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 2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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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 26页 民用 建筑设计 防火 规范 doc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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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局部修订条文局部修订条文 (报批稿)(报批稿)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标准管理组国家标准管理组 二四年七月二四年七月 20032003 年局部修订条文年局部修订条文 (报批稿)(报批稿) 目目 录录 2 术 语 2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6 4.1 一般规定 6 4.2 防 火 间 距 9 4.3 消 防 车 道 11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 12 6.1 一 般 规 定 12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 14
2、 7.2 消防用水量 14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16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17 7.6 灭火设备 18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 20 8.4 机械排烟 20 9 电 气 . 21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21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22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23 2 2 术术 语语 2.0.17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 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
3、m2,采用耐火 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 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原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 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 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即是地上一 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 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 面积之和不能超过 300m2。 采用
4、耐火极限大于 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 2.00h、 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 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 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 应符合表3.0.l的规定。 建建 筑筑 分分 类类 表表3.0.1 名 称 一 类 二 类 居 住 建 筑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 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 公 共 建 筑 l.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 的建筑
5、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 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 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l.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 业楼、展览楼、综合楼、 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 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 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 馆、办公楼、科研楼、 档案楼等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
6、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 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原条文规定的每层建筑面积在执行过程中不明确,为便于理解和执行,将 每层建筑面积改为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相应规定值 时,该建筑即划分为一类高层建筑。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 、 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 A 确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表 3.0.2 燃烧性 耐火等级 能和耐 火 极限(h) 构件名称 一
7、级 二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 楼梯间的墙 电梯井的墙 住宅单元之间的墙 住宅分户墙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非承重外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 墙 不燃烧体l.00 不燃烧体l.00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柱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梁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l.50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l.00 吊顶 不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原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分户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 为避免将户与户之间的隔 墙按
8、照房间隔墙确定的误解,故补充规定分户墙与住宅单元之间的墙同等对待。 3.0.8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 3.O.8.2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 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有无窗间墙不是影响火灾竖向蔓延的主要因素,对于窗槛
9、墙高度小于0.80m 的玻璃幕墙的要求不明确,不燃烧体裙墙的表述不准确,故修改。此处防火玻璃 裙墙的耐火极限应按墙体构件的要求测试。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 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民用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耐火等级不低 于二级的建筑内,并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 间和病房。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民用建筑中时 ,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 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
10、.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 、 变压器室应靠外墙部位设置并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 层及地下一层,不应布置在其它楼层、屋顶和地下二层及以下,但常(负)压燃 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 于 6.00m 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不大于 0.75 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 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均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 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0m 的窗槛墙; 4.1.2.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11、 的不燃 烧体隔墙和 1.50h 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 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20h 的防火门窗; 4.1.2.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00m3,且储油间应 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 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12、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 的规定。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 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 630KVA; 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2.9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 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使用燃气作燃料的,应设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 系统,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 6 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 12 次h;使用燃 油作燃料的,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 3 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 6 次h。 【说明】【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一增加说明如下,其余均保 留。) 本条对布置在高层
13、民用建筑或裙房中的锅炉及锅炉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 。 对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保留了原条文的 规定。 一、我国目前生产的快装锅炉,其工作压力一般为 0.101.30MPa,其蒸发量 为 130t/h。如果产品质量差、安全保护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等都有导致发生爆 炸的可能,特别是燃油、燃气的锅炉,容易发生爆炸事故,故不宜在高层建筑内 安装使用,但考虑目前建筑用地日趋紧张,尤其旧城区改造,脱开高层建筑单独 设置锅炉房困难较大,目前国产锅炉本体材料、生产质量与国外不相上下,有差 距之处是控制设备,根据劳动部新颁布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定的要求, 并参考了国外的一些
14、做法,本条对锅炉房的设置部位作了规定。即如受条件限制, 锅炉房不能与高层建筑脱开布置时,允许将其布置在高层建筑内。但应采取相应 的防火措施。 目前,冷热水供应量的需求越来越大,原条文中所规定的限量远远不能满足工 程实际需要,为尽量减少一旦发生火灾所带来的危险性和发生爆炸的机率,对有 压类型的蒸汽锅炉的总蒸发量和单台蒸发量作了相应的调整,不再作容量限制了。 对于常压类型热水锅炉设置问题,通过大量的调查,热水锅炉的危险性远比蒸 汽锅炉低。目前作为一些双回程的热水锅炉(即锅炉为常压高温水,热交换器为 承压设备。) ,可以适当放宽该机房的设置位置,机房可设在地下一、二层。同时 只对其单台额定供热输出功
15、率作了规定,没有对其总额定供热输出功率予以限 制。但对所用燃料及机房的防火要求作了规定。 对于负压类型的锅炉如直燃型溴化锂冷(热)水机组有别于蒸汽锅炉,它 在制冷、供热以及提供卫生热水三种工况运行时,机组本身处于真空负压状态。 所以是安全可靠的,可设于建筑物内,且没有对该机组单台或总的额定供热输出 功率予以限制。但考虑到溴化锂直燃机组用油用气、机房一旦失火的扑救难度等 问题,对溴化锂直燃机组在高层建筑内的位置和机房的防火要求作出了规定。 对于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设置在屋顶问题,经过大量的调研和对常(负)压 燃气锅炉房实际运行情况的考察,在燃料供给等有相应防火措施的情况下可设置 在屋顶,但安全距
16、安全出口的距离应大于 6.0m。 另外,锅炉房的设置还须符合本条相应条款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4.1.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 55 ; 4.1.3.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3.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 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 火门; 4.
17、1.3.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据调查,柴油发电机房与常(负)压锅炉房在燃料防火安全方面有类似之处, 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但不应低于地下二层,且应满 足本条的有关规定。 卤代烷对环境有较大的影响已不再使用,水喷淋不宜用于柴油发电机类火灾, 故作适当修改。 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 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的规定。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 (原条文说明保留,原条 文说明二修改如下) 二、汽车库的出口应
18、与建筑物的其它出口分开布置,以避 免发生火灾时造成混乱,影响疏散和扑救。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库,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 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的有关规定。 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已作修改,修改为现名称,故改其一致。 4.1.12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2.1 应在设备间内以及进入建筑物前,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4.1.12.2 燃气供给管道的顶部应设置放散口; 4.1.12.3 燃油供给管道的下部应设置紧急泄油设施,并宜设置在室外地下; 4.1.12.4 常压锅炉设置于屋顶时,其燃料供给管道可沿与建筑
19、物门窗洞口净距 不小于 0.50m 的外墙或有通风设施的管道井敷设,但管道必须采取与建筑结构牢 固固定的措施,管道井内不应敷设电力、通讯等管线; 【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为新增条文,火灾案例表明能否切断发生火灾的建筑 物内的燃料供给,对火灾的持续燃烧有极大的影响,因此对 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提出了相应的防火要求。 4.2 防防 火火 间间 距距 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 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 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 两座高层建筑或
20、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 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 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 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 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说明】 (4.2.24.2.4 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原条文说明 保留,新增条文说明如下) 对高层建筑与多(单)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进行了调整使其更明确、更合 理,但仅限于符合本
21、规范规定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以上建筑防火间距进行调整。 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7 的规定。 高层建筑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 (m) 表表 4.2.7 厂(库)房 一 类 二 类 高 层 建 筑 裙 房 高 层 建 筑 裙 房 丙类 耐 火 等 级 一 、 二级 20 1 5 15 1 3 三 、 四级 25 2 0 20 1 5 丁、戊类 耐 火 等 级 一 、 二级 15 1 0 13 1 0 三 、 四级 18 1 2 15 1 0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将高层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柜)
22、 、液化石油气汽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 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单独列为一条,及新增的 4.2.8 条。 4.2.8 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汽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 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中的有关规 定执行。 【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文,增说明如下) 由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对高层民用建筑与 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汽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 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作了明确规定。经协调统一,对 高层建筑与上述部位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城镇燃气设计规 范GB50028 的有关规定对待。 4.3 消消 防防 车车 道道 4
23、.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 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l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 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 对于设有环形车道的建筑,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是较合理的作法。 对于一幢建筑或贴邻建筑,其沿街长度超过或累计超过 150m 或总长度超过 220m 时,同样需要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以保证消防车辆及时抵 达扑救现场,故予以修改。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24、一一 般般 规规 定定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 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 , 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并 能通过通向屋顶的楼梯连通、户门的耐火等级为乙级以上的防火防盗门,窗间墙 宽度、窗槛墙高度为大于1.2m的实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 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 两个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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