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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劳动法讲座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774833
  • 上传时间:2022-05-25
  • 格式:PPT
  • 页数: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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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劳动法 讲座 课件
    资源描述:

    1、 学习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主讲:主讲: 律师律师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 客观的讲,劳资关系存在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我们国家提倡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深刻的意义。如何构建?如何构建? 我个人的意见是“从心所欲不逾矩”是最高境界的和谐。 因此,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首先必须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一、 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1、立法背景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事实上确立

    2、了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情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不断出现,如灵活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这些新的劳动关系需要通过制定新的法律确定雇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另外,在实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等,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2、立法宗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因此,有

    3、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向劳动者倾斜。 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双保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还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过分保

    4、护劳动者,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误导境内外投资者,中国的法律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甚至伤害投资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得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

    5、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二、常见问题及其处理对策1 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2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方面问题3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主要就下列方面的内容进行约定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签订的协议。1 1 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为什么要签订劳动

    6、合同? 对于劳动者来说:当纠纷发生的时候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以及应该获得的报酬。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一年内一年内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只要劳动者不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使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用人需要也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高额的经济补偿。而劳动者却可以随时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若不签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影响? 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不仅要签订,还要在录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不仅要签订,还要在录用之日起三个月内签订有

    7、效的书面合同。用之日起三个月内签订有效的书面合同。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是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 审查内容:审查内容:主要是了解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尚未解除或者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除了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外,一般的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得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8、连带赔偿责任。 如何审查:如何审查: 要求劳动者提供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同时让劳动者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如出现因此带来的连带赔偿责任和单位无关。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1) 资格审查 2)合同内容全面,形式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必须要有,一般情况下,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都会有这些内容。 另外还要加上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方面的约定和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方面的约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约定竞业限制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

    9、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合同内容不全面有哪些后果?合同内容不全面有哪些后果?1、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2、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哪些为无哪些为无效合同?效合同?(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

    10、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第一、必须是书面书面形式;形式合法,主要注意两个方面:形式合法,主要注意两个方面: 第二,签字盖章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各执一份。其他延伸:其他延伸: 用人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如违反则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以每人500-2000元的标准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试用期 试用期是

    11、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期限。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不得超过六个月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了保障。试用期概念:试用期概念:试用期时间:试用期时间:试用期意义:试用期意

    12、义:用人单位注意事项:用人单位注意事项: (1)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 (3)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管试用期之后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 (5)试岗、适应期、实习期等都按照试用期对待。 4) 充分利用规章制度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它的作用是规范企业所有员工的行为

    13、,维护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它体现的是企业所有者、管理者的意志。管理者的意志由谁来制约?管理者的意志由谁来制约?由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来制约。 规章制度的前提要合法合法,如果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就是无效的。 规章制度被一个企业的大多数职工认同了,那么就是合理的,如果大多数人认为不合理,那么这个规定就有问题了。在实施规章制度前,还应当有一个必须的程序,那就是“告知”。2 2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方面问题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方面问题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地点,用约定的方式,按质、按量全部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既不能只履

    14、行部分义务而将其他义务置之不顾,也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更不得任意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还需要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理解和配合,相互协作履行。 这一方面要求劳动者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主人翁的姿态关心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发展,理解用人单位的困难,为本单位发展献策出力; 另一方面,也要求用人单位爱护劳动者,体谅劳动者的实际困难和需要。 (2)当事人双方应互相关心,通过生产经营管理和民主管理,互相督促,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3)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遇到问题时,双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力给予对方帮助,协助对方尽快解决问题; (4)劳动者违纪,用人单位

    15、应依法进行教育,帮助劳动者改正;用人单位违约,劳动者要及时发现问题,尽快协助纠正,并设法防止和减少损失;具体而言,劳动合同的协作履行要求双方应当做到:具体而言,劳动合同的协作履行要求双方应当做到: (1)当事人双方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劳动纪律的规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并为对方履行义务创造条件; (5)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都应从大局出发,根据本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协商解决,从而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关于劳动报酬及其支付关于劳动报酬及其支付 劳动者的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的应得货币回报劳动者的报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两大部分组成计时工

    16、资+计件工资依国家政策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之外的费用,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种: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种: (1)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时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 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2日支付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报酬,

    17、但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这一约定,拖延不予支付的,则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对于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用人单位,超过十五日给劳动者结算工资报酬,则也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每月1000元,但用人单位却只支付给劳动者950元,则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是违法的。 (2)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足额支付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支付在试用期间试用期间的劳动

    18、者工资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支付工资的,也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4)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没有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的,则属于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依照要求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处罚:用人单位未依照要求支付劳

    19、动者报酬的处罚: (1)用人单位没有按要求支付的,责令限期支付 (2)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3)恶意欠薪罪的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保险费用问题劳动保险费用问题 对职工而言社会保险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 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是各承担50%,那是按照个人全年平均工资计算的“五险”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 养老保

    20、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 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 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 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不同行业有所差别)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有些单位,特别是农民工比重很大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不要求有些单位,特别是农民工比重很大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不要求办理各种保险,对于这种情况,怎么办?办理各种保险,对于这种情况,怎么办? 第一,不办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内容之一; 第二,如果劳动者坚持,可以要求劳动者出具书面申请意见,其

    21、目的是防止劳动者出反尔,如果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时,用人单位不至于太被动。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生产问题 人命关天,死不起也伤不起。 对于安全事故,不仅有经济责任,还有行政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 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因此,对于安全生产问题,用人单位必须也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劳动者违法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劳动者违法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赔偿

    22、范围: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3 3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解除的一般程序解除的一般程序 可以明确的是,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和终止的,除合同到期这种情形外,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可以单方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单方提出),可以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还有经济性裁员、违法解除等。 解除和终止合同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

    23、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

    24、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可得出以下两点: 2、本条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即使劳动者具备了本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 1、本条禁止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职第四十一条:经济型裁员用人单位不予经济补偿的情形用人单位不予经济补偿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主动提出即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出解

    25、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30天、3天提前期)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出现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固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约定条件续订但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情形,也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

    26、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时间和逾期支付的后果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时间和逾期支付的后果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高于平均三倍的,按三倍支付,补偿最高年限为12年。 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时。计算标准:计算标准:计算基数:计算基数:封顶问题:封顶问题:支付时间:支付时间: 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逾期支付的后果:逾期支付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及其后颁布实施的实施细则,完善了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对用人单位来讲,基本没有什么空子可钻,要想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只有严格依法办事,别无他途!总总 结结 学习法律学习法律构建构建和谐和谐主讲: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主讲: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 律师律师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C座座1301室室电话:电话:0551-3512289、351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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