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国际商法(最新版)精品课件第六章-代-理-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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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 国际 商法 最新版 精品 课件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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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代 理 法 新编国际商法(第二版) 曹祖平 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5/20/2022 11:28 PM第六章 代 理 法第六章 代 理 法 代理,是指一方(代理人)以另一方(被代理人或本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方进行某种对被代理人产生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代理法是指规定代理制度的法律总和。普通法与大陆法对代理权的产生和无权代理有不同的规定。代理的分类有一般代理与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两类。代理关系主要是指代理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代理关系的终止有其原因和法律后果。中国的外贸代理制的推行有其历史背景,也存在若干法律问题。5/20/2022 11:28 PM第六章 代 理 法本章重
2、点内容是了解和掌握 (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2)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中国外贸代理制的主要做法与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5/20/2022 11:28 PM第六章 代 理 法重点问题 代理法的概念 代理的分类 代理的内部关系 代理的外部关系 中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5/20/2022 11:28 PM第六章 代 理 法目录 5/20/2022 11:28 PM第六章 代 理 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论 一、代理(agency)与代理人(agent)概念 代理法是指规定代理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根据有关国家代理法律的规定,如果代理人
3、是在本人(principal)的授权范围内行事,他的行为就对本人具有约束力,即本人既取得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也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义务,代理人则一般不对此承担个人责任。 5/20/2022 11:28 PM第六章 代 理 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论 在代理关系中,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内部关系(internal relations-hip), 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称为外部关系(external relationship)。 在大陆法国家中,德国、瑞士与日本的法律规定,委任与授权行为(power of agency)是有区别的。 英美法没有抽象法律行为这种概念。但是英美法学者都强调代理权的客
4、观性及其对内部关系的独立性。 5/20/2022 11:28 PM第六章 代 理 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论二、代理权产生的方式(一)大陆法 大陆法把代理权的产生方式分为两种: 一种是法定代理; 一种是意定代理。 5/20/2022 11:28 PM第六章 代 理 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论 凡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包括三种情况:(1)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代理权,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权;(2)根据法院确定享有的代理权,例如,法院批准的破产人或指定的清算人;(3)根据私人推选取得的代理权,例如,家族推选的遗产管理人。 5/20/2022 11:28 PM第六章 代 理
5、 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论 意定代理则是指根据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 这种意思表示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5/20/2022 11:28 PM第六章 代 理 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论(二)英美法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以经由下列原因而产生: 1.根据协议而产生的代理 2.客观必须的代理权(agency of necessity) 3.追认的代理(ratified agent) 5/20/2022 11:28 PM第六章 代 理 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论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做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不具备默示授权的代理;(2)授权
6、行为无效的代理;(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5/20/2022 11:28 PM第六章 代 理 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论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无权代理所做的代理行为,例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处分财产等,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如果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则该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的第三人负责。 这里所谓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是无权代理而言的。 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则属于咎由自取,法律不予以保护。 5/20/2022 11:28 PM第六章 代 理 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论(一)大陆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无
7、权代理的问题,大陆法各国基本上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 德国民法典与日本民法典都规定,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者,非经本人追认不产生效力。 德国民法典第177条与第178条规定,在发生无权代理的情况时,第三人可以催告本人表示是否追认。 5/20/2022 11:28 PM第六章 代 理 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论 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大陆法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从原则上来说,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必须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代理人有或者没有代理权。 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合同,无权代理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反之, 如果第三人明知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
8、订立了合同,无权代理人就不负责任。 5/20/2022 11:28 PM第六章 代 理 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论(二)英美法的规定 英美法把大陆法的无权代理称为: 违反有代理授权的默示担保(breach of implied warranty of authority)。 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当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是有代理权的。 5/20/2022 11:28 PM第六章 代 理 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论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关系的终止有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 一种情形是根据法律。 5/20/2022 11:28 P
9、M第六章 代 理 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论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 代理关系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而告终止。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代理合同中规定了期限,则代理关系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如果代理合同中没有规定期限,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双方的同意终止他们的代理关系。至于本人是否可以单方面撤回代理权的问题,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原则上允许本人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撤回代理权。 5/20/2022 11:28 PM第六章 代 理 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论 本人在终止代理关系时,必须事先给代理人以合理的时间的通知。如果本人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不适当地撤销代理关系,则本人必须赔偿代理人的损失,其中包括代理人的佣金损失或
10、其他报酬。 (1)有些大陆法国家为了保护商业代理人的利益,在法律中规定,本人在终止代理合同时,必须在相当长的时间以前通知代理人。 (2)有些国家对本人单方面撤回代理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根据英国和美国的判例,如果代理权的授予是与代理人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时,本人就不能单方面撤回代理权。 5/20/2022 11:28 PM第六章 代 理 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论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代理关系即告终止:(1)本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2)代理人的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5/20/2022 11:28 PM第六章 代 理 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论(二)代理关系终
11、止的后果 1.当事人之间的后果 在代理关系终止之后,代理人就没有代理权,如果该代理人仍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应根据前面介绍过的有关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有些大陆法国家为了保护商业代理人的利益,在商法中特别规定,在终止代理合同时,代理人对于他在代理期间为本人建立的商业信誉(商誉,good will),有权要求本人予以赔偿。 5/20/2022 11:28 PM第六章 代 理 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论2.对第三人的后果 当本人撤回代理权或终止代理合同时,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 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当终止代理关系时,必须通知第三人才能对第三人发
12、生效力。如果本人在终止代理合同时没有通知第三人,后者由于不知道这种情况而与代理人订立了合同,则该合同对本人仍具有约束力,本人对此仍然必须负责。但是本人有权要求代理人赔偿其损失。 5/20/2022 11:28 PM第六章 代 理 法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一、商事代理的分类 西方各国对代理的种类划分为两大类: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其中商事代理大致有以下六种。 1.根据代理行为的标的,可分为商业代理与商务代理。 2.根据代理行为的名义,可分为显名代理或公开本人姓名的代理,不显名代理或不公开本人姓名的代理,隐名代理或不披露(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 3.根据代理人的归属,可分为自营商事代
13、理与他营商事代理。 5/20/2022 11:28 PM第六章 代 理 法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4.根据代理人的权限,可分为总代理、独家代理与一般代理。 5.根据商事代理的业务类型,可分为商品购销代理、地产代理、广告代理、证券代理、旅游代理与商事申请申报代理等。 6.根据代理人所负的责任,可分为特别责任代理与普通责任代理。 5/20/2022 11:28 PM第六章 代 理 法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二、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在通常情况下,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之后,就退居合同之外,他对第三人不承担个人的责任,即使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代理人对被代理人也不承担个人的责任。这是各国代理制度的一般
14、规定。 但是,各国的法律或国际惯例也承认与规定,某些代理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必须对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责。这种代理人称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5/20/2022 11:28 PM第六章 代 理 法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这种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分为两大类,共五种: 第一类是对被代理人或本人对被代理人或本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理人,即 :信用担保代理人; 第二类是对第三人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有4种,即: 保付代理人、运输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对商业跟单信用证加以保兑的保兑行。 5/20/2022 11:28 PM第六章 代 理 法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1.信用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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