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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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租赁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除(一)租赁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除() 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1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
2、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2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第六条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3 ()租赁合同的特征()租赁合同的特征() 1租赁合同属于移转财产使
3、用权的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有名合同。 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具有非永续性。租赁合同的期限过长,将使出租人的财产权利被虚置。合同法214条规定,一个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4 ()定期租赁合同与不定期租赁合同)定期租赁合同与不定期租赁合同 1概念。定期租赁合同指合同约定有明确期限的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指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三种情形: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
4、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5 2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任意解除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合理期限之前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解除合同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一房数租时履行合同承租人的确)一房数租时履行合同承租人的确定定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成立在先的。7 (四)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四)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法定解除
5、权 租赁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特别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与此相适应,合同法对租赁合同规定了较多的法定解除权,使得双方或一方在法定情形得解除租赁合同,具体而言: 1. 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8 2. 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合同法第219条);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7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但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擅自转租之日起6个月未提出异议的,解除权消灭)(合同法第224
6、条、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的(合同法第227条)。9 3. 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法第231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合同法第233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有效的租赁合同,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10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因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a)租赁房屋被依法查封的;b)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7、c)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8条)。11 (五)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别无效事由(五)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别无效事由() 1.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3、4、15、16条,下列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就未取得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所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有效)。就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临时建筑所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批准的,有效)。合法转租的,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但出租人与承
8、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非法转租的,转租合同无效(但自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有效)。 12 2.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的处理 房屋已交付使用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房屋(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可以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已经发生的占有使用不能返还,返还相当于租金的价额)。13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城镇房
9、屋租赁合同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41. 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资租赁权并非遗产,其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但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权主张依照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即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法定承受该房屋租赁合同。 15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享有此项权利的构成要件是: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于租赁期间届满前死亡、被宣
10、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主张依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者必须是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是否承租人的近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在所不问。16 2. 与承租人生前共同经营者共同经营者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9条扩张了合同法第234条的规定,将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人扩张至与承租人生前共同经营的人。 17与承租人生前共同经营的人享有此项权利的构成要件是: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于租赁期间届满前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承租人将租赁的房屋用于合伙经营或者家庭经营;主张依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者必须是与承租人生前共同经营的合伙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共同经营者。18(三)租赁
11、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的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16条)。 19 2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当事人对维修义务没有约定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自己维修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维修费用。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合同法第220、221条)。20 3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合同法第228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可以要
12、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21 ()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的义务1适当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承租人适当使用租赁物的,对于租赁物的正常损耗,不承担责任。承租人违反适当使用义务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219条)。 2不得擅自转租的义务(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 22 3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因“过错过错”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22条)。 4不得擅自添附的义务。未经出租人的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添附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合同法
13、第223条)。 23 5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的,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合同法第226条)。24 (四)转租(四)转租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24条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4、25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6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
15、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支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7 1. 转租的概念 转租,指承租人在维持与出租人间租赁合同的同时,将租赁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出租给第三人(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第三人向承租人(转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转租涉及两个租赁合同(即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和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为合法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为非法转租。 28
16、2. 合法转租(1)合法转租合同的订立 须经出租人同意。同意的意思表示,可明示或默示作出;可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可向承租人作出,亦可向第三人作出。 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推定推定。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同意转租。转租合同有效,出租人不得再行主张转租合同无效或者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租赁合同。 29 超期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的超期部分无效超期部分无效。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5条的涵义是:(a)出租人同意转租,但就超期并未同意。(b)仅超期部分无效,而非转租合同全部无效。(c)如果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则转租合
17、同不存在超期转租的问题。(d)超期转租的,如果承租人事后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取得了出租人的追认,或者承租人与出租人协议将租赁合同的期限延长至超期部分的,超期转租合同自始有效。 30 例一例一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一年,合同约定乙有权转租,但对转租期限没有明确。乙随即将房屋转租给丙,租赁三年。乙、丙间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下:(a)仅在一年内有效,剩余两年的转租合同无效。(b)乙在一审言辞辩论终结前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转租合同全部有效。(c)甲事后追认的,转租合同全部有效。(d)甲、乙协议将原租赁合同的期限延长至三年以上的,转租合同全部有效。31 (2)合法转租的法律效果 出租人与承租人间的租赁合同
18、继续有效。需注意三个问题:第一,次承租人因过错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如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a)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承担无过错的损害赔偿责任;(b)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c)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出租人无权请求次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32第二,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但无权请求次承租人向自己支付租金。第三,合同法第225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3据此,转租的租金高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时,出租人无权请求承租人返还不当得利。因为,只要租赁合同有效,承租人对租赁物就享有收益的权利,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
19、取的租金在“权益归属上”属于承租人,合同法第225条是承租人取得较高租金之法律上的原因,承租人收取的较高租金不构成不当得利。34 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有效,且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承租人负有提供租赁物供次承租人使用收益、修缮租赁物等出租人的义务;次承租人负有向承租人支付租金、妥善保管租赁物等一般承租人的义务。 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不具有租赁合同关系。出租人对次承租人不享有租赁合同上的请求权;次承租人对出租人也不享有租赁合同上的请求权。35 例二例二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金每月3000元。乙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但暗中将租金增至每月4000元。此例中:(a)如果丙损坏房屋,甲可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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