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细则(doc 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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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细则doc 15页 湖北省 建设 工程 勘察 设计 资质 管理 细则 doc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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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2、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结合我省实际,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乙、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取得工程勘察综合
3、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结合我省实际,建筑、市政、电力、水利、公路等行业的部分专业资质设丙级。县或县级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工程设计企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可以设丁级,其承担业务范围限于所在的县或
4、县级市行政区域内。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八条 申请工程勘察、设计丙级及丙级以上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在汉、省属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
5、、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级初审,并将省级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申请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丁级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县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
6、十条 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在汉、省属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第十二条 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勘察、工程
7、设计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聘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
8、材料:(一)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二)、(五)、(六)、 (七)、(九)项所列资料;(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三)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第十四条 企业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一)、(二)、(五)、 (六)、(七)、(九)的资料;(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三)原资质证书正、复本复印件;(四)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第十五条 资
9、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90日后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资质延续申请,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规范、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第十六条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丙级及丙级以上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
10、、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其中中央在汉、省属企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明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丁级资质,以及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
11、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在汉、省属企业取得的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向省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资质证书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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