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刑法案例分析-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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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四专题四 刑法刑法学习任务四学习任务四 刑法案例分析刑法案例分析1ppt课件复习提问:1.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1)已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已满14不满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以及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或者死亡以及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已满14周岁不满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ppt课件1、
2、管制、管制2、拘役、拘役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5、死刑、死刑2.2.主刑的种类有哪些? 3ppt课件讲授内容:讲授内容:专题四专题四 刑法刑法学习任务四学习任务四 刑法案例分析刑法案例分析4ppt课件能力目标能力目标:能够独立的分析判断简单的刑事案例知识目标知识目标:运用具体的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前几次所讲授的刑法知识掌握程度做具体的了解素质素质目标目标:通过本次具体的案例分析课,分析判断刑事案件,对学习刑法学有更大的帮助5ppt课件案例一案例一1.下列哪些情形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A.甲偶尔强拿强要低年级学生少量财物的B.甲盗窃财物数额不够较大,使用
3、暴力威胁情节轻微的C.法院认定甲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免予刑事处罚D.法院认定甲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判决免除处罚6ppt课件【答案】AB【解析】不选CD,因为免予刑事处罚和免除处罚都是认为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而第13挑“但书”,是不认为犯罪的,适用的法律依据、认定的性质均不同。7ppt课件2.甲、乙、丙三人为某单位保安,多次警告收购废旧家具的丁不要进入院内。丁仍乘他们不注意时,溜进院内。被甲乙丙三人抓获。带到办公室罚款350元,三人还用拳打丁数下。甲乙丙三人的行为:A.构成抢劫罪B.构成敲诈勒索罪C.构成寻衅滋事罪D.不构成犯罪8ppt课件【答案】D【解析】刑法第13条“但书”的
4、适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可作治安处罚。9ppt课件3.甲17岁,甲的母亲乙因为甲过早与丙恋爱而将其赶出家门。并换了门锁。甲得知乙回娘家之后,就和丙一起将乙家的门锁撬开,在家居住。又因为无钱吃饭,就将家中的彩电、洗衣机、冰箱各一台及分体式空调四台(约价值18000元)变卖得款31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空调一台和洗衣机一台追回发还,其余物品获退赔14500元。A.甲构成盗窃罪,丙构成甲的共犯B.甲不构成犯罪C.丙构成盗窃罪D.甲、丙均不构成犯罪10ppt课件【答案】D【解析】盗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可以成立盗窃罪(不排除可以构成盗窃罪)。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应当与发生在社
5、会上的盗窃案区别对待。考虑到本案中甲未成年,甲的家长处理问题欠妥、涉案金额不大等因素,不作犯罪处理较为合理。11ppt课件案例二案例二1.警察甲与队友乙、丙一同执行追捕案犯任务,3人乘中巴车途中有3名歹徒。歹徒A拔出手枪威胁乘客要钱(车上约有8名乘客),另一歹徒B也抢去了甲的财物,B搜乙时,发现乙有枪便喊起来,A赶来用手枪指着乙,乙与A争夺枪支,枪响击中一歹徒C的膝盖,弹头又弹射击中B的左腿。乙仍在与A争抢手枪。此时,甲距乙约一米,但甲却视而不见,端坐不动。已受伤的B从甲身边走到车前拿出灭火器,又拐回用灭火器猛砸乙头部多次,甲仍拒不相助。乙倒下后,A向其腹部开了一枪,并抢走其配带的手枪及子弹。
6、甲是否构成犯罪?以何种行为形式构成犯罪?是纯正的不作为还是不纯正的不作为?12ppt课件【答案及解析】(1)甲构成玩忽职守罪。甲身为警察,在战友与罪犯搏斗时有义务也有条件履行自己的职责二放弃职责,“袖手旁观”,造成战友牺牲的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2)甲是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犯罪的。甲相对于应当做的事项(与罪犯搏斗),端坐不能、视而不见,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行为。(3)是纯正不作为。因为玩忽职守罪的行为方式中就包含不作为行为(不履行职责),而甲也是以不作为行为构成该罪的,所以是纯正的不作为犯。13ppt课件2.甲(女,24岁)在M国留学时与乙同居生下女婴丙,后甲被乙抛弃。甲、丙母女生活极端困难,乙得
7、知后仍不闻不问。后来甲又结识新男友丁。为了获丁欢心,甲经常将丙留在家中,自己到丁家陪伴丁。某日,甲在事先没有与任何人打招呼的情况下,把丙单独留在家中自己到丁家连续住了10天。其间,丁曾询问甲谁照看孩子,甲骗丁说,她雇了保姆照看。丙因无人照料饥渴而死。甲、乙各应当负什么责任?14ppt课件【答案及解析】(1)甲致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犯。另故意杀人罪通常需要作为行为构成,而甲以不作为构成该罪,是不纯正不作为犯。(2)乙抛弃丙且知道甲、丙母女生活在困难之中,构成遗弃罪,属于不作为犯。但是,因为“遗弃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所以乙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甲乙同样以不作为形式损害了丙的权益
8、,但是二人的犯罪性质是不同的。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主观认识不同,甲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不作为行为发生丙死亡的结果,具有杀人的故意(间接故意);而乙没有这种程度的认识,只有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故意。作为义务的程度不同,甲是唯一照料丙的人,因此甲对保障丙的生存具有极强的作为义务;而乙可以合理期待有甲照料丙,其对丙生命权益而言,作为义务程度较低。所以甲乙对丙的危害都要负刑事责任,但是负责的程度是不同的。15ppt课件案例三案例三1.甲、乙二人为中学时代的好友,久别重逢,欣喜异常。二人热烈拥抱,并像学生时代那样用拳击打对方。不料甲一拳打到乙的肚子以后,乙感到不适。一个小时后即晕倒。甲忙送乙急救,但抢救
9、无效死亡。原因是乙脾肿大异常,受甲一拳的冲击而破败,大出血死亡。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甲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16ppt课件【答案及解析】(1)说到因果关系,首先需要了解最简单的(必要)条件关系:“假如没有A就不发生B”,A就是B的条件。在因果关系学说中有一种主张把条件当作原因,被称为“条件说”。我国学说通常认为因果关系有“必然的”也有“偶然的”,承认部分“偶然的”现象也有因果关系。对于偶然的因果关系,接近于按照“条件关系”来掌握。就本例而言,甲击打乙肚子,通常不会造成死亡结果,只是恰巧乙脾脏肿大极端脆弱,才发生了死亡结果。尽管事出偶然,甲的行为仅仅是引发脾破裂的条件,也认为有因果
10、关系。照此掌握,不难发现理论上掌握的因果关系稍稍超出我们的常识,比常识上理解的因果关系范围要宽泛一些。这是值得注意的,因为往往在这种地方容易出错误。17ppt课件(2)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认为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能不能得出甲对其行为结果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结论呢?不能。认定因果关系与认定刑事责任的条件是不同的,只要认定行为与结果存在着客观的某种联系(引起被引起的联系),即使事出偶然,也不排除有因果关系。但是刑事责任的条件除了客观因果联系之外,还必须在主观上具有罪过。假如行为与损害事实客观上有因果关系,但是行为人对造成该损害事实没有罪过,也不负刑事责任。本例就属于有因果关系但缺乏罪过而不
11、负刑事责任的情况。既遂为因果关系判断是“客观的”(一个条件或联系)。而责任是“主观和客观”统一的(两个条件)。18ppt课件(3)把握因果关系的关键之一是:把因果关系判断与归责判断区分开来。因果关系判断只包含一种客观联系的判断;而归责判断还包含主观对损害结果有无罪过的判断。千万不要把二者混淆。如果按照归责判断的标准来判断因果关系,就会缩小因果关系的范围;相反如果把认定有因果关系等同于认定有刑事责任,就会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19ppt课件3.某供电所抢修供电设备,将室外的总电闸关闭,并派甲前去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牌子。甲没有找见牌子就没有去挂,也没有告诉他人或在闸下看守。乙正在用电泵抽水
12、突然断电,就查找断电原因,发现电闸“未合上”(关闭)。以为是被风偶然刮下断电,就将电闸合上。导致正在检修的三名工人触电死亡。甲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甲乙二人是否都应当负刑事责任?20ppt课件【答案及解析】(1)甲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这属于多个因素共同作用造成同一个结果的情况(多因一果)。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每一个原因都认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2)甲属于不作为(该挂牌未挂牌),乙的行为属于作为(不该合闸而合上闸)。不论作为还是不作为行为,都不排除具有原因力。换言之,即使是不作为行为,也可以成为危害结果的原因。(3)至于甲乙二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还要看主观上有没有罪名问题
13、,对甲而言,属于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规章造成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于乙而言,属于在日常生活中已经预见可能是有关单位因为检修拉闸断电,而轻信是风吹掉闸。贸然将电闸合上。属于国语自信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1ppt课件3.某供电所抢修供电设备,将室外的总电闸关闭,并派甲前去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牌子。甲没有找见牌子就没有去挂,也没有告诉他人或在闸下看守。乙正在用电泵抽水突然断电,就查找断电原因,发现电闸“未合上”(关闭)。以为是被风偶然刮下断电,就将电闸合上。导致正在检修的三名工人触电死亡。甲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甲乙二人是否都应当负刑事责任?22ppt课件【答案及解析】
14、(1)甲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这属于多个因素共同作用造成同一个结果的情况(多因一果)。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每一个原因都认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2)甲属于不作为(该挂牌未挂牌),乙的行为属于作为(不该合闸而合上闸)。不论作为还是不作为行为,都不排除具有原因力。换言之,即使是不作为行为,也可以成为危害结果的原因。(3)至于甲乙二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还要看主观上有没有罪名问题,对甲而言,属于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规章造成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于乙而言,属于在日常生活中已经预见可能是有关单位因为检修拉闸断电,而轻信是风吹掉闸。贸然将电闸合上。属于国语自信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3p
15、pt课件 (答案及解析)具备。根据司法解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明知”是赃物,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购买“二手车”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2)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俄(3)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的,没有合法证明的(4)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这是司法解释中借助推定认定特殊犯罪的主观故意的实例。对于嫖宿幼女罪,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通常需要借助推定认定明知。24ppt课件2.甲在火车上盗窃到乘客的一个提包,下车打开看,发现内有一支手枪和一份国家绝密文件,没有其
16、它财务。甲连同提包内中的物品一同抛到一池塘中。(1)甲是否成立盗窃枪支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假如甲没有将枪支丢弃,会有何种影响?25ppt课件(答案及解析)甲不成立盗窃枪支罪和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因为甲只有盗窃得故意,没有盗窃枪支和国家秘密的故意。(1)要点是:1、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某一“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所谓“构成要件事实”是指分则条文中规定的事实,就本题中涉嫌的盗窃枪支罪而言,盗窃行为和盗窃对象“枪支”,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事实,行为人对此事实有认识才能成立该罪的故意。换言之,犯罪故意必须是“具体犯罪”得故意。即盗窃罪、故意杀人罪这样具体罪名中的具体故意,而不仅仅是“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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