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PPT建筑法规概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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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绪论一、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一、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二、建筑法律关系二、建筑法律关系三、三、建筑法建筑法概述概述四、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策阶段的法律制度五、建设用地法律制度一、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1、建筑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互相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总称。2、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技术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等。名 称 制定机构 适用范围 举 例 宪 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 法 律 中华人民
2、共和国建筑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建设部、其他部委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省级人大省级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技术规范 建设部、其他部委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 国际公约惯例、标准 国际 FIDIC注册建筑师条例 3、建筑法规的作用(了解)(1)规范指导建筑行为(2)保护合法建筑行为(3)处罚违法建筑行为二、建筑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
3、和调整的人与人或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里的人,包括两种意义:一是指自然人,另一是指法人。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有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 建筑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筑业活动,受建筑法、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主要包
4、括政府相关部门、业主方、承包方、相关中介组织、中国建设银行和公民个人。二、建筑法律关系客体 建筑法律关系客体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一般包括四类: (1)财,建设资金,一定数量的货币。 (2)物的客体,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3)行为客体,完成的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检查验收。 (4)非物质财富客体,创作智力成果。三、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 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他方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这种内容要有相关的法律和合同法律和合同来确定,它是连接主题的纽带纽带。 根据主体地位不同,其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基于主体地位平等基础上的对等
5、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在主体双方地位不平等基础上产生的不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四、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二)建筑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1、主体变化:主体数目发生变化、主体的改变。2、客体变更:客体范围变更、客体性质的变更。3、内容变更:权利增加、权利减少。(三)建筑法律关系的终止 建筑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建筑法律关系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四)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原因1、建筑法律事实:建筑
6、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客观现象和客观事实。2、建筑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种类型。(1)事件,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2)行为,能够引起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建筑法概述 广义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建筑法是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实施。一、一、建筑法建筑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一)建筑法的
7、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二)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效力: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2、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 3、人的效力:一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和各级依法负有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三)建筑法的调整对象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二、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建筑法是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重要法律。它以规范建筑市场为起点,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确立了建筑活动的一些基本制度。(一)建筑许可制度(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三
8、)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第四节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策阶段的法律制度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策阶段的法律制度一、工程项目建设程序(1)立项决策阶段(2)编制勘察设计文件阶段(3)建筑施工安装阶段(4)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二、建设项目立项决策阶段的法律制度(一)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程序,如图1-1,见书上15页。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了解)建设用地法律制度(了解)(一)建设用地概念 建设用地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确定的建设用地和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规划中的非建设用地转成的建设用地。1、规划内建设用地2、规划外建设用地(二)农用
9、地转用审批制度(三)土地征收制度(四)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制度(重点了解)(五)乡(镇)村建设用地制度(重点了解)(六)工程建设用地的具体管理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第二章 建筑许可法规 建筑工程报建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从业单位资格许可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第二章第二章 建筑许可法规建筑许可法规 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申请,依法准许建设单位开工或确认单位,个人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行政行为。申请是必要条件,没有申请就没有许可。第一节第一节 建筑工程报建制度建筑工程报建制度 工程报建制度是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通过建设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选址定点
10、、立项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前期筹备工作结束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前期筹备工作结束,申请转入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发包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许该工程进行发包的一项制度。 工程报建标志着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结束,转入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转入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一、建筑工程报建的范围和时间(一)报建范围 所有的工程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报建。(二)报建时间 报建时间是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二、建筑工程报建的内容和程序(一)报建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
11、模、开工竣工日期、发包方式、工程筹建情况(二)报建程序1、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2、填写上表3、报送该表4、合格后,发工程发包许可证三、建筑工程报建的审批权限 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是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几个重要管理环节,这几个环节都涉及分级管理的规定。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第二节第二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工以前,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该工程开工建设的一项制度。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与范围一、建筑
12、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与范围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是指申请人应当在什么时候申领施工许可证。根据建筑法第七条规定,施工许可证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 申领施工许可证的范围,是指什么规模的建筑工程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 有5类工程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的建筑工程。该限额可依法进行调整;(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 楼堂馆所的项目开工报告,按下列程序审批:建设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每年7,8月份统一审查、平衡、汇总后报国务
13、院审批;建设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每年7,8月份统一审批,并报发改委备案。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建筑工程都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而只是对投对投资额较大,结构复杂的工程资额较大,结构复杂的工程,才领取施工许可证。限定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范围,一是考虑到其必要性;二是考虑到要突出政府对工程管理的重点,效率;三是避免与开工报告重复审批。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
14、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一)建设单位要取得施工许可证,必须首首先提出申请先提出申请(二)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1、建设单位向行政单位领表领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单位填表填表、盖章后向有关发证机关申请。3、发证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15日之内日之内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15日之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
15、说明理由。四、施工许可争议的解决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施工许可证申请,或长期无故拖延不做决定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三个月个月之内开工。2、工程因故不能开工的,可以申请延期。3、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即延期最长为6个月加上领取之日起3个月,建设单位有理由不开工的最长期限可达可达9个个月月。4、施工许可证的自行废止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既不在3个月内开工,又不向
16、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二是超过延期的次数和时限。 六、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 (一)中止施工,是指建筑施工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因故中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情况;二是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恢复施工,是指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后,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消除,而继续进行施工的一种行为。中止不满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建筑施工恢复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检施工许可证。七、建筑工程开工报告的管理开工
17、报告的审批是一种政府许可的行为。1、按规定,因特殊情况发生,不能按照开工报告规定期限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尽快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2、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急快向批准单位报告中止施工的有关情况。3、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开工的,时间超过6个月的,开工报告自行失效。第三节第三节 从业单位资格许可从业单位资格许可 从业单位资质许可包括从业单位的条件和从业单位的资质。 根据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反映的是企业法人的财产权,也是判断企业经济力量的依据之一。既是法律权利
18、与义务一致,利益与风险一致的反应,也是保持债权人利益的需要。1、建设部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是:(1)房建工程:特级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2)公路工程:特级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2、建设部对勘察设计单位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做出了明确规定:(1)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注册资本金
19、不少于150万元,乙级不少于80万元,丙级不少于50万元。(2)工程设计综合类资质注册资金不少于6000万元;工程设计行业类甲级资质注册资本金不少于600万元,乙级不少于300万元,丙级不少于100万元;工程设计专业类甲级资质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乙级不少于100万元,丙级不少于50万元。3、建设部对工程监理单位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出的规定是:工程监理综合类资质注册资本金不少于600万元;工程监理专业类甲级资质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乙级不少于100万元,丙级不少于50万元。4、建设部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做出的规定是: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100
20、万元,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设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所谓发包,承包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某项工作,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工作报酬的行为。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是指经济活动中,作为交易一方的建设单位,将需要完成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工作交给交易另一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去完成,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第一节第一节 建筑
21、工程发包与承包原则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原则 建筑法将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原则以法律形式规定如下: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3、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4、建筑工程确定合同价款的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建筑工程发包建筑工程发包(一)建筑工程发包的方式 建筑工程发包方式可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种。1、招标发包。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确定承包单位的一种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又分两种:一是公开招标发包,另一种是邀请招标发包。2、直接发包。是指发包方直接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的一种发包方式。 建筑工程一般实行招
22、标发包,秘密工程以及特殊专业工程可以直接发包。(二)建筑工程发包前的准备工作 建筑工程发包前,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报建手续。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报建手续。施工前,完成建设用地的征用和“三平一通”。(三)建筑工程发包的行为规范1、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合格的承包人2、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既是拨付工程款项3、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发包过程中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4、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公开招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23、5、发包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6、发包人不得向承包人指定购入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厂商、供应商。第三节第三节 建筑工程承包建筑工程承包(一)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 所谓资质证书,是指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承包建筑工程所必需的凭证。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根据自己所具备的资质等级从事建筑承揽活动,不能以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或者以挂靠等形式一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来承揽工程。(二)建筑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制度1、全部建筑工程总承包全部建筑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24、、施工、设备采购和试运行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直接向发包单位负责。2、分项总承包分项总承包。即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过着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三)建筑工程联合承包制度1、联合承包的前提条件: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2、联合承包的责任分担连带责任: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由另一方来承担责任。3、高资质与低资质联合承包4、不同类别资质联合承包(四)建筑工程分包制度1、分包的含义: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2、分包的资质管理(1)施工总承
25、包施工总承包企业(2)专业承包企业(3)劳务分包企业3、对分包单位的认可4、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五)建筑工程承包的行为规范(1)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2)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3)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4)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5)禁止建筑工程转包。第四章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和承包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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