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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doc 49页).rtf

  • 上传人(卖家):欢乐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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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doc 49页 人民 防空 工程 普通 地下室 安全 使用 管理 规范 doc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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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安全使用管理规范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定稿)(定稿) 2014/06/272014/06/27 编制说明编制说明 为加强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2004 年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北京市人 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52 号);2006 年,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防局、市安全监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 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京民防发200616 号)。经 过几年的运行,针对地下空间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11 年市人民政 府印发了关于修改的 决定,对原 152 号令进行了修改。为

    2、进一步规范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使所有权人、管理人明晰地下空间不同使用用途应具备的条件,我们参考借鉴 了其他省市地方法规、规章以及行之有效的做法,起草修订了北京市人民防 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使其内容更加完整和具有操作性。 目录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术语含义 . 1.3 适用范围 . 2 责任 2.1 所有权人 . 2.2 管理人 3 基本条件 3.1 人员数量 . 3.2 基本要求 . 3.3 安全出入口 . 3.4 通风 3.5 排烟 3.6 环境卫生 . 3.7 消防 3.8 防汛 4 管理制度 4.1 岗位责任 . 4.2 监督检查 . 4.3 隐患报

    3、告 . 4.4 应急预案 . 4.5 证照管理 . 5 许可与备案 5.1 使用许可 . 5.2 使用备案 . 6 安全用电 7 使用用途 7.1 居住 7.2 商市场 7.3 餐饮 7.4 娱乐 7.5 办公 7.6 体育 7.7 车库 7.8 仓储 8 装饰装修与改造 9 信息化 9.1 信息收集 . 9.2 系统建设 . 10 禁止 . 10.1 人员居住 10.2 使用设施 10.3 使用用途 11 附则 . 附件 1 :法律责任 . 附件 2 :消防摘要 . 3 附件 3 :防汛摘要 . 1 总则总则 1.1 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

    4、和普通 地下室合理开发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2 术语含义 1.2.1 地下空间 本规范中地下空间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1.2.2 人民防空工程 指为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 及人员、物资掩蔽等需要而修建的防护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 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

    5、的地下 室。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1.2.3 普通地下室 指结合地面房屋建筑修建,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2 的非人防工程地下室。 1.2.4 所有权人 指对地下空间拥有产权的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 1.2.5 管理人 指受所有权人委托,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 以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使用单位。 1.2.6 TT 接地方式 指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直接接地。 1.2.7 TN-C 接地方式 指用工作零线兼作接地保护线的三相四线制接地方式。 1.2.8 TN-C-S接地方式 指在建筑施工临时供电中,如果前部分是 TN

    6、-C 方式供电,而施工规范规定施工现场必 须采用TN-S 方式供电系统,则可以在系统后部分现场总配电箱分出专用保护线。 1.2.9 TN-S接地方式 5 指把工作零线和专用保护线严格分开的接地方式,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等低压供电 系统。 1.2.10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分为不燃材料 A 级,难燃材料 B1 级,可燃材料 B2 级,易燃材 料B3 级四个等级。 1.2.11 防火分区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 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1.2.12 耐火等级 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分级标度,一般根据耐火极

    7、限来确定,通常用一、二、三、 四级来表示。 1.2.13 耐火极限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 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见附件 2 中“2.4 民用建筑物构件的燃烧 性能和耐火极限”。 1.2.14 防烟分区 指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板下突出不小于 500mm 的梁等不燃烧体来划分的具有一 定的防烟、蓄烟功能的空间。 1.2.15 安全设施 泛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通风系统、空 调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民防工程)防护门、密闭门等设施。 1.2.16 娱乐场所 以营利为目

    8、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1.2.17 阻燃材料 氧指数在27%以上为阻燃材料。 1.2.18 可燃材料 氧指数在26%以下为可燃材料。 1.2.19 火灾危险性物品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物品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具体内容见附件 2 中“2.5 生 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3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 责任责任 地下空间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使用责任与义务。 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2.1 所有权

    9、人 承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 2.1.1 用于生产的,应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承包与他人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2.1.2 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1.3 发生安全事故的,需配合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2.1.4 负责建立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和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维修,保 障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2.1.5 使用业主共有的普通地下室,应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含 2/3) 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

    10、(含 2/3)以上的业主同意; 2.1.6 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生产及使用的管理规定。 2.2 管理人 2.2.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的安全检查、安全培训、隐患排查、设备设施 维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和建筑等管理法律 法规的具体措施; 2.2.2 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 全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 录在案; 2.2.3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

    11、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2.4 普通地下室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的安全 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2.5 会同所有权人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规程, 发生突发事件的,及时报 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2.6 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办理相关证照,并服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不得将 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7 2.2.7 在地下空间内安装、使

    12、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 术规定; 2.2.8 使用人防工程,应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2.2.9 人防设备间平时上锁,不得堆放杂物或用于人员居住; 2.2.10 人防工程是国家战备设施,一旦遇有战争或其他重大灾害,管理人必须无条件地 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停止使用,并交付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2.2.11 结合实际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并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2.2.12 应指定专人对消防、电气等专用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证其正常、有 效使用,及时消除火灾、用电等事故隐患; 2.2.13 人员居住场所应设置独立值班室,并配备监控设备。值班人

    13、员 24 小时轮流值班 (人均每天不得多于 8 小时),保持电话畅通;值班人员应熟知地下空间情况,熟悉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熟练操作各种设备;影像资料要保存 30 天以上; 2.2.14 在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人民防空与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使用标志牌; 2.2.15 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图和禁止吸烟标识; 2.2.16 按规定应设置新风系统的地下空间,应定时开启风机,保持室内通风,出现渗水、 积水时应及时排出; 2.2.17 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入口畅通; 2.2.18 每天定时巡视检查安全使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并予以消除; 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

    14、.2.19 接受市、区县人民防空、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 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2.20 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生产及使用的管理规定。 3 基本条件基本条件 3.1 人员数量 人员数量应符合以下标准: 3.1.1 录像厅和放映厅容纳总人数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 100人; 3.1.2 娱乐场所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 50人; 3.1.3 人员居住场所容纳总人数按房间内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 20 人; 3.1.4 商市场营业厅容纳总人数按使用面积计算,位于负一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 60 人,位于

    15、负二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50 人; 3.1.5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人流量及时控制人员出入口开放数量,检查各种安全设备设施, 做好预防及应急处理工作; 3.1.6 地下空间厂房,每 50平方米经常停留人数不得超过 15人。 3.2 基本要求 3.2.1 地下空间房屋建筑应确保安全,不应存在危险构件; 3.2.2 地下空间内的机械排烟设施、应急照明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的设置,应按照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本市地方标准简易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3.2.3 用于商市场、餐饮和文化娱乐等场所应设置能够覆盖本地下空间区域的应急广播, 在安全出入口和

    16、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 正常运行,并将录像资料留存30 日备查; 3.2.4 人员居住场所应具有与实际使用功能相配套的给排水、卫生间、用电、消防和通风 等设备设施; 3.2.5 普通地下室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500平方米;若设 置自动灭火系统,可增加至1000 平方米; 3.2.6 普通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小时的非燃烧体隔墙与其 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2.7 普通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 2.0

    17、 小时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 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3.2.8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负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 气锅炉可设置在负二层; 3.2.9 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 0.75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普通地下室内; 3.2.10 配电室、中控室、设备机房、仓库等重点场所以及配电箱柜等设备设施应设有安 全警示标识; 3.2.11 符合防火和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3.2.12 高层建筑地下空间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建筑地下空间耐火

    18、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3.2.13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允许设在地下空间 3.3 安全疏散 安全疏散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 程设计规范中的安全疏散相关要求。(由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正在合并修订,建议参照合并修订后新规范调整、修改行管内容。 3.3.1 安全出入口应按设计规范使用,人员密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应具有 2 个以上的安 全出入口,且人防工程应具备与居民出入相分离的室外主要出入口。人防工程地面管理用 房应按规定使用; 9 3.3.2 仓储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100 平方米时,可设置 1 个安全

    19、出口。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 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1 个直通 室外的安全出口; 3.3.3 电梯、自动扶梯不应计作安全出口,应按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设置疏散楼 梯。对于在住宅楼下,作为商市场用途的人防工程,与住宅部分共用的楼梯间不计入安全 出入口数量; 3.3.4 使用人数不超过 30 人且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 平方米的普通地下室,其直通室外的 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3.3.5 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平方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时,可设置 1 个疏散 门; 3.

    20、3.6 安全出入口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和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应 符合以下表内要求: 工程用途 安全出口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 上的防火门和楼梯的净宽(米) 疏散走道净宽(米) 单面布置 房间 双面布置 房间 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小 型体育场所 1.401.501.60 医院1.301.401.50 旅馆、餐厅、居住1.001.201.30 车间1.001.201.50 其它民用工程1.001.201.40 注:各类场所的防火门、楼梯和走道宽度同时应满足相应的消防规范要求。 3.3.7 普通地下室中,其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3.3.8 当人员密

    21、集的厅、室以及文体娱乐场所设置在普通地下室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 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1.0 米计算 确定; 3.3.9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公共疏散出口 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外疏散门门 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消防车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 严禁堆放物品; 3.3.10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3.3.11 保障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3.4 通风 3.4.1 平时使用要有必需的新风量,相应的新风系统和回风系统等设置应符合设计规范要 求;

    22、 3.4.2 卫生间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或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并在门的下部设置有效截面不小 于0.02 平方米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 3 厘米的缝隙; 3.4.3 应有采光通风窗井或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和空气调节装置,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3.4.4 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应有自然 通风窗井; 3.4.5 送风机进风口不宜与排烟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层面,如必须设在同一层面,送风机 的进风门不应受烟气的影响。 3.5 排烟 3.5.1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平方米,无采光窗井的人员停留房间应设置机械排烟口;有采 光窗井的,可利用采光窗自然排烟,自然排烟口面

    23、积大于该房间面积 2%的,可不设置机械 防烟排烟设施; 3.5.2 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建筑面积大于 50 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大厅和生产车间 (丙、丁类); (2)总长度大于 20米的疏散走道; (3)电影放映间、舞台等; 3.5.3 在普通地下室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 量的50%; 3.5.4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普通地下室,除文体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 50 平方米的房 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3.5.5 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大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 2%时,宜采用自然排烟,自然排烟口 底部距室内地坪不应小于2

    24、米,并应常开或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开启; 3.5.6 排烟机的烟气出口宜高于送风机的进风门,两者垂直距离不小于 3米或者水平距离 不小于10 米; 3.5.7 地下空间任意一点到最近排烟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米。 3.6 环境卫生 3.6.1 根据不同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 有健全的卫生制度,使地下空间内部环境干净、整洁、美观,物品放置有序; 3.6.2 环境卫生应定职定岗专人负责,公共部位和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确保无积水、 无蚊蝇、无异味; 3.6.3 有完善的防蚊、蝇、鼠、蟑螂等设施; 3.6.4 坚持检查和维护地下空间的设备设施,保证无尘垢和霉

    25、变物,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3.7 消防 地下空间的消防应参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人民防 11 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规执行。 3.8 防汛 地下空间的防汛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 法规执行。 4 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4.1 岗位责任 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安全责任人承担。 4.2 监督检查 4.2.1 安全生产、人民防空、建设(房屋)、规划、公安、卫生、工商和文化等负有地下空 间安全使用

    26、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 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地下空间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 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 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予以 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在1

    27、5 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4.2.2 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发现违 法行为的,应予查处; 4.2.3 地下空间存在结构安全问题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安全 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应停止使用的,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间;使用人 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 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4.3 隐患报告 地下空间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定期排查整改事故隐患,隐患未整改完成的地下空间, 应停止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报

    28、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依法处理。 4.4 应急预案 4.4.1 管理人应制定防灾救灾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火灾、拥挤踩踏、触电、燃气热 力管线泄漏、雨水倒灌等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救援演练,每半年不得少于 1 次。 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熟悉安全出入口和 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职责; 4.4.2 管理人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 进应急管理工作,保存完整的记录; 4.4.3 发生突发事件后,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应急处置。 4.5 证照管理 4.5.1 地下

    29、空间的安全使用应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 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 规定到社区、村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 4.5.2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取得相关证照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照时应核 实地下空间使用许可或者使用备案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5 许可与备案许可与备案 5.1 使用许可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符合人防工程使用规划,必须经过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 许可,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人防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为 1 年,期限届满,被许可使 用人可以在人防工程使用证有效期

    30、届满前三十天内申请延期使用许可。 5.2 使用备案 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 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向普通地下室所属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区县、建 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在 15 日内备案。备案情况发生变 更的,应在30 日内日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13 6 安全用电安全用电 6.1 供电方式应采用 TT、TN-C 或 TN-S 供电方式,易采用 TN-S 供电方式;并进行总体等 电位连接和局部等电位连接; 6.2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

    31、,所 有电气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护,各种线管、线槽及金属桥架内均不得有接 头;横穿通道的导线应采取固定保护措施,不得外露; 6.3 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 10 平方毫米,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 2.5 平方毫米;空调电源 插座、一般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并有局部等电 位连接; 6.4 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动作电流 30 毫安,漏电动作时间不 大于 0.1 秒的漏电保护装置;每户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 量不应超过 25 个,并装设脱扣电流不应超过 15 安培的断路器;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 性线的开关电器

    32、;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6.5 配光和照明用的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一般不小于 30 厘米,高热灯具不 小于 50 厘米;移动式的灯具应采用安全电压 36 伏或 24 伏的手把灯,并采用橡套软电缆, 插头和插座必须有接地或接零保护,并保持接触良好; 6.6 根据规模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电工,并签有用人安全协议。 7 使用用途使用用途 7.1 居住 7.1.1 空间要求 (1)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5 平方米平方米;房间内不得设置上下床,两床之间的 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 米,房间内净高不应小于 2.4米,房间内明显位置要有紧急疏散图; (2)人员居住主通道应按照原

    33、结构布局使用,且宽度不得小于 1.6米;次通道单面布房宽 度不得低于1.2 米;双面布房不得低于 1.3米。主出入口不得设置在居民楼内; (3)新设立的房间,其实际使用面积不得小于 10 平方米,无采光窗井房间的实际使用面 积不得小于12 平方米平方米; (4)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15 米;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或至相邻 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防火门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 24 米,旅馆应为 30 米,其他工程应 为40 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应为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7.1.2 设施要求 (1)应具备给排水、卫生间和采光窗井; (2)应设置库房、男女独立分

    34、开的卫生间、淋浴间、开水间和晾衣间等公共服务房间; (3)住人房间设置自动断电保护装置,最高限额 3安培; (4)住人房间应具备有效的通风条件。 7.1.3 管理规定 管理人应将居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时报属地派出所。 7.2 商市场 7.2.1 商市场营业厅不应设置在负三层及其以下; 7.2.2 不得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7.2.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 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 平方米; 7.2.4 当地下商市场总建筑面积大于 20

    35、000 平方米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 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 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 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GB50098 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 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6、7.2.5 商市场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 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应超过 30米。商市场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和自动扶梯 等开口部位,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 定。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符合相关规 定; 7.2.6 商市场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 1.40 米,并不应设置门槛。商市 场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疏散要求; 7.2.7 商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商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 域,区域之间

    37、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7.2.8 商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与动力和消防用电分开设置。商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 等,应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7.2.9 商市场应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任何人 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 7.3 餐饮 7.3.1 餐饮场所应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照; 7.3.2 每个包间均应设置中、英文安全逃生线路图,设有十个以上包间的应在每个包间内 15 设置应急广播; 7.3.3 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对电源、火源、热源等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7.3.4 500 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场所应独立设置食

    38、品保鲜库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设 置肉品冷库,3000 平方米以上的应设置食品检验间。 7.4 娱乐 7.4.1 娱乐场所不应布置在负二层及其以下。当布置在负一层时,负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 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0 米;与其他建筑连接的,应设立防火分隔。娱乐场所应设置机 械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风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应急照明供电时间 不少于 20 分钟的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系统。分设包间的房间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 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7.4.2 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当其建筑面 积小于等于50 平方米且经常停留

    39、人数不超过 15 人时,可设置 1 个疏散门; 7.4.3 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必须确保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严禁将安全出入口上锁、阻塞; 7.4.4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小时的隔墙和 1 小时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一个厅、室 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平方米平方米。当墙上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7.4.5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应在其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识。 7.5 办公 7.5.1 具备给排水、卫生间、暖气及供电和照明设施; 7.5.2 具备采光窗井; 7.5.3 用电设施和电容量应达到工程使用规范标准,房间内电源插座应设置

    40、漏电保护装置, 每个房间设置自动断电保护装置; 7.5.4 房间内明显位置张贴人员安全疏散图; 7.5.5 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7.5.6 办公用房应具备有效的通风条件,并确保正常使用; 7.5.7 主通道应按照原结构布局使用,且宽度不得小于 1.6米;次通道单面布房宽度不得 低于1.2 米;双面布房不得低于1.4米; 7.5.8 应设置值班室、库房、男女独立分开的卫生间和热水间等公共服务房间,并在通道 入口处墙面悬挂工程使用平面图; 7.5.9 主出入口不得设置在居民楼内; 7.5.10 办公的总人数按使用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 10 人

    41、,办公房间内每人使用 面积不应小于3 平方米; 7.5.11 按规定设置办公区域,配备办公设备设施; 7.5.12 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办公场所的管理规定。 7.6 体育 7.6.1 具备采光窗井; 7.6.2 主通道应按照原结构布局使用,且宽度不得小于 1.6米;次通道单面布房宽度不得 低于1.2 米;双面布房不得低于1.3米; 7.6.3 具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 凭证; 7.6.4 用于经营的,需具有文化体育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许可证照; 7.6.5 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社区活动场所的管理规定。 7.7 车库 7.7.1 不应设置修理车间、喷漆

    42、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不得设置人 员住宿房间; 7.7.2 汽车出入通道、人员疏散通道、配电室和值班室均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7.7.3 直通住宅单元的楼和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7.7.4 人员安全出入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汽车疏散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4 米,双 车道不宜小于7 米;停车数量大于100辆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7.7.5 停车数量超过 10 辆的,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并保证 完好有效; 7.7.6 通道墙面和地面应安装符合标准的人员及车辆出入指示标志牌; 7.7.7 在地下空间明显位置处悬挂车库平面图;

    43、7.7.8 按照地下车库有关技术标准设置停车区域和车位,并安装交通标识; 7.7.9 人防工程的专用设备间应封闭管理; 7.7.10 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汽车、自行车场所的管理规定。 7.8 仓储 7.8.1 空间要求 (1)地下空间仓库仓储丙类物品第 1 项,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为 150 平方米,仓储丙类物品第 2 项,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时,防火分区的最 大建筑面积为 300 平方米;仓储丁类物品,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建 筑面积为 500 平方米;仓储物品为戊类,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 面积为500 平方米; (2)

    44、地下空间厂房,生产类别为丙类,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 积为 500 平方米;生产类别为丁、戊类,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 17 面积为1000 平方米; (3)地下空间厂房,生产类别为丙类,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时,厂房内任意一点到最近 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30米;生产类别为丁类,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时,厂房内任意 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45米;生产类别为戊类,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时, 厂房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60 米。 7.8.2 仓储要求 (1)主通道应按照原结构布局使用,且宽度不得小于 1.6米;次通道单面布房宽度不得低 于1.2 米;双面布房不得低于1.3米; (2)按物品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区域储存物品,物架摆放距离需符合消防规定要求; (3)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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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doc 49页).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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