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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doc 45页).doc

  • 上传人(卖家):欢乐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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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doc 45页 石油 设计规范 标准 doc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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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 (修订本修订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74 一 84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95 年 10 月 1 日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 101 条 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做到技 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 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一、总容量小于 500 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

    2、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 5 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 103 条 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 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 104 条 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 l04 的规定。 石油库等级划分 表 l04 第 105 条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 105 的规定。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 105 第 106 条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 表 106 的规定。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 表 106 第二章第二章 库址选择库址选择 第 201 条 石油库的

    3、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以铁路运输为 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 有条件建设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 第 202 条 储存原油、汽油、煤油、 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库的库 址选择, 应考虑产、 运、 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 第 203 条 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 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 与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 第 204 条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 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 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 205 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 断层、滑坡、沼泽

    4、、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 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 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第 206 条 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 以上的地区。 第 207 条 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的滨水地段时,库 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 05 米。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 于计算最高洪水位的地段。 计算最高洪水位采用的洪水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石油库不应低于 150(即五十年一遇); 二、三、四级石油库不应低于 125 即二

    5、十五年一遇)。 第 208 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 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第 209 条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不得小于表 209 的规定。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米) 表 209 注:序号 1-7 的距离,应从石油库的油罐区算起, 有防 火堤的油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地下油 罐应从油罐壁算起。对于装卸区序号 1-7 的距离可减少 50, 但不得小于 15m。序号 8 的距离应从石油库围墙算 起,装卸区应从建筑物或构筑物算起。 对于三、四级石油库,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

    6、 时, 序号 1、2 的距离可减少 25;当石油库储存丙 A 类油品 或丙 A 丙 B 类油品混存时, 序号 1、 2、 5 的距离可减少 25; 当仅储存丙 B 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但上述折减不 得迭加。 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四级石油库的生活区可建 在石油库行政管理区内,并不受本表距离的限制。 对于电压 35KV 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 序号 7 的距离除应 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 30m。 铁路部门的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的距离,应按表 3.0.3 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 当两个石油库相毗邻建设时,其间的距离可按本规范表 3.0.3 的规定执行。 甲、乙类油品容量等于或

    7、小于 5000m3、丙类油品容量等 于或小于 25000m3 的企业附属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 离或按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 2010 条 石油库与飞机场的距离,应符合各级机场对净 空的要求。 第三章第三章 总平面布置总平面布置 第 301 条 石油库宜分区布置。石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 物和构筑物,宜按表 301 的规定布置。 石油库的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表 301 注: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 置统一考虑。 对于三级石油库, 库号 2、 3 的建筑物和构筑 物可合并布置;对于四级石油库,序号 2、3、 4 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

    8、 汽车库、浴室亦可合并布置在辅助生产区。 消防车库、机修间、器材库、锅炉房及化验 室亦可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第 302 条 石油库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 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第 303 条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 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 303 的规定。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 表 303 注:序号 1、2、3 的油罐,系指储存甲、 乙类油品立式 固定顶油罐的单罐容量,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 储 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 容量大于 50m3 的卧式油 罐,本表距离或减少 25;容量等于或小于 50m3 的卧式 油罐

    9、,本表距离可减少 50。 建在码头上的油泵房、消防泵房与装卸油品码头的距离, 可不受限制。 灌油间与高架罐邻近的一侧如无门窗和孔洞时,两者之 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密闭式隔油池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可减少 50;油 罐组内的小型隔油池与油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四级石油库内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除序 号 1、2、3 外,可减少 25。 序号 1、 2、 3 的油罐至河 (海) 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30m; 其它各序号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序号 25 除外)至河(海) 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仅用于卸车作业且与油品泵库相毗邻的变配电间至铁路 作业线的防火距离宜为 8m。 上述折减不得迭

    10、加。 第 3. 0. 4 条 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 油罐宜布置在比 卸油地点低、 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 但当油罐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 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 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 防护措施。 第 304 条 石油库的地上油罐区,宜根据地形条件布置在比装卸区 高的地区。 第 305 条 人工洞石油库储油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油罐室顶部 岩石覆盖层的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 二、每条主巷道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 选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 三、变配电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等,不

    11、应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 巷道内;当布置在单独洞室内或布置在洞外时,其或建筑物、构筑物至 油罐室的主巷道洞口、油罐室的排风管或油田的呼吸管出口的距离,不 应小于 15 米。 四、油泵房、通风机室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时与油罐室的距离 不应小于 15 米。 第 306 条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石油库的专 门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 第 307 条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的一侧,宜设围 墙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在出入口处应设业务室,出入 口外应设停车场。 第 308 条 行政管理区宜设围墙(栅)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 独对外的出入口。

    12、第 309 条 石油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罐区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道路。油罐组之间宜设宽 35 米的消 防道路与环行消防道路相连。三、四级石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 库亦可没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 二、油罐区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3 米。 三、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消防道路应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或 为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第 3010 条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行政管理区和公路装卸 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级石油库不宜少于两处,三、四级石油 库可设一处。 第 3011 条 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 25 米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 墙。 企

    13、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不宜低于 1.8m。 第 3013 条 石油库内应进行绿化,除行政管理区外不应栽植油性大 的树种。 防火堤内不应植树。 但在气温适宜地区可辅设高度不超过 0.15m 的四季常绿草皮。 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 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 第四章第四章 油罐区油罐区 第一节第一节 地上、半地下和地下油罐区地上、半地下和地下油罐区 第 411 条 石油库应采用钢油罐。 钢油罐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油 罐设计规范的要求,石油库油罐的设置,宜采用地上式。储存甲类油品 的地上油罐,宜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 第 412 条 石油库的油罐,应按下列要求成组布置: 一、在

    14、同一个油罐组内宜布置油品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油罐。 二、地上油罐不宜与半地下、地下油罐布置在同一个油罐组内。 三、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 50000m3 的固定顶油罐不应大于 100000 立方 米; 2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 50000m3 的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大于 200000 立方米。 3单罐容量大于 50000m3 的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大于 500000 立方米四、一个油罐组内的油用不应多于 12 座,但单罐容量小于 1000 立方米的油罐组和储存丙B类油品 的油罐组内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 第 413 条 地上油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

    15、列规定: 一、地上油罐组内的油罐不应超过两排,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 立方米 的储存丙 B 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四排 (润滑油储罐的单罐容量可不受 此限)。 二、立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5 米;卧式油罐的排 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3 米。 第 414 条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 414 的规定。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表 414 第 415 条 对于单罐容量不大于 300 立方米、总容量不大于 1500 立 方米立式罐的油罐组,油罐可集中布置;其油罐之间的距离,可根据施 工和操作要求确定。 第 416 条 地上油罐与半地下油罐(包括带水平通道无密封门的覆 土油

    16、罐)的油罐组,均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 0 2 米。 立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 1 米,且不宜高于 22 米。卧式油罐 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 05 米。如采用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 于 05 米。 二、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 三、油罐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 四、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 第 417 条 立式油罐至防火堤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应小于 3 米。 卧式油罐至防火堤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3m。建在山边的油罐,靠 山一面,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 1.5m。 第 418 条 防

    17、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固定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 二、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容量 的一半。 三、当固定顶油罐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时,应 取以上两款规定的较大值。 四、半地下油罐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规定同上,但油罐容量应按其高 出地面部分的容量计算。 第 419 条 油罐组内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等于或大于 10000m3 的油罐,隔堤内油罐的座数,不应大于 2 座; 二、3000-10000m3 以下的油罐,隔堤内油罐的座数,不应大于 4 座; 三、小于 3000m3 的油罐,隔堤内油罐

    18、的座数不应大于 6 座; 四、非沸溢性的丙类油品储罐,可不设置隔堤; 五、沸溢性油品储罐,隔堤内油罐的座数,不应大于 2 座。 六、隔堤顶面标高,应比防火堤顶面标高低 0.2-0.3m。 第 4110 条 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第 4111 条 油罐的进油管,应从油罐下部接入;如需要从油罐上部 接入时,甲、乙、丙 A 类油品的进油管应延伸到油罐的底部。 第 4112 条 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孔、放水管、人孔、 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 储存甲、 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油罐, 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储存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 应装设通气管。 油罐应设梯

    19、子和栏杆。高度大于 5 米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 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第 4113 条 地上油罐的基础面,宜高出设计地坪 05 米。 第 4. 1. 14 条 两个油罐组防火堤外坡脚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9.5m;两 个罐区防火堤外坡脚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2m。但单罐容量不大于 50000m3 时, 两个油罐组防火堤外坡脚线间的距离, 不应小于 12m; 两 个油罐区防火堤外坡脚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 第二节第二节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区人工洞石油库油罐区 第 421 条 同一个贯通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 100000 立 方米;油罐不宜多于 15

    20、 座。 同一个尽头式巷道内的油罐后容量,不应大于 40000 立方米;油罐不宜 多于 6 座。 储存丙 B 类油品 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 第 422 条 人工洞内油罐室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相邻较大油罐室 毛洞的直径。 第 423 条 油罐顶与油罐室顶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12 米;油 罐壁与油罐室壁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08 米。 油罐壁与油罐室防爆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15 米。 第 424 条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衬砌后的净宽,不应小于 3 米;边 墙的高度,不应小于 22 米。主巷道的纵向坡度,不宜小于千分之五。 第 425 条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的口部和油罐室防爆墙上,应根据 抗爆

    21、等级设相应的防护门和密闭门。 第五章第五章 油泵房油泵房 第 501 条 油泵的类型和规格,应根据输送油品的性质、设计流量 经计算确定,并应使油泵经常处于高效区工作。 第 5. 0. 2 条 油泵房宜建地上式。如采用离心泵,泵中心宜低于罐底 标高。 第 503 条 备用油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输送同一种油品的泵,当操作油泵不多于三台时,备用油泵应 设一台;当操作油泵多于三台时,备用油泵不应多于两台。 二、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油泵,不宜专设备用油泵,可与输送性质 相近的油品的泵互为备用或共设一台备用油泵。 三、不经常操作的油泵,不应设置备用油泵。 第 504 条 油泵应选用性能良

    22、好的铀封装置。 第 505 条 电动往复泵、螺杆泵和齿轮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管线, 必须设安全阀(泵本身带有安全阀者除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压力如 有可能大于管线、管件及与泵出口相连的设备所能承受的压力时,其出 口管线上亦必须设安全阀。 安全阀的放空管,应接至泵的入口管线上。 第 506 条 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泵机组单排布置时,原动机端部至墙(柱)的净距,不宜小于 15 米。 二、相邻泵机组机座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较大泵机组机座宽度的 15 倍。 第 507 条 油泵房应设外开门,且不宜少于两个。建筑面积小于 60 平方米的油泵房,可设一个外开门。 第 508 条 油泵房内的人

    23、行过桥、管线支架的材料,应选用非燃烧 材料。 第六章第六章 装卸油品设施装卸油品设施 第一节第一节 铁路装卸油品设施铁路装卸油品设施 第 611 条 铁路装卸油品作业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作业线的车位数,应按油品运输量计算确定; 二、作业线应为尽头式,其终端车位的末端至车挡的安全距离应为 20 米。 三、作业线应为平直线; 四、装卸油品栈桥,只应在作业线的一侧设置。 第 612 条 装卸油品作业线中心线至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作业线中 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 20 米; 二、装卸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 10 米。 第 613 条 装卸油品作业线中心线至

    24、库内道路(消防道路除外)的 距离,不应小于 10 米。 第 614 条 铁路装卸油品栈桥的桥面,宜高出轨面 35 米。栈桥上 应设安全栏杆。在栈桥的两端和沿栈桥每隔 60 至 80 米处,应设上、下 栈桥的梯子。 第 615 条 装卸油鹤管距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不应小于 20 米。 第 616 条 汽油、煤油、轻柴油等油品的装卸作业线与重油、 润滑 油等油品的装卸作业线,宜分开设置。当合用一条作业线时,且同时作 业时,两种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24 米;当不同时作业时,鹤管 间距可不限制。 第 617 条 桶装油品装卸作业线,可与散装油品装卸作业线合用。 作业线上的桶装油品车位至相邻散装

    25、油品车位的净距, 不应小于 10 米。 第 618 条 桶装油品装卸站台的顶面,应高于轨面 11 米。站台边 缘至铁路作业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l75 米。 第 619 条 卸油设施的零位罐距卸油作业线中心线,不应小于 6 米。 零位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一次卸车量。 第 6110 条 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 系统。 从上部向铁路油罐车灌装甲、乙类油品时,应采用插到油罐车底部的鹤 管。鹤管内的油品的流速,不应大于 4.5m/s。 第 6 111 条 铁路中心线至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边缘的距离,有附 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 32 米;无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 244

    26、 米。 第 6112 条 铁路中心线至装卸油品暖库大门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2 米。 暖库大门的净空高度(自轨面算起)应小于 5 米。 第 6113 条 铁路装卸油作业线的中心线与装卸油栈桥边缘的距离, 自轨面算起 3 米以下不应小于 2 米;3 米以上不应小于 l75 米。在无 栈桥一侧,其中心线与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露天场所不应小于 35 米;非露天场所不应小于 244 米。 注:非露天场所系指在库房、敞棚或山洞内的场所。 铁路装卸油作业线中心线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尚应符合表 303 的规定。 第 6114 条 两条铁路作业线共用一座栈桥或一排鹤管时,两条铁路 中心线的距离,当

    27、采用小鹤管时,不宜大于 6 米,当采用大鹤管时,不 宜大于 7.5m。 第 6115 条 相邻两装卸油品栈桥之间两条铁路装卸油作业线中心线 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二者或其中之一用于甲、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 10 米。 二、当二者都用于装卸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 6 米。 第二节第二节 装卸油品码头装卸油品码头 第 621 条 内河装卸油品码头应建在其它相邻码头或建筑物、构筑 物的下游;如确有困难时,在设有可靠的安全设施条件下,亦可建在上 游。 第 623 条 装卸油品码头与相邻客运码头及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等 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 623 的规定。 装卸油品码头至其它相邻

    28、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表 623 注:装卸油品码头与相邻客运码头的距离,系指相邻两 码头所停靠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受潮流影响产生往复流的河段属河口范围。 停靠小于 500t 油船的码头,距离可减少 50。 第 624 条 装卸油品码头相邻两泊位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长度小于或等于 150 米的机动船舶,不应小于两泊位中较大设计船 型总长度的 02 倍。 二、长度大于 150 米的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不应小于两泊位中较大 设计船型总长度的 03 倍。 注:当码头前沿线有交角,上述距离应适当加大。 第 625 条 内河或海港的装卸油品码头, 宜设独立的装卸油品码头

    29、和作业区。 第 626 条 码头的装卸油品设施,应与设计船型的装卸能力相适应。 第 627 条 停靠需要排放压舱水或洗舱水油船的码头,应设置接受 压舱水或洗舱水的设施。 第 628 条 装卸油品码头的建造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护舷设 施除外)。 第 629 条 码头上输油管线的阀门,应采用钢阀。输油管线在岸边 的适当位置,应设紧急关闭阀。 第七章第七章 输油及热力管线输油及热力管线 第 701 条 输油及热力管线的管径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其流量进 行计算,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 702 条 管线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石油库围墙以内的输油管线,应地上敷设;围墙以外的输油管线, 宜

    30、埋地敷设。热力管线,宜地上或管沟敷设。 二、 地上或管沟内的管线, 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 保温管线应设管托。 三、输油管线的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必须设 隔断墙。 四、埋地输油管线的管顶距地面,在耕种地段不应小于 08 米,在其 它地段,不应小于 05 米。 第 703 条 地上或管沟内的管线以及埋地管线的出土端(包括局部 管沟、 套管内的管线及非弹性敷设管线的转弯部分等可能产生伸缩的管 段),均应进行热应力计算,并应采取补偿和锚固措施。 第 704 条 管线穿越、跨越库内铁路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线穿越铁路和道路时,其交角不宜小于 60 度,并应敷设在涵洞 或

    31、套管内,亦可采取其它防护措施。套管的两端伸出路基边坡不得小于 2 米;路边有排水沟时,伸出水沟边不应小于 1 米。套管顶距铁路轨面 不应小于 08 米,距道路路面不应小于 06 米。 二、管线跨越行驶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 不应小于 5 5 米; 管线跨越道路时, 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 不应小于 4 5 米。管架立柱边缘距铁路不应小于 3 米,距道路不应小于 1 米。 三、管线的穿越、跨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 兰、螺纹接头等附件。 第 705 条 管线与铁路或道路平行布置时,其凸出部分距铁路不应 小于 35 米(装卸油品栈桥下面的管线除外),距道路

    32、路肩并不应小 于 1 米。 第 706 条 管线应采用焊接连接。有特殊需要的地方可采用法兰连 接,但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第 707 条 在油罐液位下与油罐连接的各种管线上,靠近油罐的第 一个阀门应采用钢阀。 第 708 条 管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必须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尚应采取防 腐绝缘或其它防护措施。 二、输送易凝油品的管线,应采取防凝措施。管线的保温层外,应设良 好的防水层。 三、不放空、不保温的地上输油管线,应在适当位置采取泄压措施。 第八章第八章 油品灌装及桶装油品库房油品灌装及桶装油品库房 第一节第一节 油品灌装油品灌装 第 811 条 油品灌装可

    33、采用储油罐直接自流灌装、泵送灌装或高架 罐灌装等方式。 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时, 宜采用储油罐直接自流灌装方式。 油品灌装应采用流量计(表)计量;润滑油也可采用磅秤计量。 第 812 条 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的灌装流速,不宜大于 45 米秒。 第 813 条 油品灌装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灌装 200 升油桶时,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宜为 1 分钟,润滑 油宜为 3 分钟。 二:、灌装 4000 升汽车油罐车时,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不应大 于 8 分钟。 第 814 条 油品灌装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宜在灌油棚(亭)内灌装,并可在同一 座灌油棚(

    34、亭)内灌装。 二、润滑油灌桶间、含铅汽油灌桶间,应单独设置。当润滑油或含铅汽 油与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在同一栋灌桶间内灌桶时,应采用防火 墙隔开。 三、润滑油宜在室内灌装。 第 815 条 向汽车油罐车罐装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时,应采 用插到油罐车底部的灌油鹤管或采用下部装车方式。 第 816 条 每种油品高架罐的总容量,一、二级石油库不应大于日 灌装量的一半;三、四级石油库不应大于日灌装量。 每种油品的高架罐,不宜多于两座。 第 817 条 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的高架罐,严禁设在建筑物 的顶部,亦不得双层架设。润滑油高架罐,可设在润滑油灌桶间上部。 第 818 条 高架罐周围的地

    35、面上,应设防火堤。高架罐罐壁与防火 堤内坡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 米。 第 819 条 汽车油罐车的卸油,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 当有地形高 差可利用时,应采用自流卸油方式。 第二节第二节 桶装油品库房桶装油品库房 第 821 条 桶装油品库房,应建单层建筑,其单栋建筑面积不应大 于表 821 的规定。 桶装油品库房单栋建筑面积 表 821 第 822 条 甲类桶装油品的库房,宜单独设置。当甲类桶装油品与 乙、丙类桶装油品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甲、乙类桶装油品的库房,不得建地下或半地下式。 第 823 条 桶装油品库房,应设外开门;丙类桶装油品的库房,可 采用靠墙外侧推

    36、拉门。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米的桶装油品库房, 门的数量不得少于两个,门宽不应小于 2 米,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 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高出室内地坪 015 米。 第 824 条 桶装油品库房内的油桶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油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8 米;桶垛之间的辅助通 道宽度,不应小于 10 米;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应为 025 至 05 米。 二、桶垛堆码层数: 机械堆桶时,甲类油品不得超过两层,乙类油品不得超过三层,丙类油 品不得超过四层。 人工堆桶时,均不得超过两层。 注:本条规定以 200 升油桶为准。 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平方米的桶装油品库房,可不受一

    37、款的限制。 第九章第九章 消防设施消防设施 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 911 条 石油库的消防设施,应根据油罐型式、油品火灾危险性、 石油库等级及与邻近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 912 条 石油库的油品火灾宜采用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 第 913 条 油罐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设施的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独立石油库宜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 二、企业附属石油库,当企业有较强的消防力量时,宜采用半固定式泡 沫灭火。 三、下列各种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 1容量不大于 200 立方米的地上油罐; 2半地下、地下、覆土和卧式油罐; 3润滑油罐。 第 914 条 油罐

    38、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 5000m3 罐壁高度等于或大于 17m 的油罐,宜 设固定式冷却水系统。 二、单罐容量小于 5000m3 或罐壁高度小于 17m 的油罐,可设移动式冷 却水系统。 第二节第二节 消防给水消防给水 第 921 条 石油库的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分开 设置,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第 922 条 石油库的消防水压力,当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管道时,不 应小于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最不利点灭火所需要的压力; 当采用低压 消防给水管道时,应保证每个消火栓出口处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压 力不小于 10 米水柱。 第 923 条 油罐

    39、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环状敷设;四级石油库 和环状敷设有困难的山区石油库,可采用枝状敷设。 第 924 条 石油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油罐区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 油罐区的消防用水量, 应为扑救油罐火灾配制泡沫最大用水量与冷却油 罐最大用水量的总和。 第 925 条 油罐的消防冷却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着火的地上或半地下固定顶油罐与着火油罐直径 15 倍范围内的 相邻地上或半地下油罐,均应冷却;当相邻地上或半地下油罐超过三座 时,应按三座中较大的油罐计算冷却水量。 二、着火的浮顶、内浮顶油罐应冷却,其相邻油罐可不冷却。浮盘为浅 盘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油罐冷却水量应按固定顶油罐计算。 三、

    40、 着火的地下油灌或覆土油罐及其相邻的地下油灌或覆土油罐均不冷 却,但应考虑灭火时的保护用水量(指人身掩护和冷却地面及油罐附件 的水量)。 四、着火的地上卧式油罐应冷却,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 的相邻罐,也应冷却。 第 926 条 油罐的消防冷却水或保护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当采用固定冷却方式时,着火油罐为固定油罐及浮盘为浅盘和浮舱 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为 2.5L/mimm2;着 火的浮顶、 内浮顶油罐, 冷却水供给强度为 2. 0L/min. m2。相邻 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为 1.0L/min.m2。 当冷却罐壁全表面积时, 环形冷 却管可为

    41、一个圆形管; 当冷却罐壁一半表面积时,环形冷却水管可做 成两个或四个圆弧形管。 二、当采用移动冷却方式时: 1 着火油罐为固定顶油罐及浮盘为浅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 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06 升秒米,着火油罐为浮顶、内 浮顶油罐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045 升秒米。冷却范围的 计算长度均为油罐周长。 2相邻的不保温油罐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035 升秒米; 相邻油罐为保温罐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02 升秒米。 冷却范围的计算长度均为油罐周长的一半。 3地下或覆土油罐的保护用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03 升秒米。用 水量的计算长度为最大油罐的周长。 4地上卧式油罐冷却

    42、水供给强度,着火油罐不应小于 6L/min.m2; 相 邻油罐不应小于 3L/min.m2。冷却面积应按油罐投影面积计算。 三、油罐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应根据设计所选用的设备进行校核。 注:冷却水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际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 核。 第 927 条 冷却水的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浮顶、内浮顶油罐的半地下、地下、覆土油罐以及直径小于或等于 20 米的地上固定顶油罐,应为 4 小时。 二、直径大于 20 米的地上固定顶油罐和浮盘为浅盘或浮舱用易熔材料 制作的内浮顶油罐,应为 6 小时。 三、地上卧式油罐,应为 1h 或为不小于 50m3 水池的供水时间。 第 928 条

    43、 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所需消防水量确定;每个消火栓的 出水量, 应按 10 至 15 升秒计算; 消火栓的位置, 应按保护半径确定; 保护半径不宜大于 120 米。 第 929 条 一、二级石油库的消防水泵应设一台备用泵, 在条件许 可时可与泡沫混合液泵共用一台备用泵,三、四级石油库可不设备用泵 并可使用一个动力源。 第 9210 条 石油库设有消防水池时,其补水时间不应超过 96 小时。 第三节第三节 油罐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油罐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 第 9. 3. 1 条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尚应设置泡沫钩管、 泡沫 枪、推车式泡沫发生器等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且总容量小于或等于 10000m

    44、3 的一级石油库, 应配备一辆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泡沫设备; 总容 量大于 100000m3 的一级石油库, 应配备两辆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泡沫设 备。 第 9. 3. 8 条 内浮顶油罐泡沫产生器的数量不应小于 2 个,且宜对称 布置。 第 9. 3. 9 条 卧式油罐可采用小型灭火器灭火。 第 9. 3. 10 条 油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第四节 消防车库消防车库 第 941 条 消防车库的位置,应能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车到达 火场的时间不超过 5 分钟的要求: 第 942 条 消防车台数的确定,应符

    45、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水罐消防车进行油罐冷却时,水罐消防车的台数,应按冷却 油罐最大需要水量进行配备。 二、当采用泡沫消防车进行油罐灭火时,泡沫消防车的台数,应按着火 油罐最大需要泡沫液量进行配备。 三、在有消防协作条件下,协作单位可供使用的消防车辆应由双方协商 确定。 注: 协作单位可供使用的消防车辆系指邻近企业或城镇消防站能在接到 火灾报警后 5 分钟内对着火油罐进行冷却、或 10 分钟内对相邻油罐进 行冷却、或 20 分钟内对着火油罐进行泡沫灭火提供的消防车辆。 第五节第五节 其它其它 第 9. 5. 1 条 油罐的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着火的固定顶油罐及浮盘为

    46、浅盘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 罐,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 9. 5. 1-1 的规定。 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表 9. 5. 1-1 二、着火的浮顶、内浮顶油罐,中倍数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罐壁与堰 板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 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表 9.5.1-2 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 表 9.5.1-2 三、扑救油品流散火灾,需用泡沫枪数量、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 9.5.1- 3 的规定。 泡沫枪数量、连续供给时间 表 9.5.1- 3 四、泡沫产生器宜均匀布置。当数量大于

    47、或等于 3 个时,可两个共用一 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内浮顶油罐泡沫产生器的数量不应少于 2 个。 五、油品的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9. 5. 2 条 石油库宜设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但仪表控制室、 计 算机室、 电话间、化验室宜设置二氧化碳或卤代烷型灭火器。 第 9. 5. 3 条 各场所灭火器具备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罐区每 400m2 配备 1 具 8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但每油罐不宜 超过 3 具。 二、铁路装卸栈桥,每 12m 配备 2 具 8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汽车装车 台,每个

    48、车位应配备 1 具 8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三、油泵房、灌油间(棚)桶装库房等操作区,当为甲、乙类油品时, 每 90m2 应配备 1 具 8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 5 具 9L 手提式泡沫灭火 器; 当为丙类油品时, 每 135m2 应配备 1 具 8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 5 具 9L 手提式泡沫灭火器。 四、仪表控制室、计算机室、 电话间、化验室等场所,每 40m2 应配 备 2 具 7Kg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或 1 具 4Kg 手提式 1211 灭火器。 五、灭火器配置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 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六、储罐区、灌油间(棚)、桶装油品库房、汽车装车台、铁路装卸栈 桥等操作区,应配置 4-6 块灭火毯。 第十章第十章 给水排水给水排水 第一节第一节 给水给水 第 1011 条 石油库的水源应就近选用地下水、地表水、城镇自来水。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给水,应由该企业统一考虑。石油库采用城镇自来水 作为水源时,水管进入石油库处的压力不应低于 12 米水柱。 第 1012 条 石油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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