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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律师保密义务-PPT课件.pptx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729729
  • 上传时间:202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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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律师 保密 义务 PPT 课件
    资源描述:

    1、律师保密义务 一、律师保密义务基本涵义 二、各国有关律师保密义务的法律规定 三、我国律师法关于律师保密义务的规定 四、对于“律师保密义务”的相关争论 五、我国法律关于律师职业保密义务规定的缺陷及完善建议1 一、律师保密义务基本涵义 律师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中接触到委托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个人资料、信息,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公开,当然也包括不得向媒体公开,甚至不得向国家机关公开。 律师的保密职责,是职业性质决定,是律师的法定义务,也是委托合同义务。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保密责任,律师的保密责任也是不能免除的。当然在委托人授权律师公开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律师不越权地公开任何隐私或商业秘

    2、密都是允许的。律师违反了保密义务,给委托人造成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2 律师保密义务特征1.律师保密义务是一种与职务相关的义务。由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的这种义务具有明显的职务特征,要求律师保守的是职务秘密,即律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非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悉的秘密,尽管律师作为一般公民也负有保密的义务,但由于该义务与律师职务无关,因此不属于律师保密义务的范畴。2.律师保密义务的客体为秘密。律师保密义务的客体必须是秘密事项,此处的秘密应作广义的理解,其既包括国家秘密,也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只有对依法可以确认为秘密的事项,律师才负有

    3、保密的义务,对那些依法不应确定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事项,不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3.律师保密义务是道德义务也是职业纪律义务和法律义。作为道德义务,律师保守秘密义务受律师执业道德规范的调整,主要要求律师从内心谴责、社会评价等角度来权衡利弊,以遵守义务。作为纪律义务和法律义务,律师保守秘密义务受有关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的调整,此时律师保守秘密义务具有强制性,如果律师违背该义务将要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惩罚。3二、各国有关律师保密义务的法律规定 1关于律师保守的秘密的范围 日本律师法规定的秘密,限于“其职务上所得知的秘密。” 意大利律师和检察官法第13条规定“律师和检察官不得被

    4、要求在任何类型的审判中交待他们因职务原因而被告知或了解的情况 ”。 香港律师协会制定的香港执业律师行为指南第8章规定,除非当事人明示或默示授权,或法律规定,事务律师必须严格保守在职业行为中获取有关当事人的秘密。 综合分析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虽有差异,但有一点相同,即只要是因职务行为所获取的秘密,律师就应严格予以保守。4 2保守秘密的人员范围 律师应严格保守其在职业行为中获知的委托人的秘密自不待言,然而实践中仍有其他人员由于某种关系能接触到该秘密,如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律师的秘书。 因此有些国家对这些人员的保密义务也作了规定,如在美国的德伯尼诉美洲投资公司一案中,法院强调指出“享受这种保护的助

    5、手应当包括所有的法科大学生、律师助理、调查人员和其他为一个具有正式资格的律师担任办事人员的人。” 3适用保密义务的时间范围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律师从事职务行为期间应保守秘密,但在律师辞去代理后,其获知的秘密仍是因职务行为所得,律师仍然应遵守保密义务。 因此律师的保密义务,除有法律例外情形,效力及于其生命始终。5 4例外情形 美国律师职业行为标准规则第16条规定:“在律师有理由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公开案情: (1)为了防止委托人实施刑事犯罪行为,律师认为这一行为可能导致人身伤亡; (2)在律师同委托人发生争议时,律师为了自身的利益准备起诉、应诉或者因代理当事人而受到刑事指控、民事起诉时,律师为

    6、了替自己辩解。” 在加拿大,律师为了“防止危及生命和公共安全,如谋杀的继续、恐怖分子的继续活动或人为的造成环境灾难时”,可以不承担保密义务。 日本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或曾任律师的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保守其职业秘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时不在此限。”6 5.对于律师保密义务的相关制度保障 1)律师免于作证的权利或称律师的证言豁免权; 2)律师有拒绝扣押权 3)对律师的住宅或办公室的特殊保护。7三、我国律师法关于律师保密义务的规定 1.律师保密内容的范围 律师法将保密内容具体化,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还规定了“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

    7、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这就明确了律师保密内容,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四部分。同时还要求这些秘密都应该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8 2.保密的时间限制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律师从事职务行为期间应保守秘密,即使在律师辞去代理后,其获知的秘密仍是因职务行为所得,律师仍然应该遵守保密义务。 我国律师法中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9条规定:“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9 3.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 律师法修正案第38条对于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况进行了修改,“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

    8、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这使律师保密义务的内容有所缩减。 4.违反律师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 我国律师法第48条对于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第49条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0四、对于“律师保密义务”的相关争论 律师是否应该对其知悉且未被司法机关得知的当事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举报,其实是职业伦理与社会公德的冲突。在律师的执业过程中,对二者的取舍,在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1.律师保密义务为重 2.维护正义,惩治犯罪为重 3.真实义务与保密义

    9、务11 1.律师保密义务为重 这种观点认为,律师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履行绝对保密义务。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委托关系,其成立的前提是当事人对其所委托律师的绝对信任。如果不要求绝对履行保密义务,当事人会因此缺乏对律师的完全信任,对与案情有关的情况和信息进行隐瞒,这不利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不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12 一些国家的立法还规定了律师的绝对保密义务 在法国,律师作为律师协会的成员都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的纪律,包括“律师有保守执业秘密的义务”; 美国律师协会将泄露当事人秘密定为违法行为,并根据具体情况可能给予取消律师资格、暂停执业等不同程度的惩

    10、戒; 日本法律规定,律师必须严守就案件所了解的委托人的秘密; 在英国,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各个方面都受证据法原则的保护,即保护律师向当事人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当事人告诉律师的有关情况不被作为证据使用; 意大利刑法典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泄露执业秘密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因此造成损害,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各国政府应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其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的所有联系和磋商均属保密性。”13 2、维护正义,惩治犯罪为重 坚持律师保密义务为重,强调绝对的律师保密义务的观点,往往不能被社会公众所普遍理解。从普通民众的视角来看,律师的职业尽管有其特殊性,但首先应该尊重其作为一个

    11、社会公民最基础的道德标准,即社会公德。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律师有责任最大程度地保护其当事人的利益,但是当这种保护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得以隐瞒,犯罪得不到惩治,被害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那又何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现阶段,虽然学界广泛推崇律师保密义务为重的观点,有些国家对律师保密义务作出了规定,但是大部分国家没有明确承认律师绝对保密的合法性。14 3.律师的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 (1)律师的真实义务 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标准规则第三节第3条A项规定,律师应坦诚面对法庭,律师在明知的情况下,不得对法庭就有关事实或法律做虚假陈述; 第4款规定,律师不得提供本人已知道是虚假的证据。如果律师在提交

    12、证据时并不了解其虚假性,到后来才知道,那么律师应当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第3条C项规定,律师可以拒绝提供他有理由认为是虚假的证据。15 日本律师道德第3条规定:“律师应精通发令和法律事务,诚实公正地履行职务。” 第7条规定:“律师不得做伪证教唆、授意提交虚假证据或实施受怀疑之言行。” 第条规定,律师鉴定“不应囿于委托人的利害关系,而应根据事实做出公正的裁判,并予率直的陈述”。 我国香港大律师职业行为守则第130条规定,大律师不得有意欺骗或误导法庭; 第136条规定,大律师必须把与法律观点直接有关的判例和法律规定,不论对其争辩是否有利都告诉法庭; 第146条规定,在为刑事被告人辩护时,大律师不得

    13、虚构或提供虚构事实,协助被告申辩。16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辩护律师对法庭的真实义务之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中。 律师的真实义务是指“辩护律师基于案件的客观事实对所承办案件的法庭或法官的义务。它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忠于案件客观事实,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使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应有的公正、平等的待遇和处罚”。17 (2)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价值冲突及排位 在我国,对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发现被告人尚有未被国家机关追述的犯罪事实和其它人身危险性行为的情况,法学界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辩护律师

    14、应向公检法机关揭露其秘密; 第二种观点认为,律师可以拒绝为其辩护; 第三种观点认为,律师应先予保密,待案件审结后再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揭发被告人未被追诉的其它罪刑。 第一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辩护律师都履行了“真实义务”,但也违背了“保密义务”,其后果是“他的当事人和其他信息提供者可能就不再愿意披露可能对自己造成损害的或者敏感的信息。18 (3)律师的真实义务优先于保密义务 1)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律师公开有关案情秘密,律师可以向有关机关透漏从当事人处获得有关案情秘密。 2)法律规定律师在一定条件下必须如实向有关机关提供案情的资料。如当事人利用法律提供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时与律师的通信,如果司法机关

    15、索取,律师必须提供。如涉及国家安全法有关规定,律师即可免除保险义务,履行真实义务,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3)在刑事诉讼中,如律师被控从事不法活动时为证明自己清白,可以利用职业活动中从当事人处获取的案情秘密来证明自己无罪。19有限制的“律师保密义务” 1.从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责任分析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辫护人,其责任在于向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法律服务,而没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犯罪事实的责任。 2.律师对犯罪行为的举报是对法律尊严的尊重

    16、律师作为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如果其隐瞒犯罪事实,就会损害律师整个行业在社会中的形象和地位。这种情况下,如果律师所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在诉讼中获得胜利,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实现,这不仅是对整个社会良知的愚弄,更是对法律所维护的公平正义的愚弄,也是对法律尊严极大程度的践踏。203.法律为律师的保密义务规定了例外情况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况,将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的犯罪事实和信息排除在保密义务的内容之外。尽管对于已经发生的,却未被司法机关获悉的犯罪事实,是否属于律师保密义务的范围,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规定。但是,由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

    17、考量可以推知,对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法律有责任对行为人依法进行惩处,而知情人有责任对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尽管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同样也无法否认其作为知情人的上述职责。4.律师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义务正义是一个社会基本的良知,也是每一个社会主体所应追求的。律师的职业性质虽然有其特殊性,但是更应该为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做出努力。律师如果对于其所知悉的犯罪事实三缄其口,在刑事案件中往往会造成保护有罪者的结果,使得罪恶得不到应有的惩“,社会正义失去了得到伸张的机会。21五、我国法律关于律师职业保密义务规定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律师法第38条规定: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18、,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22 1.存在的缺陷: 宏观上, 其一,观念上的偏差。由于立法观念的偏差,我国将律师的保密义务这一有着双层涵义的制度仅仅界定为一项律师的义务,而不将其作为赋予律师的一项特权,因而使律师的保密义务本应起到的作用大打折扣。 其二,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考察西方各国法律,为使律师的保密义务得以真正实现,均有一系列的特权赋予律师。反观我国,在此方面几乎处于空白。缺乏相关的制度,又怎能使律师切实享有

    19、权利,负担义务呢?23 微观上, 其一,律师法把获得职业秘密的时间限定在执业活动中。也就是说,如果律师泄露的不是执业活动中的,而是通过别的渠道、途径获悉的秘密,此时律师法恐怕对此行为就无能为力了。 其二,律师法规定律师只对国家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这三种秘密承担保守义务。除此之外,至于其他的秘密,包括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甚至是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事实,律师是否没有保密义务了呢?律师法未曾提及。24 2.对律师保密义务的几点建议 1)扩大职业秘密的时间范围。律师职业秘密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建立委托关系前所获得的秘密,(可能是在咨询时提供的);二是委托关系后获得的秘密;三是案件办理完毕,法律

    20、上的委托关系解除后,律师应有保密义务。 2)应当扩大职业秘密的范围。律师职业秘密的范围应扩大到因委托关系或与委托关系的其他关系而知悉的当事人的全部秘密,而不能仅限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律师与当事人的良好的诚信关系。 3)应当确认律师作证的特免权。即律师对其业务活动中得知的当事人的秘密有拒绝作证的权利,确认律师的这种权利,既可以确保每个当事人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又可以维护律师的普遍信誉。25 参考文献: 1.张旭昌.律师保密义务的道德困境.J法制与社会.2008(08). 2.郭晓迪.从律师举报犯罪犯罪角度谈律师保密义务.J中国律师.2009(08). 3.冯 翀.论律师的保密义务及立法完善.J消费导航法制园地.2008(01). 4.李余,宋召明.论律师的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J宜宾学院学报.2008(01). 5.吴晓艳.谈律师职业保密义务.J法学视野。20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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