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金融专业)PPT课件:第九章-人身保险.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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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学 金融 专业 PPT 课件 第九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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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人身保险 通过本章学习,达到如下目的: 1、明确人身保险的特征及业务构成 2、掌握各种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及其经营特征 3、了解人寿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的区别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含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或生存到保险期届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1、按保障范围分类,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2、按保险精算基础和财务处理方式分类,分为寿险和非寿险 3、按投保方式分类,分为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及联合人身保险 4、按保障的风险程度分类,分为标准体保险和
2、弱体保险三、人身风险及影响(一)早亡风险1、丧葬费用;2、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抚养费用损失;3、配偶、需要由其赡养的父母等需要的费用损失;4、偿还贷款的经济损失。(二)健康风险 健康风险包括疾病风险和残疾风险。 1、收入损失; 2、医疗费用增加。(三)老年风险 1、由于寿命不断提高,与此所需要的社会服务成本不断增大; 2、实际寿命高于预期寿命,由于工作期间积累的退休资金无法满足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导致生活水平下降。 四、人身保险的特征 1、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 2、定额给付性 3、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具有稳定性 4、以长期性业务为主体,实行均衡保费 5、具有储蓄性,日渐成为投资手段的一种 自然保费与
3、均衡保费举例年龄(岁)年龄(岁) 年缴均衡保(元)年缴均衡保(元)自然保费(元自然保费(元) )35404550555660708072.0672.0672.0672.0672.0672.0672.0672.0672.067.6011.5319.5735.7065.2673.152112.13269.03624.98 五、人身保险的作用 1、人身保险对个人的作用 2、人身保险对企业的作用 3、人身保险对经济发展与成长的作用 4、人身保险对社会稳定的作用六、人身保险特殊条款 1、不可争议条款 (Incontestability provision) 人寿及健康保险保单上常见之条款,说明在指定时间
4、后(一般为二年),保险公司不得以受保人违反至高诚信原则等原因为理由废除合约或拒绝赔款。 不可争议条款,也叫不可抗辩条款,这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撒了谎,但是保险公司两年内没有查出来,那么即使这个谎言还存在,在出现保险条款中规定赔偿情况时,保险公司也应该进行赔偿。案例分析 2005年8月,刘先生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保险金为10万元。填写投保单时,刘先生没有在该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8月底,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2009年10月,刘先生因左肾多囊出血住院治疗,2010年1月,经医治无效死亡。2010年3月,受益人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查勘的过程中发现
5、,刘先生在2004年曾因肾病(肾病属于该重大疾病险承保的疾病)做过检查。于是,保险公司以刘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肾病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刘先生家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 这起案件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新保险法生效之后,法院将会判决该人寿保险公司给付原告10万元保险金。因为按照新保险法的规定法院会做出与旧保险法截然相反的判决,就是因为新保险法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 2、宽限期条款 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
6、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案例分析 2008年12月,吴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长期意外险。去年2月,他在自家房顶上修理烟囱时不慎摔下致死。事后,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吴先生的意外险尚未交纳当期保费。幸运的是,保单处于60天“宽限期”内,效力并未终止。由此,扣除应交保费后,保险公司向其家属赔付了11.5万元理赔金。 3、复效条款 复效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如果保险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付保险费,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
7、的,保险单便会失效即中止。另外对于万能寿险,如果保单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来支付每月的死亡率和费用成本,保单也会失效。但保险单的中止不同于保险单的终止,中止的保险单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 寿险合同复效的程序 (1)须自保险合同失效之日起一定期限(一般为两年)内提出申请,并不曾退保或把保险单变为定期寿险; (2)保险人一般要求被保险人须符合可保条件或提供可保性证明以防范逆选择; (3)须经保险人审查同意; (4)必须补缴失效期间所欠缴的保险费和利息,扣除应分配的红利,并归还所有保险单质押贷款。 案例分析 8年前,一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人寿保险人寿保险产品(含附加住院医疗险医疗险),主险月
8、缴保费50元,续缴保费采用银行自动转账账方式。由于平时忙于工作,投保人经常忘记向银行账户存款。今年10月,他收到保险公司寄来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单,理由是公司今年8、9月两次在其银行账户上扣款,都显示账款不足。投保人随即找到代理人,要求办理复效手续。可是,由于他的身体情况不符合保险合同中有关复效的相关规定,因而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缴费至今年7月,并在规定的宽限期内未补缴保费。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此外,尽管投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但由于其身体状况已不符合保险条款的复效条件,因此公司经过核保,做出了拒绝投保人保单复效的决定。 4、不丧失
9、价值条款 所谓不丧失现金价值,就是当保单正式生效并经过一段时间后,投保人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或者不能继续持续交费,保单此时已经产生的现金价值,不会因此而消失,仍旧属于投保人。 投保人对于保单现金价值具有权利 (1)退保。根据投保人申请,按照现金价值退还所得即为退保金 (2)申请保单抵押贷款 (3)自动垫缴。就是说,投保人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按时交费,可利用保单已产生的现金价值来垫缴所欠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5、年龄误报条款是指人身保险投保时如果误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的合同规定。如果年龄已经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仅将已收到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
10、人。 案例分析 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发现投保年龄误报时,保险金额的调整方法。如:某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费10年限交,投保时年龄为40岁,年交保费2540元。若干年后,某甲死亡。保险人在理赔时发现,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真实年龄为42岁,而42岁的人年交保费应为2760元。按照规定,实际保险金额应调整为:100000 x(25402760)=92028(元),即保险人给付保险金92028元即可。如果保险人在理赔时,发现某甲投保时的真实年龄为37岁,而37岁的人年交保费为2220元,则实际保险金额应调整为:100000 x(25402220)=114414(元),即保险
11、人应给付保险金114414元。 6、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自杀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被保险人自杀死亡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保险费;而保险台同生效满一定期限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案例分析 香港巨星张国荣跳楼自杀身亡后,高额保险金的赔付,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据悉,张国荣早在10多年前便投保了200万美元的人寿保险,5年前曾投保200万美元的意外伤害险,2002年又加保100万
12、美元的人寿保险,共计500万美元保额的保单。 张国荣坠楼身亡后(2003年),人们可能会问,他是自杀丢命,并不是一般的生老病死或意外身亡,他生前投的保险,保险人还负责吗? 根据保险规定:对于人寿保险,被保险人在投保两年之内自杀身亡,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赔偿;而投保两年之后自杀,则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要给付保险金。 对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人对于自杀属于除外责任。针对张国荣的高额保险,因张国荣是自杀,并非意外造成的,故得不到5年前的200万美元意外伤害保险;2002年加保的100万美元人寿保险,从生效到自杀不足两年,保险公司也不赔偿,只赔偿他10年前投保的人寿保险200万美元部分。 第二节 人
13、寿保险人寿保险概念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寿保险的保障项目包括死亡和期满生存。 人寿保险险种(产品) (一)传统型人寿保险 1、死亡保险(寿险) 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1)定期寿险(定期死亡保险) 是以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定期寿险的特点在于:一是可以用最低廉的保费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较大保险保障。二是具有可续保选择权和可转换性 三是容易产生逆选择 (2)终生寿险(终生死亡保险) 是提供终生死亡保障的保险,即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
14、人都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终生寿险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受益人可以得到确定性的保障 二是保险费率较高 三是费率中含有储蓄因素,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分析: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的保费差别 同样保额的寿险产品,选择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的保费差别较大。 如某保险公司的两款寿险产品,30岁男子投保30年定期寿险,保额10万元的情况下,年缴保费为410元;如果投保终身寿险,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达到1900元。 一般来说,60岁以后身故对家庭带来的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如国家庭经济条件有限,选择定期寿险保障即可。-中国保险报2008、7、3 2、生存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如果生存到保险期满(一定年限或至一定年龄),保
15、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生存保险是以年金保险的形式出现的。所谓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保险人按照年度周期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生存保险的特点主要有: 一是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也不退还保险费。 二是生存保险是可以满足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后的各项费用开支,如成年人的养老金需求、未成年人的教育或婚嫁金。 案例分析 2007年10月,葛先生所在单位为他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款寿险产品,保单指定葛先生为保单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保单列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16、共计1000元。2010年,葛先生于第一个三周年生效对应日,到保险公司申领了1000元生存保险金。 3、两全保险。 也称生死合险。即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的主要特点是: 一是两全保险都是定期的,可以用一定年数或一定年龄来限制。 二是两全保险与终生寿险相同,保险金的给付是必然的 ,因此保险费率较高。 三是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也是最全面的,既可以保障被保险人死亡给家庭经济生活带来的困难,又可以保证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后所需日后经济开支需要。 案例分析 陈先生,35岁,私营企业主,希望及时为未来的养老做好规划,同时避免未来生意起伏带
17、来对生活的冲击。选定保险作为储备方式,就是看中保险的养老、保障、理财、逼债避税等功能。选择投保信泰恒瑞两全保险,分10年缴费,年缴保费58200元,共缴保费58.2万元。获得保险利益如下: 1、生存金:65岁前,每两年给付1.6万元;65周岁后每年给付1.6万元;2、祝寿金:65周岁给付24万元;3、身故保险金: 65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至65周岁因疾病身故,公司按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65周岁至88周岁身故,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因病身故,公司按投保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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