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oc 3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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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oc 30页 人民 防空 工程 设计规范 doc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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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GB 50098-98 (2001 年版) 主编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 年 5 月 1 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 30 号 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 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 文,第 3.1.3 条、第 3.1.4A 条、第 3.1.4B 条、
2、第 4.2.4 条、第 5.1.2 条、第 5.1.9 条、第 5.2.2 条、第 7.3.2 条、第 8.1.2A 条、第 8.4.1 条,自 2001 年 5 月 1 日起 2 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 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 年 4 月 24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8 247 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 标1997108 号)要求,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 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
3、,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编号为 GB 50098-98,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 火规范GBJ 98-87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共同负责管理,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 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3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 号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进行全面修订。 本规范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 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防烟、
4、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消防给水、排 水和灭火设备,电气等。 本规范主要修订的内容有: 一、增加了术语一章。 二、规定了可以在人防工程内设置避难走道,解决人员安全疏散的问题。 三、 规定了人防工程内商场的疏散人数计算, 但如工程所在地有可靠的实测数据, 也可按工程所在地的人员密度指标来计算。 四、规定了人防工程地下街的疏散走道最小净宽的确定方法。 五、对人防改建工程,在各条款中作了相应规定,既考虑到了改建工程的具体情 况,又要确保一旦发生火灾时的人员安全疏散。 六、针对避难走道的设置,相应在通风排烟、消防给排水和电气等方面作了补充 和修改。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
5、和有关资料寄送本 规范具体解释单位-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太平路 24 号,邮 政编码:10085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消防局 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 4 主要起草人:朱林华 叶思辉 李树田 潘丽 胡世超 华建民 徐剑苗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 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 1. 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和其它适 用的民用场所等; 2. 按火灾危险
6、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1.0.3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 生火灾时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 进,经济合理。 1.0.4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 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人民防空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防工程分为单建 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等。 2.0.2 单建掘开式工程 cut-and-cover works 单独建设的采用
7、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5 2.0.3 坑道工程 undermined works with low exit 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带。 2.0.4 地道工程 undermined works without low exit 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平地。 2.0.5 人民防空地下室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 2.0.6 地下街 underground street 人防工程的防火分区中有一条疏散走道, 且在
8、其一侧或两侧设置有商业等公用设 施的场所。 2.0.7 防护单元 protective unit 人防工程中在防护和内部设施方面独立自成体系的空间。 2.0.8 疏散出口 evacuation exit 用于人员离开某一区域至另一区域的出口。 2.0.9 安全出口 safe exit 通向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和室外的疏散出口。 2.0.10 疏散走道 evacuation walk 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走道。 2.0.11 避难走道 fire-protection evacuation walk 设置有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走道。 6 2.0.12
9、防烟楼梯间 smoke prevention staircase 在每层楼梯间和主体建筑之间设置有专用防烟设施,能达到防烟目的的楼梯间。 2.0.13 火灾疏散照明 lighting for fire evacuation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使 用, 使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的照明。 它由火灾疏散照明灯和火灾疏散标志灯组成。 2.0.14 火灾疏散照明灯 light for fire evacuation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走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照明灯 具。 2.0.15 火灾疏散标志灯 marking lamp for fir
10、e evacuation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 用以确保疏散出口和疏散方向标志能被有效地辨认的 照明灯具。 2.0.16 火灾备用照明 reserve lighting for fire risk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火灾时仍要坚持工作场所的照明,该照明由 备用电源供电。 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1 一般规定 3.1.1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规模、用途等因素,合 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 3.1.2 人防工程内严禁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 60 的液体作燃料。 7 3.1.3 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
11、、幼儿园、托儿所、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3.1.4 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医院病房宜设置在地下一层,当需 要设置在地下二层时,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5.2.1 条的规定。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应邻近直接通向(以下简称直通)地面的安全 出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当地面建筑设置有消防 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 3.1.4A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2 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3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时, 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12、, 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 门、窗洞口。 3.1.4B 歌舞厅、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 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 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 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 10m。 3.1.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 房、 通风和空调机房、 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 30kg/m2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墙和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常 闭的甲级防
13、火门。 8 3.1.6 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和锅炉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 4.1.1 条的规定; 2 宜布置在地下一层,且靠人防工程外侧的部位; 3 储油间的储油量不宜大于 1.00m3或 8.00h 的需要量。 3.1.7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它油浸电气设备。 3.1.8 当人防工程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 避难走道。 3.1.9 设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 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2 防火间距 3.2.1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
14、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2.2 人防工程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 9 4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1 防火和防烟分区 4.1.1 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分区应在各出入口处的甲级防火门或管理门范围内划分; 2.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 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3.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以及各自配套的储油间、水泵间、风机房等 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4.避难走道不应划分防火分区; 5.防火分区的划分宜
15、与防护单元相结合。 4.1.2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 50 0m2。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 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4.1.3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 保龄球馆等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0m2; 2.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m2。当设 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
16、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 3.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 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溜冰馆的冰 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等其装修材料应采用 A 级。 10 4.1.4 丙、 丁、 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4.1.4 的规定。 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表 4.1.4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m2) 贮存物品类别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 筑面积 丙 闪点60“的可燃 液体
17、 150 可燃固体 300 丁 500 戊 1000 4.1.5 人防工程内设有内挑台、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的上下连通层, 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连通的层数 不宜大于两层。 4.1.6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m2。但当从室内地坪至顶棚或顶板的高 度在 6m 以上时,可不受此限; 2 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4.1.7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大于 6m 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 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 0.5m 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4.2 防火墙和隔墙 11 4.
18、2.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承重构件上。 4.2.2 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需要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 级防火门、窗。 4.2.3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5h,观众厅 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应符合本规范第 7.3.2 条的规定;电影院放映室(卷片室)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观察窗和放映孔应设置阻火 闸门。 4.2.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 与其他场所隔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当墙上开门时,应设 置不低于乙
19、级的防火门。 4.3 装修和构造 4.3.1 人防工程的内部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 有关规定执行。 4.3.2 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二级。 4.3.3 可燃气体和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当其它管道需 要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 风管还应符合本规范第 6.7.6 条的规定。 4.3.4 通过防火墙或防火门下的管线沟,应采用不燃材料将通过处的管线沟空隙 紧密填塞。 12 4.3.4 变形缝的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表面层不应采用可燃或易燃材料。 4.4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20、 4.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 1.20h;乙级 应为 0.90h;丙级应为 0.60h。 4.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采用常闭的防火门。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4.4.3 当人防工程中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代替,其防 火卷帘应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 5 安全疏散 5.1 一般规定 5.1.1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设置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2 当
2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只设置一个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2沂夷诘仄河胧彝獬鋈肟诘孛娓卟畈淮笥?0m,容纳人数不大于 30 人的防火分 区,当设置有竖井,且竖井内有金属梯直通地面时,可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一个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 防火门。 4 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于 3 人的防火分区,可只设置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 火门。 5 改建工程的防火分区,可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但应设置在不同的方向,且相邻 13 防火分区必须符合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的规定。 5.1.
22、2 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的房间,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 两侧或尽端,一个厅、室的疏散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5.1.3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之间或安全出口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宜按不同方向分散 设置,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m。 5.1.4 安全疏散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 2 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或至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防火门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 24m,旅馆应为 3 0m,其它工程应为 40m。位于袋形
23、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应为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5.1.5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和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防火门的总宽度,应按该防火分区设计容纳总 人数乘以疏散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 10m 的防火分区,其疏散宽度 指标应为每 100 人不小于 0.75m, 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 10m 的防火分区, 其疏散宽度指标 应为每 100 人不小于 1.00m;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对应的出口宽度。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和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其疏散人数平均每个不应大于 250 人, 改建工程可不大于 350 人,但其出口应设置在不同方向
24、。 安全出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表 5.1.5 的规定。 表 5.1.5 安全出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m) 14 5.1.6 设有固定座位的电影院、礼堂等的观众厅,其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厅内的疏散走道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0.8m 计算,且不宜小于 1.00m;边走道的净宽不应 小于 0.80m; 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0.65m 计算, 阶梯 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0.80m 计算,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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