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救济制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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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旅游行政救济制度本章知识结构第一节 行政复议第二节 旅游行政诉讼第一节 行政复议旅游行政复议的概念及含义旅游行政复议的主要内容旅游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与决定第一节 行政复议第二节 旅游行政诉讼旅游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旅游行政诉讼的主要内容(范围、管辖、参加人)旅游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旅游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旅游行政诉讼与旅游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基本概念与特点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的特点是: 1由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2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2、的合法性。 3属于个人救济诉讼。第二节 旅游行政诉讼二、行政诉讼的目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目的是多元性的:行政诉讼具有人权保障功能;也有解决纠纷的功能。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共有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和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以及法律监督原则。特有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一、受案范围的含义 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二、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 一般立
3、法采取概括式、列举式、混合式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受案范围采取的是混合式。三、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2、违法侵权标准 3、人身权、财产权标准四、受案范围的规定 (一)涉及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三)不受理的案件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行为 5依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
4、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提出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关于受案范围讨论:影响受案范围的因素或者变量: 1、行政活动行为的界定 2、受到损害的权益性质 3、原告资格范围的确定 4、确定受案范围的立法方式扩大受案范围: 抽象行为、内部行为、事实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合同行为案例:此会议通知的性质及可诉性【案情介绍】宁德市旅游局根据闽旅(2001)207号和闽旅(2001)218号文件要求,于2001年12月25日向全市国内旅行社发出宁旅(2001)91号“关于召开旅行社年检培训会议的通知”,该“会议通知”中注明“根据
5、省旅游局计财处要求,今年旅行社年检审计必须统一由一家事务所负责审计上网输入,我市统一定在闽东益泰会计师事务所。” 闽东远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知悉后,认为,该会议通知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会议通知中指定第三人为各旅行社进行年检审计的不合法行为。一、管辖概述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 2、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原则 3、合理分工和均衡负担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一)现行法律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主要有是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争议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
6、明专利权争议的案件、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 2、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处理案件除外。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审理国贸行政案件的规定,确立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反倾销规定与反补贴规定第5条第(二)项皆设定了: 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或高级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有权管辖第一审反补贴与第一审 反倾销行政案件。 1、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为标准 2、以行政机关的级别为
7、标准,级别高的由较高级别法院审理,级别高意味着案件的复杂程度高。 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 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案件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确定)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如土地、山岭、荒地、草原、房屋、林木以及水流等。 3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
8、施产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行政复议决定有情形之一的,即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变更; 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1)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2)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此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
9、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这里比较常见的是因临界库区、保护区而发生的案件。 1原告选择 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 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1、管辖审级过低,行政机关的级别与审判法院的级别相差大,无法摆脱政府的干扰和地方保护等。 2、地域
10、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使得行政干涉司法从可能转为现实. 3、造成法院负担不均衡,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 4、管辖权下移损害当事人诉讼权益也使地方保护主义“有法可依” 由此造成 : (1)不利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2)不能真正有效发挥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的立法本意 在管辖上必须注意两个方面: 1、行政诉讼的特殊性 2、国情: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等建议: 提高一审法院级别 异域管辖 诉讼参加人是因起诉或者应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当事人的特征是: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行政诉讼活动,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11、的人。 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实体上的权利主体,也可以是形式上(程序上)意义上的主体。 被告的确定是采取形式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概念,而非实体上的行政主体。 (一)原告和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根据我国的规定,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 1起诉人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人; 2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原告的发展趋势:(1)从权利之诉拓展为利益之诉(2)从受侵害人诉讼逐步发展到利害关系人诉讼(3)出现了从利害关系人诉讼向民众诉讼发展趋势6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农民自己有原告 资格 7联营、合资
12、、合作方: 各方都有原告资格8非国有企业: 特定的条件,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有原告资格9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企业有原告资格, 应以企业的名义起诉10合伙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诉讼代表人(二)原告的确认 1相邻权人 2公平竞争权人 3受害人:受处罚的违法行为所侵害的人 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具体行政行为信赖人,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依赖于被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5与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1原告资格转移条件 享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消灭2原告资格承受主体 自然人原告资格的承受主体是其近亲属,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承受主体是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原
13、告资格转移效果 原告资格的转移意味着原告资格的承受主体自身具有原告的地位,享有诉权。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告的确定要遵循以下两个规则: (1)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 (2) 行为实施者应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是形式意义上的概念)1、直接起诉的,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经复议的: 维持的以原机关为被告,改变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不作为,取决于当事人自由选择决定;3、共同行为的,以共同的行政主体为被告,共同行为是指以共同名义作出的。4、委托的行为,由委托机关为被告。5、经批准
14、行为: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6、行政机关组建机构: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7、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如果有授权,则可以作被告;如果没有,被告则是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所属的行政机关8、行政机关被撤销:被告是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一)第三人的涵义 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第三人的确定 1、相对人作第三人:与原告的不同主要在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观态度上的不同。 司法解释规定: “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
15、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行政主体作第三人:应当为共同被告,而不被起诉的行政主体。 讨论: (1)被越权的行政主体能否为第三人 (2)相互冲突的行为,未被起诉的行政主体能否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中的权利:参诉权、提出诉讼主张权、上诉权和举证权等。 除这些条文外,在有关“当事人”的条文中,还规定了第 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权、阅卷权、申请回避权和辩论权等。行政诉讼中要特别注意第三人权益保护 第三人有无权利主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若其提出的证据和依据足以支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应否采纳?一、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涵义与特征(一)涵义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
16、行政诉讼主体用来证据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制度内容: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现行规范: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审查性。法院收集的证据不能用来填补具体行政行为在主要证据上的不足,而主要是用审查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是否确凿。诉讼法规定的种类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现场笔录应由公务人员制作,其内容是记载现场的情况,并要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
17、一)举证责任的涵义与性质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亦指在诉讼结束之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诉讼当事人证明其特定主张的风险义务。) 性质:举证责任是一种法定的非强制性的以诉讼结果为后盾的义务。(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是法院查明行政案件的事实真相,尤其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案件事实真实和法律真实的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并不是一个统一适用的标准,而是根据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的大小等因素具体考
18、量的多元化证明标准。一般认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一般性标准 (2)优势证明标准接近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中间标准 (3)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接近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 4 ) 合 理 怀 疑 标 准 特 殊 性 标 准(二)举证责任分担(二)举证责任分担 举证责任的分担是由诉讼的性质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能性决定的。提供证据的可能性是指的举证能力。 是实体与程序的两栖问题,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担的规则与民事诉讼没有本质的区别。 1、被告举证责任 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被告应向
19、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法律依据。2、原告的举证责任 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三)举证期限(三)举证期限举证期限的规定:过了举证的时间使其失去了证据的效力。被告的举证期限: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被告在此期限内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原告的举
20、证期限:开庭之前,或指定的证据交换日过了举证期限的后果:被告: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未提供证据,法院认定没有证据,在庭审时举证则不予接纳。在二审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原告: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拒不提供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一般不予采纳。四、证据的收集与调取(一)被告收集与补充证据 原则上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在下列情况下,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的,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
21、提供的(不是对新证据的收集)。 (2)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反驳的理由或者证据的(属于反驳原告的补充证据)。(二)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有以下几点要强调: 1、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2、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被告调查收集证据,不能用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去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主要目的是核实证据,而不是全面调查收集证据。 被告怠于举证时,第三人举证或法院调取证据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
22、人民法院调取;人 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五、行政诉讼质证、审查与认定(一)质证质证是在法庭主持下,由当事人相互就对方提供的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进行充分质对、辩驳。质证应当遵循的规则: 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质证应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质征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被告缺席庭审的质证问题: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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