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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民事诉讼法课件(PPT53页).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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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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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民事诉讼法 课件 PPT53
    资源描述:

    1、参考文献目录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日)谷口安平 王亚新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当代法学名著译丛),(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范愉 著,清华大学出版社 民事裁判方法,杨立新 著,法律出版社 诉讼外纠纷解决法(民事诉讼法学精粹译丛),(日)小岛武司 等编,丁婕 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早稻田大学日本法学丛书),(日)中村英郎 著,陈刚,林剑锋,郭美松 译,法律出版社 探索与构建探索与构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上下)江伟著,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上下)江伟著,人大出版社人大出版社2008年版年版 转换的逻辑转换的

    2、逻辑 :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张卫平著,: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张卫平著,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年版 民事程序法研究民事程序法研究,张卫平著,厦门大学出版社,张卫平著,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年版 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民事上诉制度研究,齐树洁著,法律出版社,齐树洁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年版版 民事诉权研究民事诉权研究,江伟等著,法律出版社,江伟等著,法律出版社200年版年版 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王亚新著,中国法制出版社,王亚新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年 民事简易程序研究民事简易程序研究,章武生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章武生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年教

    3、学目的教学目的n 课程教学目标课程教学目标一是传授有关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帮助一是传授有关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帮助学生了解有关的司法实践;学生了解有关的司法实践;二是通过课程的学习,帮助学生在参加国家司法二是通过课程的学习,帮助学生在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顺利过关;考试时顺利过关;三是通过课程讲授,使学生能够对学术研究发生三是通过课程讲授,使学生能够对学术研究发生一定之兴趣,并为将来可能之进一步深造准备基一定之兴趣,并为将来可能之进一步深造准备基础。础。教学内容教学内容n 本门课程的讲授内容本门课程的讲授内容一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与民事诉讼的基本实一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与民事诉讼的

    4、基本实践;践;二是附带涉及国家司法考试的出题思路、试题分二是附带涉及国家司法考试的出题思路、试题分析以及解题思路之培养;析以及解题思路之培养;三是结合具体案例,介绍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相三是结合具体案例,介绍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相关理论,并予以分析与评判。关理论,并予以分析与评判。教学要求n 本课程必读的法律法规本课程必读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改)年修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年)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5、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年11月)月)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年11月)月)5、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年)第一编第一编 导论导论 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第二章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 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第

    6、三节 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和特点一、民事纠纷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一)概念 民事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是指民事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二)民事的特点(二)民事的特点 1 1 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 2、内容围绕着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围绕着民事权利和义务 3 3、可处分性、可处分性二、民事纠纷的种类二、民事纠纷的种类 1 1、财产关系的纠纷、财产关系的纠纷 2 2、人身关系的纠纷、人身关系的纠纷 三、民事纠纷

    7、的解决机制三、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一)私力救济(一)私力救济 1 1、自决、自决 2 2、和解、和解(二)公力救济(二)公力救济 1 1、调解、调解 2 2、仲裁、仲裁 3 3、诉讼、诉讼 四、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四、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一)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审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争议的全部诉讼活动以及由理和解决民事争议的全部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二)特征(二)特征 1 1、公权性与强制性、公权性与强制性

    8、2 2、程序性、程序性 3 3、终局性、终局性 五、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价值五、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价值 1 1、实现公平、正义、实现公平、正义 2 2、吸收不满、吸收不满 3 3、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渊源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1 1、狭义、狭义 2 2、广义、广义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 1、公法、公法 2 2、程序法、程序法 3 3、基本法、基本法 4 4、部门法、部门法 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 1、对人的效力(注意:民

    9、事程序法、对人的效力(注意:民事程序法和民事实体法适用时的区别)和民事实体法适用时的区别) 2 2、对事的效力、对事的效力 (主管范围)(主管范围) 3 3、空间效力、空间效力 (中国主权范围内)(中国主权范围内) 4 4、时间效力、时间效力 (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效力) 四、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四、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主要注意三大诉讼法的区别:主要注意三大诉讼法的区别:1 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可以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和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单位;刑事诉讼除了自诉案件外,只单位;刑事诉讼除

    10、了自诉案件外,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能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的主体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主体是行政管理相对人。2 2、举证责、举证责任分配不同。民事诉讼实行任分配不同。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主张谁举证谁举证”;刑事诉讼只能由检察院和;刑事诉讼只能由检察院和自诉人承担;行政诉讼则由被告承担。自诉人承担;行政诉讼则由被告承担。第二章第二章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第一节第一节 诉权与诉诉权与诉 第二节第二节 诉讼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第一节第一节 诉权与诉诉权与诉 一、诉权 1 1、诉权的概念:诉权就是当事、诉权的概念:诉权就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人为了维护

    11、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法院对所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法院对所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裁判的一种权利。裁判的一种权利。关于诉权的理论争议 1、诉权的本质、诉权的本质 诉权与起诉权诉权与起诉权 诉权与诉讼请求权诉权与诉讼请求权 2、诉权的双重含义、诉权的双重含义 程序意义上的程序意义上的 实体意义上的实体意义上的 3、诉权的性质、诉权的性质 宪法权利?程序权利?宪法权利?程序权利? 诉权的涵义:诉权的涵义:诉权的主体诉权的主体是当事是当事人人。原告不仅有诉权,被告也有。原告不仅有诉权,被告也有。诉诉权权起诉权起诉权行使诉权的目的是请求法行使诉权的目的是请求法院维护自己的院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民事权益行使

    12、诉权的行使诉权的内容是请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内容是请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决。 因此,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因此,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诉权作为个人和社会组织向国家权。诉权作为个人和社会组织向国家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不仅存在于民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不仅存在于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有。事诉讼中,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有。 2、诉权的特征 诉权首先是种程序上的权利。即诉讼程序的开始是基于诉权的行使而开始的; 诉权又是提出诉讼上一系列请求的基本权利; 诉权具有任意性和自由性。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还可以行使后撤回; 当事人双方平等享有诉权。只是

    13、他们的表现形式和具体的要求不完全相同; 诉权的行使贯穿整个诉讼的全过程。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实施的所有诉讼行为都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体现。诉权诉权诉讼权利诉讼权利 诉权诉权诉讼请求诉讼请求 3、诉权的双重含义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法律依据不同 享受时间不同 表现形式不同 审查阶段不同 确认方式不同 法律后果不同 4、诉权的取得、实现和丧失 取得:双方产生民事纠纷,就享有诉权 实现:通过起诉和应诉 丧失:第一,超过了诉讼时效;第二,法院作出裁决;第三,诉权享有者死亡。 二、诉二、诉 (一)诉的概念(一)诉的概念 (二)诉的特征(二)诉的特征 (三)诉的要素(三)诉的要素 (四)诉的种类

    14、(四)诉的种类 (五)反诉(五)反诉 (六)诉的合并与分离(六)诉的合并与分离 (一)诉的概念 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利的请求请求。 请求 行为(动词)愿望或想法(名词)开始并影响诉讼程序(起诉、应诉、反诉、上诉等)提出实体请求(诉讼请求、和解等) 几个概念的区别 1、诉与诉讼 2、诉与起诉 3、诉与诉讼请求 (二)诉的特征 1、主体特定 诉是发生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因此任何人(包括组织和法人)都有可能成为诉的主体 2、内容特定 诉的内容必须具有争议性,且必须是民事权益的争议即民事纠纷 3、对象特定 只要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诉 (三)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

    15、是指构成一个诉所不可缺少的要件。构成一个诉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要素1、诉的主体 诉的主体即诉的当事人,此处的当事人即包括为解决民事纠纷提起诉讼的一方也包括应诉的一方。2、诉的标的(注意:它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别) 诉的标的是指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予以裁决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即要求法院裁决的对象(诉的标的也叫诉的客体,就是双方是基于什么而发生争议的)3、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依据,包括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 诉的标的与诉的标的物的区别 1、作用不同。诉的标的是诉的构成要素,如果诉的标的发生了变化,那么诉也就发生了变化;而诉讼标

    16、的物不是,诉讼标的物的变化不影响诉的构成。 2、数量不同。一个诉只有一个诉讼标的;而一个诉里有时会存在几个标的物。 3、范围不同。任何一个诉都必须有诉的标的;而有些诉里并不一定会有诉讼标的物。 4、表现形式不同。诉的标的是一种关系,看不见摸不着,但实际存在;而诉讼标的物有时则是这种关系的具体体现。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则是诉的标的;而房屋则是该诉中的诉讼标的物。 诉的要素的作用1、区别一诉与多诉的标准2、区别此诉与彼诉的标准 诉的要素中任何一个发生了变化,诉也相应发生变化 例题1 王霞和李勇计划十一结婚,在某商场购物时,王霞在商场滑倒,造成骨裂,从而影响到了婚期的正常举行。在

    17、和商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他们准备起诉到法院。请指出本案例中诉的要素分别是什么? 例题2 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是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本案的那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 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C、甲的主张是诉讼理由的变更 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 例题3 张兰起诉陈刚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的财产(房屋一套、存款10万)。本案中诉的主体、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分别是什么? (四)诉的种类 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三种1 1、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概念:

    18、确认之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特点:(1)双方就要求确认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有争议;(2)只是请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即可,该诉不具有支付内容;虽然确认之诉本身不具有给付内容,但有时确认之诉确是给付之诉的前提(3)确认之诉所要确认的必须是某种法律关系,而非某种事实关系;并且必须是现存的法律关系,而非过去的或将来的(4)确认之诉是其他两种诉的前提和基础。种类: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单纯的确认之诉和附带的确认之诉等。 2 2、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概念:给付之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实体义务的请求。特点:(1)给付之诉的前提必须是存

    19、在某种法律关系;但目前法律关系处于争议状态;(2)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有时是单方义务、有时是双方义务(3)给付之诉往往和确认之诉联系在一起(4)给付之诉区别于其他两种诉的特点主要在于法院的判决具有执行内容种类:(1)物的给付之诉、行为给付之诉、金钱给付 (2)双方给付和单方给付 (3)物的给付又分为:种类物给付和特定物给付 (4)现在给付和将来给付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关系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关系 给付之诉是以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为基础,因此有时表面上是给付之诉但却是一个确认之诉;如果权利人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那么该支付之诉可以看作是法院对某种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承认;如果法院判决原告

    20、败诉,该判决则成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给付义务的确认之诉 3 3、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概念: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根据新的事实,变更或解除即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特点:(1)变更之诉的前提必须是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且双方没有争议;(2)该请求既包括变更现存的法律关系,还包括消除现存的法律关系;(3)变更判决生效之前,原法律关系不变,变更判决生效后,原法律关系消除。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关系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关系 变更之诉必须以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为基础,如果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就不存在变更之诉;单纯的变更之诉是没有给付内容,但有些变更之诉却是和给付

    21、请求联系在一起的。如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把孩子归还自己等。 例题1: 某甲提出与某乙离婚,原因是某乙在婚前隐瞒了他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该诉属于那种诉的种类? 例题例题2 2: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 B、甲公司以乙公司履约不合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 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元,乙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款,该诉属于给付之诉 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 例题3:下列哪些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 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侵害、

    22、恢复原状 B、丙起诉丁要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C、男方起诉前妻,要求将二人之子判归自己 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抚养关系 E、甲的邻居乙买来装修材料准备放在楼梯间,甲认为会挡住消防通道,坚决反对,乙不听。甲起诉至法院请求禁止乙的行为。 例题例题4 4: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个杂物间。甲认为妨碍了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对。乙不听,甲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该诉属于( ) A、确认之诉 B、给付之诉 C、形成之诉 D、变更之诉 (五)反诉 概念:反诉是指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特点:1、主体特定性

    23、;2、目的的对抗性;3、反诉请求的独立性;4、时间特定性:一般讲,反诉应在本诉进行中提出,根据司法解释,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条件:1、主体条件;2、时间条件;3、管辖条件,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由本诉的人民法院管辖、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4、反诉与本诉应当适用同一审理程序;5、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一是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二是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但事实上的牵连,能构成相对抗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处理:1、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2、如果本诉原告撤诉,反诉如果法院有管辖权的,继续审理;如果没有管辖权的,则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3、二审、再审中能否提起反诉呢? 反诉与本诉的关系:1、反诉的提

    24、起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2、但反诉不受本诉是否成立、是否撤销得影响。 反诉与反驳的区别:1、性质不同: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反驳是一种诉讼手段;2、目的不同:反诉是为了抵消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本身不能导致本诉的事实理由不成立;反驳则是提出事实和理由使对方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它没有提出新的请求;3、反诉的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加以否认,反驳则是否认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 例题1:同在一个行政区域的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40台电脑。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支付了30台电脑的货款。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以及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

    25、准备提起反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反诉符合主体的条件 B、该反诉符合管辖的条件 C、该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D、该反诉应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例题2:刘某夫妇与杨某同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支付货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向其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剩余的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 A、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B、追加刘某的妻子作为第三人 C、中止诉讼 D、告知杨某另行起诉 例题3:甲诉乙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二审甲均胜诉。乙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

    26、再审中,乙提出反诉。对此,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A、裁定驳回乙的反诉 B、判决驳回乙的反诉 C、就反诉与再审案件一并审理 D、就反诉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另行起诉 (六)诉的合并与分离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几个独立的诉合并在一起,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活动。 诉的合并的条件:1、合并的诉之间有牵连;2、便于法院审理和当事人参加诉讼 诉的合并的情形:1、主体的合并;2、客体的合并;3、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合并;4、反诉的合并 诉的分离:是指法院将几个原先合并审理的几个诉分开进行审理的活动。 诉的分离的情况:1、审理难度大;2、不合法;3、不经济等。第二节 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

    27、诉讼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以下三个特点: 1.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法院为主导。 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分离,又统一。 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基于多种原因发生,以同一原因而消灭。 二、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不同流派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将诉讼过程中的全部现象和一切复杂问题,简单地用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来解释,也即人民法院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主宰着民事诉讼的整个进程。但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究竟发生在谁与谁之间,各国的

    28、民事诉讼法学者们在看法上从来就不一致,由此形成了以下三种不同流派,即一面关系说、二面关系说和三面关系说。 一面关系说:原告 被告 二面关系说:法院 原告 法院 被告 三面关系说:法院 原告 法院 被告 原告 被告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参加诉讼的目的、作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可以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分为以下五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通常包括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一)诉讼事件 (二)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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