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饮用水水源环境监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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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件 饮用水 水源 环境 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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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用水水源环境监察饮用水水源环境监察资阳市环境监察支队 周刚2014年12月水源保护是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新环境保护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工作目标:保护为改善环境主要手段: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三大目的: (1)保障公众健康; (2)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3)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场监察对象可分为三大类:(1)建设项目;(2)污染源;(3)饮用水源。饮用水水源是环境监察的核心工作之一饮用水水源环境监察 目录一、水污染防治法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四、饮用水水源
2、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五、饮用水水源环境监察要点六、资阳市饮用水水源地概况一、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五十六条 保护区制度 第五十七条 禁设排污口第五十八条 一级保护区 第五十九条 二级保护区第六十条 准保护区 第六十一条 准保护区的建设第六十二条 临时保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 农村面源污染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
3、区制度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三级:(1)一级保护区;(2)二级保护区;(3)准保护区。2.水源保护区由人民政府划定,通常情况下(1)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2)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方案。 跨省的水源地划定方案由国务院或者其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3.水源保护区划定的技术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二)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五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1.环境监察应区分三大类排污口(1)工业污染源排污口(2)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污口(3)生活污染源排污口2.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是最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之一(1)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
4、限期拆除,二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2)逾期不拆除的承担的法律责任更重:一是强制拆除并承担费用,二是再处五十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三是可以责令停产整顿。3.这里所说的保护区,包括“准保护区”吗?(三)一级保护区1.禁止建设无关建设项目(1)不管建设项目是否排放污水,只要与水源保护无关,一律不许建设;(2)已经建成的,由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2.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1)在一级保护区从事网箱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10万元罚款;(2)有组织的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处2-10万元罚款;(3)个人行为的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四)
5、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保护措施不如一级保护区严格1.可建设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内禁止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即允许建设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有条件的允许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对于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如果按照规定采取了措施,能够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则可以开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此不同。(五)准保护区第六十条 禁止建设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1.这条规定与其他水域的规定并无本质不同2.这条规定实质上允许在准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前提是:不是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可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
6、排污口”,这里的保护区范围,不包括准保护区。(六)准保护区的建设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七)临时保护措施第六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等措施。此条规定将水源保护的范围扩大到了保护区之外。该法条在立法技术上有缺憾:它只规定了环保部门的职责,没有规定排污单位义务,没有规定排污单位不听从命令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此项措施我市没有还实践经验。(八)农村面源污染 第六
7、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1.作出这个规定的主体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2.农村面源污染的监管责任主要在农业部门;3.四川省有特别的规定。(九)环境监察的重点根据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场环境监察的重点,可以归纳为:(1)有无排污口;(2)一级保护区内有无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有无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3)一级保护区内有无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制订于1995年1997年修正2011年修订2012年1
8、月1月起正式实施主要是对水污染防治法的细化、补充(一)人民政府对水源保护和管理负责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以下职责:(1)建立工作责任机制;(2)明确保护管理机构;(3)实行安全巡查制度;环境监察就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4)加强农村水源保护工作;(5)对不能确定责任的污染源组织处理;(6)应急处理工作,编制、启动应急预案。2.乡(镇)人民政府具有以下职责:(1)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报环保部门等备案;(2)进行应急演练。(二)环保部门对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它并不是对整个饮用水水
9、源保护负责,只是对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保部门的任务可以概括为:保质。具体工作:(1)牵头制定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2)进行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定期发布水质信息;(3)处理违法排污行为。(三)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1 .1 .水务部门水务部门(1 1)合理配置水资源,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合理配置水资源,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2 2)加强渔业活动和水产养殖的监督管理;)加强渔业活动和水产养殖的监督管理;(3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2.2.国土、住建部门国土、住建部门严格控制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严格控制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
10、3.3.农业、畜牧部门农业、畜牧部门(1 1)加强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2 2)防止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污染水源。)防止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污染水源。4.4.林业部门:林业部门:涵养林及植被保护的监督管理。涵养林及植被保护的监督管理。5.海事管理机构责令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驶离,并可处罚款。6.供水单位:(1)建立水质监测体系;(2)处置异常情况并向环保部门报告。(四)条例的细化规定1.部分条文沿用了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2.部分条文扩大了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1)禁止网箱养殖活动扩大到了二级保护区;(2)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增
11、加了肥水养鱼。3.对一级保护区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进行了明文细化:(1)禁止使用农药和化肥;(2)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3)禁止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4.明确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设置畜禽养殖场。(五)区分了地表水和地下水两类水源保护区类型地表水水源包括湖泊、水库、河流等地下水水源主要通过机井取水区分两类水源很有必要地下水水源不是环境监察的重点(六)条例补充的其他内容1.跨界断面水质达标制度2.备用水源制度3.划定保护区的标准4.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可以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5.一级保护区的保护设施6.明确了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的保护责任主体 由环保部门监督管理7.明确
12、了水质标准 一级保护区应达到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应达到类标准。(七)条例和法的选择适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为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导和推进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
13、20年)的落实,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环境保护部组织编制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并于2012年3月印发,要求各地参考执行。环境监察执法手册(技术规范标准)第218页-294页有收录。指南长达77页,是整个环境监察执法手册篇幅最长的一个文件。(一)总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定义:进入输入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二)水源选址水源选址要满足四个条件:(1)水量要足(2)水质要好(3)风险要低(4)经济上可行(三)保护区划定总的原则:保证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水质要求: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不劣于类标准,二级保护区不劣于类标准。划
14、分依据: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等规范划定。标志设置:(1)地理界标,(2) 警示牌,(3)宣传牌。(三)保护区划定- -地理界标(三)保护区划定- -警示标志(四)水质监测监测指标:分为常规指标和全指标两种。常规指标:地表水常规监测指标主要有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铜等28项指标。全指标:地表水全指标,除上述28项之外,还有80项,共计108项。监测断面:布设应考虑代表性、合理性、连续性、准确性四个因素。监测频次:常规监测:每月开展1次,但乡镇级水源可以每季度1次。全分析监测:地级以上水源应定期开展全分析,重点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每年1次。(五)基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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