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doc 3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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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48-88(试行)(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48-88(试 行) 主编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实行日期:1989 年 4 月 1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 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 1.0.3 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 护的要求, 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 方便群众和体现
2、对 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 1.0.4 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 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 1.0.4 的规定。 第 1.0.5 条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 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选址和布置 第 2.1.1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 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 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 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 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300m。 第 2.1.2 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
3、灾危险 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 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2.1.3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 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 1/4 的周边 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 接。 第 2.1.4 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 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 4m 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 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 2.1.5 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 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 2.1.6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 地时, 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 应在
4、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 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 第 2.2.1 条 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 并应符合 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 2.2.2 条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 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 2.2.3 条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 符合下列规定: 一、 改、 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 宽度不宜小于 10m; 二、 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 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 5m 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 2.2.4 条 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 500m 并在每 间距不大于 160m 处,宜设
5、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 2.2.5 条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 宜小于 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 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 2.2.6 条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 功能而设置外廊、 天桥和梯道时, 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 2.2.7 条 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 车场地。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 仓储和辅 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 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第 3.1.2 条 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 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 3.1.2
6、 的规定。 注: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 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 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 内。 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 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 第 3.1.3 条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 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5m。 第 3.1.4 条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 0.20m,高于 室外地面不应小于 0.50m; 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三、 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 其里壁应为绝 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7、第 3.1.5 条 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 二、 根据具体要求, 外门窗应采取通风、 防雨、 防晒、 保温等措施。 第 3.1.6 条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40m,踏步 高度不应大于 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5m,踏步宽 度不应小于 0.30m;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 112,两侧 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 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 时,宜设休息平台。 第 3.1.7 条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
8、四层及四层以 上时, 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 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 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第 3.1.8 条 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 30; 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 3m 范围内不得兼 作它用; 三、 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 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 梯。 第 3.1.9 条 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 第 3.1.10 条 营业厅内采用自然通风时, 其窗户等开 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1/20,并宜 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 如不够时应采用机械 通风补偿。 第3.1.11条 设系统
9、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 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 二、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 的变形缝; 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 四、 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 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第二节 营业部分 第 3.2.1 条 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应按商品的种类、 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 柜、 分区或分层, 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 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 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 第 3.2.2 条 普
10、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 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 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 售货岗位 15m2 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 客 1.35m2 计。 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 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 第 3.2.3 条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 3.2.3 的规定。 注: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 该物宽度。 无柜台售区、 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 表数字酌减不大于。 菜市场、 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 。 第 3.2.4 条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 式确定,并应符合表 3.2.4 的规定。 注:设有全年不断
11、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 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 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 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第 3.2.5 条 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 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 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 一工作人员 6m2 计; 三、 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 其面积不应 小于 2m2。 第 3.2.6 条 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 商品的自选场地; 二、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 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 其面积总数不
12、宜小于 营业厅面积的 8%; 三、 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 在出厅位按每 100 人设收款包装台 1 个(含 0.60m 宽顾客通过口); 四、每个面积超过 1000m2 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 监控装置。 第 3.2.7 条 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 1.35m2 计(如用小车选购按 1.70m2 计)。 第 3.2.8 条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 3.2.8 的规定, 并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复核兼作疏散用 的通道宽度。 注:如采用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 可按商品的选择性强弱等情况,调整上表所列数字。 兼作疏散的通道应尽量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 门。 括号内数
13、字为使用小车选购时要求。 第 3.2.9 条 联营商场、商业中心类建筑设计,除商 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饮食业、 文娱建筑部 分等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3.2.10条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 列规定: 一、 各店铺的内业运输于营业时间内不应占用公共通 道(内街) ,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 二、 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 并应有良好排 烟通风设施; 三、店铺内,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 应后退道边线不小于 0.50m; 四、 各店铺的隔墙、 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 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 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 以外的超载物
14、; 五、 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规 范的规定。 第3.2.11条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 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 3.2.11 的规定。 注:括号内数字为公共通道仅有一侧设铺面时的要 求。 主要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计。 第3.2.12条 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 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 : 一、 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 11.40%计, 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可增加不大于 15m2 的面积; 二、 营业厅每 1500m2, 宜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 (应 有隔声屏障) ,每处为 1m2; 三、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 第3.
15、2.13条 大中型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 100 人设大便位 1 个、小便斗 2 个或小便槽 1.20m 长; 二、女厕所应按每 50 人设大便位 1 个,总数内至少 有坐便位 12 个; 三、男女厕所应设前室,内设污水池和洗脸盆,洗脸 盆按每 6 个大便位设 1 个,但至少设 1 个;如合用前室 则各厕所间入口应加遮挡屏; 四、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 五、商店宜单独设置污洗、清洁工具间。 第三节 仓储部分 第 3.3.1 条 仓储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 经营需要 而设置供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总库房、分部库房、 散仓)和与商品出入库、销售有关的整理、加工
16、和管理等 用房;该部分占商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 3.1.2 条的规定。 第 3.3.2 条 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防盗、 通风、防潮、和防鼠等要求; 二、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厅内有关售区,便于 商品的搬运,少干扰顾客。 第3.3.3条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 污 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 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三、 如附设加工场, 其设施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第 3.3.4 条 库内存放商品应紧凑
17、、有规律,货架或 堆垛间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 3.3.4 的规定。 注:单个货架宽度为 0.300.90m,一般为两架 并靠成组;堆垛宽度为 0.601.80m。 库内电瓶车行速不应超过 75m/min, 其通道 宜取直,或设回车场地不宜小于 6m6m。 第 3.3.5 条 库房的净高应由有效储存空间及减少至 营业厅垂直运距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有货架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 2.10m; 二、设有夹层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 4.60m; 三、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 3m。 注: 库房净高应按楼地面至上部结构主梁或桁架下弦 底面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第 3.3.6 条 商店建筑的地下室
18、、半地下室,如用作 商品临时储存、 验收、 整理和加工场地时, 应有良好防潮、 通风措施。 第四节 辅助部分 第 3.4.1 条 辅助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 经营需要 而设置。包括外向橱窗、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以及 各种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等; 该部分所占商店总建筑面积 的比例数可按第 3.1.2 条的规定。 第 3.4.2 条 商店的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面积可 按每个售货岗位配备 33.50m2 计。 第3.4.3条 商店内部用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 50 人设大便位 1 个、小便斗 1 个或小便槽 0.60m 长; 二、女厕所应按每 30 人设大便位 1 个,总
19、数内至少 有坐便位 12 个; 二、盥洗室应设污水池 1 个,并按每 35 人设洗脸盆 个; 四、 大中型商店可按实际需要设置集中浴室, 其面积 指标按每一定员 0.10m2 计。 第五节 专业商店 第 3.5.1 条 菜市场类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如因基地所限而需场内设商品运输通道时, 其宽 度应包括顾客避止范围; 二、商品装卸和堆放场地应与垃圾废弃物场地相隔 离; 三、场内净高应满足良好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其 地面、货台和墙裙应采用易于冲洗的面层。 第3.5.2条 大中型书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营业厅宜按书籍的文种、 科目等适当划分范围或 层次,顾客较密集的售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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