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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执法培训PPT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729773
  • 上传时间:202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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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执法 培训 PPT 课件
    资源描述:

    1、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执法质量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执法质量执法细则和三个标准执法细则和三个标准(一)内容(一)内容 1 1、河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细则(试行)、河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细则(试行) 2 2、河南省消防行政执法法律适用标准(试行)、河南省消防行政执法法律适用标准(试行) 3 3、河南省消防行政执法程序标准(试行)、河南省消防行政执法程序标准(试行) 4 4、河南省消防行政执法证据标准(试行)、河南省消防行政执法证据标准(试行)(二)意义(二)意义 1 1、为全省执法人员提供执法指南、为全省执法人员提供执法指南 2 2、为全省执法人员提供自我评价标准体系、为全省执法人员

    2、提供自我评价标准体系 3 3、为加强执法质量提供标准依据、为加强执法质量提供标准依据河南省消防行政执法程序标准河南省消防行政执法程序标准 一、执法程序体系一、执法程序体系(一)行政许可程序(一)行政许可程序1 1、受理程序、受理程序2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程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程序3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程序、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程序4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程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程序5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抽查程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抽查程序6 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程序、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一、执法程序体系一、

    3、执法程序体系 (二)消防监督检查程序(二)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抽查程序、监督抽查程序 2、举报投诉核查程序、举报投诉核查程序 3、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检查程序、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检查程序 4、其他检查:施工工地检查、消防产品检查、复查检查、其他检查:施工工地检查、消防产品检查、复查检查、恢复施工、使用的检查等等。恢复施工、使用的检查等等。 一、执法程序体系一、执法程序体系 (三)行政处罚程序(三)行政处罚程序 1、受案程序、受案程序 2、传唤程序传唤程序 3、询问程序、询问程序 4、扣押程序、扣押程序 5、先行登记保存程序、先行登记保存程序 6、其他调查取证的程序,如鉴定、实验

    4、等、其他调查取证的程序,如鉴定、实验等 7、听证程序、听证程序 8、送达程序(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行为)、送达程序(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行为)一、执法程序体系一、执法程序体系 (四)消防强制程序(四)消防强制程序 1、临时查封程序、临时查封程序 2、直接(依职权)强制执行程序、直接(依职权)强制执行程序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受理程序(一)受理的业务必须属于消防部门依法管辖的范围,不得超范围受理或者越权受理;(二)申请人必须符合消防法规定。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申请人为工程建设单位;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为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三)受理一律

    5、通过窗口进行,严禁消防执法人员或文职人员在窗口外受理业务;(四)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应当立即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五)申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能够现场补充、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指导申请人补充、更正后予以受理;(六)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又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同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完善的全部资料;(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受理材料移交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八)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业务工作中应当热情、周到,严禁刁难、推诿。审核程序:(一)消防设计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严禁超期办理;(二)审核人员应当依据

    6、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审核;(三)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图纸资料,并应到建设工程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四)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省辖市消防支队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省消防总队。总队在30日内会同省住建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审核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应当进行集体会审;(六)图纸和资料审核完成后,审核人员应当拟定审核意见,明确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七)技术复核人员应当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八)发放或送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时,必须一并发放

    7、执法回执回访卡;(九)作出“不合格”审核意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验收程序:(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严禁超期办理;(二)验收人员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标准进行验收;(三)验收人员应当对竣工图纸和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人员不得少于2人;(四)现场检查测试后,验收人员应当作出综合评定结论,并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五)对重大、疑难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负责人应组织集体会审后作出综合评定结论;(六)验收不合格需要复验的,验收人员应当针对上一

    8、次验收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测试,并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七)验收人员应当根据综合评定结论拟定“合格”或“不合格”的明确意见;(八)发放或送达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时,必须一并发放执法回执回访卡;(九)作出“不合格”验收意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大型建设工程竣工部分需要先期投入使用,且符合验收条件的,可以进行局部验收。备案抽查程序:(一)对当事人申报的备案项目,消防执法人员或者文职人员应当通过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系统预设的抽查程序,现场随机确定抽查对象,不得协助当事人重复备案规避抽查;(二)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标准第四条的规定进

    9、行受理;(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建设工程备案抽查,严禁超期办理;(四)备案抽查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标准进行;(五)完成图纸检查、现场抽查的,应当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监督抽查记录表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表;(六)抽查合格或不合格的结果必须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七)发现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违法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5日内制作送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违法通知书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违法通知书,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八)对经抽查不合格的消防设计或竣工工程,建设单位组织

    10、整改后申请复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进行11;(九)对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5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复查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复查意见书,并告知同意恢复施工或恢复使用。消防安全检查程序(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现场检查,严禁超期办理,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现场检查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第九条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不得漏项,并如实填写检查记录;(三)现场检查时,必须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四)对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合格的单位,应当自检查之日起3日内制作并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1、;(五)对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3日内制作并送达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消防监督抽查程序: (一)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二)现场检查应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逐项进行检查,不得漏项,并如实填写检查记录;(三)发现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描述具体情形,并当场填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四)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在检查记录上注明;(五)对符合重大火灾隐

    12、患判定标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组织集体讨论后确定;(六)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查。行政处罚受案程序: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的行为或案件经核实后,应当在3日内受案; (二)受案人员应当填写受案登记表,详细记录涉嫌违法的事实、情节以及违反的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内部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三)受案审批后,由案件承办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严禁在受案审批之前进行传唤、询问、告知、处罚。传唤程序:(一)调查取证时,对消防违法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进行传唤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

    13、表明执法身份,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二)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的时间和离开时间(精确到分钟),并由本人签名确认;(三)使用传唤证传唤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由被传唤人本人填写传唤证上的“到达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精确到分钟),并签名、捺指印;(四)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使用警绳、手铐等约束性警械进行强制传唤;(五)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告知被传唤人家属;家属在场的,可以当场口头告知,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的,可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六)传唤时限

    14、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24小时;(七)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被传唤人。询问程序:(一)进行询问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二)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三)询问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办案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注明,可以邀请办案地居(村)民委员会人员,或者其在办案地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友、所在学校的教师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四)询问受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

    15、所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公场所提供证言;(五)被询问人为2人以上的,询问应当分别进行;(六)询问开始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有如实回答询问的义务,以及申请回避、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等权利;(七)办案人员在询问时不得向受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八)询问时,可以在文字记录的同时根据需要录音、录像;(九)违法嫌疑人、证人、受害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员也可以要求其自行书写;(十)询问结束后,应当将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审阅或向被询问人宣读,由被询问人对笔录进行核对;(十一)笔录核对后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捺

    16、指印,末页上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凡更正或补充的,必须由被询问人逐一捺指印确认。扣押程序:(一)进行扣押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二)扣押物品时,办案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必要时,可以对扣押现场和扣押物品拍照、录像;(三)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写明扣押的理由,被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员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四)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对受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五)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

    17、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载明案由、内容以及录制或者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六)办案人员应当在实施扣押后12小时内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认为不宜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七)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扣押物品鉴定、检测、检验的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限,但应当及时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书面告知当事人;(八)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用、调换或损毁;(九)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对扣押物品作出解除扣押的处理决定。逾期不处理的,应当退还。对不宜入卷的物证,

    18、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依法予以处理;(十)案件变更管辖的,扣押的物品应当随案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先行登记保存程序:(一)对不能扣押或者不便扣押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由办案人员进行登记,以便保存证据;(二)先行登记保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三)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证据持有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理由和依据;(四)办案人员应当会同证据持有人、见证人,清点、登记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必要时,应对登记保存的证据进行拍照;(五)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证据持有人妥善保管先

    19、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在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内不得损毁或转移;(六)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解除封存、扣押的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封存自动解除。听证程序:(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和较大数额的罚款(单位10000元以上、个人2000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二)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时,不得询问其是否放弃听证权;(三)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表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申请后,又重新申请听证的,只要在法定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听证申请

    20、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并送达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七)听证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举行,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八)听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组织实施,未设法制部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实施;(九)听证记录员应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申请人、证人审阅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申请

    21、人或者证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十)听证笔录应经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十一)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送达程序:(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二)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三)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四)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五)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

    22、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六)受送达人已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七)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八)受送达人不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辖区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委托送达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委托函,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告知受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附送达回执;(九)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委托送达不能实施的,可以将法律文书附送达回执交邮局用挂号信送给受送达人;(十)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团以上单位的

    23、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十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等方式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情况附卷备查。临时查封程序:(一)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二)办案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四)决定临

    24、时查封的,应当制作临时查封决定书,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于检查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五)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六)实施临时查封时,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七)办案人员应当制作临时查封现场笔录,详细记录临时查封的过程及结果;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八)实施临时查封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

    25、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九)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允许其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十)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办案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24小时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十一)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0日。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二)延长临时查封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

    26、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十三)火灾隐患整改后,当事人提出解除临时查封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一)当事人对罚款处罚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强制执行申

    27、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当事人的意见及催告情况;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南省消防行政执法法律适用标准河南省消防行政执法法律适用标准 一、适用原则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下列原则选择适用法律:(一)上位法优于

    28、下位法;(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三)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共同违法 第三条 多个违法主体共同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进行处罚,并宜分别下发处罚决定书。 2、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处理 第五条当事人有两种以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对两种以上违法行为依法应予罚款处罚的,应合理确定罚款数额;对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二、违法主体认定1、对个体工商户的确定和处理:(一)认定是否是“个体工商户”时,应以工商部门登记的性质为准;(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监督检

    29、查范围;(三)个体工商户有火灾隐患的,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四)个体工商户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应当按照“个人”进行处罚。2、第十八条建设主体、施工主体或者使用主体是个人的,具有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应当依法进行处罚。3、第八条没有统一管理单位的多产权建筑有火灾隐患的,各业主对消防安全责任有约定时,按照约定的责任进行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作出罚款处罚时,多产权建筑的全体业主作为共同违法行为人,按

    30、照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罚款。多产权建筑业主的独立违法行为应当单独处理。三、法律条文的引用(一)法律条文有条、款、项的,引用时一般应具体到条、款、项,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表述为“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1项”;(二)法条不含款、项或者虽分款、项,但涉法问题涉及整条法律条文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表述为“消防法第9条”;(三)对含有两款或两款以上的法条只需引用部分款的,应当适用到款,表述为“消防法第65条第2款”(消防产品),引用两款以上的,表述为“法第条第款、第款”;(四)法条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且只需引用部分项的,应当适用到项,表述为“消防法第62条第1项”,引用两项以上

    31、的,表述为“法第条第项、第项”。四、若干具体解释 (一)消防法第58条 第十条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要件: (一)建设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特殊建设工程; (二)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依法审核不合格; (三)工程已经开始施工。 前款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分别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一条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消防设计抽查不合

    32、格不停止施工”的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要件:(一)必须是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二)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三)消防设计文件经依法抽查不合格;(四)已经开始施工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仍然不停止施工。前款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分别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处罚。未取得施工许可即开始施工的,视为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依据消防

    33、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要件: (一)建设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特殊建设工程; (二)建设单位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者经依法验收不合格; (三)建设工程已经投入使用。 前款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三条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要件:(一)必须是除建设工程

    34、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二)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三)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四)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不停止使用。该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处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视为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所指的“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消防备案”的行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依据消防法第五

    35、十八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抽查范围; (二)对逾期不备案的,视为抽查不合格,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对仍然不停止施工、使用的,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二)第59条第十五条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所指的“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违反了消防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36、罚款。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进行消防设计的,不予处罚。第十六条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要件:(一)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或消防技术标准施工,或者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二)消防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前款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所指的“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要件:(一)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

    37、(二)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的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三)消防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前款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的,如果没有降低消防技术标准,不予处罚。(三)第60条第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应予处罚行为的,应当依据

    38、消防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第二十条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处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对具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对不能立即改正的违法行为,在按照前项规定处罚的同时,还应当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确定为火灾隐患;(三)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当事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构成“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四)第61条 第二十一条违反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消

    39、防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在家中私自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五)第62条第二十二条具有消防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同时引用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所指的“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是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或者其他非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各类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阻碍公安消防队的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和

    40、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阻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应当同时引用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六)第63条第二十四条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所指的“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前款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所指的

    41、“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禁止使用明火作业的期间、场所使用明火作业;(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前款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实施处罚。(七)第64条第二十六条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所指的“指使或者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要件:(一)行为人是负责施工、生产、作业的管理人员或者指挥生产、作业的人员;(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消防安全规定,仍然指

    42、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第二十七条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所指的“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要件:(一)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二)因行为人的过失引起了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居民自家因用火用电不慎引起火灾,但没有造成火灾蔓延也没有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二)违法焚烧秸秆,未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引起林地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管辖。第二十八条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所指的“阻拦报告火警”,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阻碍、阻止、拦挡他人报火警。 “不

    43、及时报告火警”,是指负有特定报告职责的人员在知悉火灾发生后不报警或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在最短的时间内报警。报火警是否及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能机械认定。第二十九条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是指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破坏火灾现场的秩序,扰乱消防组织和群众迅速、及时组织力量扑灭火灾,或者不听劝阻、执意进入火场拿取自家财物等行为。“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是指行为人对火灾现场指挥员依法决定的事项拒不执行,影响迅速、及时扑灭火灾的行为。对于有轻微的干扰行为,经教育或制止即可排除的,或者因惊慌失措扰乱了火灾现场秩序的人,可以不予处罚。(八)第65条 第三十条人员

    44、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进行处罚。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根据部消防局有关解释,应当认定为违反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九)第66条 第三十一条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行为,包括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中任一环节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前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45、;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作出处罚,被处罚的主体是相关单位或场所,但责令停止使用的对象是相关电器产品或燃气用具,不应将单位或场所作为责令停止使用的对象。(十)省条例第70条 第三十三条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所指的“违反条例规定,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一)存在违反河南省消防条例的行为; (二)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单位; (三)违法行为引起了火灾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 前款行为应当依据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消防行政执法证据标准一、证据形式要求 (一)书证1、应为原件

    46、2、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后,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注明原件存放地点,并由原件持有人盖章或签名;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证据的出处,并签名;3、以照片作为书证的,应当注明摄制人、摄制时间、照片简要内容;4、主体资格的有关证据材料,如单位或场所的工商执照,个人的身份证或者户籍档案证明的复制件。有关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查询系统打印,但需注明出处。(二)物证 1、物证应当为原物。 2、收集原物确有困难(原物不便搬运、不宜保存、需依法返还当事人)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摄影资料; 3、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收集其中的一部分。 有不合格

    47、消防产品、火灾现场遗留物等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2、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视听资料复制件; 3、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拟证明的事实; 4、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有违章现场录像、照片、火灾现场录像等。(四)证人证言与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1、主要通过询问,并以询问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2、当事人要求亲自书写的,应当允许。并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末页上签名,调查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至少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并出示相应的消防行政执法证件;4、询问时应当

    48、告知证人作伪证或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5、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不能同时对多个证人进行询问;6、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对后逐页签名和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7、应当收集居民身份证复制件等证明被询问人身份的资料文件;等等区别传唤程序的适用(五)鉴定意见、检测结论 1、对专门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价值进行鉴定;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

    49、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3、提供的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鉴定部门盖章。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说明分析过程;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其他相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重新鉴定;5、初次鉴定、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举例:消防产品鉴定、火灾现场物证或痕迹鉴定、法医人身

    50、伤害鉴定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除文字记载外,还应当包括绘制的现场图、拍摄的现场照片、录像等; 2、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3、现场勘验、检查应有其他见证人在场,并在笔录上签名;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二、证明标准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达到下列标准: (一)证据确实; (二)证据之间无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三)认定的事实明确、清楚; (四)证据与事实认定结论之间的证明关系清晰; (五)事实认定结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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