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建筑设计管理细则(doc 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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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作者: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 发布时间:2007-11-07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 1.0.1 条 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 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 1.0.3 条 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 24m 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 24m 而未超过 100m 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 100m 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
2、1.0.4 条 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 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第一节 基地基地 第 2.1.1 条 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 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 2.1.2 条 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 2.1.3 条 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 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第二节 总平面总平
3、面 第 2.2.1 条 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 2.2.2 条 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 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第 2.2.3 条 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条件不允许时,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停车 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 第 2.2.4 条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 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应留有堆放场地。 第三章第三章 建筑设计建筑设计 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
4、3.1.1 条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 房等组成。 第 3.1.2 条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 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 3.1.3 条 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 75m 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第 3.1.4 条 窗 一、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防范措施。 二、高层办公建筑采用大面积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应设擦窗设施。 三、设采暖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面积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有良好
5、的密闭性和 隔热性,全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设部分可开启窗扇。 第 3.1.5 条 门 一、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 1m,高度不应小于 2m。 二、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和贵重仪表间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第 3.1.6 条 门厅 一、门厅一般可设传达室、收发室、会客室。根据使用需要也可设门廊、警卫室、衣帽间和电话间等。 二、门厅应与楼梯、过厅、电梯厅邻近。 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它防寒设施。 第 3.1.7 条 走道 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3.1.7 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 表 3.1.7 走道长度(m)走道净宽(m) 单面布房双面布房 4
6、0 401.30 1.501.40 1.80 注: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 18。 第 3.1.8 条 采光 一、办公室、研究工作室、接待室、打字室、陈列室和复印机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 16。 二、设计绘图室、阅览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 15。 注:窗地比为该房间侧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第 3.1.9 条 隔声 一、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 55dB(A 声级),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打字室、图书阅览室等允 许噪声级不应大于 50dB(A 声级)。 二、电梯
7、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办公用房、会议室贴邻,否则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 第 3.1.10 条 超高层办公建筑的避难层(区)、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等的设置应执行国家和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 3.1.11 条 办公室的室内净高不得低于 2.60m,设空调的可不低于 2.40m;走道净高不得低于 2.10m,贮藏间净高不得 低于 2.00m。 第二节第二节 办公用房办公用房 第 3.2.1 条 办公用房包括普通办公室和专用办公室。专用办公室包括设计绘图室与研究工作室等。 第 3.2.2 条 办公用房宜有良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 第 3.2.3 条 普通办公室。 一
8、、普通办公室宜设计成单间式和大空间式,特殊需要可设计成单元式或公寓式。 二、大空间式办公室在布置吊顶上的通风口、照明、防火设施等时,应尽可能为自行分隔或装修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工 程宜设计成模块式吊顶。 三、机要部门办公室应相对集中,与其它部门宜适当分隔。 四、值班办公室可根据使用需要设置,重要办公建筑设有夜间总值班室时,可设置专用卫生间。 五、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 ,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宜小于 10 。 第 3.2.4 条 专用办公室 一、设计绘图室宜采用大房间或大空间,或用灵活隔断、家具等把大空间进行分隔;研究工作室(不含实验室)宜采用单 间式,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室宜靠近相关的实验
9、室。 二、应避免西晒和眩光。 三、应利用室内空间或隔墙设置橱柜。 四、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5 。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 。 第三节第三节 公共用房公共用房 第 3.3.1 条 公共用房一般包括会议室、接待室、陈列室、厕所、开水间等。 第 3.3.2 条 会议室 一、会议室根据需要可分设大、中、小会议室。 二、中、小会议室可分散布置。小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 30 左右,中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 60 左右;中、小会议室每 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 1.80 ,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 0.80 。 三、大会议室应根据使用人数和桌椅设置情况确定使用面积。会议厅所在层数和安全出
10、口的设置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 求,并应根据语言清晰度要求进行设计。 四、作多功能使用的会议室(厅)宜有电声、放映、遮光等设施。有电话、电视会议要求的会议室,应有隔声、吸音和遮 光措施。 第 3.3.3 条 接待室 一、接待室根据使用要求设置,专用接待室应靠近使用部门,行政办公建筑的群众来访接待室宜靠近主要出入口。 二、高级接待室可设置专用茶具间、卫生间和贮藏间等。 第 3.3.4 条 陈列室 一、陈列室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专用陈列室应对陈列效果进行照明设计,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外窗宜设避光 设施。 二、可利用会议室、接待室、走道、过厅等的部分面积或墙面兼作陈列空间。 第第 3.3.53.
11、3.5 条条 厕所厕所 一、厕所距离最远的工作点不应大于 50m。 二、厕所应设前室,前室内宜设置洗手盆。 三、厕所应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不许可时,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四、卫生洁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男厕所每 40 人设大便器一具,每 30 人设小便器一具(小便槽按每 0.60m 长度相当一具小便器计算); 2女厕所每 20 人设大便器一具; 3洗盆每 40 人设一具。 注:每间厕所大便器三具以上者,其中一具宜设坐式大便器。 设有大会议室的楼层应相应增加厕位。 专用卫生间可只设坐式大便器、洗手盆和面镜。 第 3.3.6 条 开水间 一、应根据办公建筑层数和当地饮水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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