和胎儿进行全产程监护、安全助产及对新生儿进行评估及处理。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对产妇的健康情况及产科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动态评估;(二)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尽早发现产程异常,及时诊治或转诊;(三)鼓励阴道分娩,在具备医学指征的情况下实施剖宫产;(四)规范应用助产技术
6、,正确使用缩宫素;孕期工作规范11(五)加强分娩室的规范管理,严格无菌操作,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六)分娩后产妇需在分娩室内观察2小时,预防产后出血; (七)预防新生儿窒息,对窒息新生儿及时进行复苏;(八)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评估,做好出生缺陷诊断与报告; (九)按照规定对新生儿进行预防接种。孕期工作规范12 第十三条 提倡住院分娩。对因地理环境等因素不能住院分娩的,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派出具有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家庭接生;无条件的地区,应当由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与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联系并进行转诊。孕期工作规范13 第十四条
7、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产妇及新生儿提供产褥期保健。包括为产妇及新生儿进行健康评估,开展母乳喂养、产后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指导,为新生儿进行预防接种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正常分娩的产妇及新生儿至少住院观察24小时,产后3-7天及28天进行家庭访视,产后42天进行母婴健康检查。高危产妇及新生儿应当酌情增加访视次数。孕期工作规范14 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评价指标。 第十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改进建议孕期工作规范15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
8、机构应当建立保障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的自查制度,定期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质量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开展孕产期保健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对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孕期工作规范16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规 范范孕期工作规范17 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全。 根据:根据: 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 实施办法实施办法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
9、作管理办法等。等。孕期工作规范18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服务孕期工作规范19 工工 作作 职职 责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四、依法许可的家庭接生员四、依法许可的家庭接生员孕期工作规范20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定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一)制定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 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细则
10、,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二)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 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 责,实行统一责,实行统一管理。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 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 产期保健技术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孕期工作规范21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 ,监督,监督 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
11、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作 (六)组织制定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六)组织制定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相 关制度,定期进行关制度,定期进行 质量检查与评价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本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七)协调本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机 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罚违 法行为法行为孕期工作规范22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 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保健机构的孕产期术指导组对辖
12、区各级保健机构的孕产期工工 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行 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孕产期保健(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孕产期保健 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 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据 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 死亡评审;有条件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死亡评审;有条件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
13、评 审工作。审工作。 孕期工作规范23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四)组织开展本辖区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 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进行考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进行考核。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五)负责指导和开展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 ,制定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教,制定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教材。材。 (六)做好辖区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六)做好辖区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 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定 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上报 同
14、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保健机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保健机构,并向并向 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 健服务。健服务。孕期工作规范24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产检、访视、高危管理。系统保健服务。产检、访视、高危管理。(二)按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二)按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
15、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健服务、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定,主动提供死亡孕产妇、围产儿的相关资料定,主动提供死亡孕产妇、围产儿的相关资料(四)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四)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孕期工作规范25(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危重
16、孕产妇的抢救工作。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例会和业务开辖区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例会和业务培训,并指导工作。培训,并指导工作。(七)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七)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1、负责辖区孕产、负责辖区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12周前建册、周前建册、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访视。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访视。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管理。机构进行高危管理。2、收集辖区妇女妊娠、婴儿、收集辖区妇
17、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上级汇报。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上级汇报。3、按时、按时参加例会及培训。参加例会及培训。孕期工作规范26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保健服务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务。产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务。 一、孕前保健一、孕前保健 二、孕期保健二、孕期保健 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至临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至临产前产前,为孕妇及胎儿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务。应做到早诊,为孕妇及胎儿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务。应做到早诊断、早检查、
18、早保健。尽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并发断、早检查、早保健。尽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尽早干预。开展出生缺陷的筛查与诊断。症,尽早干预。开展出生缺陷的筛查与诊断。 (一)孕期保健内容(一)孕期保健内容 健康教育健康教育 、咨询指导、全身体格、咨询指导、全身体格检查、检查、产科检查及辅助检查(基本检查:保证母婴安全基产科检查及辅助检查(基本检查:保证母婴安全基本的必要的检查项目。建议检查项目:根据当地疾本的必要的检查项目。建议检查项目:根据当地疾病流行状况及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病流行状况及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孕期工作规范27(二)孕期检查次数(二)孕期检查次数 至少五次至少五次
19、 早期早期1次次 中期中期2次次 晚期晚期2次,发现异常情况酌次,发现异常情况酌情增加情增加(三)初诊和复诊内容(三)初诊和复诊内容 (接受孕期检查时机)(接受孕期检查时机) 1、初诊、初诊 (1)确定妊娠和孕周,并建册,纳入系统管理)确定妊娠和孕周,并建册,纳入系统管理(2)询问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生育史、避孕)询问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生育史、避孕史、个人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史史、个人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史(3)测量身高、体重及血压,进行全身体格检查)测量身高、体重及血压,进行全身体格检查(4)早期盆腔检查、孕中期或孕晚期初诊者,应进行阴道)早期盆腔检查、孕中期或
20、孕晚期初诊者,应进行阴道检查,同时进行产科检查检查,同时进行产科检查(5)辅助检查)辅助检查 基本项目:血常规、血型、尿常规、阴道基本项目:血常规、血型、尿常规、阴道分泌物、肝功能、肾功能、乙肝抗原、梅毒、艾滋病检分泌物、肝功能、肾功能、乙肝抗原、梅毒、艾滋病检测。建议检查项目:血糖测定、宫颈脱落细胞、淋菌、测。建议检查项目:血糖测定、宫颈脱落细胞、淋菌、心电图等。心电图等。 孕期工作规范282、复诊、复诊(1)询问健康状况,查阅孕期检查记录)询问健康状况,查阅孕期检查记录及辅助检查结果。及辅助检查结果。(2)进行体格检查、产科检查(体重、)进行体格检查、产科检查(体重、血压、宫高、胎心胎位等
21、)血压、宫高、胎心胎位等)(3)辅助检查(血、尿常规),根据病)辅助检查(血、尿常规),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检查项目。情需要适当增加检查项目。(4)进行相应时期的孕期保健)进行相应时期的孕期保健孕期工作规范29(四)确定各期保健要点(四)确定各期保健要点 孕早期(妊娠孕早期(妊娠12+6周前)周前) 1、按照初诊要求进行问诊和检查、按照初诊要求进行问诊和检查 2、保健指导、保健指导 孕检的内容和意义,给予营养孕检的内容和意义,给予营养 、心理、卫生、避免致畸因素的指导,提、心理、卫生、避免致畸因素的指导,提 高疾病预防知识,告知出生缺陷产前筛查高疾病预防知识,告知出生缺陷产前筛查 及产前诊断的
22、意义和最佳时间等。及产前诊断的意义和最佳时间等。 3、筛查孕期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进行、筛查孕期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进行 专案管理,对合并症和并发症孕妇要及时专案管理,对合并症和并发症孕妇要及时 诊治或转诊,必要时请专科会诊,评估是否适诊治或转诊,必要时请专科会诊,评估是否适于于 继续妊娠。继续妊娠。孕期工作规范30孕中期(妊娠孕中期(妊娠1327+6周)周)1、按初诊和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按初诊和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2、了解胎动时间,绘制妊娠图。、了解胎动时间,绘制妊娠图。3、筛查严重胎儿畸形,对需要做产前、筛查严重胎儿畸形,对需要做产前诊断的孕妇应及时转到具有产前诊断诊断的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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