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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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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破产 清算 重整 PPT 课件
    资源描述:

    1、.1破产清算破产清算.2 2.3 3 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由破产管理人受理或变卖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将所得收益在全体债权人内部公平分配,并终结企业法律主体资格的破产程序。我国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两个途径:l因申请而启动因申请而启动。即债务人申请自己破产清算或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申请金融机构清算l从和解程序或者重整程序转换而来。从和解程序或者重整程序转换而来。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和解协议不能被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不认可或者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都有可能被法院直接宣告破产清算。一、破产清算

    2、程序的启动一、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4 4破产清算流程图破产清算流程图宣告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财产清算财产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债务人会议讨论债务人会议讨论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通知已知债权人/ /公告公告拍卖财产拍卖财产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5 5从我国企业破产清算流程和主要内容看,破产清算涉及的关系破产清算涉及的关系人人主要包括:l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及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l破产人破产人特指与破产企业本身有关的人员,包括破

    3、产企业的各部门主管和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管理人员。l债权人债权人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主要受益方,是破产法要保护的利益群体。l法院法院是破产清算关系人中不可或缺的主要监督及执行机构,能够保证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并维护社会安定及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进行。 .6 6二、破产宣告二、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概念 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即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 特点:特点:l破产宣告破产宣告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清算和分配的是破产清算和分配的标志。标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是破产程

    4、序开始的标志。l一般是以当事人的申请而对债务人宣告破产,但破产法也例外的规定,可不依申请而依职权直接宣告债务人破产,如 在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中,有时不需要申请就可以宣告。.7 7(二)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原因(二)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原因 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指导致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即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大致可归结为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体例。l列举主义列举主义是对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事实一一列举,并称之为“破产行为”,只要债务人具有这些行为之一,即可据以提出破产申请,开始破产程序。英美法系立法惯常采用列举主义

    5、。l概括主义概括主义是将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事实抽象为一个或几个法学范畴,并称之为“破产原因”或“破产界限”,对它们的具体表现行为则不作一一列举。大陆法系惯常采用概括主义。 .8 8疑问之一:对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疑问之一:对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是否妥当?是否妥当? 我国破产法采取了概括主义。将支付不能并且资不抵债(二者同时具备),视为破产原因。这样规定的后果:l债权人申请破产时难以举证。债权人申请破产时难以举证。尤其是作为外部人的普通债权人更是如此,他们在申请破产时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制约,对债务人企业所拥有的资产状况无从知晓,难以举证,在很多情形下会丧失申请破产的最佳时机,从而使自己的利益无法得到

    6、及时有效的救济;l资不抵债的标准难以界定。资不抵债的标准难以界定。现阶段我国企业管理很不规范,特别是濒临破产的企业往往财务混乱,帐面资产严重不实,生产设备、库存商品、原材料价值贬值,企业资产价值大幅缩水,即使帐面资产大于负债的企业也可能出现企业债权不能完全清偿的危险l当企业出现支付不能但资尚抵债的现象,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当企业出现支付不能但资尚抵债的现象,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1 1、我国、我国破产法破产法第第2 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条规定的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并且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

    7、清理债务。.9 9关于完善我国破产原因制度的建议关于完善我国破产原因制度的建议l第一,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将支付不能作为企将支付不能作为企业破产的一般原因业破产的一般原因l第二,参照德国和日本德国和日本的作法,将将“停止支付并呈连续状停止支付并呈连续状态态”推定为推定为“不能清偿不能清偿”。只要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能够提出债务人不足以清偿,且债务人没有提出其清偿能力充足的证据并被法院采纳的,就可以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法院据此就可以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l第三,在立法例上应逐步向折中主义倾斜,在完善现有概在完善现有概括式立法的同时列举常见的破产行为括式立

    8、法的同时列举常见的破产行为,从而便于破产当事人及时发现并提出破产申请,也便于法院是否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以及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1010疑问之二:申请破产是债务人的权利疑问之二:申请破产是债务人的权利还是义务?还是义务? 破产法第7条第1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缺憾:我国破产法没有将申请破产作为债务人的义没有将申请破产作为债务人的义务加以规定。务加以规定。.1111 2 2、在已经开始的重整程

    9、序中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 (1 1)重整计划通过前的原因。重整计划通过前的原因。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以上三种情形为破产法第78条的规定)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79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被法院强行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88条) (2 2)重整计划执行中的破产宣告。重整计划执行中的破产宣告。 债务人不能

    10、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93条) 3、和解程序中被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和解程序中被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 (1)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法院认可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99条) (2) 因债务人的欺诈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103条) (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

    11、破产。(第104条) .1212(三)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阻却事由 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仅仅是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基础,但并不一定在具备这些基础时一定被宣告破产。 如果债务人具备了法律规定的阻却其宣告破产的事由,法院就不应宣告债务人破产。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第108条)(四)破产宣告后法院应为的事项 我国破产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 作 出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通 知通 知 已 知 债 权 人 , 并 予 以 公 告公 告 。

    12、 ”.1313三、破产财产的变现三、破产财产的变现 我国破产法第114条明确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为实现这一目的,分配的财产就必须以金钱的方式等质化。也就是说,分配财产必须变化为金钱。所以破产财产的变现是破产分配的前提。 变现的方法变现的方法f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65条第1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破产法第111条f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

    13、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第112条.1414四、破产财产的分配四、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分配破产分配是指管理人将破产财产(破产财团的财产)依照法定顺序和程序分配给已经确认债权的债权人的过程。 1.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清偿顺序是:有担保的债权有担保的债权-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劳务劳务债权债权-其他保险费和税款其他保险费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1条规定,“破产费用可随时支付破产费用可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

    14、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法第113条: 破 产 财 产 在 优 先 清 偿 破 产 费 用 和 共 益 债 务 后 , 依 照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 ) 破 产 人 欠 缴 的 除 前 项 规 定 以 外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和 破 产 人 所 欠 税 款 ;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

    15、算。.15152.分配方式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第114条)3.分配方案的执行 管理人应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执行。(第115、116条) .1616五、破产程序的终结五、破产程序的终结 管理人在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 的 , 应 当 予 以 公 告 。 ( 第 1 2 0 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

    16、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121条).1717三鹿集团三鹿集团从辉煌到衰败从辉煌到衰败f从1956年只有32头奶牛和170只奶羊的幸福乳业合作社,发展到品牌价值近150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三鹿用了整整50年时间。f然而,从一个年销售收入亿元的企业走向破产,三鹿却只用了不到一年时间。事件回顾事件回顾 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三鹿集团于9月12日全面停产,截至10月31日,经过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鹿集团资产总额为15.61亿元,总负债17.62亿元,净资产-2.01亿元;12月19日,三鹿集团又借款9.02亿元,付给中国奶业协会,用于支付患病

    17、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不包括10月31日后企业新发生的各种费用,目前三鹿集团净资产为-11.03亿元,已经严重资不抵债。.1818三鹿集团三鹿集团申请破产申请破产 2008年12月18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根据债权人债权人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和平路支行的申请的申请,受理了对三鹿集团的破产清算申受理了对三鹿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请。受理该申请的裁定书于2008年12月23日送达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鹿集团三鹿集团申报债权申报债权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于1月8日向三鹿的债权人发出了债权申报通知,债权人可以在债权人可以在1 1月月8 8日至日至2 2月月1111日向管理人也即三鹿破产清算小组申报。日

    18、向管理人也即三鹿破产清算小组申报。 债权人陆续收到了来自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申报债权通知书。这份通知书载明了以下内容:债权人可以在上述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三鹿破产清算小组申报债权,申报时写明数额、有无担保抵押,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而三鹿破产清算小组的地址在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48号河北国际商务楼4楼。 通知同时确定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1919三鹿集团三鹿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09年2月12日,三鹿集团破产清算案件由274名三鹿债权人参加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石家庄中院审判厅召开。 法院合议庭宣读了有关三鹿集团破产的法律文书,破产管理人宣读了工作报告,解答

    19、债权人询问。管理人报告了债务债权登记审查情况,宣读债权登记审查工作报告,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登记的债权进行了表态,并通过了资产管理方案。通过了资产管理方案。 合议庭还宣读了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指定债权人石家庄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李爱民为主席。在他的主持下,通过了关于通过了关于三鹿集团破产的财产变价方案。三鹿集团破产的财产变价方案。法条链接法条链接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2020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债权

    20、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构,通过对破产程序中重大决议的决定和对破产程序的监督,维护自身利益。其法律地位:第一,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性组织,破产程序中的所有重大事项,均应经债权人会议集体决议。第二,债权人会议代表全体债权人的一般利益,而不是个别债权人的特殊利益。第三,债权人会议不具有民事一般主体资格,这主要表现在:n它不能像破产管理人那样,直接作为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即不具有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不具有民法上的权利能力。n债权人会议就有关重大问题的决议不能直接发生法律效力,须经法院认可。.21三鹿集团三鹿集团资产拍卖资产拍卖 河北省三

    21、家拍卖公司13日发出公告,受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定于2009年3月4日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公开拍卖三公开拍卖三鹿集团的部分财产鹿集团的部分财产。 三鹿集团三鹿集团优先清偿职工工资优先清偿职工工资n据三鹿集团破产管理人代表介绍,三鹿集团破产职工安置费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管理人确认后,按照由管理人确认后,按照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有关规定,依序清偿依序清偿。n第一清偿顺序第一清偿顺序为:三鹿集团所欠职工的工资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职工的补偿金补偿金。n第二

    22、清偿顺序第二清偿顺序为:三鹿集团欠缴的除前述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破产人所欠税款税款。n第三清偿顺序第三清偿顺序为普通债权普通债权。21.2222 在现有的破产法律制度下,那些深受三鹿有毒奶粉之害的消费者无法获得三鹿的赔偿;但三鹿内部员工的各种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却可获得赔付。这样的赔偿顺序无疑是有失公正的。.2323 首先,这是由人身权价值位阶的优先性决定的。首先,这是由人身权价值位阶的优先性决定的。赋予人身侵权损害之债优先权是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和整体社会利益的,尤其是在三鹿“毒奶粉”这种大规模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事件中更应该予以确立。 其次,人身损害侵权具有非交易性和非

    23、法性。其次,人身损害侵权具有非交易性和非法性。合同之债本质上是交易关系,而损害赔偿却是一种责任关系,它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产生的;合同行为是当事人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行为,而人身损害侵权是法律所禁止的非法行为。因此,侵害人身的损害赔偿关系不同于合同之债。第一,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应具有优先性第一,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应具有优先性.2424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建议将破产前人身损害侵权债权与劳动债将破产前人身损害侵权债权与劳动债权放在同一序位优先受偿。权放在同一序位优先受偿。 同时可以考虑破产法第48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债务人在破产前所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

    24、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受害人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更正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规定将便于人身损害侵权之债的债权人索赔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成本。法条链接法条链接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建议:.2

    25、525第二,取消税收债权的优先清偿性第二,取消税收债权的优先清偿性 尽管税收债权的公益性质被学界广为认同,税收也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支撑,但是相对于政府的总收入,破产企业所未缴纳的税款占国家总收入的比重很小,这一点已经得到了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立法而及相关研究机构的认同。再者,同样都是得不到清偿,普通债权人所受到的震荡要远远大于征税机关,痛苦也会更大,而作为国家,“让利于民”比“与民争利”更有意义。因此,法律规定笼统地赋予税收债权绝对的优先性,这一做法也是不合理的。建议:建议: 取消税收债权的优先地位,将其置于普通债权人同等地取消税收债权的优先地位,将其置于普通债权人同等地位,使其与普通债权人

    26、平等受偿。位,使其与普通债权人平等受偿。这样,受偿不均所带来的风险,就可以由多方共同分担。.26国外在破产清算中对普通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规制国外在破产清算中对普通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规制 英国英国1986年破产法对董事在公司接近资不抵债时所承担的法定义务做出了规定:如果董事知道或应该知道公司将无清偿公司债务的合理期待时,则董事负有使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义务;董事如果违反此种义务仍然正常经营公司并使公司最终资不抵债,在公司解散过程中,基于公司清算人的申请,法庭可以以责令有关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英国2002年公司法(同时改名为企业法)修改时,规定:存在企业资产浮动担保时,必须从中提出10

    27、%的资产给普通债权人。 法国破产法法国破产法规定:在公司陷入被强制或者破产的境地时,任何对于公司具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控制人和作出不当管理行为并且因此而导致了公司的支付不能的人,具有向公司债权人负全部或者部分清偿的责任。德国的新破产法将税收债权彻底取消而视为一般债权,并对可撤销行为的临界期限做了明确规定,即根据不同的可撤销行为而分别设置不同的临界期间,如对无偿行为规定为4年,对故意行为规定为10年。 美国的破产法美国的破产法对可撤销行为的临界期限也做了明确规定:基本期限为破产申请前90天,与内部人规定的期限为破产申请前1年。美国破产法同时还规定:破产管理人可以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有选举权的债权

    28、人必须是持有无争议的、固定的、无担保债权的债权人,而且不得享有与一般无担保债权发生重大冲突的利益。作为债务人的内部人员的债权人也没有选举权。.27 日本破产法日本破产法只是将破产宣告前未支付的工资债权中其最后六个月部分的工资被认可是优先的破产债权;日本对危机否认规定为30天,无偿行为规定为6个月。日本破产法还规定:(一)债务人不能支付时,法院因申请而裁定宣告破产; (二)债务人停止支付时,推定为“不能支付”,可将资不抵债作为清算中的企业法人及资合法人主动申请破产时适用的特殊破产原因,据此向法院申请破产。此时资尚抵债,债权人的利益有希望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在日本破产法中,有关破产犯罪的规定较为

    29、全面、系统,大致有以下几类破产犯罪:(1)诈欺破产罪;(2)第三人诈欺破产罪;(3)过失破产罪;(4)破产贿赂罪;(5)违反破产义务罪。值得我国借鉴之处:应限制劳动债权范围。值得我国借鉴之处:应限制劳动债权范围。 依据我国劳动法,企业有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的法定义务。我们可以借鉴外国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在开业之初,或企业存续期间,一次或分次分批向企业在开业之初,或企业存续期间,一次或分次分批向依法设立的保障机构依法设立的保障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向保险公司投保。法律规定企业董事对职工权益的法定义务-企业董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意不支付职工工资及社会企业

    30、董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意不支付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金的,当企业不能清偿时,应负保险金的,当企业不能清偿时,应负个人赔偿责任个人赔偿责任。将。将破产宣告前未支付的工资债破产宣告前未支付的工资债权中其最后六个月部分的工资认可是优先的破产债权权中其最后六个月部分的工资认可是优先的破产债权。.2828参考文献:1.王欣新. 破产法(第二版)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王欣新, 2007. 44-472.齐明. 破产法学:基本原理与立法规范M.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齐明, 2013. 45-493.孙科峰. 完善企业破产原因问题的探讨N. 经济与管理, 2013(12).4.卞耀武. 当代外国公司法M. 法

    31、律出版社:卞耀武, 1995. 64-665.柯芳枝. 公司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柯芳枝, 2004. 2766.日石川明. 日本破产法M. 中国法制出版社:何勤华,周桂秋, 2000. 257.韩长印. 破产原因立法比较研究N. 现代法学, 1998(3).8.叶甲生. 我国破产原因的理解与适用N.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08(2).9.白江. 公司支付不能或资不抵债时申请破产的义务与责任N.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8(1).29破产重整破产重整.30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f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是全球领先的太阳能光伏企业,2005 年12 月首

    32、次公开上市,成为第一个在纽交所成功上市的中国民营企业,2008年跻身世界光伏前三强。.31无锡尚德破产重整无锡尚德破产重整f“战略决策失误”、“行业性亏损”&“欧盟双反调查”f截至2013年2月底,9家债权银行对无锡尚德的本外币授信余额折合人民币已达到71亿元。f2013年3月18日,无锡尚德与债权银行联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无锡尚德破产重整申请。f3月20日,无锡中院依据企业破产法裁定,对无锡尚德实施破产重整。f2013年10月7日,江苏顺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出价30亿元,顺利接手尚德,普通债权偿债率31.55%。.32破产重整破产重整f“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

    33、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预防制度。f王保树:中国商法f美国:重整(reorganization)f英国:管理程序f法国:司法重整f日本:更生、再生.33破产法立法宗旨破产法立法宗旨债权人本位债权人本位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平衡本位的利益平衡本位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与社会利益均衡与社会利益均衡本位本位.34f重整制度的建立是破产法社会价值取向发展中的一次突破,在现代立法由个体本位逐步向社会本位的转变过程中,重整制度体现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对私人经济活动的主动介入,在维护当事

    34、人权益的同时,也强调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35我国引入破产重整我国引入破产重整2006年公布的企业破产法首次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并设专章以25个条文进行规定,成为新破产法的一大亮点。 第八章重整f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f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f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36破产重整破产重整f意义f破产清算是解决彻底丧失清偿能力之债务人的债务清偿与市场退出的程序,但对虽已发生破产原因或有发生破产原因之虞,却仍有挽救价值和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可为其提供完善的法律制度加以挽救,避免破产,对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股东、职工、乃至关联企业、整个社会都有积极意义。f重整制度是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为有力的

    35、法律制度。f王欣新: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37破产重整程序破产重整程序 重点f重整原因及申请重整原因及申请f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 重整计划重整计划f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38重整制度的特征重整制度的特征.39担保物权受限担保物权受限f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1款: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f美国破产法:自动中止原则f该原则可能使担保物权人的权益受到不合理的削弱,因此美国破产法创设了充分保护原则加以弥补。f法国破产法:法院裁定主义,

    36、即介入重整程序后,必须要由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以及担保物权的行使。 美国破产法第362条(d)款:第一,可要求债务人或管理人定期向担保权人支付现金;第二,可要求债务人在其他财产上设定担保物权;第三,在以上两项措施不能“充分保护”的前提下,给予债权人以共益费用请求权。.40重整的原因重整的原因f企业破产法f在判断一个企业是否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依据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来加以判断。.41重整的原因重整的原因f允许申请权人在企业有发生破产原因可能时有发生破产原因可能时就提出重整申请,有助于尽早启动对企业的挽救程序,使重整更易获得成功。日本公司更生法第3

    37、0条:公司发生破产原因,或事业继续发生显著障碍,而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公司得向法院提出公司更生程序开始的申请。英国破产法第8条:公司不能或可能不能偿还其债务.4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f日本、韩国、英国&台湾地区: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f立法理由:公司重整如果范围太宽,则可能发生以重整为手段规避破产或拖延债务履行的弊端。f美国:个人、合伙和公司f法国:所有商人、手工业者、农业经营者及私法人f我国:企业法人f由于重整程序复杂、费用高昂、耗时较长,故实践中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则往往采用更为简化的和解程序。.43思考:我国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否应当限缩?思考:我国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否应当限缩?f

    38、1.社会价值的衡量f2.重整成本与企业自身价值比较f3.避免债务人逃避债务f因此,为防止重整程序的滥用,建议在制定破产法有关司法解释时,应当对重整制度的适用主体作出限定。即根据公司的股东人数、资产金额、员工人数、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社会影响等指标来考察一个企业是否适合重整。.44重整申请与重整申请权人重整申请与重整申请权人f企业破产法第70条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或破产和解申请之前,债务人或债权人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直接申请直接申请在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由债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一以

    39、上的出资人,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转换申请重整转换申请.45重整计划的制定重整计划的制定f重整计划的制定人f台湾地区“公司法”:单元主义,仅管理人有权制定并提出重整计划f日本公司更生法:多元主义,以管理人制定为原则,其他人制定为例外f我国:“谁管理,谁制作”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f对于重整人的确定,我国采管理人经营或债务人执行经营的双轨模式.46重整计划的表决重整计划的表决重整程序中的表决机关是关系人会议,采取分组表决的方式。分组表决是指将债权人和股东等按不同标准分为若干表决组,各表决组的表决采取人数和债权额或股权

    40、额的双重计算标准,或表决权额的单一标准。各组表决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经过修改后,再次召开关系人会议进行表决。.47f还可设出资人组和小额债权组f企业破产法第85条第2款: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f陷于困境的企业的重整,并不是单纯涉及债权人的利益,也涉及到股东的利益,为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必须让股东也参与到重整程序之中。王利明.48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f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组计划草案

    41、,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f“出席人数”和“债权额”双重标准计算.49重整计划的批准重整计划的批准若各表决组一致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获得通过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批准。正常批准正常批准若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各表决组的一致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草案的表决组协商后由其再表决一次。若该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该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强制批准.50f尽管意思自

    42、治仍然是破产重整程序所坚持的理念,但当关系人会议不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法院在权衡各方利弊之后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是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重要方式,也是重整程序区别于其他企业拯救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f“否则,重整制度除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外,与和解程序无任何的区别,那么在新破产法中规定重整程序也就失去了意义。”强制批准强制批准司法权力对重整的干预司法权力对重整的干预.51强制批准的前提条件强制批准的前提条件f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f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

    43、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f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f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f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f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f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52f保证三类不同性质的债权得到不少于破产清算时的受偿额l有担保的债权

    44、l所欠职工的工资、保险费用和补偿金等&税款l普通债权f对出资人的公平保护标准f同一表决组成员和不同受偿顺位的公平对待标准f经营方案的可行性标准f强制批准是对债权人自治的一种限制,法院更深地介入到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的调整,因此需要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为债权人提供更为充分的保护,避免司法权力的滥用。.53最低限度接受原则最低限度接受原则f至少有一个或几个权益受到损害的表决组已经接受了重整计划,法院才可以批准重整计划。这个条件的设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对债权人意思的尊重和权利的保护,同时也是对于法院滥用重整计划批准权的一种制约。f对于至少有多少表决组已经通过了重整计划法院才可以给予批准,各国的规定

    45、有所不同:f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的强制批准,适用于“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形,也就是说至少要有一个表决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美国破产法第1129条(a)要求至少有一个受损害的表决权组接受了重整计划;德国支付不能法第245条要求有过半数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54“债权人利益优于出资人债权人利益优于出资人”的利益分配规则的利益分配规则f平衡平衡“拯救困境企业拯救困境企业”与与“保护合法权益保护合法权益”的矛盾的矛盾f在具体的重整个案中,这二者往往表现为出资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纷争,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形是:债权人大量减免债务作出了巨大的牺牲,而出资人(股东和重组方)通过重整大获收益

    46、。由此,某些重整程序变成了变相的逃债程序,困境企业虽然得到了拯救,但法律的公平公正却遭到质疑。我国的强制批准制度中,应当确定“债权人利益优于出资人债权人利益优于出资人”的利益分配规则。f股东是企业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股东不能在债权人之前从公司得到利益,“债权人利益优于出资人”的利益分配规则确定了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规则,对债权人的利益给予了强有力的保护。美国联邦破产法美国联邦破产法第 1129 条(b) (2)规定,重整计划应保证,在普通债权人得到完全清偿前,股东不应得到清偿。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只要债权人受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条件下的受偿比例,就符合强制批准的基本要求;而对

    47、股权权益调整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则。.55f新破产法为企业的重整挽救提供了制度机会,解决了在旧破产法下难以解决的一些矛盾。f例如,在上市公司的重整中,最常见的方案书通过股权转让进行公司控制权的转化。由于旧破产法立法不完善,在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郑百文”)的重组案中就曾引发重大法律争议。.56苏州雅新公司破产重整案苏州雅新公司破产重整案f重整中最常见的方案是通过股权转让进行公司控制权的转化,而我国破产法对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未明确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具体条件,更未规定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对原出资人股权的削减方式股权的削减方式及其底线底线。f雅新公司在重整过程

    48、中,新投资人悦虎公司有意接手的前提是取得雅新公司的全部股权与控制权全部股权与控制权。该方案经过两次表决,均遭原股东反对。如果新投资人与原股东之间就此难以达成合意,便无法通过重整计划,重整企业就将不可避免地走向破产清算。因此,法院根据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的规定,在公平、公正原则下强制批准强制批准进行股权置换。.57原出资人股权削减原出资人股权削减f在重整计划中不仅可以调整债权人的权利(如减少清偿、延期清偿),还可以调整股东的权利,如减少或完全消灭其股份,包括将其股份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债权人等。f韩国重整法规定,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的一半股份将强制予以注销。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规定,在公司资不抵

    49、债的情况下,股东因对公司已不存在财产权益,原则上在重整后公司可不为其保留股份。f在英美法系一些国家的实践中,有时会给原股东象征性地保留5%的股份,或给其一定的认股期权。是否在重整计划中为原股东保留一定股份,也是重整实践中各方利害关系人利益博弈的结果。.58公司股权结构能否强制调整?公司股权结构能否强制调整?f否定方:否定方:f对股东的股权进行调整,必须事先征得出资人的同意,不能强制调整。f(1)从股权性质看,股权是股东享有的私人财产权,只有股东才享有处分权,其他人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强制处分。f(2)从股权内容来看,股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破产重整中出资人丧失的仅仅是自益权,而对公司仍享有共益权。

    50、自益权:自益权:盈余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权转让优 先受让权等共益权:共益权:股东大会的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等.59f肯定方:肯定方:f(1)法律依据:第85条第2款:“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第87条第2款第4项:“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应当公平、公正.”。由此可见,在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条件下,对出资人权益可进行调整。f(2)特别程序优于一般程序: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不得以公司法上设定的股东权利来对抗破产法的相关规定。f(3)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时,出资人的股权往往已没有价值,其对公司的股权已经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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