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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0.马工程课件-《知识产权法》第三章-.pptx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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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 20. 工程 课件 知识产权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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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知识产权法学第三章第三章 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目录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第一节第一节著作权的保护期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节第三节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第二节第二节本章导语本章导语1.1. 本章教学目的:本章教学目的:介绍著作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及著作财产权;介绍著作权的保护期限。2.2. 本章教学要求:本章教学要求:掌握著作人身权及著作财产权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了解著作权的保护期限。3.3. 本章教学重点、难点:本章教学重点、难点:理解不同著作人身权及著作财产权内容间的区别和界限,理解著作权内容的理论与现实意义。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指的是作者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相

    2、对。其对应的英文为“moral rights”或者“personal rights”。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内容。 第一节著作人身权一、 发表权 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发表权是只行使一次的权利。 (2)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密切相关,但它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3)发表权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 (4)发表权的行使有可能与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相冲突。 第一节著作人身权二、署名权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内容一般认为包括下列几项:(1

    3、)作者有权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2)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假名或者不署名等。(3)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4)署名权的内容还要求他人在使用作者的作品时,应当署上作者的姓名。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第一节著作人身权三、修改权 修改权是自己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不同于改编,后者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改变作品的表达形式或者用途。 修改权是作者的专属权利。修改与否,怎么修改以及是否

    4、授权他人修改,都应根据作者的意愿。作者是自然人的,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行使。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也不能行使修改权。但是,有些情况下,比如通过合同约定,原作本人无法对作品进行修改,出于社会利益的需要,修改权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第一节著作人身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作品本身遭受了改动;其二,作品本身并未改变,但对作品进行了其他使用,从而损害了作者的名誉与声望。如果作品本身没有遭受改动,在认定某行为是否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应当以该行为损害了作者的名誉或者声望为要件。第一

    5、节著作人身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续)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和其他国家的惯例,下述情况不应认为侵害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1)出版者为刊载需要,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2)为教学目的不得已对作品的用词、用语所作的改动;(3)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4)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了改建、修缮、扩建建筑物而进行的必要改动;(5)为计算机硬件的正常运转或者为版本升级而对计算机软件所作的必要改动;(6)被许可使用人在未改变主题的情况下,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载体尺寸、大小进行的改动;(7)按照作品的性质、使用目的或者

    6、按照诚信原则不得已对作品进行的其他改动。第一节著作财产权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 第二节著作财产权一、复制权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解释,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翻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常见的复制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1)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如印刷、复印、拓印、翻拍等。 (2)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如将口述作品进行录音。 (3)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如对雕塑作品进行拍摄并且该拍摄行为无独创性。 (4)从

    7、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如完全按照一建筑作品、建筑作品的模型建造另一建筑物,对雕塑进行放大或者缩小。 广义的复制还包括以不同于作品原有形式而再现作品的行为,如按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进行施工或者制造产品。第二节著作财产权二、发行权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赠与或者其他转让所有权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的行使往往与复制权的行使联系在一起。复制是为了发行,发行是复制的必然结果。在我国,复制和发行共同构成了出版。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发行作品的方式为出售、赠与或者其他转让所有权的方式; (2)发行的对象为不特定的公众; (3)发行的对象包括作品

    8、的原件和复制件。第二节著作财产权二、发行权(续) 与发行权密切相连的是“发行权穷尽”原则,“发行权穷尽”原则又称为“首次销售”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提供给公众后,著作权人即失去了对这些原件或复制品的控制权,他人可以自由地再次出售,而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德国、美国、奥地利等国著作权法对此都有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对此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应作如此解释。第二节著作财产权三、出租权 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或者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的对象仅仅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对于其他对象,著作权人不能享有出租权。

    9、但是邻接权中的录音录像制品也享有出租权; 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软件著作权人不能对其享有出租权。 第二节著作财产权四、展览权 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日本称之为展示权,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公开展示权。所谓展览,就是公开陈列和展示。 在我国,展览权的对象限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与德国、日本相同。 展览权一般由著作权人享有。但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虽然不影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但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却转移给原件的所有人。第二节著作财产权五、表演权 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公开表

    10、演作品”也被称为活表演、现场表演或者直接表演,是指演员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公开演出包括公开上演、公开演唱和公开演奏等行为。公开上演指以演技、舞蹈方法向现场公众传达作品的内容,如将剧本在舞台演出、将舞谱在舞台演出等;公开演唱以歌唱方法向现场公众传达作品的内容,如唱歌;公开演奏以弹奏乐器的方法向现场公众传达作品内容,如以钢琴、小提琴、风琴、吉他等乐器弹奏音乐。 “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指的是机械表演,是指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将自然人的表演公开传播,即以机械方式传播作品的表演。 机械表演既不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无线播放,也不包括电影作品的放映,前者属

    11、于作品的广播权,后者属于作品的放映权。 第二节著作财产权六、放映权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关于放映权的适用对象,各个国家规定的不完全一致。我国与德国的规定较为相似,其适用范围包括视听作品、美术和摄影等能够放映的其他作品。但是,很多国家和地区规定,放映权仅适用于视听作品,如英国、美国、意大利、西班牙、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 放映权与表演权不同,表演权是公开表演作品和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其第二项内容强调的是作品的“表演”。而放映电影等不是表演作品,也不是播送作品的表演,因为电影等本身就是作品,放在表演权中不符合逻辑的要求,所以我国、德国、日

    12、本等将其规定为一项独立的权利。第二节著作财产权七、广播权 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广播权又称为播放权,但由于播放主要是通过广播形式的传播,所以一般称之为广播权。 广播权包括几层内容: (1)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一般是指通过无线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无线方式传播; (2)将电台、电视台广播的作品通过有线方式传播或者转播; (3)通过扩音器等工具传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的作品。 第一层含义是无线方式;第二层含义是有线方式,但它不是以有线方式直接传播作

    13、品,而是将电台、电视台广播的作品通过有线方式传播或者转播;第三层含义是通过扩音器等媒介的传播,也不是直接传播。因此,以有线方式直接传播作品并不包括在著作权的广播权中。 第二节著作财产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与广播不同,信息网络传播使得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这种获得作品的方式被称为交互式的,以区别于网络直播和转播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不仅指通常理解的因特网,而且包括一切符合该项权利要件的电子环境下的网络,如一定条件下的局域网等。 “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14、突出了与发行不同的三个特点:其一,个人获得作品不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其二,公众变被动为主动;其三,无须有作品的载体。第二节著作财产权九、摄制权 摄制权也称为制片权,是指将作品摄制成视听作品的权利。 原则上,摄制权适用于一切作品,无论是文字作品,还是音乐作品、舞蹈作品。 一旦作品的作者与制片人签订合同,同意将其作品摄制成视听作品,在视听作品摄制完成后,作者除享有署名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外,其他权利归视听作品制片人享有。但是,作者对自己的创作部分,如电影作品的剧本、音乐等,仍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第二节著作财产权十、改编权 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它属于演绎权的范畴。 改编

    15、作品一般是指在不改变原作基本内容的前提下,改变作品的用途和表现形式,创作出新的作品以满足不同的需要。改编的特点在于: (1)以原作为基础 (2)改编须有新意 改编权不同于改编者权,改编权是著作权人对原作进行二度创作的权利。改编者权是改编者经过二度创作后基于新的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改编者将作品经再度创作赋予新的形式,改编者对这种新的形式享有新的著作权。第二节著作财产权十一、翻译权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如将中文译成外文或者少数民族文字。 翻译是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但是翻译必须忠实于原作,不得侵犯原作的著作权。翻译权不适用于非自然语言之间的转换。 翻译尽管是

    16、在他人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但仍然需要翻译人的创作。无论是对原作的理解与判断,还是在完成新作品过程中的选择、取舍、组合等,都是一种独创性的劳动。因此,法律赋予翻译人对其表现形式以新的与原作同等的著作权。由于翻译毕竟是对已有作品的再创作,新作中凝结的是原作与二度创作的双重劳动,在权利上理应也包含着原作者与翻译者的双重利益。所以在保护翻译作者利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原作者的著作权。 第二节著作财产权十二、汇编权 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或者其他材料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与改编不同,汇编并不改变被汇编作品的表现形式,只是为了某种目的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汇集起来。汇编成新作品,是指

    17、在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在整体上成为新作品,而不是指所编的原作品是新作品。 基于汇编权,著作权人可以自己汇编,也可以授权他人汇编并获得报酬,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汇编其作品或作品的片段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均构成侵权。第二节著作财产权十三、其他权利 (一)注释权:注释权是指作者自己对作品注释或者授权他人注释的权利。只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才享有注释权。 (二)整理权:整理权是指作者自己整理或者授权他人整理作品的权利。 (三)按照设计图进行施工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复制权的内容是狭义的,不包括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但是,伯尔尼公约明文规定,保护建筑物及其建筑设计图。按照公约关于复制权的内

    18、容,依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进行施工也构成复制权规制的内容。为与公约保持一致,我国著作权法赋予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作者按照设计图进行施工的权利。第二节著作财产权十三、其他权利(续) (四)技术措施的保护:技术措施是权利人在数字技术与网络环境下采用的,有效控制他人接触和破坏其控制领域的设备、产品或方法。 并不是所有的技术措施都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WCT规定,权利人采用的技术措施如果要得到法律保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这些措施是用来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第二,这些措施是有效的。 我国著作权法把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但并没有把权利人制止规避技术措施的利益上升为“权利”。 第二节著

    19、作财产权十三、其他权利(续) (五)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 :权利管理信息是指标示作品、作品的作者、作品的其他权利人或者关于使用作品期限和条件的信息,以及代表这些信息的代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2条规定,破坏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主要包括: a. 删除、改动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 b. 发行、进口、广播、向公众传播权利管理信息已经被擅自删除或者改动的作品或者作品复制件的行为; c. 提供或者散布虚假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仅规定了上述三种情况的第一种情况,而对第二、三种情况未予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把删除、改变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但并没有把权利人制止这种行为的利益上升

    20、为“权利”。第二节著作财产权十三、其他权利(续) (六)追续权:追续权指的是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但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未规定这一权利。第二节著作权的保护期 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由作品

    21、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摄影作品: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第三节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著作权的保护期 自然人的作品(摄影作品除外):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期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

    22、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和摄影作品:无论其归属于自然人还是法人,其财产权利的保护期均采发表起算主义,即保护期截止到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即截止到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则适用一般自然人的著作财产权期间。第三节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本章思考题思考题:思考题:1. 简述不同类型的著作财产权。2. 简述发表权的行使。3. 简述著作权的保护期。4. 王某是国画界小有名气的画家,与刘某交往三十余年。多年来,王某曾赠与刘某不少自己的画作。刘某去世后,其子小刘精选其中一些作品,以王某作品选命名出版。王某得知后,认为小刘未取得自己的同意,便将相赠画作出版,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提出交涉。请回答:小刘是否侵犯了王某的著作权?理由是什么?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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