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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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法1.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1)起 源: 1694年在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英格兰银行格兰银行,标志着西方资本主义商业银行的产生。 我国1978年专业银行相继恢复;1986年,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商业银行组建成立;1994年,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把国有专业银行改为国有商业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农、工、建、交;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华夏、招商、光大、民生、浦东发展、深圳发展、渤海、广发、兴业、浙商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110家城市商业银行;20多家村镇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和乡村银行;共同形成了遍布全国的金融脉络。(2)概念我国商
2、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a、商业银行是企业; b、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 c、商业银行的法律形式是企业法人。(3)职能:a、信用中介;b、信用创造;c、支付中介; d、金融服务。 零售型金融服务业(吸收公众存款等)Page 52 2.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1)概念:是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5年5月10日,8届人大13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7日,10届人大6次会议修订,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9章95条(原来91条)(2)制订目的: a
3、、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b、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 c、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教育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 d、维护金融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3)适用范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企业办理商行有关业务的机构。Page 71 1、组织形式:、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2 2、组织机构:、组织机构: a、内部组织机构:股东会 -权力机构董事会 - 执行机构监事会 - 监督机构 b、外部组织机构分支机构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权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下组织。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按
4、行政区划设立;总行应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符合的营运资金。 (不超过百分之六十) b、外部组织机构分支机构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权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下组织。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按行政区划设立;总行应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符合的营运资金。 (不超过百分之六十) 是商业银行开展金融业务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保障商业银行规范、稳健运作的基本作为准则。1、“三性三性”、“四自四自”原则 “三性”: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 “四自”: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2、依法开展业务,不许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原则。3、业务往来,遵循
5、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原则。5、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原则 。6、公开竞争原则 。7、接受监督管理原则。(一)(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商业银行的设立1、商业银行的设立制度 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设立实行核准制,即只有经过严格审查获得批准的银行才能经营银行业务,非银行机构不得经营银行业务,且不得使用“银行”字样。2 2、设立条件、设立条件:1)有符合商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行法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3、商业银
6、行设立的程序:申请、审批、登记、公告。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审批、登记、公告。 (二)商业银行的变更(二)商业银行的变更包括事项变更和主体变更。 事项变更是指商业银行在某些重大事项上有所变动。 主体变更是指商业银行的分立与合并。 (三)商业银行的接管(三)商业银行的接管1、概 念 接管接管是指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等措施。 接管的目的接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2 2、接管程序、接管程序1)接管决定和实施由中国银监会组织实施。2)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3)接管终止是指由于发
7、生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停止接管工作。有下列情形: 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银监会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商业银行的终止(四)商业银行的终止 1、概 念:是指商业银行因出现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消灭其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2、原 因:解散、撤销、破产。 3、清 算。Page 18巴林银行的倒闭海南发展银行的倒闭Page 19Page 20巴林银行简介巴林银行简介 1763年,弗朗西斯巴林爵士在伦敦创建了巴林银行,它是世界首家“商业银行”,既为客户提供资金和有关建议,
8、自己也做买卖。当然,它也得像其他商人一样承担买卖股票、土地或咖啡的风险,由于经营灵活变通、富于创新,巴林银行很快就在国际金融领域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20世纪初,巴林银行荣幸地获得了一个特殊客户:英国皇室。由于巴林银行的卓越贡献,巴林家族先后获得了5个世袭的爵位。这可算得上一个世界记录,从而奠定了巴林银行显赫地位的基础。 导致巴林银行倒闭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道德风险,以及当从事国际银行业务的银行把业务由一个国家转到另一个国家,银行于分支机构间,银行于管理当局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银行总部对分支机构,政府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不力,制度落后。 Page 22直接原因直接原因巴林银行破产的直
9、接原因是新加坡巴林公司期货经理尼克.里森错误地判断了日本股市的走向。 1995年1月份,日本经济呈现复苏势头,里森看好日本股市,分别在东京大阪等地买进大量期货合同。但突发的阪神大地震使股价持续下跌,巴林银行因此损失高达14亿美元,这几乎是当时巴林银行的全部资产,这座曾经辉煌的金融大厦就此倒塌。Page 23在里森任职期间,由于里森本人分管交易与结算,这种做法给了里森很多自己做决定并执行的权利。随后,巴林银行进行了一个月的调查,但由于其对资产负债表不重视,因而没有查出里森的问题。内部控制的松懈及工作的疏忽,进一步纵容了里森。巴林银行的命运就此终结。Page 24 巴林银行事件的影响l巴林银行集团
10、破产的消息震动了国际金融市场,各地股市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激,英镑汇率急剧下降,对马克的汇率跌至历史最低水平。巴林银行事件对欧美金融业的隐性影响不可估量。 Page 25在巴林银行集团破产两年之后,即1997年爆发了一场始于泰国,后迅速席卷到整个东南亚甚至波及到世界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是许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汇市、股市轮番暴跌,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受到严重创伤。1997年7月至1998年1月仅半年时间,东南亚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货币贬值幅度高达30%50%,最高的印尼盾贬值达70%以上。同期,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股市跌幅达30%60%。据估算,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仅汇市和股市的下跌给东南亚国家和地区
11、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1000亿美元以上。受汇市和股市的暴跌影响,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出现了严重的经济衰退。巴林银行倒闭对我国的启示 1、我国的政府府及监管当局必须加强对金融机,特别是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完善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金融系统的行业监管体系。 例如,完善相关法律主体,制定金融法规细则;构建科学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则性信息的透明度;建立高效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Page 27 2、监管部门和银行内部必须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金融衍生产品发展相匹配,更好起到内控作用,避免风险。 例如,完善稽核制度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体系,以保证以内部控制机制的高效
12、性和可靠性,增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等。 3、银行对分支机构,特别是跨国分支机构的外部监管制度尽量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漏洞,规定子公司、分支机构资金和业务的比例限制,建立关于内部业务和对外交易的强制信息披露必须信息公开。 4、正确对待金融衍生产品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日益成为银行、金融机构及证券公司投资组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当商业银行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时,应对其风险控制在一定的可承受范围可承受范围内;奖金制度要和风险参数匹配,减少、避免交易员因贪图投机,以获得高额奖金,而不顾公司利益的风险。 5、混业经营风险较大,分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现阶段的最好选择;而有限制地允许商业银行开展
13、投资银行业务,将有利于银行扩大收入来源,提高盈利能力,分散经营风险。Page 29Page 30 海南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海发行)于1995年8月18日开业,它是通过向全国募集股本,并兼并了5家信托投资公司而设立的海南股份制银行,注册资金16.77亿元人民币(其中外币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股东有43个,主要股东为海南省政府、中国北方工业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等,由海南省政府控股 Page 31 曾经的辉煌收息率为90%,未发生一笔呆滞贷款,与境外36家银行及共403家分支行建立了代理关系,外汇资产规模1.7亿美元转折点1997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人民
14、银行海南省分行发布公告,宣布关闭海口市人民城市信用社等5家违法违规经营、严重资不抵债、已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城市信用社。其债权债务由海发行托管。全省其余29家信用社除一家仍独立经营外,全部并入海发行。 Page 32 实力的增强股本金已由最初的16.77亿元增长为106亿元,存款余额为40亿元,债务为50亿元,隐患与忧虑海发行能不能把城市信用社这个沉重的包袱背起来,会不会救人不成反被所救的人拖下深渊。仅兼并后银行职员就成倍增长,达3000多人。Page 33为何会造成挤兑为何会造成挤兑高息揽储导致恶性竞争高进低处导致恶性循环资不抵债入不敷出导致无法兑付到期存款降低利率导致信用度降低最终导致挤兑:
15、到期的储户不再续存;未到期的储户提前取款Page 34 为了应付越来越多的挤兑者,海发行一些营业部又开始高息揽储,开出的年利率达18%。加大向债务人讨债的力度。但银行贷款容易收贷难,好多债务都成了空置的房地产。将眼光投入了岛外。继1996年在广州设立分行以后,1998年5月,海发行又在深圳设立分行,想以岛外的储蓄缓解岛内兑付的压力 Page 35倒倒 闭闭1998年春节过后,人们开始竞相取款,导致挤兑。持续几个月的挤兑耗尽了海南发展银行的准备金,而其贷款又无法收回。为保护海南发展银行,国家曾紧急调拨了34亿人民币抵御这场危机,但只是杯水车薪。 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刚
16、刚诞生2年零10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这是新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一家银行。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公告宣布对海发行进行关闭清算,指定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债权债务,对境外债务和境内居民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保证支付,其余债务待组织清算后偿付。同时,中国工商银行也发出公告,宣布即日起对海南发展银行的债权债务进行托管,并公布了托管、登记等有关事宜。海发行倒闭的原因分析Page 37不良资产比例过大银行体制混乱经营模式不规范010203Page 38n不良资产比例过大不良资产比例过大n1997年,合并时坏账损失总额已达26亿元。n1997年年底,有关部门又将海南省
17、内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n银行体制混乱银行体制混乱n在海发行未兼并托管城市信用社之前,各信用社无一例外地采取了高息揽储的方式吸引存款,有的年利率高达25%。n资不抵债、入不敷出,无法兑付到期存款。继续吸入高息存款资金缺乏吸入高息存款无法支付利息高息揽储的恶性循环Page 41n经营模式不规范经营模式不规范n股东抽逃资本金。许多股东的贷款发生在其资本金到账后1个月内, 即“刚拿来,又带走;拿来多少,带走多少”。 n发放大量无合法担保的贷款。n贷款的用途不明确。实际上是作为临时拆借资金用于归还股息。n有关资料显示,海南发展银行成立时的16.77亿股本在建行之初,甚至在筹建阶段,就已
18、经以股东贷款的名义流回股东手里。n海南发展银行是在1995年8月18日正式开业的,但仅在1995年5月至9月间,就已发放贷款10.60亿元,其中股东贷款9.20亿元,占贷款总额的86.71%。 海发行倒闭的影响海发行倒闭的影响n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对海南的金融形象造成了破坏。此后,海南金融持续弱化,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审查等业务活动更加审慎。n海南作为中国的一个重要的世界性旅游胜地,经济的萧条对当地的旅游业、农业、副产品业均有大幅度的负面影响。n在90年代这个中国经济迅速崛起的时代,海发行的倒闭无疑是让海南经济元气大伤,其结果是直接减少了当地的进口出口活动,使当年以及以后数年的国际金融往来骤减
19、,形成了一个短时期的经济萧条。五、商业银五、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业务规则行的业务范围与业务规则1、商业银行的一般业务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1)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筹措资金以形成其经营资产的业务。 资本金业务、存款业务、非存款业务(2)资产业务 是商业银行运用自己的资产获得利润的业务。 现金资产、贷款资产、 投资业务、外汇买卖Page 44(3)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不动用自己的资产,凭借其业务条件经营的金融服务,收取服务费的业务。支付结算中间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 Page 452 2、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第3条)。商业银行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
20、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Page 46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与客户关系银行与客户关系一、银
21、行的权利与义务一、银行的权利与义务(一)银行的权利 收取费用(公开原则) 抵销权(活期账户抵扣到期贷款) (二)银行对客户的义务 第29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53条内容作了增订,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22、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规定:触犯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之规定,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触犯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 徐贵兴诉中国银行沈阳分行存款赔偿案 原告:徐贵兴被告1:中国银行沈阳分行被告2:李宁,女,28岁,系中国银行沈阳分行记帐员被告3:马英娣,女,29岁,系中国银行沈阳分行复核员
23、1989年9月26日,原告徐贵兴委托弟妹李雁前往被告中国银行沈阳分行办理存款。李雁填好存款凭条后,连同人民币4755元和存折递给记帐员李宁。李宁经初点认定李雁交付的存款现金为4755元,当即填写了存折、存款凭条,并在存款凭条上加盖了名章。李宁在向复核员马英娣移交时,将其中部分现金交给了坐在李宁与马英娣之间的实习生金鸿阳。金以这部分现金练习点钞技法。其余现款,李宁移交给了马英娣。大约10分钟后,复核员马英娣提出,全部款额为 4355元,比存款凭条上的数额少400元。遂将款退还给李宁。李宁又将4355元现金退给了李雁,引起纠纷。 为此,原告徐贵兴于1989年10月13日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24、讼,要求被告赔偿所缺少的400元现金。 被告中国银行沈阳分行辩称:根据“二人临柜,以复核为准”的规定,本行对短缺的400元不负有责任,拒绝赔偿。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存款数额为4755元有一定证据。原告委托李雁办理存款,双方经共同清点,现金数额为4755元。清点时怕记不清,将各种面额的人民币款额记录在一张旧报纸上,并用该报纸包钱送往银行。报纸上记载的数额,经核算为4755元。原告与李雁数款时,适逢原告的同事史某进屋,听到他俩说的钱数是4755元。李雁所填存款凭条也为4755元。庭审过程中,被告记帐员李宁始终坚持自己点款数与原告存款数相符,并说:“我把不同面额的钱,边点连往
25、计算器上计,在计算器上显示出来的与我写记帐凭条的钱数一致时,我认为对了,就移交给复核员复核。”其后过程均是事实。 据此,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储户与银行储蓄的关系。原告所持储蓄款额经记帐员李宁当着储户的面初点,确认储户交付的现金与存款凭条填写的数额相符,并记帐、填写存折后移交复核员。此间出现差错,无论是记帐员李宁或复核员马英娣执行职务中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造成,都应由被告中国银行沈阳分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主张原告所持钱款与记帐不符,查无实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16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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