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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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 单位 安全生产 主体 责任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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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
2、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
3、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4、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的所有从业人员、覆盖管理和操作所有工作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
5、产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定期进行监督考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对管理岗位逐岗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操作岗位可以建立统一的操作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第十条 安全总监应当为专职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
6、产管理职责;(二)督促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三)指导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总监不替代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绩效考核、信用评级、投融资、评先推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减少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频次的重要参考。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单位
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二)安全生产投入制度;(三)安全设备设施管理、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七)重大危险源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八)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九)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十)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十一)相关方管理制度;(十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三)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制度;(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8、结合本单位生产工艺流程、技术设备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等情况,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当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全部作业活动,并明确安全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真实、有效,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频次、学时、内容要求。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9、训档案保存下列材料:(一)由培训人员和受训员工签名、书写的安全生产三级教育记录及考试试卷;(二)载有教育和培训内容的材料或者影像资料;(三)教育和培训的签到表及学时记录;(四)受训员工考核成绩名册。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本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推进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对影响和制
10、约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技术问题开展科研攻关,鼓励员工进行技术革新,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并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安全设备目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备设施、建(构)筑物、车辆、生产环境等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和更新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如实记录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一)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开展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公告、
11、防控等工作;(二)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三)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四)建立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向所在区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五)采取消除、替代、运用技术手段、隔离危险源、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措施,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六)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分厂(车间)、工段(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七)根据安全风险状况变化,对安全风险实施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
12、措施;(八)落实安全风险公告规定,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对从业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管控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九)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公告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事故报告方式等内容;(十)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地,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一)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包括主要负责人的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及范围,开展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整改、验收等各环节工作;(二)根据国家、本市及相关行业规定,编
13、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事故隐患排查事项、排查标准和责任人等内容,并根据安全风险等级确定排查周期;(三)组织隐患排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如实记录排查时间、隐患内容、具体位置、隐患排查人、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限、资金保障、整改验收等内容;(四)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设置警戒标识,采取应急措施,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按期完成整改,确保隐患消除;(五)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记录、汇总和分析,按照行业分类,如实、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一)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二)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测监控,及时消除隐患;(三)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六)按规定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动火、吊装、建筑物拆除、高空悬挂、土方开挖、管线疏浚、有限空间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行危险作业内部审批制度,确认现场作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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