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与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doc 1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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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儿所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作者:区教育局 阅读: 6 发布日期:2011-01-24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 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 本规范。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 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 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 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 个班至 12 个班。 中型:6 个班至 9 个班。
2、小型:5 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 5 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 人,托 儿大班 2125 人。 2.幼儿园:小班 2025 人,中班 2630 人,大 班 3135 人。 第四条第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 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 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 地 选 择 第五条第五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 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 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 也可
3、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 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第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 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 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 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 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 总 平 面 设 计 第七条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 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 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 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儿生理、心理特点 的环境空间
4、。 第八条第八条 总用地面积应该按照国家现实有关规定 执行。 第九条第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 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 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60 平方米。各游戏场地之间宜 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 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 M 18020(N-1) 注:1.180、20、1 为常数,N 为班数(乳儿班不 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 30m 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 0.3m 的戏 水池等。 第十条第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 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5、。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 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 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三章第三章 建建 筑筑 设设 计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 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 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 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 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 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
6、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 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 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 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园厨房、消毒室、烧水间、 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 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或半地 下室。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十六 的规定。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 m) 房房 间间 名名 称称 净净 高高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2.80 音体活动
7、室 3.6 注: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 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 2.20m。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 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 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 于 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 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 小于表十九的规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 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 50dB,间隔墙及楼 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 Rm 不应小于 40dB, 楼板的计权 标准化撞击压级 L ,W
8、不应大于 75dB. 窗地面积比窗地面积比 房房 间间 名名 称称 净净 高高 间体活动室、乳儿室 1/5 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1/6 其它房间 1/8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 比值不宜大于 2.5。 第二节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二 十一的规定。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平方米 规模 房间名称 大型 中型 小型 备注 活动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 寝 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 卫生间 15 15 15 指每班面积 衣帽贮藏室 9 9 9 指每班面积 音体活动室 150 120 90 指全园共用面积 注:1.全日
9、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 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 80%计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幼儿园集中设置洗 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 2 平方米。寄宿 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 的大小确定。 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适当增设某些专 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 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 过 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 不应遮挡低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
10、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 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 盥洗池的高度为 0.500.55m, 宽度为 0.40 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 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 1.2m 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而位的平面尺 寸为 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 0.160.18m, 坐式便器高度为 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 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 室。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 于表二十五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
11、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 表二十五表二十五 污水池 大便器或沟槽 (个或位) 小便槽 (位) 盥洗台 (水龙头、 个) 淋 浴 (位) (个) 1 4 4 68 2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 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 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 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三节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 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二十八的规 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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