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销售法律法规课件培训PPT.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房产销售法律法规课件培训PPT.ppt》由用户(三亚风情)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房产 销售 法律法规 课件 培训 PPT
- 资源描述:
-
1、作品展示房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房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 - -基础知识添加标题 预约过程(包括展示宣传意向预定购阶段)预约过程(包括展示宣传意向预定购阶段)缔约过程(包括介绍说明谈判签约阶段)缔约过程(包括介绍说明谈判签约阶段)履约过程(含签约后的合同履行跟踪房屋交付争议解决阶段)履约过程(含签约后的合同履行跟踪房屋交付争议解决阶段) 涉及风险的三个阶段一、预(现)售应具备的条件二、广告及宣传资料的合法性、阐述物业用语的恰当性三、意向合同或定(认)购协议的规范准确填写预约阶段所涉法律问题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已投入工程建设资金达到总
2、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确定预售应具备的条件 现售应具备的条件开发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齐备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使用土地批准文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已通过竣工验收拆迁安置已落实 广告宣传资料的合法性 介绍说明阐述的恰当性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 :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对措施:严格审查
3、广告内容,避免出现可能认定为要约的表述。对于比较明确的表述应当尽量以口头方式传达给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关于房屋的一切宣传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在宣传广告中明确该宣传内容不能作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依据,不具备要约性质;不轻易明确说明;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作出口头尤其是书面允诺。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的构成要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宣传彩
4、页、沙盘是否可以作为要约?案例分析 案例1:乙欲购甲房产公司开发楼房,但乙根据沙盘觉得其所购房屋前视线可能被前方楼座遮挡,于是乙咨询甲房产公司售楼人员,甲方售楼人员告诉乙,乙所购楼盘不存在遮挡视线问题,完全可以远眺中心广场。乙随即打消顾虑,并签订合同。楼盘建成后,乙所购房屋前视线被前方楼座挡住,看不到中心广场,双方遂起纠纷,乙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虚假广告要求甲公司赔偿8万元。 思考:1、沙盘、宣传材料能否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2、乙方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解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甲方沙盘及宣传彩页能否认定为购房合同的组成部分。宣传彩页是否为购房合同的组成部分要看沙盘、宣传彩页是要约邀请还是
5、要约。沙盘、要约邀请还是要约要具体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宣传彩页作为一种广告工具,应当认定为商业广告无疑。进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具体到本案中的沙盘及宣传彩页认定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既没有详尽的约定乙方购买的房子的具体位置及坐标也无法证明乙方曾经明确承诺过,故无法判定沙盘、彩页构成虚假广告。案例分析 案例2:郑州市民张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付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以前。合同签定后,张某按约支付了房款,但在收房时发现房屋内厨房和卫生间的位置与宣传画册上的户型结构不一样,遂
6、拒绝收房。双方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思考:张某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解析:解析: 通常情况下,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往往不够具体、明确,一般只作为要约邀请,而不作为合同的要约,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合同约束力。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该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没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
7、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3:在某楼盘沙盘上,甲看到小区某处有垃圾中转站这样的标识,不过销售人员乙说,在规划上其实是挪走了,但甲收楼时还是见到有这个垃圾中转站。 思考: 乙的口头允诺是否构成违约? 解析: 本案还是涉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这条司法解释的适用限制是在对“开发规划(俗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如果广告中是对开发规划范围以外的说明和允诺是不能视为合同条款的,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商对周边环境的承诺是不能视为合同条款的。 比如关于周边环境、学校、交通、购物等的介绍不能视为合同的条款。 至于垃圾中转站的问题,沙盘上有,销售人员说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