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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婚姻家庭法简介-婚姻家庭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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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婚姻家庭 简介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一章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n一、婚姻家庭一、婚姻家庭n(一)婚姻家庭的概念n1、婚姻:一般意义上的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形成的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一)婚姻(一)婚姻(1 1)自然层面: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自然层面: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目前在我国,法律并不承认目前在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同性婚姻同性婚姻”。(2 2)法律层面:婚姻是男女具有夫妻身份的结)法律层面:婚姻是男女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这种结合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并受法律合。这种结合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并受法律的保护。的保护。(3 3)社会层面: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社会层面: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的结合。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法学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婚姻的概念表述为:法学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婚姻的概念表述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两性结合。结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两性结合。(二)家庭(二)家庭 n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属团体和生活单位。n1 1、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包括经济生活、道德生活、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包括经济生活、道德生活、政治生活以及

    3、宗教生活等,同时,家庭还具有同财共政治生活以及宗教生活等,同时,家庭还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而这一特点也是家庭与其他社会单位的重居的特点,而这一特点也是家庭与其他社会单位的重要区别。要区别。n2 2、家庭是有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这个、家庭是有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这个范围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而非全范围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而非全部。根据我国部。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法的规定,是指夫妻、父母子的规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女。n在法学领域,家庭的概念表述为:共同

    4、生活的、其成在法学领域,家庭的概念表述为: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三)婚姻与家庭的关系(三)婚姻与家庭的关系n婚姻和家庭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婚姻和家庭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社会关系。婚姻关系存在于结合为夫妻社会关系。婚姻关系存在于结合为夫妻的男女两性之间,家庭关系存在于婚姻的男女两性之间,家庭关系存在于婚姻双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婚姻是家庭双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的结果。婚姻双方的前提,家庭是婚姻的结果。婚姻双方构成了最初的家庭关系,由此又产生了构成了最初的家庭关系,由此又产生了父母

    5、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其他家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其他家庭关系。庭关系。二、婚姻家庭的属性二、婚姻家庭的属性n(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和婚姻家庭所包含的自然规律。男女两和婚姻家庭所包含的自然规律。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是婚姻这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是婚姻这一结合体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人的自一结合体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人的自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关系是家庭这一亲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关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生物学上的特征。属团体生物学上的特征。(即人类自身(即人类自身繁衍和发展的需求)繁衍和发展的需

    6、求)n(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它的存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它的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的生产关系,同时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的生产关系,同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受社会上层建筑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综上所述,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综上所述,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关系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家庭关系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它的产生和发展变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它的产生和发展变化都不是其自然属性所能解释的,只有从其社化都不是其自然属性所能解释的,只有从其社会属性中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会

    7、属性中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n(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n(二)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包括物质(二)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和消费资料的生产和消费n(三)教育职能(三)教育职能n(四)扶养职能(四)扶养职能n(五)精神情感职能(五)精神情感职能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n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制度。n(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2、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3、婚姻家庭制度能反作用于经济基础。n(二)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诸

    8、因素的关系 婚姻家庭制度由生产关系所决定,又受政治、法律、道德等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n(一)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1、前婚姻时代的两性和血缘关系:混乱无序没有任何限制。 P92、群婚制:一定范围内的集体婚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或排斥。(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P103、对偶婚制:配偶范围进一步缩小,相对稳定4、一夫一妻制:只对女性有限制,婚姻不自由,男女不平等。n(二)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1、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掠夺婚和强制包办婚,婚姻从属于宗法等级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强烈。2、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男尊女卑、家长专制。3、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

    9、庭制度:自由婚代替了封建的包办婚,以金钱为核心。4、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第三节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n(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法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律规范的总合。 n1 1、 我国婚姻家庭法属于广义的婚姻法。包括我国婚姻家庭法属于广义的婚姻法。包括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n2 2、 我国婚姻家庭法是由我国现行

    10、法律体系中我国婚姻家庭法是由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所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包括所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包括全国性单行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地方法规、全国性单行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和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n3 3、 在法律属性上,婚姻家庭法为民法特别法,在法律属性上,婚姻家庭法为民法特别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属于部门法、基本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属于部门法、基本法、实体法和国内法。实体法和国内法。(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n1 1、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

    11、系,既调整婚姻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全过程,又包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括由该动态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务。n2 2、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还有婚姻家庭方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还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面的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特定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且不直接体现人身关系:特定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且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经济内容。 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前提。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前提。(

    12、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n1 1、 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n2 2、 内容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内容具有鲜明的伦理性n3 3、 规范具有强制性规范具有强制性二、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二、婚姻家庭法的渊源n(一)宪法n(二)法律n(三)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或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n(四)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n(五)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判例n(六)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三、婚姻家庭法的地位(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1、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家庭法2、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家庭法3、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现代婚姻家庭法(二)婚姻家庭法

    13、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婚姻家庭法与宪法2、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3、婚姻家庭法与行政法4、婚姻家庭法与刑法5、婚姻家庭法与诉讼法第四节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n一、我国古代婚姻家庭的立法(一)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1、婚姻家庭制度完全依附于宗法制度2、将原始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演化为严格等级化的一夫多妻制3、以“孝”、“悌”作为家庭关系、宗族关系的最高原则。n(二)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1、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男女没有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多妾制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5、实行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制。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立法n(一)清末婚姻家庭立法 1

    14、911年8月,清政府拟成但未得到公布的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独立的民法草案,是中国民法(包括婚姻家庭法)近代化的最初尝试。该草案分民法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亲属编含,通则、家制、婚姻、亲子、监护、亲属会、抚养之义务,共七章。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n(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婚姻立法 1934年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原则,是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源头。 (二)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立法 实施了对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初步改革,是中国婚姻家庭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15、家庭立法n(一)1950年婚姻法 确立了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阶段。(二)1980年婚姻法n(1)完善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扩大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计划生育原则。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n(2)修改了结婚条件:提高了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的通婚。n(3)扩大了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将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也列入调整范围。n(4)修改和增补了离

    16、婚条款(三)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n1、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n2、补充了禁止性条款:在“禁止重婚”的基础上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补充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n3、增设了必要的法律制度: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婚姻法修正案第10、第11条);增设了离婚赔偿制度。n4、修正了原有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了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婚姻法修正案第18条);适当放宽了一方要求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3款)n5、针对实际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明确规定了老人的再婚权利;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对特定主体和特定时期一方行使离婚权利作出了补充规定;明确了生父母

    17、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明确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n6、强化了对违反义务行为的法律制裁:规定了重婚、家庭暴力、离婚损害的赔偿问题。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n一、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P58P58n(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n 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定,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n(二)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二)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n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

    18、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n1 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1 1)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或第三人对另一方进行,不容许任何一方或第三人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非法包办、非法干涉。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非法包办、非法干涉。(2 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n2 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n夫妻任何一方在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维持婚姻夫妻任何一方在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维持婚姻时均享有提出离婚的自由。时均享有提出离婚的自由。n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承担离婚必

    19、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相应的法律后果。n(三)婚姻自由原则的实施(三)婚姻自由原则的实施n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由的行为n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干涉父母再婚、寡妇再婚、男家到女家落户、非近亲同姓结婚等)n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n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n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

    20、当予以支持: n(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n(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n(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n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二节第二节 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原则n一、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概念与意义一、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其配偶死亡或与其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已婚者在其配偶死亡或与其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者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未婚者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婚;一切公开的、隐蔽的

    21、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都是非法的。 一夫一妻制是人类婚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一夫一妻制是人类婚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物,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n二、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法律要求二、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法律要求n我国我国婚姻法婚姻法第第3 3条第条第2 2款中规定:款中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居。” 重婚,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重婚,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法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法

    22、律上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法律上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办理结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三节第三节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n一、男女平等原则的意义一、男女平等原则的意义n婚姻家庭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中婚姻家庭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中规定男女平等的具体化,其核心内容是规定男女平等的具体化,其核心内容

    23、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义务。n二、男女平等原则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体现二、男女平等原则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体现n1 1、在婚姻关系方面,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结、在婚姻关系方面,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结婚和离婚条件、程序及其相应的权利、责任和婚和离婚条件、程序及其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男女双方同样适用,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义务对男女双方同样适用,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平等。n2 2、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婚姻家庭法关于父、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婚姻家庭法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对不同

    24、性别的家庭成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对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平等适用。员平等适用。n3 3、在其他家庭成员方面,兄弟姐妹处于平等、在其他家庭成员方面,兄弟姐妹处于平等的家庭地位,都享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都的家庭地位,都享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都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都是父母第一顺序的法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都是父母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定继承人。第四节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合法权益原则n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义(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义(1)有利于消灭我国封建社会形成的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思想残余;(2)女性

    25、基于其生理、体质、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需要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3)女性在家庭中承担的角色价值应给与相应的特殊保护。n(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n(1)在离婚程序方面:婚姻法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n(2)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女方的权益予以照顾。n(3)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给与适当的经济帮助。n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一)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意义(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1)子女享有接受父母抚养的权利;孙子女、外孙子女享有附条件

    26、接受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2)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相同。(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4)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5)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6)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n(一)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意义n(二)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n(1)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n(2)孙子女对祖父母有附条件的赡养义务。n(3)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n1、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暴力 身体暴力: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

    27、害 精神暴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 性暴力: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酗酒后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 经济暴力:对另一半实行经济控制。 冷暴力:漠不关心、不理不睬、不做家务等。四、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四、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的禁止性规定的禁止性规定n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28、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等违法行为。第五节第五节 实行计划生育原则实行计划生育原则n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基本要求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基本要求是:是: 少生、优生、优育和适当晚婚晚育。所谓少生、优生、优育和适当晚婚晚育。所谓晚婚是指男晚婚是指男2525周岁、女周岁、女2323周岁以上结婚,晚育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是指妇女是指妇女2424周岁后生第一胎。周岁后生第一胎。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合理安排和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合理安排和严格控制二胎生育,严厉禁止多胎和计划外二严格控制二胎生育,严厉禁止多胎和计划外

    29、二胎生育;对于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有关生育胎生育;对于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有关生育的限制可以按照规定适当放宽。的限制可以按照规定适当放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n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n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地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n (二)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n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0、; n (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n (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n 第十六条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n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n (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n (三)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n (四)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n该条例于该条例于2002年年9月月

    31、1日起正式实施日起正式实施第三章第三章 亲属制度亲属制度 第一节第一节 亲属制度概述亲属制度概述n一、亲属的概念一、亲属的概念n(一)它指一切具有血缘关系、姻缘联(一)它指一切具有血缘关系、姻缘联系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横向上系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横向上无边无际,在纵向上无始无终。无边无际,在纵向上无始无终。n(二)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婚姻、血(二)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n1 1、亲属之间存在特定的身份和固定的称谓。、亲属之间存在特定的身份和固定的

    32、称谓。n2 2、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存在着特定的权利、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存在着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和义务。n3 3、亲属关系具有身份和财产的双重性、亲属关系具有身份和财产的双重性 家庭成员一般都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家庭成员一般都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而亲属却未必是家庭成员。而亲属却未必是家庭成员。二、亲属的种类二、亲属的种类n(一)中国古代亲属的分类n1、宗亲:又称本亲、内亲和本族,是指由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和未嫁的女性所组成的亲属。(女嫁从夫,未嫁从父)n2、外亲:又称外姻、外族、女亲,是指以女系血统为中介联系起来的亲属。n3、妻亲:指那些与妻子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二)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

    33、n1、配偶n配偶即夫妻,男女因结婚而互为配偶。它是血亲和姻亲的源泉和基础,在亲属关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n2、血亲n指有基于生物遗传规律,血缘联系的亲属。n(1)自然血亲。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婚生、非婚生、全血缘(同父同母)和半血缘(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n(2)拟制血亲。指本无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二是在形成了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n3、姻亲n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亲属关系。n(1)血亲的配偶。即自己血亲的配偶(直系、旁系血亲的配

    34、偶)如儿媳、姐夫妹夫。n(2)配偶的血亲。即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公婆。n(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即自己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妯娌(丈夫兄弟之妻)、连襟(妻子姐妹之夫)等。三、亲属的范围三、亲属的范围n1、总体概括限定的立法模式。 即从立法总体上概括限定亲属的范围此范围之外的亲属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对象,也不具有亲属的法律效力。如日本民法:“下列人为亲属:六亲等内的血亲,配偶,三亲等内的姻亲。”n2、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 即立法不从总体上概括限定亲属的范围,而是在具体的亲属关系或法律事项上分别规定亲属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法律分别就禁婚亲、扶养、继承、监护等方面亲属的效力作出规定。如我国。我国我国继承

    35、法继承法对姻亲权利义务的规定对姻亲权利义务的规定n我国我国婚姻法婚姻法对姻亲未规定法律上有对姻亲未规定法律上有权利义务,但我国权利义务,但我国继承法继承法规定,丧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和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偶儿媳对公婆和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定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第二节第二节 亲系与亲等亲系与亲等n一、亲系n 是指亲属间的联络系统。n(一)男系亲与女系亲 男系亲是指以男子的血缘为中介而联系起来的亲属。我国的宗亲就属男系亲。n 女系亲是指以女子的血缘为中介而联系起来的亲属。我国古代的

    36、外亲和妻亲就属此类。n(二)父系亲与母系亲n父系亲是指通过父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伯叔姑、堂兄弟姐妹。n母系亲是指通过母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如外祖父母、舅姨、舅表兄弟姐妹等。n(三)长辈亲、平辈亲和晚辈亲n1、长辈亲属n指高于己身辈分的亲属n2、平辈亲n又称同辈亲,指与己身辈分相同的亲属。n3、晚辈亲n指低于己身辈分的亲属。n(四)直系亲和旁系亲n1、直系亲n(1)直系血亲 是指与己身有直接、纵向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己身所出两部分血亲,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

    37、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含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n(2)直系姻亲 包括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亲,前者如而媳、女婿、养儿媳、养女婿和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后者如公婆、岳父母和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n2、旁系亲n(1)旁系血亲n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外,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如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侄子女、表兄弟姐妹等。n(2)旁系姻亲n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嫂、弟媳、伯母、姑父等n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妻或夫的兄弟姐妹和伯叔n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二、亲等二、亲等n(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n(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分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

    38、世代为一亲等。n(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首先找出己身与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亲属同源的长辈直系血亲,从己身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两边数字之和即为要计算的亲等数。n(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方法n(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直系血亲计算方法相同)n(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首先从己身上数至同源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如果两边数字相同即为要计算的亲等数;如果两边数字不同,则以大数定亲等数。n 至于姻亲的计算,无论罗马法还是寺院法都是以“姻亲从血亲”为原则。n(三)我国古代的丧服制n第一等:斩衰。为三年之服。子及未嫁女为父母,妻

    39、为夫,儿媳为公婆,嫡孙为祖父母等。n第二等:齐衰。1年、5个月、3个月不等。n第三等:大功。9个月n第四等:小功。5个月n第五等:缌麻。3个月n(四)我国现行婚姻法“代”的计算方法n(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开始,以己身为一代,往上数至父母为二代,数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一次类推;从己身往下数,数至子女为二代,数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n(2)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首先从己身上数至同源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即为要计算的代数;如果两边数字不同,则以大数定代数。第三节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与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与法律效力法律效力n一、亲

    40、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一、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n(一)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一)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n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n配偶关系的终止原因有二:一是因配偶配偶关系的终止原因有二:一是因配偶一方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一方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而终止,二是因夫妻离婚而终止。而终止,二是因夫妻离婚而终止。n(二)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二)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n1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n自然血亲是由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自然血亲是由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n自然血亲是由于一方死亡而终止自然血亲是由于一方死亡而终止n

    41、(三)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三)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n(1 1)养父母与养子女拟制血亲关系的发)养父母与养子女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以收养成立为标志,同时养子女与养生以收养成立为标志,同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也随之发生拟制血亲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也随之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拟制血亲关系的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由收养关系的解除或一方的死亡导终止由收养关系的解除或一方的死亡导致。致。n(2 2)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n生父(母)与继父(母)结婚的法律行为。生父(母)与继父(母)结

    42、婚的法律行为。n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的事实。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的事实。n这种拟制血亲的终止原因包括:这种拟制血亲的终止原因包括:n因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因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n法院的调解或判决解除法院的调解或判决解除n 非经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继父母与继子非经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生父(母)与继父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的消灭而自然终止,拟制血亲(母)婚姻关系的消灭而自然终止,拟制血亲关系依然存在。关系依然存在。n (四)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四)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n姻亲关系因婚姻成立而发生

    43、。n姻亲关系的终止原因,一是配偶一方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对于这两种事实的发生是否会导致姻亲的终止,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态度。n我国婚姻法未对姻亲的终止原因作出明确规定,但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和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从其立法精神可见,我国姻亲关系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当然终止,也不因生存配偶一方再婚而当然终止。 姻亲当事人之间是否仍保持姻亲关系取决于当事人自愿。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n(一)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上的效力(一)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上的效力n1 1、禁婚效力、禁婚效力n2 2、扶养效力、扶养效力n3 3、

    44、共同财产效力、共同财产效力n4 4、继承效力、继承效力n(二)亲属关系在民法上的效力(二)亲属关系在民法上的效力n1 1、法定监护和代理的效力、法定监护和代理的效力n2 2、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的效力、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的效力n3 3、申请宣告的效力、申请宣告的效力n4 4、一定范围的亲属享有对失踪人财产的代管权、一定范围的亲属享有对失踪人财产的代管权(三)亲属关系在刑法上的效力(三)亲属关系在刑法上的效力n1 1、犯罪构成的效力、犯罪构成的效力n2 2、告诉的效力、告诉的效力(四)亲属关系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四)亲属关系在诉讼法上的效力n1 1、回避效力、回避效力n2 2、享有辩护权和代理权的效力。

    45、、享有辩护权和代理权的效力。(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n1 1、一定范围的亲属享有探亲的权利。、一定范围的亲属享有探亲的权利。n2 2、一定范围的亲属享有获得津贴的权利。、一定范围的亲属享有获得津贴的权利。(六)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六)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1 1、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是自然取得中国国籍、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是自然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的前提条件。 2 2、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是申请加入中国国籍、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是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的条件 3 3、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是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是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条件。的条件。第三章第三章

    46、结婚制度结婚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结婚制度概述n一、结婚的概念一、结婚的概念n结婚,亦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结婚,亦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结婚的特征结婚的特征n1 1、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n2 2、结婚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结婚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n3 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了夫妻关系,并由、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了夫妻关系,并由此产生一系列法律效力。此产生一系列法律效力。n二、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自学)二、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自学)第二节第二节 结婚的法定条

    47、件结婚的法定条件(一)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n(1 1)实质要件:结婚当事人本身以及双)实质要件:结婚当事人本身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n(2 2)形式要件:结婚必须具备的方式或)形式要件:结婚必须具备的方式或必须经过的程序。必须经过的程序。(二)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二)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n二、结婚的必备条件二、结婚的必备条件n(一)结婚必须由男女双方合意(一)结婚必须由男女双方合意n(1 1)结婚不应附加条件。)结婚不应附加条件。n(2 2)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n(3 3)当事人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

    48、和无婚姻障碍)当事人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n(4 4)意思表示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意思表示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n(二)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二)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我国婚姻法婚姻法第第6 6条: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22周岁,女不得早于周岁,女不得早于20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少数民族地区在结婚年龄上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少数民族地区在结婚年龄上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定。(三)符合一夫一妻制(三)符合一夫一妻制n三、结婚的禁止条件三、结婚的禁止条件n(一)禁止有配偶者结婚(一)禁止有配偶者结婚n(二)禁止一定范围内的

    49、血亲结婚:我国(二)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我国婚姻法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含全血缘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含全血缘和半血缘),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堂半血缘),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及继父母和有抚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及继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关系的继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婚姻法关于生父关于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没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拟

    50、制旁系血亲的婚姻则没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拟制旁系血亲的婚姻则不受限制,如养兄弟姐妹之间,继兄弟姐妹之间。不受限制,如养兄弟姐妹之间,继兄弟姐妹之间。n姻亲间的婚姻问题:姻亲间的婚姻问题: 法律并无明文禁止,但由于社会背景、文化传统等因素,出于伦理上的考虑应尽量说服当事人不要选择结婚。 但在法律作出禁止性规定之前,直系姻亲不在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之内。n(三)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三)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n我国法律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我国法律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n精神方面疾病,包括特定的精神病和精神方面疾病,包括特定的精神病和痴呆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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