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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旅游行政救济制度-ppt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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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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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旅游 行政 救济 制度 ppt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十二章 旅游行政救济制度本章知识结构第一节 行政复议第二节 旅游行政诉讼第一节 行政复议旅游行政复议的概念及含义旅游行政复议的主要内容旅游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与决定第一节 行政复议第二节 旅游行政诉讼旅游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旅游行政诉讼的主要内容(范围、管辖、参加人)旅游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旅游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旅游行政诉讼与旅游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基本概念与特点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的特点是: 1由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2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2、的合法性。 3属于个人救济诉讼。第二节 旅游行政诉讼二、行政诉讼的目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目的是多元性的:行政诉讼具有人权保障功能;也有解决纠纷的功能。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共有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和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以及法律监督原则。特有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一、受案范围的含义 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二、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 一般立

    3、法采取概括式、列举式、混合式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受案范围采取的是混合式。三、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2、违法侵权标准 3、人身权、财产权标准四、受案范围的规定 (一)涉及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三)不受理的案件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行为 5依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

    4、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提出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关于受案范围讨论:影响受案范围的因素或者变量: 1、行政活动行为的界定 2、受到损害的权益性质 3、原告资格范围的确定 4、确定受案范围的立法方式扩大受案范围: 抽象行为、内部行为、事实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合同行为案例:此会议通知的性质及可诉性【案情介绍】宁德市旅游局根据闽旅(2001)207号和闽旅(2001)218号文件要求,于2001年12月25日向全市国内旅行社发出宁旅(2001)91号“关于召开旅行社年检培训会议的通知”,该“会议通知”中注明“根据

    5、省旅游局计财处要求,今年旅行社年检审计必须统一由一家事务所负责审计上网输入,我市统一定在闽东益泰会计师事务所。” 闽东远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知悉后,认为,该会议通知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会议通知中指定第三人为各旅行社进行年检审计的不合法行为。一、管辖概述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 2、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原则 3、合理分工和均衡负担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一)现行法律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主要有是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争议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

    6、明专利权争议的案件、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 2、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处理案件除外。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审理国贸行政案件的规定,确立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反倾销规定与反补贴规定第5条第(二)项皆设定了: 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或高级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有权管辖第一审反补贴与第一审 反倾销行政案件。 1、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为标准 2、以行政机关的级别为

    7、标准,级别高的由较高级别法院审理,级别高意味着案件的复杂程度高。 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 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案件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确定)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如土地、山岭、荒地、草原、房屋、林木以及水流等。 3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

    8、施产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行政复议决定有情形之一的,即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变更; 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1)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2)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此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

    9、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这里比较常见的是因临界库区、保护区而发生的案件。 1原告选择 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 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1、管辖审级过低,行政机关的级别与审判法院的级别相差大,无法摆脱政府的干扰和地方保护等。 2、地域

    10、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使得行政干涉司法从可能转为现实. 3、造成法院负担不均衡,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 4、管辖权下移损害当事人诉讼权益也使地方保护主义“有法可依” 由此造成 : (1)不利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2)不能真正有效发挥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的立法本意 在管辖上必须注意两个方面: 1、行政诉讼的特殊性 2、国情: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等建议: 提高一审法院级别 异域管辖 诉讼参加人是因起诉或者应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当事人的特征是: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行政诉讼活动,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11、的人。 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实体上的权利主体,也可以是形式上(程序上)意义上的主体。 被告的确定是采取形式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概念,而非实体上的行政主体。 (一)原告和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根据我国的规定,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 1起诉人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人; 2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原告的发展趋势:(1)从权利之诉拓展为利益之诉(2)从受侵害人诉讼逐步发展到利害关系人诉讼(3)出现了从利害关系人诉讼向民众诉讼发展趋势6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农民自己有原告 资格 7联营、合资

    12、、合作方: 各方都有原告资格8非国有企业: 特定的条件,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有原告资格9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企业有原告资格, 应以企业的名义起诉10合伙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诉讼代表人(二)原告的确认 1相邻权人 2公平竞争权人 3受害人:受处罚的违法行为所侵害的人 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具体行政行为信赖人,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依赖于被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5与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1原告资格转移条件 享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消灭2原告资格承受主体 自然人原告资格的承受主体是其近亲属,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承受主体是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原

    13、告资格转移效果 原告资格的转移意味着原告资格的承受主体自身具有原告的地位,享有诉权。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告的确定要遵循以下两个规则: (1)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 (2) 行为实施者应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是形式意义上的概念)1、直接起诉的,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经复议的: 维持的以原机关为被告,改变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不作为,取决于当事人自由选择决定;3、共同行为的,以共同的行政主体为被告,共同行为是指以共同名义作出的。4、委托的行为,由委托机关为被告。5、经批准

    14、行为: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6、行政机关组建机构: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7、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如果有授权,则可以作被告;如果没有,被告则是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所属的行政机关8、行政机关被撤销:被告是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一)第三人的涵义 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第三人的确定 1、相对人作第三人:与原告的不同主要在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观态度上的不同。 司法解释规定: “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

    15、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行政主体作第三人:应当为共同被告,而不被起诉的行政主体。 讨论: (1)被越权的行政主体能否为第三人 (2)相互冲突的行为,未被起诉的行政主体能否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中的权利:参诉权、提出诉讼主张权、上诉权和举证权等。 除这些条文外,在有关“当事人”的条文中,还规定了第 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权、阅卷权、申请回避权和辩论权等。行政诉讼中要特别注意第三人权益保护 第三人有无权利主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若其提出的证据和依据足以支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应否采纳?一、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涵义与特征(一)涵义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

    16、行政诉讼主体用来证据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制度内容: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现行规范: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审查性。法院收集的证据不能用来填补具体行政行为在主要证据上的不足,而主要是用审查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是否确凿。诉讼法规定的种类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现场笔录应由公务人员制作,其内容是记载现场的情况,并要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

    17、一)举证责任的涵义与性质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亦指在诉讼结束之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诉讼当事人证明其特定主张的风险义务。) 性质:举证责任是一种法定的非强制性的以诉讼结果为后盾的义务。(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是法院查明行政案件的事实真相,尤其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案件事实真实和法律真实的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并不是一个统一适用的标准,而是根据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的大小等因素具体考

    18、量的多元化证明标准。一般认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一般性标准 (2)优势证明标准接近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中间标准 (3)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接近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 4 ) 合 理 怀 疑 标 准 特 殊 性 标 准(二)举证责任分担(二)举证责任分担 举证责任的分担是由诉讼的性质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能性决定的。提供证据的可能性是指的举证能力。 是实体与程序的两栖问题,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担的规则与民事诉讼没有本质的区别。 1、被告举证责任 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被告应向

    19、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法律依据。2、原告的举证责任 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三)举证期限(三)举证期限举证期限的规定:过了举证的时间使其失去了证据的效力。被告的举证期限: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被告在此期限内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原告的举

    20、证期限:开庭之前,或指定的证据交换日过了举证期限的后果:被告: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未提供证据,法院认定没有证据,在庭审时举证则不予接纳。在二审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原告: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拒不提供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一般不予采纳。四、证据的收集与调取(一)被告收集与补充证据 原则上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在下列情况下,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的,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

    21、提供的(不是对新证据的收集)。 (2)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反驳的理由或者证据的(属于反驳原告的补充证据)。(二)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有以下几点要强调: 1、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2、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被告调查收集证据,不能用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去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主要目的是核实证据,而不是全面调查收集证据。 被告怠于举证时,第三人举证或法院调取证据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

    22、人民法院调取;人 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五、行政诉讼质证、审查与认定(一)质证质证是在法庭主持下,由当事人相互就对方提供的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进行充分质对、辩驳。质证应当遵循的规则: 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质证应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质征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被告缺席庭审的质证问题: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

    23、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二)作证 特殊内容: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三)行政诉讼证据的认定 认证是法院在庭审中对当事人所举证据在充分质证的基础上,就所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并当庭或庭后决定是否作为定案证据的司法活动。 证据排除(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

    24、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严重违反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3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一、起诉的条件(一)一般条件1原告适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二)时间条件一般期限:直接起诉的一般期限是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经复议的一般期限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特殊期限: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不同于行政复议特殊时效)过了时效丧失的胜诉权,而不是诉权关于时效的计算,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

    25、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2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提起诉讼。3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的起诉期限计算有以下情形: (1)有履行法定职责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超过期限仍不作为的,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 (2)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期限规定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可以提起诉讼;在紧急情况下请求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

    26、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上述限制。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计算规定:(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而事后补充告知的,自相对人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2)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相对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相对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三)程序条件起诉要符合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衔接关系的规定,需要复议前置的,复议后才能提起诉讼。自由选择救济手段是一般原则,行政复议前置是例外,需要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现行规定中前置的情形主要有:纳税争议的行政案件、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

    27、案件纳税争议范围: 因征税行为引起的争议,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纳税争议附加的起诉条件规定: 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 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这一规定的合理性所在?侵犯自然资

    28、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争议: 复议法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关于复议前置的问题: 1、复议前置原因 2、复议前置范围确定的标准 3、复议前置的设定权 4、经过复议前置的案件,诉讼审查对象 当事人自由选择复议和诉讼时,应注意出现以下三种特殊情形的处理: 1当事人既起诉又复议的:法律、法规未规定复议前置的,由先受理

    29、的机关管辖。 2当事人在复议期间起诉的: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的:法律、法规未规定复议为前置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规定为复议前置的,撤回复议申请则不能起诉。二、受理受诉法院应7日内立案或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在10日内向上诉,上诉的裁定为终局裁定。受诉法院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

    30、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一)审理前的准备 1组成合议庭;所在案件由合议庭审理 2交换诉状; 3处理管辖异议; 4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 5审查其他内容。(二)庭审程序庭审方式:关于调解:(1) 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2)关于调解的范围问题:自由裁量行为。庭审程序: 开庭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读判决裁定审理期限: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三)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妨害诉讼行为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相同 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及司法拘留。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在1000元以下,拘留的天数应在15日以下。严重妨害行政

    31、诉讼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案件的移送和司法建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政纪或犯罪行为,或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将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移送给有关部门处理。法院行使审判权时,对于与案件有关的但不属于审判权所能解决的问题向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的一种手段。四、二审过程中遗漏问题的处理1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2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应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认为应予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

    32、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的部分发回重审。3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一、撤诉 (一)撤诉的条件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应符合一定条件,法院才能准许:(1)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2)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被告已经改变或决定改变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4)第三人无异议。(二)撤诉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

    33、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缺席判决 1、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三、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不停止执行是原则,下列情形是例外: 1、被告认为可以停止执行的; 2、原告请求,人民法院认为不停止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损害,且不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讨论:这一原则是否合理? 四、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1、财产保全 为保

    34、证执行,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财产加以保护的措施2、先予执行(1)对判决的先予执行:适用行政给付行为(2)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特殊条件下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五、诉讼中止与终结(一)可以导致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有: 原告灭失死亡、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被告行政机关终止,尚未确定承受人等;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二)导致诉讼终结的法定事由包

    35、括: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3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此外,因上述导致诉讼中止的第1、2、3项事由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六、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1、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可以改变被诉行为; 2、被告在诉讼的各种阶段都可以改变; 3、被告改变需要正式作出行为,并应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4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 引起撤诉;如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或原告申请不撤诉,法院仍应继续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七、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是两诉的合并;有下列情形:

    36、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起诉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八、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纠纷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与引起该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可以一并审理。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的合并。这类案件适用条件如下: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 2被诉的行政裁决被定违法的后,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民事纠纷

    37、; 3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关于行政裁决行为: 行政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调解行为不同;行政裁决解决的纠纷有:土地等自然资源权属纠纷、拆迁补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 讨论:行政裁决行为不服是否一定提起行政诉讼?九、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一)行政诉讼法律的适用规则 依据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审判依据,参照规章,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讨论:规章是属于法的范畴?(二)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1、层级冲突适用规则 效力等级: 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地方

    38、政府规章;省级规章高于较大市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有:(1)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2)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3)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等。2、特别冲突适用规则即普通法与特别法的规定不一致时一般优先适用特别法。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3、同级冲突适用规则(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

    39、规章 对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对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2)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同上)(3)国务院部门之间制定的规章 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规定;联合制定的规章规定,优先于其中一个部门单独作出的规定。4、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 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如果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知用新法。5、人际冲突适用规则6、区际冲突适用规则一、行政诉讼类型化 行政诉讼类型,是

    40、诉讼型态格式化,是按照一定标准,对大量繁杂的行政之诉进行总结、归类。行政诉讼中,诉讼类型直接与当事人的起诉条件、法院的审理规则和审判权限以及判决形式等有密切的关系。 类型化是20世纪以来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之一。域外行政诉讼类型 1、按诉讼请求的内容或目的:分为撤销之诉、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 2、依据审判权限的大小:分为完全管辖权之诉、撤销之诉、解释及审查行政决定的意义和合法性之诉。 3、以行政争议的性质与内容为标准:分为抗告之诉、当事人之诉、民众之诉和机关之诉。 4、从被救济权利的性质出发,分为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 类型化的意义: 1、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 2、有利于行政诉权发展 3、有

    41、助于诉讼结构和程序的完善。 各种诉讼类型之划分与承认,还具有避免司法资源不当被滥用以及提供人民有效权利保护,并兼有调整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功能。 二、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 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且全面审查。(一)维持判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注意:维持判决与确认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之区别维持判决的弊端: 1、不符合诉讼制度的本质特性不告不理原则 2、导致了行政诉讼价值观的错位目的不在于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 3、直接使得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救济出现缺失“勉强维持”不利相对人的救济 4、欠缺其存在的必要性公定力使行政行为无需法院维持(二)撤

    42、销判决1撤销判决适用的条件: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存在主观故意、客观显失公正) 关于裁量基准 所谓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裁量空间内,依据立法者意图以及比例原则等的要求并结合执法经验的总结,按照裁量涉及的各种不同事实情节,将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裁量范围加以细化,并设以相对固定的具体判断标准。 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规则化的行政自治制度,存在两个主要问题:正当性与效力。2撤销判决的形式 全部撤销、部分撤销、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撤销后,重新作出行为的限制: (1)人民法院

    43、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因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的,上述规定的限制。(2)如违反规定重新作的行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则可以全部撤销重新作的行为。(三)履行判决 履行判决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被告负有法定职责; 2行政机关有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人民法院在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时,原则上应指明行政机关履行该职责的期限,目的是促使行政机关尽快履行职责。(四)变更判决 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 1变更判决只适用于行政处罚行为。 2变更判决只适用于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行为, 注意: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

    44、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并且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又不适宜作出其他类型的判决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判决形式。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适用于下列情况: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的问题。 3、被诉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4其他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六)确认判决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

    45、决: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伤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情况判决)(二)审查与处理1、审查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审查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准予执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3、审查主体: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4、审查期限:从立案受理至作出是否予以执行的裁定,期限为30日。5、审查后的处理:对于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机构执行。 总结与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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