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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侵权责任法培训-PPT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810943
  • 上传时间:2022-05-28
  • 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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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侵权 责任 培训 PPT 课件
    资源描述:

    1、 依法执业依法执业 加强防范加强防范 解读解读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培培 训训 内内 容容v一、概述一、概述v 1、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简介简介v 2、培训意义、培训意义v二、内容解读二、内容解读v 1、内容及条文分布、内容及条文分布v 2、法条解读、法条解读 课后提问:课后提问: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务人员有过错过错的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赔偿责任。责任。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病情和和 医疗措施医疗措施。 3、医务人员向患

    2、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医务人员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后应取得其后应取得其书面书面同意。同意。 4、 伪造伪造、篡改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或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过错。 5、患者要求、患者要求 查阅查阅、复制复制 所规定的病历资料,医所规定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疗机构应当提供。 6、泄露患者、泄露患者隐私隐私或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或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概一、概 述述v1、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简介简介v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于2009

    3、年年12月月26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年7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v 全书共全书共12章章92条,其内容涉及产品缺陷、交条,其内容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与百姓生活、公众利益息息相关。致人损害等,与百姓生活、公众利益息息相关。v 其中第其中第7章为章为“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共,共11条,备条,备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医疗界的广泛关注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医疗界的广泛关注 。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关于医疗损

    4、害民事赔偿的第一部法是关于医疗损害民事赔偿的第一部法律,它结束了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医患纠纷的处理没有统律,它结束了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医患纠纷的处理没有统一的法律,主要依据行政法规断案的历史,具有里程碑一的法律,主要依据行政法规断案的历史,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行政法规与民事法律规范的不协调,导致医患的意义。行政法规与民事法律规范的不协调,导致医患纠纷案由多元化、鉴定双轨制、赔偿不统一,造成了审纠纷案由多元化、鉴定双轨制、赔偿不统一,造成了审判秩序的混乱,损害了司法权威,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判秩序的混乱,损害了司法权威,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定。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设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统一使设专章

    5、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统一使用医疗损害责任作为医疗侵权行为的统称;确立了医疗用医疗损害责任作为医疗侵权行为的统称;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构成、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及过错推定,损害责任的基本构成、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及过错推定,对涉及患者权益的其他事项,如患者隐私、医疗产品和对涉及患者权益的其他事项,如患者隐私、医疗产品和血液、过度医疗等,也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血液、过度医疗等,也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中所指的民事中所指的民事权益在本法第一章第二条中明确为:权益在本法第一章第二条中明确为: 生命权生命权、健康权健康权、姓名权、名、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誉权、荣誉权、肖像权、

    6、隐私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益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身、财产权益。2、培训的意义、培训的意义 2.1 社会环境:我国现有的医疗资源无法满足人社会环境:我国现有的医疗资源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目前又正处于社会转型、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目前又正处于社会转型、医疗改制时期,法律制度相对滞后,医院作为与民生医疗改制时期,法律制度相对滞后,医院作为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息息相关的“窗口窗口”行业,常常成为社会情绪的导火行业,常常成为社会

    7、情绪的导火索。我们身处这样的大环境,只有学法、守法,才能索。我们身处这样的大环境,只有学法、守法,才能最大程度地规避风险,保护自己。最大程度地规避风险,保护自己。 2.2 医院现状:我院复诊医院现状:我院复诊4年来,医疗纠纷呈逐年年来,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上升趋势,特别是2009年医疗投诉达年医疗投诉达75例,部分案例例,部分案例是因为医疗行为不规范导致告知不到位、病历缺陷等是因为医疗行为不规范导致告知不到位、病历缺陷等造成的,现在明确了院方未尽到告知义务或病历缺陷造成的,现在明确了院方未尽到告知义务或病历缺陷均属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该引起我均属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赔

    8、偿责任,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注意。们的高度注意。 2.3 岗位要求:我们所从事的是一个岗位要求:我们所从事的是一个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业,做为一个合格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业,做为一个合格的医务人员,不仅要具备医学知识和专的医务人员,不仅要具备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还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技能,还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知法守法,严格自律,自觉行业规范,知法守法,严格自律,自觉提高综合素质,把依法执业、德才兼备提高综合素质,把依法执业、德才兼备作为我们每个人的职业追求。作为我们每个人的职业追求。二、内容解读2.12.1 内容及条文分布内容及条文分布内 容条 文评 价医疗侵权责任构成第五十四

    9、条患者就医过程中健康权、生命权受到医方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医疗侵权过错认定第五十七、五十八条医疗侵权过错排除第六十条医方诊疗过程中的告知义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患者就医过程中知情权、同意权受到医方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犯患者知情权同意权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特殊情况下医方的诊疗义务第五十六条患者病历知情权及医方的保障义务第六十一条患者的病历权益及医方的保障义务患者病历隐私权及医方的保障义务第六十二条医疗用品质量责任第五十九条医疗产品质量责任医方不得实施过度医疗的义务第六十三条一般性规定医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十四条2.2 法条解读法条解读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10、,医疗机构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涉及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解读:本条涉及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我国法律条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我国法律条文中第一次给予较为明确的规定;二是医文中第一次给予较为明确的规定;二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明确了侵权责任构成疗损害责任的构成,明确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即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必要因素。要件,即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必要因素。 这两点是医疗纠纷民事处理的基本问这两点是医疗纠纷民事处理的基本问题,决定了医疗侵权的处理机制。题,决定了医疗侵权的处理

    11、机制。 归责原则归责原则: “三元说三元说”: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患方举证)(患方举证)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医方举证)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医方举证)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元说二元说”: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例。: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例。 责任构成责任构成: “四要件四要件”: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损害后果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主观过错 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包括医疗故意和医疗过医疗过错包括医疗故意和医疗过失。失。 医疗故意医疗故意 是指医务人员对于患是指医务人员对于患者可能出现的损害结果持积极的追求者可能出现的损害结果持积极的追求心态,或者医务人员对于

    12、患者所出现心态,或者医务人员对于患者所出现的损害结果有预见而予以放纵,从而的损害结果有预见而予以放纵,从而最终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最终导致损害结果发生。 医疗过失医疗过失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关键看是否尽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关键看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一般包括:到了注意义务,一般包括: 最佳注意义务:最佳注意义务:医务人员没能对患者病医务人员没能对患者病情和诊疗措施的风险进行预见;情和诊疗措施的风险进行预见; 危害结果回避义务:危害结果回避义务:医务人员已经注意医务人员已经注意到相关的风险,但在具体医疗行为实施过程到相关的风险,但在具体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没能采取措施避免对患者造成的损害。中没能

    13、采取措施避免对患者造成的损害。 具体讲,最佳注意义务包括:具体讲,最佳注意义务包括: 对患者疾病的诊断;对患者疾病的诊断;对疾病进程和预后的对疾病进程和预后的评估;评估;适合患者的诊疗方法,既要考虑到患者的适合患者的诊疗方法,既要考虑到患者的身体情况,还要考虑到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身体情况,还要考虑到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即即将用到患者身上的诊疗方法对患者存在什么风险。将用到患者身上的诊疗方法对患者存在什么风险。 医务人员是否尽到最佳注意义务,往往体现在医务人员是否尽到最佳注意义务,往往体现在医疗文书中,所以病历资料是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医疗文书中,所以病历资料是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尽到最

    14、佳注意义务的基本依据。务人员是否尽到最佳注意义务的基本依据。 会诊是实施最佳注意义务的一种特殊形式。会诊是实施最佳注意义务的一种特殊形式。 危害结果回避义务具体包括:危害结果回避义务具体包括: 舍弃危险行为:舍弃危险行为:如行为人已预见到其行为如行为人已预见到其行为会给对方带来危险的结果,应予舍弃,以避免会给对方带来危险的结果,应予舍弃,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损害结果的发生。 提高注意义务并采取安全措施:提高注意义务并采取安全措施:行为人认行为人认识并预见其行为的危险后,但不得不实施该行识并预见其行为的危险后,但不得不实施该行为时,应做好防范措施,或寻求替代方案。为时,应做好防范措施,或寻求替

    15、代方案。 危害结果发生后的救济行为:危害结果发生后的救济行为:医疗行为伴医疗行为伴发的损害后果出现后,医务人员是否能够采取发的损害后果出现后,医务人员是否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干预,恢复已经造成的损害或控有效的措施来干预,恢复已经造成的损害或控制损害后果的扩大。制损害后果的扩大。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方

    16、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医务人员的解读:本条是关于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告知内容与形式、同意告知义务、告知内容与形式、同意主体及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主体及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为我国立法中对医务人员的规定,为我国立法中对医务人员告知义务和患者知情权、同意权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知情权、同意权的首次规定,是医疗损害责任的重点

    17、首次规定,是医疗损害责任的重点内容。内容。 医疗行为是一把医疗行为是一把“双刃剑双刃剑”,具,具有高风险性,在为患者消除疾病、减有高风险性,在为患者消除疾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等活动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等活动中,对患者的身体有不同程度的侵袭中,对患者的身体有不同程度的侵袭性。因此,医疗行为要获得正当性,性。因此,医疗行为要获得正当性,就必须取得权利主体就必须取得权利主体患者或其他权患者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因为这是患者实施选择利人的同意,因为这是患者实施选择权的前提和基础。权的前提和基础。 医疗告知的概念医疗告知的概念 医疗告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医疗告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18、在医疗活动中将患者的病情、医员,在医疗活动中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有关信息向患者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有关信息向患者或其亲属如实告知的行为过程。依照或其亲属如实告知的行为过程。依照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等等规定,医疗告知是医方在执业过程中规定,医疗告知是医方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二)(二) 医疗告知的内容:医疗告知的内容: 1、患者病情:、患者病情:诊断、病情程度及痊愈的可能性;诊断、病情程度及痊愈的可能性; 2、医疗措施:、医疗措施:要采取的诊疗措施的性质、理由、要采取的诊疗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对患者的侵

    19、袭范围及危险程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及危险程度等;度等; 3、医疗风险:、医疗风险: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概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医院的医疗设备和医师防止危险发生的术的并发症、医院的医疗设备和医师防止危险发生的能力等;能力等; 4、其他替代医疗方案:、其他替代医疗方案:这是新增加的告知内容,这是新增加的告知内容,具体包括:有无可替代的医疗措施;该措施所伴随的具体包括:有无可替代的医疗措施;该措施所伴随的风险及其性质、程度及范围;治疗效果、有效程度、风险及其性质、

    20、程度及范围;治疗效果、有效程度、可能引起的并发症及意外;不采取此替代医疗方案的可能引起的并发症及意外;不采取此替代医疗方案的理由等。理由等。手术告知:手术告知: 1、手术告知程序:、手术告知程序:疾病本身的危害性,是危及生命还是疾病本身的危害性,是危及生命还是痛苦或只影响功能与美观,明确手术价值,选择手术治疗方案痛苦或只影响功能与美观,明确手术价值,选择手术治疗方案的可行性及益处;的可行性及益处;实施手术治疗的性质、目的、程序及手术实施手术治疗的性质、目的、程序及手术治疗的中远期后果;治疗的中远期后果;无其他可替代医疗方案及不采取替代医无其他可替代医疗方案及不采取替代医疗行为的理由;疗行为的理

    21、由;手术可能伴随的危险、并发症与准备的防范手术可能伴随的危险、并发症与准备的防范措施;措施;提出治疗建议,供患者或其家属最终做出选择和决定。提出治疗建议,供患者或其家属最终做出选择和决定。 2、手术风险的告知:、手术风险的告知:一般手术风险、具体手术风险、具体一般手术风险、具体手术风险、具体病人的风险。病人的风险。 3、扩大手术范围的告知:、扩大手术范围的告知:常见于术前诊断不十分明确,手常见于术前诊断不十分明确,手术本身带有诊断性质的术本身带有诊断性质的“探查手术探查手术”。 4、改变手术方式的告知:、改变手术方式的告知:术中可能发现病变组织或部位与术中可能发现病变组织或部位与术前诊断不一致

    22、,需改变手术方式,所以术前告知的内容已发术前诊断不一致,需改变手术方式,所以术前告知的内容已发生变化,对病人来讲可能需承担新的手术风险,必须重新在手生变化,对病人来讲可能需承担新的手术风险,必须重新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确认。术同意书上签字确认。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告知:治疗项目;治疗项目;治治疗内容:检查本身的负面影响及并发症、医学效果评疗内容:检查本身的负面影响及并发症、医学效果评价、特定患者应当注意的特殊事项、特殊治疗的危险价、特定患者应当注意的特殊事项、特殊治疗的危险性;性;个体差异或病情危重,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和个体差异或病情危重,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和危险。危险。

    23、 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费用。费用。 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医疗告知:如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医疗告知:如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终止妊娠或计划生育手术应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终止妊娠或计划生育手术应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经本人同意,签署意见并经本人同意,签署意见”;献血法献血法:“血站对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人类辅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遵循知情同意原

    24、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等。等。(三)知情同意的主体(三)知情同意的主体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权利,所以履行告知义务的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权利,所以履行告知义务的原则是向患者本人告知。只有在不宜或不能向患者本原则是向患者本人告知。只有在不宜或不能向患者本人告知有关事项时,才允许向患者的近亲属告知说明。人告知有关事项时,才允许向患者的近亲属告知说明。 1、患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患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年满18周岁且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年满年满16周岁不满周岁不满18周岁并以自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精神正常的

    25、自然人。 2、患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患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年满10周岁且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 3、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不满10周岁的未周岁的未成年人;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精神病人(包括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痴呆症人)。 4、保护性医疗的告知:、保护性医疗的告知:直接如实告知可能对患者直接如实告知可能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向患者近亲属告知说明。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向患者近亲属告知说明。在

    26、临床实践中,患者同意可能以下三种情况:在临床实践中,患者同意可能以下三种情况: 自行行使权力;自行行使权力; 授权代为行使权力:应有与被代理人签授权代为行使权力:应有与被代理人签订的订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并保存在病历中;,并保存在病历中; 暂时昏迷患者,可由其近亲属代为行使暂时昏迷患者,可由其近亲属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一般如果患者是老人,应优先考知情同意权。一般如果患者是老人,应优先考虑其子女:患者是中年人,优先考虑其配偶;虑其子女:患者是中年人,优先考虑其配偶;患者是未成年人,理应考虑其父母。患者是未成年人,理应考虑其父母。 注:注: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近亲属指配偶、父母

    27、、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医疗告知的形式四)医疗告知的形式 1、书面告知:、书面告知:本法条规定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本法条规定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不宜向患者本人说明情况的应书面告知,特殊治疗和不宜向患者本人说明情况的应书面告知,但在临床工作中应结合经验、教训对可能产生争议或但在临床工作中应结合经验、教训对可能产生争议或纠纷的诊疗活动,均应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签字人一纠纷的诊疗活动,均应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签字人一般为告知对象,计划生育手术为夫妻双签名。般为告知对象,计划生育手术为夫妻双签名。 2、口头告知:、口头告知:

    28、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发生率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治疗。低的有创检查、治疗。 3、公示告知:、公示告知:面向不特定的患者,内容集中于一面向不特定的患者,内容集中于一些共性的方面。些共性的方面。 三种告知形式均为医方向患方作出的有效的意思三种告知形式均为医方向患方作出的有效的意思表达,属于有效的法律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表达,属于有效的法律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五)违反告知义务的具体表现为:五)违反告知义务的具体表现为: 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 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 错误告知;错误告知; 延迟履行告知;延迟履行告知; 履行了告知义务

    29、但未经患方同意即实施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未经患方同意即实施医疗行为。医疗行为。 违反告知义务的证明,实行过错推定。如违反告知义务的证明,实行过错推定。如医疗机构认为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无法举证,医疗机构认为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无法举证,则过错推定成立。则过错推定成立。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应的医疗措施。v 解读:此条可以视为上一条的特解读:此条可以视为上一条

    30、的特殊情况,即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殊情况,即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在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生命权、重可以在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生命权、重大健康权之间做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大健康权之间做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但此条应仅限于高于患者知情权择。但此条应仅限于高于患者知情权的生命权或重大健康权受到紧迫危险的生命权或重大健康权受到紧迫危险时方可适用。时方可适用。 “不能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一般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一般有三种,可视为知情同意的特殊情况:有三种,可视为知情同意的特殊情况: 1、患者生命垂危,无法表达意思,、患者生命垂危,无法表达意思,近亲属不在救治现场又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近亲属不在救治现

    31、场又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因患者病情危重并进展迅速,需、因患者病情危重并进展迅速,需马上实施救治措施,来不及征求患者意见,马上实施救治措施,来不及征求患者意见,也没有近亲属在场,且来不及征求医疗机也没有近亲属在场,且来不及征求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批准(适用第六十条免责);构负责人的批准(适用第六十条免责); 3、患者生命垂危,无法表达意思,、患者生命垂危,无法表达意思,近亲属亲临救治现场,但不同意医务人员近亲属亲临救治现场,但不同意医务人员实施抢救行为(适用第六十条免责)实施抢救行为(适用第六十条免责) 。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

    32、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担赔偿责任。 解读:此条中在审议过程中争议较大的解读:此条中在审议过程中争议较大的是对是对“相应的诊疗义务相应的诊疗义务”的具体限定表述。的具体限定表述。正式公布时仅保留了正式公布时仅保留了“当时的医疗水平当时的医疗水平”这这一定语,而删除了一定语,而删除了“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这句话。其意义这句话。其意义在于避免实践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此来在于避免实践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此来作为不尽诊疗义务的借口,而造

    33、成作为不尽诊疗义务的借口,而造成“水平低水平低犯了错误就不承担责任犯了错误就不承担责任”的误解。但是具体的误解。但是具体适用本条的时候还是应考虑以上已被删除的适用本条的时候还是应考虑以上已被删除的那句话来综合考量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其相那句话来综合考量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其相应的诊疗义务,不能应的诊疗义务,不能“一刀切一刀切”。 医师从事医疗活动必须具备医师从事医疗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和能力,有关法相应的医疗技术和能力,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资质实行严格的律、法规对医疗资质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一旦拥有即认为具有准入制度,一旦拥有即认为具有相应的医疗水平。如行为人明知相应的医疗水平。如行为人明知

    34、道自己的医疗技术不能够胜任特道自己的医疗技术不能够胜任特定的医疗行为,仍从事超越个人定的医疗行为,仍从事超越个人能力的业务,应认定为有过失。能力的业务,应认定为有过失。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资料。 解读:此条规定了医疗损害侵权

    35、行为中,适用解读:此条规定了医疗损害侵权行为中,适用过错推定的特殊情形。根据最高法过错推定的特殊情形。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病历资料是证明上述事由。而病历资料是证明上述事由的关键性证据,其控制权往往在医疗机构,因此在的关键性证据,其控制权往往在医疗机构,因此在医疗机构提供不出应由其保存的相应病历

    36、资料的时医疗机构提供不出应由其保存的相应病历资料的时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或者直接推定其存在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或者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过错。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有责任的生产者

    37、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v 解读:此条规定,对于因药品、消毒药解读:此条规定,对于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生产者、血液提供者与液造成患者损害的,生产者、血液提供者与医疗机构一起对患者承担事实上的连带责任。医疗机构一起对患者承担事实上的连带责任。一般有两种情况:一般有两种情况: 1、医疗机构无过错:可按无过错归责原、医疗机构无过错:可按无过错归责原则先行赔偿患方后再对生产者和血液提供者则先行赔偿患方后再对生产者和血液提供者追偿;追偿; 2、医疗机构同时存在过错,属于共同侵权:、医疗机构同时存在过错,属于共同侵权:

    38、按责任分别赔偿;按责任分别赔偿; 对超出自己应承对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可行使追偿权。担份额的部分可行使追偿权。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

    39、医务人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解读: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其一,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时,医疗机构及其一,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时,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按过错其人员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此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同时注意,承担相应责任,此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同时注意,这里指的不配合是指不配合符合诊疗规范,而对于这里指的不配合是指不配合符合诊疗规范,而对于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的证明责任应归于医疗机构。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的证明责任应归于医疗

    40、机构。 其二,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过程中,由于医疗其二,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过程中,由于医疗行为以外的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患者损害的,医务行为以外的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患者损害的,医务人员因尽到了诊疗义务而无过错,此事应属于意外人员因尽到了诊疗义务而无过错,此事应属于意外事件。事件。 其三,此项中的其三,此项中的“当时医疗水平当时医疗水平”应与本章第应与本章第57条中规定的一样,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条中规定的一样,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 (一)患方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患方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有以下几种情形:规范的诊疗有以下几种情形: 1、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拒绝留观;、

    41、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拒绝留观; 2、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放弃治疗;、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放弃治疗; 3、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 拒绝必要的检查;拒绝必要的检查; 4、患方私自停药;、患方私自停药; 5、患方私自拔管;、患方私自拔管; 6、患方不遵医嘱,擅自食用禁止食物;、患方不遵医嘱,擅自食用禁止食物; 7、患方未经医护人员同意,私自外出;、患方未经医护人员同意,私自外出; 8、患方不配合,不设立陪护人员,造成患者、患方不配合,不设立陪护人员,造成患者摔伤、坠床、自杀等。摔伤、坠床、自杀等。 (二)第二款规定的医疗机构及(二)第二款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免责事由,重点

    42、在其医务人员的免责事由,重点在以下三个判断条件:以下三个判断条件: 抢救抢救行为;行为; 患者生命垂危;患者生命垂危; 情况情况紧急。紧急。(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1、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医、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疗意外的; 2、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3、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罕见病、少见病的误诊、误治;、对罕见病、少见病的误诊、误治; 5、因不可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可

    43、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解读:本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解读:本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与保管义务及患者的病历知情权的病历书写与保管义务及患者的病历知情权与医方保障义务。第一款规定事实上是对病与

    44、医方保障义务。第一款规定事实上是对病历资料的列举解释。第二款规定患者有权查历资料的列举解释。第二款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上述资料,这是对患者知情权的事后阅复制上述资料,这是对患者知情权的事后保护。但无论本法还是保护。但无论本法还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提供复制服务的时对于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提供复制服务的时间均未做规定。间均未做规定。 (一) 医务人员书写病历,是医医务人员书写病历,是医疗执业活动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法疗执业活动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法律的要求,还是医患双方医疗服务合律的要求,还是医患双方医疗服务合同约定的要求。同约定的要求。 规范病历书写,应注意以下

    45、几点:规范病历书写,应注意以下几点: 1、按照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格、按照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格式来书写;式来书写; 2、按照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按照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要求书写;容要求书写; 3、病历书写人员的要求;、病历书写人员的要求; 4、特定文件制作时间的要求;、特定文件制作时间的要求; 5、修改方式方法的要求。、修改方式方法的要求。(二)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病历保管义务(二)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病历保管义务 1、病历资料保管的主体要求:一般、病历资料保管的主体要求:一般门诊病历由患者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门诊病历由患者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构保管; 2、病历资料保管的时间要求:门诊、

    46、病历资料保管的时间要求:门诊病历保管不少于病历保管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不得少年,住院病历不得少于于30年,输血资料及处方等另有规定;年,输血资料及处方等另有规定; 3、提供病历的要求:向患者、法庭、提供病历的要求:向患者、法庭提交病历是因医疗机构管理病历的职责所提交病历是因医疗机构管理病历的职责所派生出来的法定义务。派生出来的法定义务。(三)患者对自己的病历享有知情权(三)患者对自己的病历享有知情权 1、查阅、复印病历的时机:查阅、复印、查阅、复印病历的时机:查阅、复印病历是患者的法定权利,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病历是患者的法定权利,医疗机构应当配合,不得拒绝。虽然法律没有限制患者查阅病历不得拒

    47、绝。虽然法律没有限制患者查阅病历的时间,而法律将患者对病历的知情权作为的时间,而法律将患者对病历的知情权作为一项与就医相关的权利予以规定,患者应可一项与就医相关的权利予以规定,患者应可以在任何时候查阅、复制病历。以在任何时候查阅、复制病历。 2、查阅、复印病历的范围:全部病历。、查阅、复印病历的范围:全部病历。 3、查阅、复印病历应按照规定办理:、查阅、复印病历应按照规定办理: 4、患者及患者授权的委托人有权查看、患者及患者授权的委托人有权查看、复制病历。复制病历。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

    48、患者同意公开其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此条是本法中唯一涉及解读:此条是本法中唯一涉及隐私权保护的条款,规定了医方保隐私权保护的条款,规定了医方保护患者隐私权的义务及侵权责任。护患者隐私权的义务及侵权责任。泄漏患者隐私或未经同意公开其病泄漏患者隐私或未经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均属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侵历资料均属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权行为。(一)患者病历中的隐私及保护(一)患者病历中的隐私及保护 1、患者一般情况信息、患者一般情况信息 2、患者家庭情况信息、患者家庭情况信息 3、患者生活情况信息

    49、、患者生活情况信息 4、就诊经历和过去的患病信息、就诊经历和过去的患病信息 5、患者体格检查信息、患者体格检查信息 6、疾病诊断信息、疾病诊断信息 7、疾病治疗信息、疾病治疗信息(二)患者诊疗过程中的隐私及保护二)患者诊疗过程中的隐私及保护 1、实施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有保护患、实施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有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无论是在病房还是在诊室、检者隐私的义务。无论是在病房还是在诊室、检查室,只要涉及患者陈述病史、病症等信息,查室,只要涉及患者陈述病史、病症等信息,或涉及患者暴露身体部位的情况,应当让其他或涉及患者暴露身体部位的情况,应当让其他人员回避,或采取措施予以遮挡、隔离,避免人员回避

    50、,或采取措施予以遮挡、隔离,避免他人无意中听到或看到。他人无意中听到或看到。 2、实习医师、见习医师参与诊疗活动即、实习医师、见习医师参与诊疗活动即使未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不构成侵权,使未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不构成侵权,但如将实施诊疗的过程作为教学标本予以演示,但如将实施诊疗的过程作为教学标本予以演示,未经本人同意,则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未经本人同意,则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解读:为过度医疗的禁止性规定。由于解读:为过度医疗的禁止性规定。由于医疗机构对于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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