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处方管理办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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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管理办法 兴化市中医院 朱 文内容简介内容简介n处方管理办法共八章63条。n 分别是总则4条(1-4)、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3条(5-7)、处方权获得6条(8-13)、处方开具15条(14-28)、处方调剂14条(29-42)、监督管理11条(43-53)、法律责任6条(54-59)、附则4条(60-63),含盖普通与特殊处方管理内容。n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与废止内容。n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n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05436号)同时废止。(63) 办法出台的背景n原称处方制度,卫生部对处方的管理的内容多次修订
2、,到1982年最后一次修订。n但一直视为管理制度,仅仅规范处方的书写,并在此范畴内进行规范。n2002年,卫生部根据新的形势,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8月正式实施,从管理制度提升成为卫生部的法规性文件。n实施两年来,具有可操作性,对促进合理用药,保护病人利益有好处。但是,存在对形势认识不足,宣传力的问题。n办法试行以来,医疗市场改革形势出现新情况:n制药工业迅速发展n外企大量涌入n医药市场竞争激烈n流通领域开始不规范运作 2006年,两会期间,委员们对“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比较关心,对药品市场混乱,一药多名的现象提出意见,卫生部对此非常重视,召开医学、药学专家会议,提出修改试行
3、办法的考虑,并责成医政司负责此事。 医政司组织专家在2006年34月份对全国11个省市进行了调查,征求修改意见,特别是“通用名”使用及如何操作的问题。经过一年多的工作,终于完成任务,在2007年2月发布,决定于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n1 1、明确了目的:主要针对当前医疗市场混乱、无序竞争,药品质量参差、明确了目的:主要针对当前医疗市场混乱、无序竞争,药品质量参差不齐,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及医疗机构存在不合理用药的情况,提不齐,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及医疗机构存在不合理用药的情况,提出通用名,遵循出通用名,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的原则。n2
4、 2、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提升:从一般的处方制度成为法规性的部长令,在、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提升:从一般的处方制度成为法规性的部长令,在制定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制定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以病人为中心以病人为中心”的原则。的原则。n3 3、补充和完善了试行、补充和完善了试行办法办法中不足和不够的地方,提高了中不足和不够的地方,提高了办法办法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n4 4、药事管理和药事部门工作的要求明显加强,对工作的要求更加明确、药事管理和药事部门工作的要求明显加强,对工作的要求更加明确、具体。药事部门作为医疗工作的四大支持系统之一,应该受到重视和加强。具体。药事部门作为医疗工作的四大支持系统
5、之一,应该受到重视和加强。(执行起来有困难)(执行起来有困难)n5 5、强调医院领导的责任,需要制定本机构实施措施与细则,加强宣传教、强调医院领导的责任,需要制定本机构实施措施与细则,加强宣传教育,认真检查,改进不足。育,认真检查,改进不足。n6 6、突出了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强制性和法规性得到提高、突出了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强制性和法规性得到提高总则总则(1-4)n第1条:明确制定办法的依据与目的。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n第2条:处方概念及办法适用范围
6、。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n (本条较办法(试行)明确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概念与处方的广义内容 )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n第3条:明确了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n 卫生部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n第4条:明确了处方使用的原则:n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
7、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5-7)n第5条:明确处方标准。n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少了“处方编号”)n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n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增了“剂型”)n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n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不要标注“普通”两字)n 2.急诊处
8、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n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n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n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n第6条明确处方书写规则,计12项内容。n 1、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n 2、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n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修改签名)n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
9、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n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目的是规范用药剂量)n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n n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至于一组输液我个人倾向于为一种药品)n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
10、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n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n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n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n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n第7条:规定剂型、剂量单位、数量等书写规则。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n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
11、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n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 (8-13)n第8、9条规定医师处方权的取得条件。n 经注册的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n第11条规定麻醉处
12、方处方权与调剂权的取得条件。 n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n第12、13条规定使用期人员与进修人员处方权的取得条件。n 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n第10条规定医师签名备案制度。n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14
13、-28)n第14条明确开方的凭据。n 医师应当根据,按照、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n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n第17条明确开具处方使用规范药名。n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新活性化合物的和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n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开具处方。 n第15条要求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制定制定。n第16条医疗机构按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12种。n
14、 n第18、19条明确处方有效期限及处方用量。n 即当日有效。通常为7日用量,急诊为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特殊药品按有关规定执行。n第20-22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要求。n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n 和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患者,建立相应的,要求其签署。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 (三)为患者。n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
15、用。第23-25条规定麻、精药品处方用量n 为开具的,每张处方为;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n 为和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n 为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nn第26条规定特管药品与要求。n 对于需要
16、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n第27条规定复诊与随诊要求。n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每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29-42)n第29-31条明确调剂人员资格。n 取得的人员(即)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61条) n n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n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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