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破产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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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中的 破产 ppt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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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法破产法n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n概念: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概念: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强者债务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者在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者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由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民法院的监督下,由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以使企业复苏,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划以使企业复苏,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n破产的法律特征:破产的法律特征:n1、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偿债手
2、段、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偿债手段n2、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 n3、按诉讼程序处理、按诉讼程序处理 n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n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n2、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原因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现破产原因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申请。n3、其他非法人组织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其他非法人组织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用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规
3、定的程序。规定的程序。n三、破产原因(破产界限):三、破产原因(破产界限):n破产界限是指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的法破产界限是指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的法律条件或法律事实,也就是受理破产案件的实律条件或法律事实,也就是受理破产案件的实质条件,不同于申请条件。质条件,不同于申请条件。n企业法人的破产界限的两种情形:企业法人的破产界限的两种情形:n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n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四、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四、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n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
4、案件的管辖: 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n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的提出 : 1、债务人申请:、债务人申请:符合破产界限时符合破产界限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重整、和解和解或者破产或者破产清算清算申请;申请;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重整; 2、债权人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重整或者破产或者破产清算清算的申请;(采取举证责任的申请;(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倒置原则)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
5、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算。n 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立案: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审查和裁定(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审查和裁定(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2、指定管理人、指定管理人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
6、 (3)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n(5)管理人职
7、责和义务)管理人职责和义务n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n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n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n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n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务人的营业;n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n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n提议召开并列席债权人会议;
8、提议召开并列席债权人会议;n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n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3、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受理之日起受理之日起5日日内送达申请人,内送达申请人,25日日内通知已知债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权人,并予以公告。 受理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受理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以包括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9、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破产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破产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
10、的债务清偿无效。(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交付财产。 (3)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
11、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n案例案例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长期亏损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公司于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公司于2008年年7月月16日向法院提出破产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申请,法院7月月20日裁定受理此案,同时指定甲会计师事务所为日裁定受理此案,同时指定甲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发现以下情况管理人
12、,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发现以下情况(1)7月月1日与乙企业日与乙企业签定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企业应先向贸易公司发出签定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企业应先向贸易公司发出100万元的货物,发货后万元的货物,发货后10日内由贸易公司付款,管理人决定继日内由贸易公司付款,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鉴于贸易公司濒临破产的事实,乙企业要求管理续履行该合同,鉴于贸易公司濒临破产的事实,乙企业要求管理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后才予以发货。(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后才予以发货。(2)2008年年6月,贸易公司月,贸易公司因有逃税行为,其一批价值为因有逃税行为,其一批价值为120万元的货物被当地主管税务机万元的货物被
13、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予以扣押。(关依法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予以扣押。(3)法院于)法院于2008年年8月月1日通知了所有已知债权人,并进行了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日通知了所有已知债权人,并进行了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为期限为8月月1日日-9月月15日。日。n(1)乙企业是否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乙企业是否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n(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税务机关扣押的货物如何处理。)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税务机关扣押的货物如何处理。n(3)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是否符合规定。n五五、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14、:n1、债权申报、债权申报n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日,最长不得超过,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个月。债权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n 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行使权利行使权利 。 2、债权人
15、会议的组成(临时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临时议事机构) 普通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普通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不享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不享表决权 债权超过担保物价值的部分有表决债权超过担保物价值的部分有表决权权 有代位求偿权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有代位求偿权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如保证人、连带债务人如保证人、连带债务人) 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无表决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无表决权权n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主持债权人会
16、议。人中指定,主持债权人会议。n 3、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决议n(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债权人会议的召集n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17、n(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n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以上。n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决议之日起可以自决议之日起15日日内,请求法院裁定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撤销该决议,责令债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核查债权;核查债权; 申请法
18、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通过重整计划;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和解协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n4、债权人委员会(常设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常设机构)(1)组成)组成n 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
19、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法院书面决定认可。(2)职权)职权n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n监督破产财产分配;监督破产财产分配;n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n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n六、重整六、重整 1、 重整申请的提出(优先于和解或清算申请)重整申请的提出(优先于和解或清算申请)n 债务人债务人或者或者债权人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对
20、债务人进行重整。n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债务人或者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n2、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n(1)制定(谁管理谁制定原则)制定(谁管理谁制定原则)n 债务人债务人或者或者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应当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个月内,同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上述期限届满,经债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
21、划草案。上述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裁定延期务人或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个月。n(2)表决)表决n 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进行进行分组表决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过半数同意草同意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该组通过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n(3)
22、批准)批准n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法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执行,由管理人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执行,由管理人监督。监督。 n3、重整期间的法律效力:、重整期间的法律效力:n 第一,经债务人申请和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第一,经债务人申请和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n 第二,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第二,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的经营管
23、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n 第三,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第三,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n 第四,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第四,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款设定担保。n 第五,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第五,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
24、件。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n 第六,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第六,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法院同意的除外。股权。但是,经法院同意的除外。n4、重整计划的终止、重整计划的终止n(1)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人请求,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
25、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n(2)债务人或管理人)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n(3)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未通过且未获得批准未通过且未获得批准,或,或已通过但未获得批准已通过但未获得批准的,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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