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迪克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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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菲迪克(菲迪克(FIDIC)文献)文献 施施 工工 合合 同同 条条 件件 C Co on nd di it ti io on ns s O Of f C Co on nt tr ra ac ct t f fo or r C Co on ns st tr ru uc ct ti io on n 通用条件通用条件 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专用条件编写指南 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和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和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 General Conditions Guidance for the Preparation of Particular Conditions Forms of Le
2、tte of Tender , Contract Agreement and Dispute Adjudication Agreement 2 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1.1 定义定义 在合同条件( “本合同” ) ,包括专用条件和通用条件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 有以下所述的含义。除下文另有要求外,人员或当事各方等词语包括公司和其 他合法实体。 1.1.1 合同合同 1.1.1.1 “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 及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出的其他文件(如果有)。 1.1.1.2 “合同协议书”系指根据第 1.6 款(合同协议书)所述的合同协议书。 1.1.
3、1.3 “中标函”系指雇主签署的正式接受投标函的信件,包括其所附的含有双方间 签署的协议的任何备忘。 如无此类中标函, 则 “中标函” 一词系指合同协议书, 发出或收到中标函的日期系指签署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1.1.1.4 “投标函”系指由承包商填写的名为投标函的文件,包括其签署的向雇主的工 程报价。 1.1.1.5 “规范”系指包含在合同中名为规范的文件,以及按照合同对规范所作的任何 补充和修改。此类文件规定对工程的要求。 1.1.1.6 “图纸”系指包含中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雇主(或其他代表)按照合同 发出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 1.1.1.7 “资料表” 系指合同中名为资料表的文件
4、, 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此类文件可包括工程量表、数据、表册、费率和(或)价格表。 1.1.1.8 “投标书”系指投标函和合同中包括的由承包商随投标函一起提交的所有其他 3 文件。 1.1.1.9 “投标书附录”系指填写的名为投标书附录的文件,附在投标函后作为其一部 分。 1.1.1.10 “工程量表”和“计日工作计划表”系指在资料表中具有这一名称的文件(如 果有) 。 1.1.2 各方和人员各方和人员 1.1.2.1 “当事方(一方) ”根据上下文需要,指雇主或承包商。 1.1.2.2 “雇主”系指在投标书附录中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 人。 1.1.2.3 “
5、承包商”系指在雇主接受的投标函中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 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工程师”系指由雇主任命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名,为实施合同担任工程师的 人员,或有时根据第 3.4 款(工程师的替换)的规定,由雇主任命并通知承包 商的其他人员。 1.1.2.5 “承包商代表”系指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根据第 4.3 款(承 包商代表)的规定,由承包商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1.1.2.6 “雇主人员”系指工程师、第 3.2 款(由工程师付托)的规定中提到的助手, 以及工程师和雇主的所有其他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由雇主或工程师通 知承包商作为雇主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6、 1.1.2.7 “承包商人员”系指承包商代表和承包商在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商 4 和每个分包商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 人员。 1.1.2.8 “分包商”系指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名为分包商,或其后被任命为分 包商的任何人员;以及这些人员各自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9 “DAB(争端裁决委员会) ”系指合同中如此指名的一名或三名人员,或根据 第 20.2 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或第 20.3 款(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 得一致)的规定任命的其他人员。 1.1.2.10 “菲迪克” (FIDIC)系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1.1.
7、3 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 1.1.3.1 “基准日期”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 28 天的日期。 1.1.3.2 “开工日期”系指根据第 8.1 款(工程的开工)的规定,通知的日期。 1.1.3.3 “竣工时间”系指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某分项工程 (视情况而定)根据第 8.2 款(竣工时间)规定的要求竣工的全部时间(连同 根据第 8.4 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 1.1.3.4 “竣工试验” 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 或双方商定的, 或按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 在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前,根据第 9 条(竣工试验)
8、的要求进行的试验。 1.1.3.5 “接收证书”系指根据第 10 条(雇主的接收)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的试验。 1.1.3.6 “竣工后试验”系指在合同规定的,在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 5 主接收后,根据专用条件的规定进行的试验(如果有) 。 1.1.3.7 “缺陷通知期限”系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自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 定)根据第 10.1 款(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的规定证明的竣工日期算起, 至根据第 11.1 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规定,通知工程或分项工程 (视情况而定)存在缺陷的期限(连同根据第 11.3 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 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 1
9、.1.3.8 “履约证书”系指根据第 11.9 款履约证书的规定颁布发的证书。 1.1.3.9 “日(天) ”系指一个日历日, “年”系指 365 天。 1.1.4 款项和付款款项和付款 1.1.4.1 “中标合同金额”系指在中标函中所认可的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所 需的费用。 1.1.4.2 “合同价格”系指第 14.1 款(合同价格)规定中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 所做的调整。 1.1.4.3 “成本(费用) ”系指承包商在现场内外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 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4.4 “最终付款证书”系指根据第 14.13 款(最终付款证书的颁
10、发)的规定颁发的 付款证书 1.1.4.5 “最终报表”系指第 14.11 款(最终付款证书的申请)中规定的报表。 1.1.4.6 “外币”系指可用于支付合同价格中部分(或全部)款项的当地货币以外的某 种货币。 1.1.4.7 6 “期中付款证书”系指根据第 14 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颁发的最终付 款证书以外的付款证书。 1.1.4.8 “当地货币”系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1.1.4.9 “付款证书”系指根据第 14 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颁发的付款证书。 1.1.4.10 “暂列金额” 系指合同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项 (如果有) , 根据第 13.5 款(暂列金额)的规定,用
11、于工程某一部分的实施,或用于提供生产设备、材 料或服务。 1.1.4.11 “保留金”系指雇主根据第 14.3 款(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的规定扣留的累 计保留金,根据第 14.9 款(保留金的支付)的规定进行支付。 1.1.4.12 “报表”系指承包商根据第 14 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提交的作为付款 证书申请组成部分的报表。 1.1.5 工程和货物工程和货物 1.1.5.1 “承包商设备”系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需要的所的仪器、机 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承包商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雇主设备(如果有) 、 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生产设备、材料和任何其他物品。 1.1.5.
12、2 “货物”系指承包高设备、材料、生产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任何 一种。 1.1.5.3 “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生产设备除外) , 包括根据合同要由承包商供应的只供材料(如果有) 。 1.1.5.4 “永久工程”系指按照合同规定要由承包商实施的永久性工程。 1.1.5.5 7 “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仪器、机械和车辆。 1.1.5.6 “分项工程” 系指在投标书附录中确定为分项工程 (如果有) 的工程组成部分。 1.1.5.7 “临时工程”系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 各类(承包商设备除外)临时性工程。 1.
13、1.5.8 “工程”系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6 其他定义其他定义 1.1.6.1 “承包商文件”系指由承包商根据合同提交的所有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和其他 软件、图纸、手册、模型和其他技术性文件(如果有) 。 1.1.6.2 “工程所在国”系指实施永久工程的现场(或其大部分)所在的国家。 1.1.6.3 “雇主设备”系指规范中列明由雇主提供的,供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使用的仪 器、机械和车辆(如果有) ;但不包括雇主尚未接收的工程设备。 1.1.6.4 “不可抗力”见第 19 条(不可抗力)的定义。 1.1.6.5 “法律”系指所有国家(或州)的法律、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
14、,以及任何合 法建立的公共局制定的规则和细则等。 1.1.6.6 “履约担保”系指根据第 4.2 款(履约担保)规定的担何(或各项担保,如果 有) 。 1.1.6.7 “现场”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生产设备与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 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1.6.8 8 “不可预见”系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 1.1.6.9 “变更”系指根据第 13 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 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1.2 解释解释 在合同中,除上下文中另有需要外: (a) 表示某一性别的词,包括所有性别; (b) 单数形式的词,也
15、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c) 包括“同意(商定) ” 、 “达成(取得)一致” 、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 都要求用书面记载; (d) “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了制作,并形成永久性 记录。 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条件的解释中不应考虑。 1.3 通通信交流信交流 本条件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确定、通知和 请求,这些通信信息都应: (a ) 采用书在形式,由人面交(取得对方收据) ,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用 投标书附录中提出的、任何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 (b) 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但: (i) 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
16、,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ii) 如接收人在请求批准书、同意函时没有另外说明,可按请求书发出 的地址发送。 批准书、证明、同意函和确定不得无故被扣压或拖延。给一方发证书时,发证 人应将一份复印件发送给另一方。当另一方或工程师给一方发通知时,亦应根 据情况把复印件发给工程师或另一方。 1.4 法律和语言法律和语言 本合同应受投标书附录中所述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 9 当本合同任何部分的文本采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时, 应以投标书附录指定 的主导语言文本为准。 通信交流应使用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语言。如未指定,应使用合同(或其 大部分)编写用的语言。 1.5 文件优先次序文件优先次
17、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要认为是互作说明的。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次 序如下: (a ) 合同协议书(如果有) ; (b) 中标函 (c) 投标函 (d) 专用条件 (e) 本通用条件 (f) 规范 (g) 图纸 (h) 资料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如文件中发现有歧义或不一致,工程师应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 1.6 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 28 天内签定合协议书。合 同协议书应以专用条件所附格式为基础。为签定合同协议书,依法征收的 印花税和类似费用(如果有) ,应由雇主承担。 1.7 权益转让权益转让 任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
18、根据合同所具有的 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担任一方: (a ) 在另一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将全部 或部分转让; (b) 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款人的担保,转让其根据合同规定 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 1.8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规范和图纸应由雇主保存和照管。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应给承包商一式 10 两份合同文本和后续图纸,承包商可以自费复制或要求提供更多份数。 除非并直到被雇主接收为止,每份承包商文件都应由承包商保存和管理。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供一式六套承包商文件。 承包商应在现场保存一份合同、规范中指名的出版物、承包
19、商文件(如果 有) 、图纸、变更,以及根据合同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雇主人员有权在 所有合理的时间使用所有这些文件。 如果一方发现这实施工程准备的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 应立即将该 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1.9 延误的图纸或指示延误的图纸或指示 如果任何必需的图纸或指示未能在合理的特定时间内发至承包商,以致 工程可能拖延或中断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通知应包括必需的图纸 或指示的细节,为何和何时前必须发出的详细理由,以及如果晚发出可 能遭受的延误或中断的性质和程度的详情。 如果由于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 并在承包商附有细节的通知要求的时间内 发出图纸或指示,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
20、用,承包商应再 次通知工程师,并根据第 20.1 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a) 根据第 8.4 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经或将受到延 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 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再次通知后,应按照第 3.5 款(确定)的规定,就这些事项 作出商定或确定。 但是,如果工程师未能发出是由于承包商的错误拖延,包括承包商文件中 错误或提交拖延造成的,承包商无权要求此类工期延长、费用或利润的增 11 加。 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 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就当事双方
21、 而言,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商所有。 承包商(通过签署本合同)应被认为已给予雇主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 排他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商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它们作 出的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这项许可将: (a) 适用于工程相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寿命期(取较长的) ; (b) 允许具有工程相关部分正当占有权的任何人, 为了完成、 运行、 维护、 更改、 调整、 修复和拆除工程的目的, 复制、 使用和传送承包商文件; (c) 在承包商文件是以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形式的情况下, 允许它们在 现场和合同中设想的其他场所的任何计算机上使用, 包括对承包商提 供的任何计算机进行替换。
22、未经承包商同意,雇主(或以其名义)不得在本款允许以外,为其他目的 使用、复制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和其他设计文件, 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 由雇主(或以其名义)编制的规范、图纸和其他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 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雇主所有。承包商因本合同的目的,可自费复 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除合同需要外,未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复 制、使用这些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2 保密事项保密事项 对工程师为了证实承包商遵守合同的情况, 合理需要的所有秘密的其他信 息,承包商应当透露。 1.13 遵守法律遵守法律 承包商在履行合
23、同期间,应遵守适用法律。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12 (a) 雇主应已(或将)为永久工程取得规划、区域划定或类似的许可,以 及规范中所述的雇主已(或将)取得的任何其他许可;雇主应保障和 保持承包商免受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伤害; (b) 承包商应发出所有通知,缴纳各项税费,按照法律关于工程设计、实 施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等方面的要求,办理并领取所需要全部许 可、执照或批准;承包商应保障和保持雇主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 带来的伤害。 1.14 共同和各自的责任共同和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照适用法律)组成的联营 体、联合体或其他未立案的组合: (a) 这些当事人应
24、被认为在履行合同上对雇主负有共同的各自的责任; (b) 这些当事人应将有权约束承包商及其每个当事人的负责人通知雇主; (c) 未经雇主事先赞同,承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 2 雇主雇主 2.1 现场进入权现场进入权 雇主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 (或几个时间) 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 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的占用权可不为承包商独享。如果根据 合同,要求雇主(向承包商)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 的占用权,雇主应按规范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但是,雇主在收到履约 担保前,可保留上述任何进入或占用权,暂不给予。 如果在投标书附录中没有规定上述时间,雇主应在承包商按第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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