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81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华商期末考试-经济法课件复习资料-担保法本.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774856
  • 上传时间:2022-05-25
  • 格式:PPT
  • 页数:81
  • 大小:282.50K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华商期末考试-经济法课件复习资料-担保法本.ppt》由用户(三亚风情)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华商 期末考试 经济法 课件 复习资料 担保法
    资源描述:

    1、担担 保保 法法教学目的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本章的内容,学员应当掌握担保的概通过学习本章的内容,学员应当掌握担保的概念与特征、担保的法律性质及种类、反担保法律念与特征、担保的法律性质及种类、反担保法律制度、保证责任及保证合同的基本内容、抵押合制度、保证责任及保证合同的基本内容、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的效力、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法律同及抵押登记的效力、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法律制度、留置和定金的主要内容、境内机构对外担制度、留置和定金的主要内容、境内机构对外担保法律制度等基本内容。从总体上掌握担保法的保法律制度等基本内容。从总体上掌握担保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实务。基本原理和主要实务。教学难点教学难点:p 保

    2、证人的资格限定保证人的资格限定p 绝押条款的评析绝押条款的评析p 适用留置担保的法定条件适用留置担保的法定条件p 同一债权设有多种担保的实现同一债权设有多种担保的实现 教学重点教学重点 :p 保证担保的规则保证担保的规则p 抵押担保的规则抵押担保的规则p 质押担保的规则质押担保的规则教学内容教学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第三节第三节 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第四节第四节 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第五节第五节 留置担保留置担保 第六节第六节 定金担保定金担保 第七节第七节 担保合同无效认定与处理担保合同无效认定与处理第一节、担保法概述第一节、担保法概述 本节主要学习

    3、了解以下六大问题: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六大问题:p一是担保的概念一是担保的概念p二是担保的种类二是担保的种类p三反担保三反担保p四是担保法律关系四是担保法律关系p五是担保合同的形式五是担保合同的形式一、担保的概念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一种财产法律制度,其基本内容是在涉担保是一种财产法律制度,其基本内容是在涉及财产权利关系的经济活动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及财产权利关系的经济活动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保证或者财物作为履行合同的信用帮助提供一定的保证或者财物作为履行合同的信用帮助和金钱帮助,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和金钱帮助,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

    4、,债权人能够使用行合同,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能够使用债务人提供的信用帮助履行合同,或利用金钱帮助债务人提供的信用帮助履行合同,或利用金钱帮助补偿自己在合同中的损失。补偿自己在合同中的损失。二、担保的种类二、担保的种类(一)法定担保种类(一)法定担保种类 我国我国担保法担保法规定,法定担保种类主要有规定,法定担保种类主要有五种: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其中保证其中保证属于人的担保,也即信用担保,后四种属于物的担属于人的担保,也即信用担保,后四种属于物的担保,也就是财产担保。被担保人对担保物或可转让保,也就是财产担保。被担保人对担保物或可转让的权利

    5、称为担保物权。的权利称为担保物权。(二)适应银行贷款的担保种类(二)适应银行贷款的担保种类 在五种法定担保种类中,在五种法定担保种类中,只有保证、抵押、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适用银行贷款担保。质押三种担保适用银行贷款担保。从而也就构成了从而也就构成了三种银行担保贷款,即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三种银行担保贷款,即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贷款。 三、反担保三、反担保(一一)(一)反担保的概念与性质(一)反担保的概念与性质1 1、反担保的概念反担保的概念 反担保是指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为降低风险,要求被担保人向自己提供反担保是指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为降低风险,要求被担保人向自己提供一个担保

    6、人(此处反担保人可由被担保人担任),(以下称反担保人),一旦一个担保人(此处反担保人可由被担保人担任),(以下称反担保人),一旦需要自己履行担保义务时,就可由反担保人弥补自己履行担保义务所致的损失,需要自己履行担保义务时,就可由反担保人弥补自己履行担保义务所致的损失,转移可能遇到的担保风险。转移可能遇到的担保风险。2 2、反担保的法律性质反担保的法律性质 (1 1)反担保是在担保基础上)反担保是在担保基础上新设立的担保新设立的担保,体现了债的关系进一步的复,体现了债的关系进一步的复杂性。杂性。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第第2 2条规定,反担保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条规定,反担保可以是债务人,

    7、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留置和定金不适用于反担保。留置和定金不适用于反担保。(2 2)反担保与原始担保的履行顺序有严格的)反担保与原始担保的履行顺序有严格的先后之分先后之分,反担保的兑现是在主,反担保的兑现是在主债不能得到履行或不能得到完全履行时,原始担保兑现后,反担保才开始补偿债不能得到履行或不能得到完全履行时,原始担保兑现后,反担保才开始补偿原始担保的支出。因此,原始担保人不能在自己履行担保义务之前就要反担保原始担保

    8、的支出。因此,原始担保人不能在自己履行担保义务之前就要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义务,也不得要求反担保人与自己同时履行担保。人履行反担保义务,也不得要求反担保人与自己同时履行担保。 (3 3)反担保与主债之间没有财产联系,反担保反担保与主债之间没有财产联系,反担保合同不是反担保人与主债的债权人之间签订的,而合同不是反担保人与主债的债权人之间签订的,而是的以担保人与原始担保人之间签订的。是的以担保人与原始担保人之间签订的。反担保合反担保合同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只在反担保人与原始担保同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只在反担保人与原始担保人之间存在,因此,如果原始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人之间存在,因此,如果原始担保人不履

    9、行担保义务时,主债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反担保人补偿自己合务时,主债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反担保人补偿自己合同的损失,反担保人也没有义务代替担保人向主债同的损失,反担保人也没有义务代替担保人向主债债权人履行主债债务或者赔偿主债损失。债权人履行主债债务或者赔偿主债损失。 (4 4)担保人在履行了担保义务后,有权请求)担保人在履行了担保义务后,有权请求反担保人补偿自己的担保支出,反担保人补偿自己的担保支出,在得到补偿后,须在得到补偿后,须将对被担保人的追索权转交给反担保人,将对被担保人的追索权转交给反担保人,追索的财追索的财产权利为反担保人为补偿担保人的支出所付出的全产权利为反担保人为补偿担保人的支出所付出的

    10、全部费用。部费用。四、担保法律关系四、担保法律关系(一一) (一)主债关系与担保法律关系(一)主债关系与担保法律关系 由于担保法律关系的发生是为了债的关系运转的由于担保法律关系的发生是为了债的关系运转的安全,担保法律关系具有从属的特点,所以,学理上安全,担保法律关系具有从属的特点,所以,学理上有时又称债的关系为主债关系。而担保法律关系也具有时又称债的关系为主债关系。而担保法律关系也具有债的关系的性质,为了二者不相混淆,我们称有债的关系的性质,为了二者不相混淆,我们称前者前者为主债关系,后者为从债关系。为主债关系,后者为从债关系。在主债关系中,债权在主债关系中,债权人为主债权人,债务人为主债务人

    11、。人为主债权人,债务人为主债务人。 四、担保法律关系四、担保法律关系(二二)(二)担保法律关系的构成(二)担保法律关系的构成1、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1 1)担保人担保人。即向债权人作出担保的人。即向债权人作出担保的人。(2 2)被担保人被担保人。即接受担保的人。被担保人就是债权人。担保人只能向债权。即接受担保的人。被担保人就是债权人。担保人只能向债权人作担保,因此,被担保人不可能同债权人分离。其中,接受抵押的一方为人作担保,因此,被担保人不可能同债权人分离。其中,接受抵押的一方为抵押权人。接受质押的一方为质权人。抵押权人。接受质押的一方为质权人。2 2、担保法律关系的内容担保

    12、法律关系的内容。 被担保人的权利,是在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有权从担保人被担保人的权利,是在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有权从担保人那里获得那里获得清偿清偿。被担保人承担义务的情况是不多的,比如,被担保人是质权。被担保人承担义务的情况是不多的,比如,被担保人是质权人、留置权人时,应当承担人、留置权人时,应当承担妥善保管妥善保管质物或留置物的义务。质物或留置物的义务。 担保的义务,是在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保证主债权得以清担保的义务,是在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保证主债权得以清偿。但是,在担保人是以物或权利向被担保人担保时,担保人承担的往往不偿。但是,在担保人是以

    13、物或权利向被担保人担保时,担保人承担的往往不是义务,而是是义务,而是责任责任。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与主债务人履行的义务是不尽相同的,。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与主债务人履行的义务是不尽相同的,它们的区别表现在:它们的区别表现在:期限不同,范围及方式也不相同期限不同,范围及方式也不相同。3 3、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客体有物、权利以及行为。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客体有物、权利以及行为。五、担保合同的形式五、担保合同的形式 (一)书面担保合同(一)书面担保合同(二)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二)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三)担保人栏内签字或盖章(三)担保人栏内签字或盖章(四)保函(四)

    14、保函 保函是指保证人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决定向与该申请保函是指保证人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决定向与该申请人交易的受益人保证无条件地支付一定的金额给受益人的书人交易的受益人保证无条件地支付一定的金额给受益人的书面凭证。银行就比较广泛地使用这种形式。如在出口经济活面凭证。银行就比较广泛地使用这种形式。如在出口经济活动中广泛使用投标保函;履约保函;还款保函。而在进口活动中广泛使用投标保函;履约保函;还款保函。而在进口活动中则广泛使用补偿贸易进口银行保函;成套设备进口银行动中则广泛使用补偿贸易进口银行保函;成套设备进口银行保函;加工装配业务进口保函保函;加工装配业务进口保函 第二节、保证担保第二节、保证

    15、担保 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七大问题: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七大问题:p一是保证的概念与特点p二是保证人p三是保证合同p四是保证的方式p五是保证的范围p六是保证期间p七是关于让后担保p八是主债关系变化后的保证责任分配一、保证的概念与特点一、保证的概念与特点(一一) (一)保证的概念(一)保证的概念我国的我国的担保法担保法第第6 6第规定,第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此的债务是主债关系中的约定的债务,在此的债务是

    16、主债关系中的约定的债务,不包括新不包括新产生的债务;产生的债务;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指财产赔偿责任,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指财产赔偿责任,一般一般不包括非财产关系责任。不包括非财产关系责任。一、保证的概念与特点一、保证的概念与特点(二二)(二)保证担保的特点(二)保证担保的特点第一,保证是一种信用担保保证是一种信用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是以特定的财产或可转让的权利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惟有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作担保。第二,保证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债务人以自己的信用为自己担保,保证必须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为一方当事人担保。第三,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即在

    17、保证合同法律关系中,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却要承担清偿义务。而主合同债权人对保证人则享有权利而不负任何给付义务。第四,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即保证人只要向债权人作出同意为债务人担保的意思表示,保证合同即告成立。 第五、保证是一种独立的从合同或主合同中相对立独立的条款保证是一种独立的从合同或主合同中相对立独立的条款。主合同有效,则从合同必然有效;主合同无效,除了事先有特别约定之外,从合同自然也会无效。 一、保证的概念与特点一、保证的概念与特点(三三)第六、保证合同的实施须在主合同实施之后保证合同的实施须在主合同实施之后。只有在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保

    18、证合同才开始兑现。第七、保证人享有代位请求权保证人享有代位请求权。保证人履行保证合同后,结束了主债的债权债务关系,取得主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履约请求权,即民法上的代位请求权,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形成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第八、保证担保的义务较其他担保形式的义务宽泛保证担保的义务较其他担保形式的义务宽泛。保证保证人的保证义务至少有两个:一是代为履行主债的义务;二是当被保一是代为履行主债的义务;二是当被保证人不能履行主债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人为向债权人赔偿证人不能履行主债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人为向债权人赔偿的义务。的义务。而其他的担保种类中,担保人的义务只是赔偿主债权人的损失而已,不包括代

    19、为履行主债务。这就表明保证这种担保形式的义务范围较其担保种类广,保证人的责任也较重。二、保证人二、保证人(一一)(一)关于保证人的资格(一)关于保证人的资格 1、保证人资格的形式要件保证人资格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一定的民事行为有效必须具备程序上的条件。保证法律关系中,保证人的资格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三种。(1)公民担任保证人的资格须年满18周岁,并且神志正常,能独立判断是非的公民。(2)法人担任保证人的资格须是经合法登记成立的法人,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或者已被注销法人资格的,不得担保保证人。(3)非法人担任保证人时须是经非法人组织的身份所作保证,而不是该组

    20、织的成员以个人的名义所作的保证。二、保证人二、保证人(二二) 2、保证人资格的实质要件保证人资格的实质要件。担保法担保法第第7条规定,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1)公民担任保证人,其保证的范围和金额须和其支出能力和实际技术能)公民担任保证人,其保证的范围和金额须和其支出能力和实际技术能力相适应。公司担任涉及力相适应。公司担任涉及较大金额的保证人的,须要向主债权人提供其资产能较大金额的保证人的,须要向主债权人提供其资产能力的证明力的证明,并且要有较好的信用(记录)。,并且要有较好的信用(

    21、记录)。 (2)法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金额须和保证人的经营范围和净资产)法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金额须和保证人的经营范围和净资产余额相适应,保证涉及的主债的权利义务关系须与保证人的业务有关或者能够余额相适应,保证涉及的主债的权利义务关系须与保证人的业务有关或者能够涉及。保证的金额一般涉及。保证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余额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余额的40%。(我国的(我国的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6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总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所以公司自我担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所以

    22、公司自我担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价值的的价值的40%,使保证人的资金能力能够胜任担保支出的需要。,使保证人的资金能力能够胜任担保支出的需要。 (3)非法人担任保证人,除了其保证的范围和金额须与其经营及范围及资)非法人担任保证人,除了其保证的范围和金额须与其经营及范围及资金余额相适应外,金余额相适应外,还须明确,作出保证决定的非法人组织成员必须是具有完全还须明确,作出保证决定的非法人组织成员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该组织的其他合伙成员承担担保的连带责任。民事行为能力者,该组织的其他合伙成员承担担保的连带责任。二、保证人二、保证人(三三)(二)关于保证人资格的限制(二)关于保证人资格的限制担保

    23、法就不具备保证人资格的情况作了规定:担保法就不具备保证人资格的情况作了规定:1、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根据主要在于其没有承担保证事项的财政能力,因为党政机关没有自己的经营收入,其经费由国家拨付,只能用于机关运作需要,不能用于商业活动。不过,当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给我国的贷款需要担保,而没有商业机构能够担保的,地方政府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担任保证人。如果将来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由

    24、地方财政安排。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保证人。二、保证人二、保证人(四四)3、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有些法人规模比较大,需要设置分支机构,并且这些分支机构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经法人的书面授权,该分支机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例如商业银行的分支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担任保证人,但是,在最终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仍然要法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25、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如果分支机构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承担保证责任时,须由法人承担此责任。担保法第29条为此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对外活动,包括订立保证合同。如果保证的金额超过人授权范围,则导致保证合同的无效,或者超过授权金额部分的保证无效。担保法解释第14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

    26、作的保证担保活动,如果各种手续齐全,保证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过错的,该保证合同就是有效的,届时保证责任须由该分支机构承担,如果其没有足够的财力,就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二、保证人二、保证人(五五)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认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5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29条的规定处理。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

    27、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二、保证人二、保证人(六六)(三)关于共同保证(三)关于共同保证1、共同保证人的概念共同保证人的概念。共同保证人是指在保证合同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一个被保证人担保,以增强担保的效力。共同保证人按保证人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分为约定份额共同保证人和连带责任共同保证人两种。2、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

    28、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务实现的义务。3、连带责任共同保证人的追索权连带责任共同保证人的追索权。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这就是共同保证人的追索权。三、保证合同三、保证合同(一)保证合同的概念(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保证合同的概念保证合同的概念。保证合同是指主债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作为主债履行的担保,由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订立的协议。(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1、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即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保证人为二个及二个以上的,须单独列行

    29、分别标明,各保证人同时参与签订保证合同。2、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4、保证方式保证方式5、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间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不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即算自动放弃担保,保证人免除所有的保证责任。 7、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

    30、其他事项8、修订条款修订条款 四、保证的方式四、保证的方式(一一) (一)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一)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 (1)一般保证合同的概念)一般保证合同的概念。担保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一般保证行为的法律后果)一般保证行为的法律后果。担保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承担责任的程序是,债权人首先请求债务人履行主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

    31、提起诉讼或者按约定进行仲裁,等待判决或裁决后,债务人不执行生效的判决或裁决的,在债权人请求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四、保证的方式四、保证的方式(二二)(3)一般保证的例外)一般保证的例外。担保法担保法第第1717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第保证人不得行使第1717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1 1债务人住所变更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住所变,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住所变更主要指债务人与债的标的的空间距离增大,债权人鞭长莫及,难以监督

    32、及请更主要指债务人与债的标的的空间距离增大,债权人鞭长莫及,难以监督及请求债务人履约,这与原来订立合同的条件大为不同,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求债务人履约,这与原来订立合同的条件大为不同,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将债务人的住所变更的情况作为保证合同实施条件的成熟。将债务人的住所变更的情况作为保证合同实施条件的成熟。 2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此处的执行程序是指此处的执行程序是指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不履行主债,胜诉后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不履行主债,胜诉后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3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担

    33、保法担保法第第1717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的。债权人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的。债权人认为担保法关于主合同的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认为担保法关于主合同的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对债权人行使保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对债权人行使保证权很不利,证权很不利,可要求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或在其他书面文件中表示放弃这个可要求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或在其他书面文件中表示放弃这个权利,以此作为主合同生效的条件。权利,以此作为主合同生效的条件。4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

    34、权人提供了债权人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权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内免除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内免除保证责任。四、保证的方式四、保证的方式(三三)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1 1)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担保法担保法第第1818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

    35、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带责任保证。” ” 连带保证责任的立即履行债务是与一般保证合连带保证责任的立即履行债务是与一般保证合同等待履行债务最大的区别。同等待履行债务最大的区别。(2 2)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指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约定)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指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约定主债务标的,并由保证人承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自己主债务标的,并由保证人承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自己有代为履行债务责任的合同。有代为履行债务责任的合同。(3 3)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后果。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后果。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

    36、的,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对是否。即债权人对是否行使连带责任保证权有选择权。行使连带责任保证权有选择权。 在保证贷款中选择连带保证,贷款人可向任何一个保证人或在保证贷款中选择连带保证,贷款人可向任何一个保证人或所有的保证人请求偿付贷款,如果请求不果,可提请诉讼保护,所有的保证人请求偿付贷款,如果请求不果,可提请诉讼保护,但无论有多少个保证人,债权人只能提起一个诉讼,法院对该合但无论有多少个保证人,债权人只能提起一个诉讼,法院对该合同争议只受

    37、理此一次。同争议只受理此一次。四、保证的方式四、保证的方式(四四)3、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对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对债权人的履行债务的请求可予以拒绝,这就是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债权人的履行债务的请求可予以拒绝,这就是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任

    38、保证,只要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一般保证合同必须在合同中另外,一般保证合同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本合同为注明本合同为“一般一般”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或在合,或在合同中注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等。对保证方式同中注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等。对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均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定不明确的均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还对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三个例外作了规定:担保法还对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三个例外作了规定: 第一,第一,因债务人住所的变更因债务人住所的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

    39、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第二,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第三,保证人第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比较点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的认定 明确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推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保证人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得行使的情形:(1)债务人

    40、住所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 无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1)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3)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

    41、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与一般保证相同 比较点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免除 (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债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责任相应免除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计算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主债

    42、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法律要求债权人先申请法院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如果债务人的财产满足了债权人的债权,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相应免除。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债权人可以不先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直接申请法院向保证人“下手”, 四、保证的方式四、保证的方式(五五)(二)按份保证与连带按份保证(二)按份保证与连带按份保证 1、按份保证按份保证,指每个保证人对借款人约定比例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对每个保证人只能按保证合同约定的担

    43、保份额而请求偿付。债权人可针对每个保证人各提起一次诉讼。2、连带按份保证连带按份保证,是指一个保证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各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保证份额比例,但是对外须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对任何一个保证人或所有的保证人请求偿付,并提出相应的诉讼,作为债权人的贷款方选择的余地较大,因此,连带按份保证在融资活动中采用较多。 (三)限额保证与非限额保证(三)限额保证与非限额保证1、限额保证限额保证 限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只对约定数额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超过限额的部分无论何种原因都不承担责任。2、非限额保证非限额保证 非限额保证是指保证人不但要对主合同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且要承担因违约对债

    44、权人的额外补偿或赔偿的责任。五、保证的范围五、保证的范围(一)保证的法定(一)保证的法定范围 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二)保证范围的约定(二)保证范围的约定 保证责任范围可以约定。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对保证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的范围必须等于或大于法定的范围,否则债权人利益就会受损。 担保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六、保证期间(一)六、保证期间(一)(一)保证期间的概念(一)保证期间的概念(二)法定保证期间(二)法定保证期间(三)约定保证期间(

    45、三)约定保证期间(四)关于保证期间的认定和处理(四)关于保证期间的认定和处理 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到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3、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六、保证期间(二)六、保证期间(二)4、一般保证合同中未规定保证期间的处理。、一般保证合同中未规定保证期间的处理。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46、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未规定保证期间的处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未规定保证期间的处理。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续发生的债权保证中有关保证期间问题的处理。、连续发生的债权保证中有关保证期间问题的处理。担保法第27条规定,保证人依照本法第14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的,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有关保证期间问题的处理。、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有关保证期

    47、间问题的处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六、保证期间(三)六、保证期间(三)(五)保证期间的法律后果(五)保证期间的法律后果1 1、放弃担保权放弃担保权 担保法第25条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担保法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而给予6个月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2 2、中断保证期间计算中断保证期间计算 债权人已就主债权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

    48、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即在主债诉讼或仲裁期间,不计算保证期间,债权人可在进行完诉讼或仲裁活动后,再决定是否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义务。3 3、免除保证人责任免除保证人责任 债权人不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保证权,丧失了请求法律强制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权利,保证人有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所作的保证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七、关于让后担保七、关于让后担保 (一一)(一)让后担保的主要内容(一)让后担保的主要内容 担保法担保法第第2828条规定,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

    49、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任。担保法这条规定表明担保法这条规定表明保证担保处在物的担保后面保证担保处在物的担保后面,物保优先的原则,主债的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时,须优先物保优先的原则,主债的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时,须优先将担保物变卖获取赔偿,只有在担保物变卖后不足补偿将担保物变卖获取赔偿,只有在担保物变卖后不足补偿损失的,才能向保证人追索。如果债权人贪图省事,不损失的,才能向保证人追索。如果债权人贪图省事,不想变卖担保物,而直接要求保证人赔偿损失的,保证人想变卖担保物,而直接要求保证人赔偿损失的,保证人有权拒绝。有权拒绝。 七、关于让后担保七、关于让后担保 (二二)(二)让后担保的法律后果(二)让后担保的法律

    50、后果担保法担保法第第2828条第二款规定,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即债权人放弃担保物,即债权人放弃担保物,也须放弃与担保物价值相等的保证权,如果担保物的价值等同于也须放弃与担保物价值相等的保证权,如果担保物的价值等同于主债时,实际上也就免除了保证人所有的担保责任。主债时,实际上也就免除了保证人所有的担保责任。担保法解担保法解释释第第242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权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华商期末考试-经济法课件复习资料-担保法本.ppt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2774856.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