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doc 49页).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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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doc 49页 人民 防空 工程 普通 地下室 安全 使用 管理 规范 doc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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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安全使用管理规范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定稿)(定稿) 2014/06/272014/06/27 编制说明编制说明 为加强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2004 年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北京市人 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52 号);2006 年,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防局、市安全监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 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京民防发200616 号)。经 过几年的运行,针对地下空间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11 年市人民政 府印发了关于修改的 决定,对原 152 号令进行了修改。为
2、进一步规范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使所有权人、管理人明晰地下空间不同使用用途应具备的条件,我们参考借鉴 了其他省市地方法规、规章以及行之有效的做法,起草修订了北京市人民防 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使其内容更加完整和具有操作性。 目录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术语含义 . 1.3 适用范围 . 2 责任 2.1 所有权人 . 2.2 管理人 3 基本条件 3.1 人员数量 . 3.2 基本要求 . 3.3 安全出入口 . 3.4 通风 3.5 排烟 3.6 环境卫生 . 3.7 消防 3.8 防汛 4 管理制度 4.1 岗位责任 . 4.2 监督检查 . 4.3 隐患报
3、告 . 4.4 应急预案 . 4.5 证照管理 . 5 许可与备案 5.1 使用许可 . 5.2 使用备案 . 6 安全用电 7 使用用途 7.1 居住 7.2 商市场 7.3 餐饮 7.4 娱乐 7.5 办公 7.6 体育 7.7 车库 7.8 仓储 8 装饰装修与改造 9 信息化 9.1 信息收集 . 9.2 系统建设 . 10 禁止 . 10.1 人员居住 10.2 使用设施 10.3 使用用途 11 附则 . 附件 1 :法律责任 . 附件 2 :消防摘要 . 3 附件 3 :防汛摘要 . 1 总则总则 1.1 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
4、和普通 地下室合理开发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2 术语含义 1.2.1 地下空间 本规范中地下空间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1.2.2 人民防空工程 指为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 及人员、物资掩蔽等需要而修建的防护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 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
5、的地下 室。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1.2.3 普通地下室 指结合地面房屋建筑修建,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2 的非人防工程地下室。 1.2.4 所有权人 指对地下空间拥有产权的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 1.2.5 管理人 指受所有权人委托,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 以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使用单位。 1.2.6 TT 接地方式 指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直接接地。 1.2.7 TN-C 接地方式 指用工作零线兼作接地保护线的三相四线制接地方式。 1.2.8 TN-C-S接地方式 指在建筑施工临时供电中,如果前部分是 TN
6、-C 方式供电,而施工规范规定施工现场必 须采用TN-S 方式供电系统,则可以在系统后部分现场总配电箱分出专用保护线。 1.2.9 TN-S接地方式 5 指把工作零线和专用保护线严格分开的接地方式,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等低压供电 系统。 1.2.10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分为不燃材料 A 级,难燃材料 B1 级,可燃材料 B2 级,易燃材 料B3 级四个等级。 1.2.11 防火分区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 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1.2.12 耐火等级 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分级标度,一般根据耐火极
7、限来确定,通常用一、二、三、 四级来表示。 1.2.13 耐火极限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 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见附件 2 中“2.4 民用建筑物构件的燃烧 性能和耐火极限”。 1.2.14 防烟分区 指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板下突出不小于 500mm 的梁等不燃烧体来划分的具有一 定的防烟、蓄烟功能的空间。 1.2.15 安全设施 泛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通风系统、空 调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民防工程)防护门、密闭门等设施。 1.2.16 娱乐场所 以营利为目
8、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1.2.17 阻燃材料 氧指数在27%以上为阻燃材料。 1.2.18 可燃材料 氧指数在26%以下为可燃材料。 1.2.19 火灾危险性物品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物品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具体内容见附件 2 中“2.5 生 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3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 责任责任 地下空间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使用责任与义务。 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2.1 所有权
9、人 承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 2.1.1 用于生产的,应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承包与他人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2.1.2 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1.3 发生安全事故的,需配合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2.1.4 负责建立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和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维修,保 障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2.1.5 使用业主共有的普通地下室,应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含 2/3) 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
10、(含 2/3)以上的业主同意; 2.1.6 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生产及使用的管理规定。 2.2 管理人 2.2.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的安全检查、安全培训、隐患排查、设备设施 维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和建筑等管理法律 法规的具体措施; 2.2.2 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 全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 录在案; 2.2.3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
11、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2.4 普通地下室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的安全 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2.5 会同所有权人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规程, 发生突发事件的,及时报 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2.6 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办理相关证照,并服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不得将 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7 2.2.7 在地下空间内安装、使
12、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 术规定; 2.2.8 使用人防工程,应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2.2.9 人防设备间平时上锁,不得堆放杂物或用于人员居住; 2.2.10 人防工程是国家战备设施,一旦遇有战争或其他重大灾害,管理人必须无条件地 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停止使用,并交付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2.2.11 结合实际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并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2.2.12 应指定专人对消防、电气等专用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证其正常、有 效使用,及时消除火灾、用电等事故隐患; 2.2.13 人员居住场所应设置独立值班室,并配备监控设备。值班人
13、员 24 小时轮流值班 (人均每天不得多于 8 小时),保持电话畅通;值班人员应熟知地下空间情况,熟悉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熟练操作各种设备;影像资料要保存 30 天以上; 2.2.14 在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人民防空与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使用标志牌; 2.2.15 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图和禁止吸烟标识; 2.2.16 按规定应设置新风系统的地下空间,应定时开启风机,保持室内通风,出现渗水、 积水时应及时排出; 2.2.17 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入口畅通; 2.2.18 每天定时巡视检查安全使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并予以消除; 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
14、.2.19 接受市、区县人民防空、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 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2.20 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生产及使用的管理规定。 3 基本条件基本条件 3.1 人员数量 人员数量应符合以下标准: 3.1.1 录像厅和放映厅容纳总人数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 100人; 3.1.2 娱乐场所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 50人; 3.1.3 人员居住场所容纳总人数按房间内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 20 人; 3.1.4 商市场营业厅容纳总人数按使用面积计算,位于负一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 60 人,位于
15、负二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50 人; 3.1.5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人流量及时控制人员出入口开放数量,检查各种安全设备设施, 做好预防及应急处理工作; 3.1.6 地下空间厂房,每 50平方米经常停留人数不得超过 15人。 3.2 基本要求 3.2.1 地下空间房屋建筑应确保安全,不应存在危险构件; 3.2.2 地下空间内的机械排烟设施、应急照明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的设置,应按照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本市地方标准简易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3.2.3 用于商市场、餐饮和文化娱乐等场所应设置能够覆盖本地下空间区域的应急广播, 在安全出入口和
16、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 正常运行,并将录像资料留存30 日备查; 3.2.4 人员居住场所应具有与实际使用功能相配套的给排水、卫生间、用电、消防和通风 等设备设施; 3.2.5 普通地下室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500平方米;若设 置自动灭火系统,可增加至1000 平方米; 3.2.6 普通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小时的非燃烧体隔墙与其 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2.7 普通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 2.0
17、 小时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 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3.2.8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负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 气锅炉可设置在负二层; 3.2.9 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 0.75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普通地下室内; 3.2.10 配电室、中控室、设备机房、仓库等重点场所以及配电箱柜等设备设施应设有安 全警示标识; 3.2.11 符合防火和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3.2.12 高层建筑地下空间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建筑地下空间耐火
18、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3.2.13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允许设在地下空间 3.3 安全疏散 安全疏散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 程设计规范中的安全疏散相关要求。(由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正在合并修订,建议参照合并修订后新规范调整、修改行管内容。 3.3.1 安全出入口应按设计规范使用,人员密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应具有 2 个以上的安 全出入口,且人防工程应具备与居民出入相分离的室外主要出入口。人防工程地面管理用 房应按规定使用; 9 3.3.2 仓储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100 平方米时,可设置 1 个安全
19、出口。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 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1 个直通 室外的安全出口; 3.3.3 电梯、自动扶梯不应计作安全出口,应按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设置疏散楼 梯。对于在住宅楼下,作为商市场用途的人防工程,与住宅部分共用的楼梯间不计入安全 出入口数量; 3.3.4 使用人数不超过 30 人且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 平方米的普通地下室,其直通室外的 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3.3.5 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平方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时,可设置 1 个疏散 门; 3.
20、3.6 安全出入口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和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应 符合以下表内要求: 工程用途 安全出口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 上的防火门和楼梯的净宽(米) 疏散走道净宽(米) 单面布置 房间 双面布置 房间 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小 型体育场所 1.401.501.60 医院1.301.401.50 旅馆、餐厅、居住1.001.201.30 车间1.001.201.50 其它民用工程1.001.201.40 注:各类场所的防火门、楼梯和走道宽度同时应满足相应的消防规范要求。 3.3.7 普通地下室中,其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3.3.8 当人员密
21、集的厅、室以及文体娱乐场所设置在普通地下室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 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1.0 米计算 确定; 3.3.9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公共疏散出口 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外疏散门门 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消防车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 严禁堆放物品; 3.3.10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3.3.11 保障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3.4 通风 3.4.1 平时使用要有必需的新风量,相应的新风系统和回风系统等设置应符合设计规范要 求;
22、 3.4.2 卫生间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或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并在门的下部设置有效截面不小 于0.02 平方米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 3 厘米的缝隙; 3.4.3 应有采光通风窗井或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和空气调节装置,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3.4.4 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应有自然 通风窗井; 3.4.5 送风机进风口不宜与排烟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层面,如必须设在同一层面,送风机 的进风门不应受烟气的影响。 3.5 排烟 3.5.1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平方米,无采光窗井的人员停留房间应设置机械排烟口;有采 光窗井的,可利用采光窗自然排烟,自然排烟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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