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伙企业法-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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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合伙企业法 理解w 4.2.1合伙企业的设立 w 4.2.2合伙企业财产 w 4.2.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w 4.2.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w 4.2.5入伙与退伙 w 4.2.6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w 4.2.7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经济法章节学习思路w基本知识w重点制度规则w案例分析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重点法律制度规则:w 1、各种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w 2、各种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债务责任w 3、善意第三人的交易保护规则w 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w 5、入伙人、退伙人的债务责任w 6、合伙企业解散后的财产清算法定顺序w 7、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的持续偿债责任规则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2、w (一)合伙的概念w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w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w 1合伙企业的概念w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w 2合伙企业的分类w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w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w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
3、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w 1.合伙企业法的概念w 合伙企业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w 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该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w 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除了合伙企业法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合伙企业法的
4、范畴。 2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w (1) 协商原则。 w (2)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w (3) 守法原则。 w (4)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w (5)依法纳税原则。 二、普通合伙企业w (一) 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w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w (1)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w 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w 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w
5、 (2)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合伙企业的设立w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w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w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企业合伙人至少为两人以上,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我国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完全由设立人根据所设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w 关于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企业法作了以下限定:合伙人均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受限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
6、业的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w (2)有书面合伙协议。w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w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和“合伙”联系起来,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w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合伙企业的设
7、立登记w (1) 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w 该类文件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w (2) 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w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等。 w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w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
8、业执照。 (三) 合伙企业财产w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w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合伙企业财产由以下三部分构成:w (l) 合伙人的出资。w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w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w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的特征。w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w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w 在确认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合
9、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w 合伙企业也不能以合伙人无权处分其财产而对善意第三人的权利要求进行对抗,即不能以合伙人无权处分其财产而主张其与善意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w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是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行为。由于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将会影响到合伙企业以及各合伙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w (1)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项原则是在合伙协议中没有规定的
10、情况下才有法律效力。 w (2)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w (3)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w (4)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是指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质押物来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四) 合伙事务执行w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w 根据合伙
11、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有两种形式:w (1)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w (2)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w 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即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w 合伙人可以将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但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
12、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w (1)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w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w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w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w 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w 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2)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w 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w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w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
13、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w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w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w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w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w (1) 合伙损益。合伙损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伙利润。二是合伙亏损。 w (2) 合伙损益分配原则。w 合伙损益分配包含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两个方面,对合伙损益分配原则,合伙企业法作了原则规定
14、,主要内容为:w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w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w 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w 关于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职责,合伙企业法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w (1)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w (2)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
15、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w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实际是指有关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涉及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等问题。w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w(1)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w(2)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 w(3)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w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w这里所指的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与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w这里所指的限制,是指合伙企业
16、对合伙人所享有的事务执行权与对外代表权权利能力的一种界定;w这里所指的对抗,是指合伙企业否定第三人的某些权利和利益,拒绝承担某些责任;w这里所指的不知情,是指与合伙企业有经济联系的第三人不知道合伙企业所作的内部限制,或者不知道合伙企业对合伙人行使权利所作限制的事实;w这里所指的善意第三人,是指本着合法交易的目的,诚实地通过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建立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法人、非法人团体或自然人。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w (l)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说明: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人的无限
17、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w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w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w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
18、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六) 入伙与退伙w 1入伙w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w (l)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w (2) 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一般来讲,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w
19、关于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退伙w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w (1) 退伙的原因。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w 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w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类。w (2)退伙的效果。退伙的效果,是指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分为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w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
20、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w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w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w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w (1)责任承担。合伙企业法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w (2)责任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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