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doc 4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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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doc 45页 石油 设计规范 标准 doc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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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 (修订本修订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74 一 84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95 年 10 月 1 日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 101 条 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做到技 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 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一、总容量小于 500 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
2、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 5 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 103 条 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 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 104 条 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 l04 的规定。 石油库等级划分 表 l04 第 105 条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 105 的规定。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 105 第 106 条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 表 106 的规定。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 表 106 第二章第二章 库址选择库址选择 第 201 条 石油库的
3、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以铁路运输为 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 有条件建设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 第 202 条 储存原油、汽油、煤油、 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库的库 址选择, 应考虑产、 运、 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 第 203 条 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 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 与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 第 204 条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 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 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 205 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 断层、滑坡、沼泽
4、、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 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 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第 206 条 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 以上的地区。 第 207 条 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的滨水地段时,库 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 05 米。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 于计算最高洪水位的地段。 计算最高洪水位采用的洪水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石油库不应低于 150(即五十年一遇); 二、三、四级石油库不应低于 125 即二
5、十五年一遇)。 第 208 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 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第 209 条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不得小于表 209 的规定。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米) 表 209 注:序号 1-7 的距离,应从石油库的油罐区算起, 有防 火堤的油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地下油 罐应从油罐壁算起。对于装卸区序号 1-7 的距离可减少 50, 但不得小于 15m。序号 8 的距离应从石油库围墙算 起,装卸区应从建筑物或构筑物算起。 对于三、四级石油库,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
6、 时, 序号 1、2 的距离可减少 25;当石油库储存丙 A 类油品 或丙 A 丙 B 类油品混存时, 序号 1、 2、 5 的距离可减少 25; 当仅储存丙 B 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但上述折减不 得迭加。 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四级石油库的生活区可建 在石油库行政管理区内,并不受本表距离的限制。 对于电压 35KV 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 序号 7 的距离除应 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 30m。 铁路部门的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的距离,应按表 3.0.3 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 当两个石油库相毗邻建设时,其间的距离可按本规范表 3.0.3 的规定执行。 甲、乙类油品容量等于或
7、小于 5000m3、丙类油品容量等 于或小于 25000m3 的企业附属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 离或按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 2010 条 石油库与飞机场的距离,应符合各级机场对净 空的要求。 第三章第三章 总平面布置总平面布置 第 301 条 石油库宜分区布置。石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 物和构筑物,宜按表 301 的规定布置。 石油库的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表 301 注: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 置统一考虑。 对于三级石油库, 库号 2、 3 的建筑物和构筑 物可合并布置;对于四级石油库,序号 2、3、 4 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
8、 汽车库、浴室亦可合并布置在辅助生产区。 消防车库、机修间、器材库、锅炉房及化验 室亦可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第 302 条 石油库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 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第 303 条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 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 303 的规定。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 表 303 注:序号 1、2、3 的油罐,系指储存甲、 乙类油品立式 固定顶油罐的单罐容量,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 储 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 容量大于 50m3 的卧式油 罐,本表距离或减少 25;容量等于或小于 50m3 的卧式 油罐
9、,本表距离可减少 50。 建在码头上的油泵房、消防泵房与装卸油品码头的距离, 可不受限制。 灌油间与高架罐邻近的一侧如无门窗和孔洞时,两者之 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密闭式隔油池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可减少 50;油 罐组内的小型隔油池与油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四级石油库内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除序 号 1、2、3 外,可减少 25。 序号 1、 2、 3 的油罐至河 (海) 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30m; 其它各序号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序号 25 除外)至河(海) 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仅用于卸车作业且与油品泵库相毗邻的变配电间至铁路 作业线的防火距离宜为 8m。 上述折减不得迭
10、加。 第 3. 0. 4 条 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 油罐宜布置在比 卸油地点低、 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 但当油罐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 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 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 防护措施。 第 304 条 石油库的地上油罐区,宜根据地形条件布置在比装卸区 高的地区。 第 305 条 人工洞石油库储油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油罐室顶部 岩石覆盖层的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 二、每条主巷道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 选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 三、变配电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等,不
11、应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 巷道内;当布置在单独洞室内或布置在洞外时,其或建筑物、构筑物至 油罐室的主巷道洞口、油罐室的排风管或油田的呼吸管出口的距离,不 应小于 15 米。 四、油泵房、通风机室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时与油罐室的距离 不应小于 15 米。 第 306 条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石油库的专 门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 第 307 条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的一侧,宜设围 墙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在出入口处应设业务室,出入 口外应设停车场。 第 308 条 行政管理区宜设围墙(栅)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 独对外的出入口。
12、第 309 条 石油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罐区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道路。油罐组之间宜设宽 35 米的消 防道路与环行消防道路相连。三、四级石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 库亦可没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 二、油罐区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3 米。 三、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消防道路应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或 为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第 3010 条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行政管理区和公路装卸 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级石油库不宜少于两处,三、四级石油 库可设一处。 第 3011 条 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 25 米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 墙。 企
13、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不宜低于 1.8m。 第 3013 条 石油库内应进行绿化,除行政管理区外不应栽植油性大 的树种。 防火堤内不应植树。 但在气温适宜地区可辅设高度不超过 0.15m 的四季常绿草皮。 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 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 第四章第四章 油罐区油罐区 第一节第一节 地上、半地下和地下油罐区地上、半地下和地下油罐区 第 411 条 石油库应采用钢油罐。 钢油罐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油 罐设计规范的要求,石油库油罐的设置,宜采用地上式。储存甲类油品 的地上油罐,宜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 第 412 条 石油库的油罐,应按下列要求成组布置: 一、在
14、同一个油罐组内宜布置油品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油罐。 二、地上油罐不宜与半地下、地下油罐布置在同一个油罐组内。 三、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 50000m3 的固定顶油罐不应大于 100000 立方 米; 2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 50000m3 的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大于 200000 立方米。 3单罐容量大于 50000m3 的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大于 500000 立方米四、一个油罐组内的油用不应多于 12 座,但单罐容量小于 1000 立方米的油罐组和储存丙B类油品 的油罐组内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 第 413 条 地上油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
15、列规定: 一、地上油罐组内的油罐不应超过两排,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 立方米 的储存丙 B 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四排 (润滑油储罐的单罐容量可不受 此限)。 二、立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5 米;卧式油罐的排 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3 米。 第 414 条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 414 的规定。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表 414 第 415 条 对于单罐容量不大于 300 立方米、总容量不大于 1500 立 方米立式罐的油罐组,油罐可集中布置;其油罐之间的距离,可根据施 工和操作要求确定。 第 416 条 地上油罐与半地下油罐(包括带水平通道无密封门的覆 土油
16、罐)的油罐组,均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 0 2 米。 立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 1 米,且不宜高于 22 米。卧式油罐 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 05 米。如采用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 于 05 米。 二、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 三、油罐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 四、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 第 417 条 立式油罐至防火堤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应小于 3 米。 卧式油罐至防火堤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3m。建在山边的油罐,靠 山一面,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 1.5m。 第 418 条 防
17、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固定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 二、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容量 的一半。 三、当固定顶油罐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时,应 取以上两款规定的较大值。 四、半地下油罐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规定同上,但油罐容量应按其高 出地面部分的容量计算。 第 419 条 油罐组内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等于或大于 10000m3 的油罐,隔堤内油罐的座数,不应大于 2 座; 二、3000-10000m3 以下的油罐,隔堤内油罐的座数,不应大于 4 座; 三、小于 3000m3 的油罐,隔堤内油罐
18、的座数不应大于 6 座; 四、非沸溢性的丙类油品储罐,可不设置隔堤; 五、沸溢性油品储罐,隔堤内油罐的座数,不应大于 2 座。 六、隔堤顶面标高,应比防火堤顶面标高低 0.2-0.3m。 第 4110 条 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第 4111 条 油罐的进油管,应从油罐下部接入;如需要从油罐上部 接入时,甲、乙、丙 A 类油品的进油管应延伸到油罐的底部。 第 4112 条 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孔、放水管、人孔、 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 储存甲、 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油罐, 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储存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 应装设通气管。 油罐应设梯
19、子和栏杆。高度大于 5 米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 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第 4113 条 地上油罐的基础面,宜高出设计地坪 05 米。 第 4. 1. 14 条 两个油罐组防火堤外坡脚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9.5m;两 个罐区防火堤外坡脚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2m。但单罐容量不大于 50000m3 时, 两个油罐组防火堤外坡脚线间的距离, 不应小于 12m; 两 个油罐区防火堤外坡脚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 第二节第二节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区人工洞石油库油罐区 第 421 条 同一个贯通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 100000 立 方米;油罐不宜多于 15
20、 座。 同一个尽头式巷道内的油罐后容量,不应大于 40000 立方米;油罐不宜 多于 6 座。 储存丙 B 类油品 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 第 422 条 人工洞内油罐室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相邻较大油罐室 毛洞的直径。 第 423 条 油罐顶与油罐室顶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12 米;油 罐壁与油罐室壁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08 米。 油罐壁与油罐室防爆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15 米。 第 424 条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衬砌后的净宽,不应小于 3 米;边 墙的高度,不应小于 22 米。主巷道的纵向坡度,不宜小于千分之五。 第 425 条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的口部和油罐室防爆墙上,应根据 抗爆
21、等级设相应的防护门和密闭门。 第五章第五章 油泵房油泵房 第 501 条 油泵的类型和规格,应根据输送油品的性质、设计流量 经计算确定,并应使油泵经常处于高效区工作。 第 5. 0. 2 条 油泵房宜建地上式。如采用离心泵,泵中心宜低于罐底 标高。 第 503 条 备用油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输送同一种油品的泵,当操作油泵不多于三台时,备用油泵应 设一台;当操作油泵多于三台时,备用油泵不应多于两台。 二、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油泵,不宜专设备用油泵,可与输送性质 相近的油品的泵互为备用或共设一台备用油泵。 三、不经常操作的油泵,不应设置备用油泵。 第 504 条 油泵应选用性能良
22、好的铀封装置。 第 505 条 电动往复泵、螺杆泵和齿轮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管线, 必须设安全阀(泵本身带有安全阀者除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压力如 有可能大于管线、管件及与泵出口相连的设备所能承受的压力时,其出 口管线上亦必须设安全阀。 安全阀的放空管,应接至泵的入口管线上。 第 506 条 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泵机组单排布置时,原动机端部至墙(柱)的净距,不宜小于 15 米。 二、相邻泵机组机座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较大泵机组机座宽度的 15 倍。 第 507 条 油泵房应设外开门,且不宜少于两个。建筑面积小于 60 平方米的油泵房,可设一个外开门。 第 508 条 油泵房内的人
23、行过桥、管线支架的材料,应选用非燃烧 材料。 第六章第六章 装卸油品设施装卸油品设施 第一节第一节 铁路装卸油品设施铁路装卸油品设施 第 611 条 铁路装卸油品作业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作业线的车位数,应按油品运输量计算确定; 二、作业线应为尽头式,其终端车位的末端至车挡的安全距离应为 20 米。 三、作业线应为平直线; 四、装卸油品栈桥,只应在作业线的一侧设置。 第 612 条 装卸油品作业线中心线至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作业线中 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 20 米; 二、装卸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 10 米。 第 613 条 装卸油品作业线中心线至
24、库内道路(消防道路除外)的 距离,不应小于 10 米。 第 614 条 铁路装卸油品栈桥的桥面,宜高出轨面 35 米。栈桥上 应设安全栏杆。在栈桥的两端和沿栈桥每隔 60 至 80 米处,应设上、下 栈桥的梯子。 第 615 条 装卸油鹤管距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不应小于 20 米。 第 616 条 汽油、煤油、轻柴油等油品的装卸作业线与重油、 润滑 油等油品的装卸作业线,宜分开设置。当合用一条作业线时,且同时作 业时,两种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24 米;当不同时作业时,鹤管 间距可不限制。 第 617 条 桶装油品装卸作业线,可与散装油品装卸作业线合用。 作业线上的桶装油品车位至相邻散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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