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设计导则(doc 7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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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密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A 版) 印 数 200 册 页 数 68 页 编 号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公 司 2005 年 7 月 北京 目 录 1、范围 . 1 2、总则 . 1 3、厂址选择 . 3 4、总体规划 . 7 5、主厂房布置 10 6、运煤系统 12 7、锅炉设备及系统 16 8、除灰渣系统 18 9、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21 10、水处理设备及系统 . 23 11、热工自动化 . 27 12、电气设备及系统 . 29 13、水工设施及系统 . 35 14、辅助及附属设施 . 41 15、建筑与结构 . 42 16、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48 17、
2、环境保护 . 51 18、消防 . 58 19、工程投资及经济评价 . 60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1 1 1 范范 围围 1.11.1 本导则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含分支机构) 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所属的火力发电工程。 1.2 1.2 本导则作为企业的指导性标准, 如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相矛盾, 应按国 家标准执行。 1.31.3 本导则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 300MW600MW 级机组的凝汽式及供 热火力发电厂设计。其它机组可参照使用。 1.4 1.4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火电厂的设计,改建工程的设计也可参照使 用。 1.5 1.5 本导则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照国
3、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2 2 总总 则则 2 2. .1 1 为了贯彻集团公司提出的“安全高效、经济适用、有保有压、区别对“安全高效、经济适用、有保有压、区别对 待”待”电力建设基本方针和控制工程造价的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广先进、成熟、可 靠的设计技术,注重节煤、节水、节电、节地和控制非生产性设施的规模和标准, 统一和明确建设标准,以合理的投资,获得最佳的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 制定本导则。 2 2. .2 2 发电厂的设计, 必须按国家最新规定的核准制程序进行。 设计文件应按 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批准手续。对于扩建电厂,其建设规模在电厂的规划容量 范围内且外部建厂条件变化不大的扩建工程,
4、可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 程序:初可-初可审查-可研阶段(含其它六个报告)-可研阶段报 告审查-核准报告-核准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图-竣工图。 2 2. .3 3 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的设计和校核煤种及其分析数值是设计的基本依 据,影响设备和系统选择、工程造价、发电厂的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项目法人 应充分重视,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合理确定煤质,使其能代表长期实际燃用煤 种。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2 设计及校核煤质资料应经华电集团燃料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准实施。并以正式 文件的形式下达。 2 2. .4 4 发电厂的机组台数不宜超过八台,机组容量等级原则上不宜超过两种。 2 2. .5 5 新建发
5、电厂应根据电力市场的需求及建厂条件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 分期建成。 发电厂的建厂地点,规划容量、本期建设规模和建设期限、选用机组容量、 联网方式、燃料来源和品种、投资控制指标等,应以经过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作 为依据。在设计过程中,若因具体条件变化,必须改变原有方案或审查意见时, 应及时报请集团公司审定。 2.62.6 煤电一体化设计总则 煤电一体化,即煤矿开采建设、煤炭运输、电厂建设、电厂运营、资源分配 统一考虑。 充分考虑煤、电、路联营坑口电站的特点,最大限度做好统一规划: (1)(1) 优先使用煤矿疏干水做为电厂水源,不足部分利用其它水源。 (2)(2) 电厂原则上不设专用灰场。永久灰场利
6、用煤矿废矿坑;初期灰场优先使 用煤田排土场。 (3)(3) 当煤矿产量与电厂耗煤量相匹配时,且距离5km,宜采用皮带输送; 5km,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运输方式。 (4)(4) 煤矿用水、用电、采暖用热以及生活污水处理、通讯设施等由电厂统一 解决。 (5)(5) 煤矿生产相关的辅助设施应统一规划。 2.72.7 机组类型选择准则 机组参数、类型的选取,应根据国家能源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地区市 场煤价通过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一般可按下列原则选取: 沿海电厂-超临界或超超临界 600MW 级及以上。 坑口电站-亚临界或超临界 600MW 级及以上。 其它地区-超临界或超超临界 600
7、MW 级及以上。 大、中城市供热机组,宜采用 300MW 等级机组;中、小城市根据热负荷情况, 可采用 300MW 以下的供热机组。 对于电网容量不大的地区,也可采用亚临界 300MW 等级机组。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3 对水资源匮乏地区,原则上采用空冷机组,对于有充足中水水源的电厂,也 可采用湿冷机组。 2.82.8 在发电厂设计中, 应积极采用示范电厂的优化成果、 典型设计和先进的 设计方法和手段,以提高设计质量和控制工程造价,并结合工程特点不断创新。 2.92.9 在电厂规划设计中,应贯彻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劳动定员标准 ,在厂 区建筑布局、控制系统和设备选型等方面应体现提高人员效率,降低
8、人工成本的 要求。 3 3 厂厂 址址 选选 择择 3.13.1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提出二个以上厂址进行比选后进入可研阶段, 可 研阶段确定一个推荐厂址进入初步设计阶段。 3.23.2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根据中长期电力规划、燃料来源、运输条件、地 区自然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和建设计划等因素全面考虑。 3 3. .3 3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应研究电网结构、电力和热力负荷、燃料供应、水 源、交通、燃料及大件设备的运输、环境保护要求、灰渣处理,出线走廊、地质、 地震、地形、水文、气象、占地拆迁、施工以及周围工矿企业对电厂的影响等条 件,拟订初步方案,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提出论证和
9、评价。 3.43.4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要贯彻国家节约用地的基本国策, 充分考虑厂址所在 区域的土地资源、水资源、生态环境资源的条件,电厂建设应节约用地,尽量利 用非可耕地和劣地;节约用水,尽量不破坏原有森林、植被;减少土石方量,减 少已有设施的拆迁,减少人口搬移等。 3.5 3.5 发电厂的选址和建设必须贯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 从全局出 发,正确处理相邻城镇、工矿企业、农业、国防和人民生活等各方面的关系,具 体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3.5.13.5.1 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 不应在大中城市的建成区及规划区新建燃煤 电厂。 3.5.23.5.2 发电厂的厂址宜选择在城镇或居民区常年最小
10、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减 少空气污染。 3.5.3 3.5.3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必须满足环保的要求。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4 3.5.43.5.4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应统筹考虑灰场位置,灰场宜选择在城镇、生活 区、电厂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尽量避免灰场对城镇、居民区的环境污染, 为总体规划的合理性创造条件。 3.5.53.5.5 确定发电厂厂址时,应取得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 件,主要有:国土资源部授权的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厂址用地的文件;省、市规划 主管部门同意厂址选择的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审批意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意见;相应电
11、网主管单位 同意并网的意见;国家地震局或委托省地震主管部门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 文件。此外,对于燃料和水源供应、铁路运输及接轨、公路和码头建设、供热管 网走廊等也应具有相应的同意性文件。若厂址附近有机场、军事设施、矿产资源 或文物古迹,则除应考虑它们对厂址的影响外,还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或认 可的文件。 3.63.6 在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 当有多个推荐的厂址时, 应对各厂址的外部建 厂条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宜落实到投资, 从而对厂址建设顺序和规模提出意见。 3.73.7 在选定厂址时, 应对建设规模和建成期限提出意见, 并对装机容量提出 建议。 3.83.8 厂址场地标高应考虑与发电
12、厂等级相对应的防洪标准(见表 3-1)。 表表 3 3- -1 1 发电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发电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发电厂等级 规划容量(MW) 防洪标准(重现期) 2400 100、200 年 1)一遇的高水(潮)位 4002400 100 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400 50 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1) 对于风暴潮严重地区的特大型的海滨发电厂取 200 年。 如低于上述标高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 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表 3-1 防洪标准 (重现期)的要求加重现期为 50 年累积频率 1%的浪爬高和 0.5m 的安全超高确定。 对位于江、河
13、、湖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 1%的高水 位 0.5m;在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及可靠的排水措施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越浪;当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5 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 50 年的浪爬高。防洪堤的设计尚应 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 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百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当 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 0.5m 的安全超高确定。 当有排涝设施时, 则按设计内涝水位加 0.5m 的安全超高确定。 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 1 的山洪设计。 围堤或防、排洪措施宜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规模一次
14、建成。 3.93.9 应对厂址及其周围区域的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和勘探,制定勘测技术方 案,进行合理的勘测工作,提供勘测报告。在规划选厂阶段,应以充分收集分析 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调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少量勘探工作,了解厂址区域地质资 料和厂址地质地貌概况,对拟选厂址的区域稳定性作出评价;在工程选厂阶段, 还应根据厂址场地的复杂程度和工程要求, 有针对性地选用工程地质测绘、 勘探、 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手段,确定影响厂址稳定性的工程地质条件和了解主要岩 土工程问题,对厂址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地质条件作出评价。 3 3. .1010 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必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 划图和中华人
15、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定。根据电力工程的具体条件对下列 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1)(1) 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2)(2) 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且规划容量 6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3)(3)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 7 度地区, 且规划容量大于 2400MW 的发电 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4)(4)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 9 度地区,且规划容量 6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应 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 (5)5) 对于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16、或地震安全 性评价。 当需要提供地震水平加速度值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6 度时取 0.05g;7 度时取 0.10g;8 度时取 0.20g;9 度时取 0.40g。 3 3. .1111 发电厂厂址严禁选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以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6 及 9 度以上地震区; 机组容量为 300MW 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 1200MW 及以上的 发电厂不宜建在 9 度地区。 厂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和人文遗址,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 上或矿藏采空区上。 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应注意不破坏自然地 势,避开有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
17、3.123.12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其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水电 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且应编制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的专题报告。 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均稳定 的地段,且应避免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影响,必要时应进 行模型试验。 3 3.1.13 3 在靠近煤源且其他建厂条件良好而水资源匮乏的地区,可考虑采用空 冷式冷却系统。 3 3.1.14 4 对燃料采用铁路运输的发电厂,应考虑发电厂的铁路专用线便于同国 家铁路线或其他工业企业的专用线相连接,其连接距离宜短捷,并应避免建造大 型桥梁、隧道或与国家铁路干线交叉,且铁路设计院应对
18、接轨点、中间站及轨道 路线充分优化后确定,必要时编制专题报告,原则上电厂只负责电厂接轨站的改 造及电厂铁路专用线的建设,由此引发的其他车站及线路的改造费用则不应由电 厂负责;对燃料采用水路运输的发电厂,应根据船舶的吨位和泊位,在厂址范围 内或其附近选择航道和岸滩稳定、水流平缓、水域开阔、水深适当、淤积量小、 地质良好的地段作为码头的位置;对燃料采用公路运输的发电厂,宜利用现有的 公路条件;对距燃料产地较近的发电厂,应考虑采用长胶带输送机或汽车运煤的 可能性。 3 3.1.15 5 选择燃煤发电厂厂址时,必须选择合适的贮灰场。贮灰场应不占或少 占农田,不应占用江河、湖泊的蓄洪、排洪区,并满足环境
19、保护的有关要求。 贮灰场的总容量应能存放按规划容量计算二十年左右的灰渣量。贮灰场应分 期分块建设。贮灰场初期征地宜根据当地灰渣综合利用条件来确定,对于综合利 用较差的地区,初期征地宜能存放按本期容量及设计煤种计算 5-8 年左右的灰渣 量;综合利用较好地区,初期征地宜能存放按本期容量及设计煤种计算 3-5 年左 右的灰渣量;综合利用条件好的地区(如华东地区等) ,原则上只设备用灰场,初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7 期征地宜能存放按本期容量及设计煤种计算 1 年的灰渣量。 3 3.1.16 6 选择厂址时,应按发电厂规划容量的要求,充分考虑接入系统的出线 条件。 3 3.1.17 7 厂址宜优先选
20、择在环境容量较大,排放条件较好的地区。 3 3. .1818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应注意发电厂与其他工业企业所排出的废气、废 水、废渣的相互影响。 3.193.19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其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水电 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 对于直流供水的发电厂厂址, 应考虑进排水对水域航运、 环境、生态和城市生活用水等的影响。 3.203.20 对于直接空冷机组,尤其在厂址用地受限制的情况下,应将夏季风频 作为厂址选择的重要影响因素予以考虑。 3.213.21 对于异地扩建厂,应充分考虑老厂现有设施的再利用,并宜与邻近企 业协作,减少附属、辅助建构筑物的建设投资。 3.223.22
21、对于海滨电厂,应优先考虑将煤码头与电厂贴建的可能性。 3.233.23 在厂址选择时,对于外部建厂条件好、区域电力需求量大的厂址,应 充分利用厂址资源,考虑在突破规划容量时,应有再扩建的用地条件。 3.243.24 在电力需求度大, 区域发展前景好的地区, 对连续建设或建设间隔 3 5 年的项目,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其用地可一次征用。 4 4 总总 体体 规规 划划 4.4.1 1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是一项系统工程, 应根据发电厂的生产、 施工和生活 需要,结合厂址及其附近地区的自然条件,对厂区、施工区、施工生活区、水源 地、供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灰管线、贮灰场、灰渣综合利用、交通运输、 出线
22、走廊、供热管网等,立足近期,考虑远景,统筹规划。 4.24.2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 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 通过优化, 控制全厂生产、 非生产和施工用地的面积。 4.2.14.2.1 扩建工程尽可能依托老厂减少辅助生产设施: 如燃油设施、 起动用汽、 输煤设施、生活设施、检修用设备和制氢站等。 4.2.24.2.2 强调实用,杜绝“气派”:电厂建筑首先是工业建筑,崇尚简洁实用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8 有效,不追求豪华气派,不设厂前区,但同时贯彻以人为本、方便于人、服务于 人的思路。 4.2.34.2.3 加强施工管理、 结合当地特点减少施工用地。 根据施工机械化水平的 提高、施工管理的现代化
23、的特点,同时对施工生产用地等采取一地多用、合理交 叉等多项措施,尽量减少施工用地。 4.2.44.2.4 按照集团公司定员标准, 严格控制行政管理、 公共福利建筑及其它辅 助建筑物面积。 4.2.54.2.5 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 在厂区总平面规划时,应根据电厂工艺流程及建构筑物的功能性质等将厂区 划分为若干个功能分区,各功能分区尽可能地采用联合、多层、成组布置,以减 少全厂建筑物数量,少占地。 主要功能分区:主厂房区、配电装置区、冷却水塔区、燃煤设施区、脱硫设 施区、化学水处理区、工业废水处理区、行政管理和公共福利建筑等。 4.2.64.2.6 采用联合建筑 贯彻示范电厂的设计成果,尽可能采用
24、联合、合并、成组、毗连等布置手法, 减少厂区特别是厂前辅助及非生产建筑物项目,既节省用地又方便人员活动,还 能兼顾美观。具体原则如:取消厂前区,将电厂行政管理和公共福利设施合并为 一栋综合楼布置;除灰用空压机房与除灰除尘控制楼合为一建筑物;工业、生活、 消防水泵房合并为综合泵房; 工业废水、 雨水及生活污水泵房宜合并为排水泵房; 材料库、材料棚库、特种材料库及检修间宜成组布置;化学实验楼靠近主厂房时, 生产办公楼等也可与化学实验楼合并; 宜设置输煤综合楼将运煤系统运行值班室、 检修间、配电间、控制室、入厂煤制样间和浴室等集中布置等。但最终组合方案 应通过方案比较来确定。 4.2.7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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