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儿童保护 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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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一、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背景背景政治政治:十届全国人大女代表比例20.2%,国际排名下降到第47位,全国人大女常委比例13%,女村委会成员比例15.1%;文化文化:妇女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农村妇女完成义务教育的占47%,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义务教育,招生中仍存在性别歧视;劳动:劳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妇女享受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程度低于男性,生育保险的全国平均覆盖率低;财产财产: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尤为突出;人身人身:拐卖妇女、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堕毙女胎、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妇女人
2、身权利和人格尊严问题日益突出;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家庭暴力问题困扰、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工作基础: 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合作; 全国性的提高妇女地位机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单位成员:单位成员:3333个(个(2828个政府部门、个政府部门、5 5个非政府部门);个非政府部门); 全国全国31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90%90%以上的地(市)、以上的地(市)、县(市)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人员、编县(市)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人员、编制、经费逐步到位
3、并得到保障。制、经费逐步到位并得到保障。 二、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二、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一)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一)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实行男实行男 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郑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前国家主席胡锦涛强调:中国明确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表明了中国促进性别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坚定决心。v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修修改改前前 第二条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
4、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修修改改后后 第二条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各项制度,制度,消除对妇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5、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禁止歧视、虐待、遗弃、遗弃、残害妇女。残害妇女。 妇女法第妇女法第2 2条修改前后对照条修改前后对照(二)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的(二)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的 主导地位主导地位 重申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强化了政府责任。1 1、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的规范、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的规范 第第3 3条条 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6、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第6 6条第条第1 1款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第6 6条第条第2 2款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好妇女权益的保
7、障工作。 2 2、对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责任的规范、对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责任的规范3 3、对政府各部门责任的规范、对政府各部门责任的规范 第第6 6条第条第3 3款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三)进一步规范妇联组织的职能(三)进一步规范妇联组织的职能 1 1、妇联组织的职能(修改前后对照)、妇联组织的职能(修改前后对照)修修改改前前 第第5 5条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
8、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女权益的工作。 修修改改后后 第第7 7条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地方各级妇女各级妇女联合会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维护妇女权妇女权益的工作。益的工作。2 2、妇联组织的政治地位:、妇联组织的政治地位: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第1313条第条第1 1款)款)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
9、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第(第1010条第条第2 2款)款)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第1010条第条第3 3款)款)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第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第1313条第条第2 2款)款)3 3、妇联组织的维权责任、妇联组织的维权责任妇女组织应当妇女组织应当维护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
10、益,有权有权要求要求并协助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第5353条条) )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当给予支持。( (第第5454条第条第1 1款款) )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第5454条第条第2
11、 2款款) ) 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解救被拐卖、绑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的善后工作。架妇女的善后工作。( (第第3939条第条第2 2款款) )(四)完善妇女的政治权利(四)完善妇女的政治权利 在选举法的框架下,考虑到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了对妇女参政权的特别保障。 第第1111条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国家采取措施,取措施,逐步提高逐步
12、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有适当的名额。关于妇女参政的规定关于妇女参政的规定(五)加大平等受教育权的保护(五)加大平等受教育权的保护 增加了反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强化了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强调了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1 1、反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文化教育、反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文化教育权利男女平等权利男女平等 第16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
13、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2 2、增加保护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尤其是、增加保护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尤其是弱势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弱势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 第18条第3款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3 3、增加针对城乡妇女需求组织妇女接、增加针对城乡妇女需求组织妇女接受培训的规定受培训的规定 第20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
14、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六)充实和完善了劳动保障权益(六)充实和完善了劳动保障权益 增加了“社会保障”权益的内容,将章名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重点围绕防止就业中合同、退休的性别歧视和妇女的社会保障权益补充了新的内容。 1 1、对劳动合同进行了新规范、对劳动合同进行了新规范 第23条第2款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27条第1款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
15、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2 2、有关退休的规定、有关退休的规定 第27条第2款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3 3、增加社会保障权益的规定、增加社会保障权益的规定 第29条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1994 1994年国家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年国家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到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已经实践了多法,到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已经实践了多年,并积累起相当的经验,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条年,并积累起相当的经验,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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