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培训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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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执法质量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执法质量执法细则和三个标准执法细则和三个标准(一)内容(一)内容 1 1、河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细则(试行)、河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细则(试行) 2 2、河南省消防行政执法法律适用标准(试行)、河南省消防行政执法法律适用标准(试行) 3 3、河南省消防行政执法程序标准(试行)、河南省消防行政执法程序标准(试行) 4 4、河南省消防行政执法证据标准(试行)、河南省消防行政执法证据标准(试行)(二)意义(二)意义 1 1、为全省执法人员提供执法指南、为全省执法人员提供执法指南 2 2、为全省执法人员提供自我评价标准体系、为全省执法人员
2、提供自我评价标准体系 3 3、为加强执法质量提供标准依据、为加强执法质量提供标准依据河南省消防行政执法程序标准河南省消防行政执法程序标准 一、执法程序体系一、执法程序体系(一)行政许可程序(一)行政许可程序1 1、受理程序、受理程序2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程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程序3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程序、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程序4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程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程序5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抽查程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抽查程序6 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程序、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一、执法程序体系一、
3、执法程序体系 (二)消防监督检查程序(二)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抽查程序、监督抽查程序 2、举报投诉核查程序、举报投诉核查程序 3、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检查程序、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检查程序 4、其他检查:施工工地检查、消防产品检查、复查检查、其他检查:施工工地检查、消防产品检查、复查检查、恢复施工、使用的检查等等。恢复施工、使用的检查等等。 一、执法程序体系一、执法程序体系 (三)行政处罚程序(三)行政处罚程序 1、受案程序、受案程序 2、传唤程序传唤程序 3、询问程序、询问程序 4、扣押程序、扣押程序 5、先行登记保存程序、先行登记保存程序 6、其他调查取证的程序,如鉴定、实验
4、等、其他调查取证的程序,如鉴定、实验等 7、听证程序、听证程序 8、送达程序(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行为)、送达程序(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行为)一、执法程序体系一、执法程序体系 (四)消防强制程序(四)消防强制程序 1、临时查封程序、临时查封程序 2、直接(依职权)强制执行程序、直接(依职权)强制执行程序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受理程序(一)受理的业务必须属于消防部门依法管辖的范围,不得超范围受理或者越权受理;(二)申请人必须符合消防法规定。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申请人为工程建设单位;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为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三)受理一律
5、通过窗口进行,严禁消防执法人员或文职人员在窗口外受理业务;(四)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应当立即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五)申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能够现场补充、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指导申请人补充、更正后予以受理;(六)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又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同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完善的全部资料;(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受理材料移交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八)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业务工作中应当热情、周到,严禁刁难、推诿。审核程序:(一)消防设计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严禁超期办理;(二)审核人员应当依据
6、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审核;(三)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图纸资料,并应到建设工程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四)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省辖市消防支队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省消防总队。总队在30日内会同省住建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审核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应当进行集体会审;(六)图纸和资料审核完成后,审核人员应当拟定审核意见,明确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七)技术复核人员应当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八)发放或送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时,必须一并发放
7、执法回执回访卡;(九)作出“不合格”审核意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验收程序:(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严禁超期办理;(二)验收人员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标准进行验收;(三)验收人员应当对竣工图纸和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人员不得少于2人;(四)现场检查测试后,验收人员应当作出综合评定结论,并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五)对重大、疑难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负责人应组织集体会审后作出综合评定结论;(六)验收不合格需要复验的,验收人员应当针对上一
8、次验收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测试,并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七)验收人员应当根据综合评定结论拟定“合格”或“不合格”的明确意见;(八)发放或送达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时,必须一并发放执法回执回访卡;(九)作出“不合格”验收意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大型建设工程竣工部分需要先期投入使用,且符合验收条件的,可以进行局部验收。备案抽查程序:(一)对当事人申报的备案项目,消防执法人员或者文职人员应当通过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系统预设的抽查程序,现场随机确定抽查对象,不得协助当事人重复备案规避抽查;(二)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标准第四条的规定进
9、行受理;(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建设工程备案抽查,严禁超期办理;(四)备案抽查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标准进行;(五)完成图纸检查、现场抽查的,应当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监督抽查记录表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表;(六)抽查合格或不合格的结果必须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七)发现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违法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5日内制作送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违法通知书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违法通知书,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八)对经抽查不合格的消防设计或竣工工程,建设单位组织
10、整改后申请复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进行11;(九)对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5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复查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复查意见书,并告知同意恢复施工或恢复使用。消防安全检查程序(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现场检查,严禁超期办理,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现场检查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第九条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不得漏项,并如实填写检查记录;(三)现场检查时,必须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四)对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合格的单位,应当自检查之日起3日内制作并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1、;(五)对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3日内制作并送达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消防监督抽查程序: (一)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二)现场检查应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逐项进行检查,不得漏项,并如实填写检查记录;(三)发现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描述具体情形,并当场填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四)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在检查记录上注明;(五)对符合重大火灾隐
12、患判定标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组织集体讨论后确定;(六)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查。行政处罚受案程序: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的行为或案件经核实后,应当在3日内受案; (二)受案人员应当填写受案登记表,详细记录涉嫌违法的事实、情节以及违反的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内部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三)受案审批后,由案件承办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严禁在受案审批之前进行传唤、询问、告知、处罚。传唤程序:(一)调查取证时,对消防违法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进行传唤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
13、表明执法身份,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二)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的时间和离开时间(精确到分钟),并由本人签名确认;(三)使用传唤证传唤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由被传唤人本人填写传唤证上的“到达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精确到分钟),并签名、捺指印;(四)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使用警绳、手铐等约束性警械进行强制传唤;(五)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告知被传唤人家属;家属在场的,可以当场口头告知,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的,可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六)传唤时限
14、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24小时;(七)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被传唤人。询问程序:(一)进行询问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二)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三)询问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办案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注明,可以邀请办案地居(村)民委员会人员,或者其在办案地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友、所在学校的教师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四)询问受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
15、所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公场所提供证言;(五)被询问人为2人以上的,询问应当分别进行;(六)询问开始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有如实回答询问的义务,以及申请回避、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等权利;(七)办案人员在询问时不得向受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八)询问时,可以在文字记录的同时根据需要录音、录像;(九)违法嫌疑人、证人、受害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员也可以要求其自行书写;(十)询问结束后,应当将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审阅或向被询问人宣读,由被询问人对笔录进行核对;(十一)笔录核对后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捺
16、指印,末页上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凡更正或补充的,必须由被询问人逐一捺指印确认。扣押程序:(一)进行扣押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二)扣押物品时,办案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必要时,可以对扣押现场和扣押物品拍照、录像;(三)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写明扣押的理由,被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员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四)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对受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五)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
17、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载明案由、内容以及录制或者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六)办案人员应当在实施扣押后12小时内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认为不宜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七)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扣押物品鉴定、检测、检验的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限,但应当及时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书面告知当事人;(八)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用、调换或损毁;(九)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对扣押物品作出解除扣押的处理决定。逾期不处理的,应当退还。对不宜入卷的物证,
18、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依法予以处理;(十)案件变更管辖的,扣押的物品应当随案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先行登记保存程序:(一)对不能扣押或者不便扣押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由办案人员进行登记,以便保存证据;(二)先行登记保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三)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证据持有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理由和依据;(四)办案人员应当会同证据持有人、见证人,清点、登记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必要时,应对登记保存的证据进行拍照;(五)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证据持有人妥善保管先
19、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在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内不得损毁或转移;(六)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解除封存、扣押的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封存自动解除。听证程序:(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和较大数额的罚款(单位10000元以上、个人2000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二)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时,不得询问其是否放弃听证权;(三)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表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申请后,又重新申请听证的,只要在法定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听证申请
20、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并送达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七)听证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举行,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八)听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组织实施,未设法制部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实施;(九)听证记录员应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申请人、证人审阅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申请
21、人或者证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十)听证笔录应经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十一)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送达程序:(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二)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三)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四)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五)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
22、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六)受送达人已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七)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八)受送达人不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辖区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委托送达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委托函,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告知受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附送达回执;(九)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委托送达不能实施的,可以将法律文书附送达回执交邮局用挂号信送给受送达人;(十)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团以上单位的
23、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十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等方式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情况附卷备查。临时查封程序:(一)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二)办案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四)决定临
24、时查封的,应当制作临时查封决定书,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于检查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五)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六)实施临时查封时,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七)办案人员应当制作临时查封现场笔录,详细记录临时查封的过程及结果;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八)实施临时查封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
25、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九)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允许其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十)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办案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24小时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十一)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0日。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二)延长临时查封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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