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简介-婚姻家庭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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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n一、婚姻家庭一、婚姻家庭n(一)婚姻家庭的概念n1、婚姻:一般意义上的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形成的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一)婚姻(一)婚姻(1 1)自然层面: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自然层面: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目前在我国,法律并不承认目前在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同性婚姻同性婚姻”。(2 2)法律层面:婚姻是男女具有夫妻身份的结)法律层面:婚姻是男女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这种结合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并受法律合。这种结合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并受法律的保护。的保护。(3 3)社会层面: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社会层面: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的结合。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法学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婚姻的概念表述为:法学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婚姻的概念表述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两性结合。结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两性结合。(二)家庭(二)家庭 n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属团体和生活单位。n1 1、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包括经济生活、道德生活、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包括经济生活、道德生活、政治生活以及
3、宗教生活等,同时,家庭还具有同财共政治生活以及宗教生活等,同时,家庭还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而这一特点也是家庭与其他社会单位的重居的特点,而这一特点也是家庭与其他社会单位的重要区别。要区别。n2 2、家庭是有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这个、家庭是有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这个范围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而非全范围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而非全部。根据我国部。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法的规定,是指夫妻、父母子的规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女。n在法学领域,家庭的概念表述为:共同
4、生活的、其成在法学领域,家庭的概念表述为: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三)婚姻与家庭的关系(三)婚姻与家庭的关系n婚姻和家庭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婚姻和家庭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社会关系。婚姻关系存在于结合为夫妻社会关系。婚姻关系存在于结合为夫妻的男女两性之间,家庭关系存在于婚姻的男女两性之间,家庭关系存在于婚姻双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婚姻是家庭双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的结果。婚姻双方的前提,家庭是婚姻的结果。婚姻双方构成了最初的家庭关系,由此又产生了构成了最初的家庭关系,由此又产生了父母
5、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其他家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其他家庭关系。庭关系。二、婚姻家庭的属性二、婚姻家庭的属性n(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和婚姻家庭所包含的自然规律。男女两和婚姻家庭所包含的自然规律。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是婚姻这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是婚姻这一结合体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人的自一结合体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人的自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关系是家庭这一亲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关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生物学上的特征。属团体生物学上的特征。(即人类自身(即人类自身繁衍和发展的需求)繁衍和发展的需
6、求)n(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它的存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它的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的生产关系,同时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的生产关系,同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受社会上层建筑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综上所述,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综上所述,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关系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家庭关系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它的产生和发展变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它的产生和发展变化都不是其自然属性所能解释的,只有从其社化都不是其自然属性所能解释的,只有从其社会属性中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会
7、属性中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n(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n(二)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包括物质(二)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和消费资料的生产和消费n(三)教育职能(三)教育职能n(四)扶养职能(四)扶养职能n(五)精神情感职能(五)精神情感职能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n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制度。n(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2、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3、婚姻家庭制度能反作用于经济基础。n(二)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诸
8、因素的关系 婚姻家庭制度由生产关系所决定,又受政治、法律、道德等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n(一)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1、前婚姻时代的两性和血缘关系:混乱无序没有任何限制。 P92、群婚制:一定范围内的集体婚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或排斥。(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P103、对偶婚制:配偶范围进一步缩小,相对稳定4、一夫一妻制:只对女性有限制,婚姻不自由,男女不平等。n(二)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1、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掠夺婚和强制包办婚,婚姻从属于宗法等级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强烈。2、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男尊女卑、家长专制。3、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
9、庭制度:自由婚代替了封建的包办婚,以金钱为核心。4、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第三节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n(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法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律规范的总合。 n1 1、 我国婚姻家庭法属于广义的婚姻法。包括我国婚姻家庭法属于广义的婚姻法。包括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n2 2、 我国婚姻家庭法是由我国现行
10、法律体系中我国婚姻家庭法是由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所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包括所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包括全国性单行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地方法规、全国性单行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和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n3 3、 在法律属性上,婚姻家庭法为民法特别法,在法律属性上,婚姻家庭法为民法特别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属于部门法、基本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属于部门法、基本法、实体法和国内法。实体法和国内法。(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n1 1、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
11、系,既调整婚姻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全过程,又包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括由该动态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务。n2 2、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还有婚姻家庭方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还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面的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特定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且不直接体现人身关系:特定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且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经济内容。 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前提。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前提。(
12、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n1 1、 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n2 2、 内容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内容具有鲜明的伦理性n3 3、 规范具有强制性规范具有强制性二、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二、婚姻家庭法的渊源n(一)宪法n(二)法律n(三)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或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n(四)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n(五)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判例n(六)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三、婚姻家庭法的地位(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1、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家庭法2、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家庭法3、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现代婚姻家庭法(二)婚姻家庭法
13、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婚姻家庭法与宪法2、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3、婚姻家庭法与行政法4、婚姻家庭法与刑法5、婚姻家庭法与诉讼法第四节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n一、我国古代婚姻家庭的立法(一)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1、婚姻家庭制度完全依附于宗法制度2、将原始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演化为严格等级化的一夫多妻制3、以“孝”、“悌”作为家庭关系、宗族关系的最高原则。n(二)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1、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男女没有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多妾制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5、实行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制。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立法n(一)清末婚姻家庭立法 1
14、911年8月,清政府拟成但未得到公布的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独立的民法草案,是中国民法(包括婚姻家庭法)近代化的最初尝试。该草案分民法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亲属编含,通则、家制、婚姻、亲子、监护、亲属会、抚养之义务,共七章。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n(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婚姻立法 1934年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原则,是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源头。 (二)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立法 实施了对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初步改革,是中国婚姻家庭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15、家庭立法n(一)1950年婚姻法 确立了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阶段。(二)1980年婚姻法n(1)完善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扩大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计划生育原则。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n(2)修改了结婚条件:提高了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的通婚。n(3)扩大了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将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也列入调整范围。n(4)修改和增补了离
16、婚条款(三)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n1、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n2、补充了禁止性条款:在“禁止重婚”的基础上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补充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n3、增设了必要的法律制度: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婚姻法修正案第10、第11条);增设了离婚赔偿制度。n4、修正了原有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了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婚姻法修正案第18条);适当放宽了一方要求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3款)n5、针对实际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明确规定了老人的再婚权利;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对特定主体和特定时期一方行使离婚权利作出了补充规定;明确了生父母
17、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明确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n6、强化了对违反义务行为的法律制裁:规定了重婚、家庭暴力、离婚损害的赔偿问题。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n一、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P58P58n(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n 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定,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n(二)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二)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n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
18、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n1 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1 1)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或第三人对另一方进行,不容许任何一方或第三人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非法包办、非法干涉。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非法包办、非法干涉。(2 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n2 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n夫妻任何一方在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维持婚姻夫妻任何一方在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维持婚姻时均享有提出离婚的自由。时均享有提出离婚的自由。n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承担离婚必
19、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相应的法律后果。n(三)婚姻自由原则的实施(三)婚姻自由原则的实施n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由的行为n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干涉父母再婚、寡妇再婚、男家到女家落户、非近亲同姓结婚等)n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n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n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
20、当予以支持: n(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n(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n(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n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二节第二节 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原则n一、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概念与意义一、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其配偶死亡或与其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已婚者在其配偶死亡或与其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者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未婚者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婚;一切公开的、隐蔽的
21、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都是非法的。 一夫一妻制是人类婚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一夫一妻制是人类婚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物,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n二、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法律要求二、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法律要求n我国我国婚姻法婚姻法第第3 3条第条第2 2款中规定:款中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居。” 重婚,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重婚,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法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法
22、律上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法律上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办理结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三节第三节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n一、男女平等原则的意义一、男女平等原则的意义n婚姻家庭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中婚姻家庭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中规定男女平等的具体化,其核心内容是规定男女平等的具体化,其核心内容
23、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义务。n二、男女平等原则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体现二、男女平等原则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体现n1 1、在婚姻关系方面,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结、在婚姻关系方面,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结婚和离婚条件、程序及其相应的权利、责任和婚和离婚条件、程序及其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男女双方同样适用,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义务对男女双方同样适用,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平等。n2 2、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婚姻家庭法关于父、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婚姻家庭法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对不同
24、性别的家庭成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对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平等适用。员平等适用。n3 3、在其他家庭成员方面,兄弟姐妹处于平等、在其他家庭成员方面,兄弟姐妹处于平等的家庭地位,都享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都的家庭地位,都享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都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都是父母第一顺序的法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都是父母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定继承人。第四节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合法权益原则n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义(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义(1)有利于消灭我国封建社会形成的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思想残余;(2)女性
25、基于其生理、体质、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需要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3)女性在家庭中承担的角色价值应给与相应的特殊保护。n(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n(1)在离婚程序方面:婚姻法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n(2)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女方的权益予以照顾。n(3)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给与适当的经济帮助。n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一)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意义(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1)子女享有接受父母抚养的权利;孙子女、外孙子女享有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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