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管理制度与法律责任农业执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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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资管理制度与法律责任1 种子、农药和肥料作为的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其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农资的重要性和违法经营农资的危害性,不言而喻。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25条第3款: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76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31、当前农资经营中的问题2、违法行为的
2、常见表现形式3、法律责任4一、当前农资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意识淡薄 知法意识。守法意识。一方面是国家对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农业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越来越大,监管措施越来越多、监管要求越来越严;另一方面是部分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不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存在“违法不懂法、懂法不守法”的情况。 5经营管理不当经营管理不当 经营品种多、杂、乱,进货把关不严,缺乏质量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盲目听信厂家或上级经销商的承诺。有的农药经营者仓库与厨房在一起,还有的柜台摆放错乱无序,过期产品未及时清理,直接堆放在店内。大部分没有销售台帐。6整体素质不高整体素质不高 目前
3、农民主要根据农技人员和经销商的推荐选购和使用农药。有些经营农药的缺乏病虫害防治知识;经营肥料的分不清哪些肥料要登记,哪些不要登记;经营种子的不知道哪些要审定,审定作物的适宜区域等。存在卖而不懂或略懂的现象,自己也上当。7进货渠道混乱进货渠道混乱 侥幸心理。有的直接和自称是厂家业务员、无定点场所的人联系进货,有的从二级批发商进货,有的是无照经营者送货上门,有的是厂家销售员自己搭售,不办理任何手续,无任何质量保证,出了问题无力赔偿,无从追究,无法溯源。8二、主要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经营假劣农药经营假劣农药 隐性成分。 根据规定,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及含量应当标注在农药标签上。标签上未标注、在抽检过程中
4、经检测判定含有的不符合相关检测标准的成分,即为“隐性成分”。9 二氯二氯苄水稻除草剂,袋内装多个赠品、助剂,苄水稻除草剂,袋内装多个赠品、助剂,造成造成200200余亩余亩水稻不同程度的心叶卷缩、枯死等症状。水稻不同程度的心叶卷缩、枯死等症状。经检测为假农药。经检测为假农药。10二、主要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经营假农药经营假农药(二)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11 喷施的1+1氰氟草酯水稻除草剂,导致数百亩水稻出现药害,经检测产品中含有其它隐性成分。12经营劣农药经营劣农药(三
5、)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的;(二)失去使用效能的;(二)失去使用效能的;(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劣质农药13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高于质量标准的?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既包括低于质量标准的情形,也包括高于质量标准的情形。14案例:执法人员在某农资经营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销售的“20%马氰”农药标签上标注的有效成分字体高为2毫米,农药名称字体高度为13毫米。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28条: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处理结果
6、:罚款2000元。经营标签不合格农药经营标签不合格农药15农药名称总有效成分含量:%有效成分1含量:%有效成分2含量:%剂型: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1.应注明施药的最佳时期、次数、每次施药的间隔期及限定使用区域等内容。2.对当茬作物和临近其他作物有不良影响的应注明,并标注相应预防措施。3.其他需要注明的使用技术。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网址:16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17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18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19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LS20051000L
7、S20051000201503032015030320130304A0120130304A0120二、主要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经营专供出口农药产品行为?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经营专供出口农药产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函(农办农函201414号):农药登记证为专供出口的农药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在国内市场经营农药登记证为专供出口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予以处罚。21卖药没有说明或说明不当卖药没有说明或说明不当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
8、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22 2009年上半年,在湘阴县经营农资商店的杨某根据其多年经营农药的经验,自行研制出一种由“阿克泰”、“爱苗”和“垄歌”农药等混合使用的配方农药。当年8月29日,杨某到湘阴县岭北镇仁寿村专门设点进行农药促销宣传活动。活动中,杨某提供了一份“虫害解决方案”,称每次只需将“垄歌”、“阿克泰”“爱苗”混合配比,喷雾两次,就能杀灭晚稻害虫。 23 当日,包括姚某等232名原告在内的许多村民从被告杨某处购买了垄歌、阿克泰、爱苗等农药。他们将三种农药按被告宣传的用药方式和配比剂量配好药后,按宣传单上说明的使用时间对晚稻田进行杀虫用药,但经过两次用药后晚稻田里的稻飞虱虫害不仅没
9、有减少的迹象,反而愈加厉害,并出现晚稻稻株倒伏的现象。由于虫害的原因,造成原告姚某等232户农户的1424亩水稻大面积减产。 24 经鉴定,杨某销售的“垄歌”、“阿克泰”、“爱苗”等三种农药为合格产品,但其提供的虫害解决方案和用药方法是不科学的,是仁寿村晚稻虫害损失的主要原因。25v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姚某等232人从被告杨某处购得农药,并按照被告提供的不科学的虫害解决方案及用药方法进行施药后,导致他们种植的1424亩稻田因虫害防治失败引起的大面积减产。虽然被告销售的农药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提供的使用方法存在缺陷,并因此给农户造成了财产损失,故被告应当承担各原告因虫害防治失败造成的晚稻减产损
10、失的赔偿责任。 v9月9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特殊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由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姚某等232人因使用不科学配方农药引起的晚稻减产损失共计310500元。 26v使用说明案例某县农业执法大队接到李某投诉,声称在农资经营户王某处购买的除草剂,没把草除掉反而把麦苗“除”枯黄了,致使近1.5亩的小麦苗不同程度枯黄。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后认为,李某在使用时没有仔细阅读除草剂包装标识上的使用说明,且王某告知其可以用于小麦,于是把登记作物范围为玉米和高粱的专用除草剂却用在了小麦上,造成麦苗枯黄。27湖南科裕隆种业有限公司与平江县农业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岳阳市中级
11、人民法院二审(2015)岳中行终字第82号】一、裁判要旨:1、种子提供者以示范为名义,与种植者签订合作协议,向种植者有偿提供未审定种子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推广行为。2、种子经营的违法所得是指销售收入,包括销售行为完成后的已得(已付款)和应得(未付款)部分,包括成本和利益。28二、判决内容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
12、万元以下罚款。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存在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如何界定“经营、推广”行为,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种子示范是种子推广一个环节,以“示范用种”的销售种子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推广行为。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如果育种者提供的试验示范用种是有偿的,存在买卖关系,则属于销售行为,应当遵守种子法关于种子销售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科裕隆公司作为育种者,明知其所培育的“193SR1129”杂交水稻种子是未经审定的种子,仍将其大面积推广种植。29虽然上诉人主张是无偿提供种子给他人进行合作种植,不属于法律上禁止的经营、推广行为,不应处
13、罚。但根据上诉人与平江县丰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所约定的种子销售价格及种子款须在将来的稻谷收入中收回,可以看出其提供的种子是有偿的,据此,被上诉人将上诉人提供种子的行为认定为经营、推广行为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上述规定,依法应予处罚。被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作出的平农(种子)罚(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2、上诉人认为一直未取得种子款,被上诉人将种子款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不存在违法所得,被上诉人将未收到的种子款予以没收是错误的。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
14、已明确答复种子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包括了成本和可得利益(利润),故尚未收回的种子款仍是上诉人的可得利益,被上诉人将其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无不当。30 品种未经审定品种未经审定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31 品种未经审定品种未经审定 农政函20013号:示范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一种形式,种子示范是种子推广的
15、一个环节。以“示范用种”的销售种子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推广行为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农办政函20068号)第三项:对育种者以试验示范的名义提供种子的行为如何界定?如果育种者提供的试验示范用种是有偿的,存在买卖关系,则属于销售行为,应当遵守种子法关于种子销售的规定。32有关肥料的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2000,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4修改) 2001,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2,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2009,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2010,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331-1.多个产品一个证。威士莱德(潍坊)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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