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doc 2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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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doc 25页 民用 建筑设计 通则 doc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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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试行)(试行)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352-2005,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其中,第 4.2.1、6.6.3(1、4)、 6.7.2、6.12.5、6.14.1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 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 37-87(试行)(试行)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试行日期:1987 年 10 月 1 日 关于批准发布民用建
2、筑设计通则为部标准的通知 ()城设字第号 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主编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经审查同意批准为部标准,编 号为 JGJ 3787,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中国 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解释和供今后修订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 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 1.0.2 条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
3、行政区 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 1.0.3 条 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 规定。 第 1.0.4 条 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 100 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 50100 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 2550 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 15 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 1.0.5 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 层为低层;46 层为多层;79 层为中高层;10 层 以上为高
4、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 24m 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主体 建筑) 。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 100m 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 1.0.6 条 建筑热工设计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 下列四个地区: 严寒地区(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区) :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 1.0.7 条 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
5、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 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 外环境; 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 胜区的各
6、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第 1.0.8 条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一、建筑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并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均应按 有关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二、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当其面积与主体使用部分相接近,并 有可能与主体使用部分同时开放作其它用途时, 则该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和数量, 应按两部分人数叠加计算。 三、使用人数无控制的公共建筑,应按可能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第二章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第一节 建筑基地 第 2.1.1 条 基地与道路红线 一、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
7、红线相连接。其连接部分的最小长 度或通路的最小宽度,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条例。 二、基地与道路红线连接时,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 部门可在道路红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 三、除符合本章第 2.2.3 条规定外,建筑物均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第 2.1.2 条 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二、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的路面,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第 2.1.3 条 基地安全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 2.1.4 条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一、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
8、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当建筑 前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 毗连建造。 二、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 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 2.1.5 条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 、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 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 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
9、不应小于 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 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六、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 2.1.6 条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 执行当地规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时,应保持与下列原则一致: 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 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 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 1/6; 三、基
10、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 和人数确定; 六、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绿化布置应不影响集散空地的 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第 2.1.7 条 停车空间 新建或扩建工程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在建筑物内、 或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或停车库内设置停车空间。 第二节 建筑突出物 第 2.2.1 条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
11、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基它地下管线。 第 2.2.2 条 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在人行道上空: 1、2m 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 0.40m; 2、2.50m 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 1m,并不应大于 3m; 3、3.50m 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 1m; 4、5m 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 1m,并不应大于 3m。 二、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 1、2.50m 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 0.40m; 2、5m 以上允许突出
12、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 1m。 三、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四、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 注:人行道上空突出阳台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 第 2.2.3 条 可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 造。 第 2.2.4 条 骑楼、过街楼、悬挑建筑 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其净高、宽度等应根据当地规划部门的统一规 定。 第三节 建筑高度 第 2.3.1 条 建筑高度的限制 下列地区建筑高度的限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一、城市各用地分区内的建筑,当城市总体
13、规划有要求时。应按各用地分区控制建筑高 度; 二、市、区中心的临街建筑,应根据面临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高度; 三、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 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第 2.3.2 条 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的部分。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及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建设地区可不计入建 筑控制高度,但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的规定;当建 筑处在本通则第一章第 1.0.7 条第九款所指的建筑保护区、 建筑控制地带和上条第三款有 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仍应计入建筑控制
14、高度。 第四节 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 第 2.4.1 条 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 一、建筑设计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按用地分区制定的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 二、在既定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的建筑基地内,如建设单位愿意以部分空地或建筑 的一部分(如天井、低层的屋顶平台、底层、廊道等)作为开放空间,无条件地、永久 提供作公众交通、休息、活动之用时,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用地内的建筑覆盖 率和建筑容积率可予提高。开放空间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实施条 例。 第三章 建筑总平面 第一节 建筑布局 第 3.1.1 条 总平面设计 基地总平面应根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建筑布
15、局、竖向、道路、绿化、管 线和环境保护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 3.1.2 条 建筑布局和间距 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防火要求; 二、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三、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并防止冬季寒冷地区和多沙暴地区 风害的侵袭。高层建筑的布局,应避免形成高压风带和风口; 四、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 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五、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的标
16、准。 第 3.1.3 条 日照标准 一、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 日照不少于 1h(小时) 。 二、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 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少于 3h(小时) 。 第二节 通路 第 3.2.1 条 基地内通路 一、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 周围应留的空地。 二、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 160m。 三、长度超过 35m 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 12m 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 15m 15
17、m。 四、基地内车行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道。 第 3.2.2 条 通路宽度 一、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 4m,双车道不应小于 7m。 二、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 3.50m。 三、人行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1.50m。 第 3.2.3 条 通路与建筑物间距 基地内车行路边缘至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第三节 竖向 第 3.3.1 条 地面和道路坡度 一、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 0.3%;地面坡度大于 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 墙或护坡。 二、基地车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 0.3%,亦不应大于 8%;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 11%,但 其长度不应超过
18、 80m,路面应有防滑措施;横坡宜为 1.52.5%。 三、基地人行道的纵坡不应大于 8%,大于 8%时宜设踏步或局部设坡度不大于 15%的坡 道,路面应有防滑措施;横坡宜为 1.52.5%。 第 3.3.2 条 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 的要求确定。 二、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 等确定。 三、单侧设雨水口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考虑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 第 3.3.3 条 室内外地面 建筑物底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 0.15m。 第四节 绿化、管线 第 3.4.1
19、条 绿化 新建和扩建工程应包括绿化工程的投资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地绿化面积的指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规定; 二、绿化的树种和布置方式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和环境功能等条件确定; 三、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 3.4.2 条 管线布置 一、各种管线的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荷载等 影响而损坏。 二、管线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布置。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管线不 应共沟或靠近敷设。 三、地下管线的走向宜与建筑主体或道路相平行或垂直。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 浅至深敷设。管线布置应短捷,尽量减少转弯。管线
20、与管线、管线与道路应尽量减少交 叉。 四、与道路平行的管线不宜设于本行道下,否则可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的管线布置在 车行道下。 五、各种管线间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应符合有关规定。 六、七度以上地震区、多年冻土区、严寒地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室外管线,应按专门 规范或标准设计。 第四章 建筑物设计 第一节 室内净高 第 4.1.1 条 室内净高 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 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二、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地下室、贮藏室、 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
21、于 2m。 第二节 楼梯、台阶、坡道、栏杆 第 4.2.1 条 楼梯 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 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00.15)m 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 于两股人流。 注:00.15m 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 要时应再适量加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 18 级,亦不应少于 3 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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