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oc 4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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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oc 49页 工程 建设 安全 工作 规程 doc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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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架空送电线路部分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基本规定 3 4 材料、设备的存放和保管 5 5 文明施工 8 6 施工用电 10 7 防火防爆 12 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14 9 工地起重和运输 16 10 基础工程 22 11 杆塔工程 30 12 架线工程 39 13 不停电与停电作业 51 14 施工机械及工器具 56 15 其他 6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送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名称表 6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送电工程常用数据 66 条文说明 71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
2、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下达 2002 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定 和修订计划的通知 (国经贸电力2002973 号)的安排修订的。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部分: 第 1 部分:火力发电厂 第 2 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第 3 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 DL 5009 的第 2 部分,是对 DL 5009.2-19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 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的修订。DL 5009.2-1994 颁发九年多来,为确保电力 建设的施工安全、 确保电建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发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己被淘汰, 故在这次修订中做了较大的
3、删改与增加。 本部分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特点, 对安全、 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 DL 5009.2-199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 本部分与 DL 5009.2-1994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强调从技术上、措施上确保施工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失去保护; 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见 5 章) ; 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送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中的架空电力线路部 分的各种安全施工设施; 增加“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工程设计人员” (见 3.0.1 条) ; 增加“爆破施工”的基本规定(见 3.0.14 条) ; 增加“爆破器材库”的规定(见 7.
4、2.2 条、7.2.5 条) ; 增加“自卸车”使用的规定(见 9.1.12 条) ; 删除原标准中人力和机械装卸部分内容(原标准第 85 条、第 88 条、第 93 条) ; 删除原标准中人力绞磨的使用规定(原标准第 360 条的 3、4) ; 增加“基础工程”的部分规定(见 10.11、10.1.2、10.112、 10.113、10.2.19、10.3.3、10.3.16、10.4.5、10.5.7 条) ; 增加 “杆塔工程” 的部分规定 (见 11 1 1、 11 1.7、 11 1 15、 11 1 17、 11 119、111.20、111.21、111.22、11.4.2、11
5、.4.5、11.4.6、11.4.7、11.6.3、 11.6.15、11.6.16 条) ; 增加“架线工程”的部分规定(见 12.1.2, 12.2 条) ; 增加“不停电作业与停电作业”的部分规定(见 13.1.1、13.1.2、13.4.1、 13.4.4、13.4.10 条) ; 增加“施工机械及工器具”的部分规定(见 14.4.12,14.5.6 条) ; 部分条文的词句修改、顺序变更、位置调整及内容归类和增加。 本部分的附录 A 是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的附录 B 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归口。 本部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
6、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志敏、黄山祥、范龙飞、于海波、姚士东、段锋光。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架空电力线路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 健康,应遵守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应采取的措施。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 1 l 0kV500kV 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 35kV63kV 及 750kV 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 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
7、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 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597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eqv ISO4309-1981)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T 8918 钢丝绳(eqv ISO 2408-1985) GB 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eqv ANSI/AWS Z249.1) GB 13308 起重滑车安全规程 DL 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L/ T 875 输电线路施工机具设计、试验基本要求 SDJ 226 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 SDJ 2
8、76 架空电力线外爆压接施工工艺规程 3 基本规定 3.0.1 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必 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部分,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后上岗。工程设计人员应按本部分的有关规定,从设计上为安全施工创造条件。 3.0.2 对从事电工、金属焊接与切割、高处作业、起重、机械操作、爆破(压) 、 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等特种作业施工人员, 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的学习和实际操 作的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0.3 对新入厂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0.4 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9、包括自制工器具之前,必须 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0.5 施工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和做好现场监护工作。已 交底的措施,未经审批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3.0.6 主要受力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 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严禁以小代大,严禁超载使用。 3.0. 7 各种锚桩应按技术要求布设,其规格和埋深应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而确 定。 立锚桩应有防止上拔或滚动的措施, 不得以己组立好或已运行的杆塔作锚桩。 3.0.8 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 有权制止他人违章行为。 3.0.9 对
10、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3.0.10 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3.0.11 进入施工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3.0.12 施工人员必须正确配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3.0.13 遇有雷雨、暴雨、浓雾、沙尘暴、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水上运输、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 3.0.14 遇有雷雨、闪电、大雾、黑夜、严禁爆破施工。 3.0.15 夏季、雨季施工时,应做好防台风、防雨、防泥石流、防暑降温等工作。 3.0.16 在霜冻、雨雪后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和防寒防冻措施。 3.0.17 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配置和使用送电施工安
11、全设施(见附录 A) 。 4 材料、设备的存放和保管 4.0.1 材料、设备应按平面布置的规定存放。露天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不积 水,并应符合装卸、搬运、消防及防洪的要求。 4.0.2 器材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器材堆放整齐稳固;长、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倾倒的措施。 2 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小于 3m。 3 钢筋混凝土电杆堆放的地面平整、坚实,杆段下面设支垫,两侧用木楔掩 牢,堆放高度不超过 3 层。 4 钢管堆放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度不超过 1m。 5 水泥堆放的地面垫平,堆放高度不超过 12 包。 6 线盘放置的地面平整、坚实,滚动方向前后均掩牢。 7 圆木和毛竹堆放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
12、度不超过 2m,并有防止滚落的措 施。 4.0.3 临时设施的设立或建造遵守下列规定: 1 临时设施与建筑物及易燃材料堆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4.0.3-1 的规定。 表 4.0.3-1 临时设施与建筑物及易燃材料堆物的防火间距 m 2 根据存放物品的特性,应采用相应的耐火等级材料建造,并配备适用的消 防器材。 3 结构应紧固、可靠,门窗向外开启。 4 不宜建在电力线下方。如需在 1 l 0kV 及以下电力线下方建造时,应经线 路运行单位同意。屋顶采用耐火材料。建筑物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 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于表 4.0.3-2 的规定。 表 4.0.3-2 临时设施与电力线交叉时最
13、小垂直距离 4.0.4 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遵守下列规定: 1 存放处周围 l0m 内严禁明火,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同间存放。 2 严禁气瓶和瓶阀沾染油脂。 3 严禁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 4 卧放时不宜超过 5 层,两侧应设立桩,立放时应有支架固定。 5 应有瓶帽和两个防振圈。 6 瓶帽应拧紧,气阀应朝向一侧。 7 严禁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8 存放间应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4. 0. 5 乙炔气瓶的存放和保管遵守下列规定: 1 班组的存放量一般不超过 5 瓶;超过 5 瓶但不超过 20 瓶时,应用非燃烧 墙体隔成单独的存放间,并有一面靠外墙。 2 存放间与明火或散
14、发火花点距离不得小于 l 0m。 3 存放间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4 存放间应通风良好,不受阳光直射,远离高温热源,其附近应设有干粉或 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应直立放置,严禁卧放,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6 瓶帽应拧紧,并应有两个防振圈。 7 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易爆物品同间存放。 8 存放间应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4.0.6 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遵守下列规定: 1 容器必须密封。 2 库房空气应流通,并有专人管理。 3 醒目处应设置“有毒有害”标志。 4.0.7 汽油、柴油等挥发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遵守下列规定: 1 应存放
15、在专用库房内,容器必须密封。 2 严禁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 3 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4 醒目处应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5 文明施工 5.1 施工准备阶段 5.1.1 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和要求,并把分包单位 的文明施工纳入发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范围。 5.1.2 现场文明施工责任区应划分明确,职责应落实,并设有明显标志。 5.1.3 现场的材料、机具、砂、石、水泥堆放应整齐、安置有序。 5.1.4 现场的机械、设备完好、整洁,安全操作规程齐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 熟悉机械性能和作业条件。 5.1.5 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应逐步实现标准化和规
16、范化。 5.1 .6 施工临建设施完整,布置合理,环境整洁。办公室、材料站布置整齐,物 资标识清楚,排放有序。 5.1 .7 生活区及食堂的卫生应符合职工健康的有关规定。 5.1.8 施工现场应有应急设施或措施。 5. 2 施工阶段 5. 2.1 施工便道应保持畅通、安全、可靠。 5.2.2 工序安排应紧密、合理。上道工序交给下道工序必须是干净、整洁、符合 上艺要求的工作面。 5.2.3 开挖后的土石方,不得随意堆放,不得影响农田和生态环保。 5.2.4 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设施和文明设施及消防设施严禁乱拆乱动。 5.2.5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胸卡,着装整齐,个人防护用具齐全。现场 无“
17、三违”现象。 5.2.6 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有序,作业点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剩余材料 应堆放整齐、可靠。 5.2.7 遇悬崖险坡应设置安全可靠的临时围栏。 5.2.8 应尽量减少上下交叉作业,如必须进行上下交叉或多人在一处作业时应采 取相应的、有效的防高处落物、防坠落的措施。相互照应,密切配合。 5.2.9 施工人员应有成品和半成品保护意识,严禁乱拆、乱拿、乱涂和乱抹。 5.2.10 塔位点环境整洁,排水畅通,尽量保持原植被。 6 施工用电 6.0.1 工地和材料站的施工用电应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布设,并按当地 供电部门的规定提出用电申请。 6.0.2 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
18、,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严禁私拉乱接。 6.0.3 低压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采用绝缘导线。 2 架设可靠,绝缘良好。 3 架设高度不低于 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 5m。 6.0.4 开关负荷侧的首端处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6.0.5 熔丝的规格应按设备容量选用,且不得用其他金属线代替。 6.0.6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好熔丝、装好保 护罩后方可送电。 6. 0. 7 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的使用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超铭牌使用。 2 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 3 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4 严禁一个开关或
19、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 5 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应使用软橡胶电缆;电缆不得破损、漏电;手 持部位绝缘良好。 6 不得用软橡胶电缆电源线拖拉或移动电动工具。 7 严禁用湿手接触电源开关。 8 工作中断必须切断电源。 6.0.8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设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6.0.9 照明灯的开关必须控制相线;使用螺丝口灯头时,中性线应接在灯头的螺 丝口上。 6.0.10 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6.0.11 危险品仓库的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 7 防火防爆 7.1 工程防火 7.1.1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
20、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器火灾时应 首先切断电源。 7.1.2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处理,严禁焊接与切割。 7.1.3 在林区、牧区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当地的防火规定,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 材。动用明火或进行焊接前,必须经林业、牧业部门批准,划定工作范围,清除 易燃杂物,并设专人监护。7.1.4 在林区、牧区进行爆炸压接时,应先将药包下 方的树干、杂物、干草等易燃物清除干净。 7.1.5 采用暖棚法养护混凝土基础时,火源不得与易燃物接近,并应设专人看管。 72 工程防爆 7.2.1 工地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有关设施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审查,并报 当地县(市)公安部
21、门许可。 7. 2. 2 进入爆破器材库房的人员严禁穿带铁钉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严 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7. 2. 3 库房内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 7. 2. 4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设专人保管。 7. 2. 5 库房内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7.2.6 班组使用的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遵守下列规定: 1 应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同意。 2 必须单独存放在距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并设专人看管。 3 雷管必须装在内壁有防振软垫的专用箱内。 4 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间内不得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5 必须符合本部分第 7.2.2、7.2.3、7.2.4、7.2.5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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