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完整版-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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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思考法理思考法院判词法院判词案例简介案例简介原被告诉讼与辩词原被告诉讼与辩词酒后跌入天池河酒后跌入天池河v20012001年年1212月月5 5日,死者田华日,死者田华东与朋友聚饮后走出饭店,东与朋友聚饮后走出饭店,走到靠近名为天池河的护栏走到靠近名为天池河的护栏缺口处。不小心从护栏缺口缺口处。不小心从护栏缺口掉入天池河,经抢救无效死掉入天池河,经抢救无效死亡。亡。v死者亲属查明,天池河护栏死者亲属查明,天池河护栏由县建设与环境局兴建。护栏由县建设与环境局兴建。护栏年久失修,县人大代表曾提出年久失修,县人大代表曾提出议案,要求政府修护。但兴建议案,要求政府修护。但兴建单位一直未修。单位一直
2、未修。 v原告:死者亲属原告:死者亲属v被告:县建设局与环境保护被告:县建设局与环境保护局局 原告诉称原告诉称v护栏缺口是城市道路,被告负有管护栏缺口是城市道路,被告负有管理维护的职责,被告不仅未尽维护理维护的职责,被告不仅未尽维护之责,而且也没有采取防范警示措之责,而且也没有采取防范警示措施,致使田某跌入河中死亡。施,致使田某跌入河中死亡。v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5 5万元。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辩称v清醒的人,怎会大白天掉入河里?清醒的人,怎会大白天掉入河里? 被告认为:护栏失修是事实,但被告认为:
3、护栏失修是事实,但田华东是因为酒后失控,自己掉田华东是因为酒后失控,自己掉入天池河死亡的。一个清醒的人,入天池河死亡的。一个清醒的人,怎会大白天掉入河里?因此,田怎会大白天掉入河里?因此,田的死亡与被告无干。的死亡与被告无干。 v被告提出专业法律问题请法官被告提出专业法律问题请法官裁断:裁断: 本案应当适用国家赔偿程本案应当适用国家赔偿程序,而非民事程序,原告序,而非民事程序,原告起诉程序错误。起诉程序错误。法院判词法院判词v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本案既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本案既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原告有选择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原告有选择权,
4、被告认为不能成立。权,被告认为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还认定田的死亡有被告疏一审法院还认定田的死亡有被告疏于履行职责和死者自己的原因,被告于履行职责和死者自己的原因,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赔偿原告损失3 3万元。万元。 v二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认为: 河道护栏的管理人维护人,对护栏河道护栏的管理人维护人,对护栏可能致人损害负有注意义务。未尽可能致人损害负有注意义务。未尽到义务,致人损害,构成民事侵权,到义务,致人损害,构成民事侵权,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原审法院受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原审法院受理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按照民事理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按照民事侵权处理也符合法律。驳回被告上侵权处理也符合法律。驳回
5、被告上诉。诉。争议焦点中的法理思考争议焦点中的法理思考v(一)(一)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适用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适用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v(二)(二)护栏是否属于护栏是否属于“建筑物或其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他设施”?本案能否适用?本案能否适用民法通民法通则则第条?第条?v(三)(三)死者酒后失足落水,法理上死者酒后失足落水,法理上应否认定其存在过错?应否认定其存在过错?什么是公有公共设施什么是公有公共设施? ?v公有公共设施,指国家为公共公有公共设施,指国家为公共使用目的而设置和管理的有体使用目的而设置和管理的有体物,如道路、河川、飞机场、物,如道路、河川、飞机场、港湾
6、、桥梁、堤防、水道、下港湾、桥梁、堤防、水道、下水道、办公场馆、公立学校及水道、办公场馆、公立学校及医院等。医院等。11参见张正钊主编:参见张正钊主编:国家赔偿制度研国家赔偿制度研究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1996年版,年版,第第162162页。页。v在认定公有公共设施时,应当注意:在认定公有公共设施时,应当注意:(1)(1)它属于公权力主体所有或归它属于公权力主体所有或归公权力主公权力主 体使用体使用。 (2)(2)它是有体物。它是有体物。 (3)(3)它具有公众性。它具有公众性。(4)(4)它具有供用性。它具有供用性。因此:本案中的天池河护栏应属于因此:本案中的天
7、池河护栏应属于公有公共设施公有公共设施即公开性,开放对象是社会一般人即可即公开性,开放对象是社会一般人即可 公有公共设施侵权责公有公共设施侵权责任形式选择的问题。任形式选择的问题。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适用行政赔偿,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适用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还是民事赔偿?v所谓所谓公有公共设施侵权责任形式选择公有公共设施侵权责任形式选择的问题的问题,实质就是:实质就是: 对于属于国家或国家机关所有或管理对于属于国家或国家机关所有或管理的那部分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在造成的那部分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在造成他人损害时,是适用他人损害时,是适用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中中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侵权责任
8、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还是直接适用的规定,还是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国国家赔偿法作为法律依据。作为法律依据。v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不同学者的主张不同学者的主张v主主张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张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9、范围:v公有公共设施的利用者与管理、设置者之公有公共设施的利用者与管理、设置者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间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律关系;v适用民法规定既不符合处理公法关系的原适用民法规定既不符合处理公法关系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则,也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公有公共设施公有公共设施管理行为或管理行为或设置行为设置行为虽然是行使国家虽然是行使国家家权力,家权力,履行公共管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职能的一种形式的一种形式 该机构所设置该机构所设置或管理的或管理的公有公共设施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致人损害必然纳入国家赔偿必然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的范围国家赔
10、偿中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v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范围。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范围。v我国我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违法行使职权侵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的权利。 从该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看,我国的国家赔偿从该法规定的赔偿范
11、围看,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并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范围并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致害。 揣测立法者的用意揣测立法者的用意 v 受害人可以依照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的有的有关规定,向负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关规定,向负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请求赔偿。位请求赔偿。 立法者用意分析立法者用意分析v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制定的年份制定的年份19861986年年v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制定的年份制定的年份19941994年年v当时我国建筑物或其他地上物当时我国建筑物或其他地上物国家所有权和集体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所有权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在所有制结构中的主流地位主流地位。v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中第一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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