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制度(doc 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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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编辑: 审核: 批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今,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 (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 (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 (四)打捞沉船、沉物; (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 (七)设置系
2、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 (八)进行影响水土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 (九)清除水面垃圾; (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沙石; (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 (十二)其它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格和申请第四条 建设者或施工者(以下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本规
3、定第二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接受港监的审核。涉及多类型、多科目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或涉及多个施工作业者的工程,可由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统一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具体从事某一类型和某一科目的施工作业者就涉及本类型和本科目的施工作业分别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第五条 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至(五)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在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20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六)至第(十)、第(十二)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于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15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除第二条第(十一)项规
4、定外,从事涉及本规定第二条中其它各项的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其书面申请可与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申请一并提出。第六条 从事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一)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于开始施工作业之时24小时以内向港监提出口头申请。按本规定进行口头申请的,应在口头申请中将下列有关情况报告港监:(一)遇险船舶、设施的情况;(二)水域污染和清除的情况; (三)施工作业船舶名称和施工作业方式: (四)施工作业的地点和起止时间。第七条 施二仁作业者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填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一),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二)与通航安全有
5、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三)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四)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五)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六)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七)施工作业者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文书; (八)发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资料。第八条 涉及构筑水上水下固定、永久性建筑物的施工作业项目,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评审活动应有港监部门参加。施工作业项目经港监部门审查,符合通航安全要求后,施工作业者方可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书面申请手续。在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沿海水域、进出港航道、习惯航线上进行架设、构筑桥梁、索道、闸坝、隧道等
6、大型固定性、永久性设施;在港外建立过驳、装卸站点;扩展港区范围,建立新港区;建设新锚地;设定永久性禁航区等相关的施工作业,事前须报港监局批准,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评审活动应有港监局参加,经审核符合通航安全要求或未符合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况得到改正后,方可办理施工作业书面申请手续。第九条 施工作业水域涉及两个和两个以上港临时。施工作业者的申请应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港机机关提出,或向港监局指定的港监提出。第三章 许可证第十条 港监自收到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所述的书面申请后,应自收到书面申请次日起至申请的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7日前,作出施工作业是否符合通航安全的决定。符合的,应在上述期限内核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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