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带读司考优秀课件(物债二分思维与体系-债的相对性、平等性与相容性-)(可编辑修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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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4第十四讲第十四讲物债二分思维与体系物债二分思维与体系 物权是物权,债权是债权。债权成立即生效(一般而言),但物权是物权,债权是债权。债权成立即生效(一般而言),但物权的成立则需要特殊规则,一般而言,基于法律原因引发的物物权的成立则需要特殊规则,一般而言,基于法律原因引发的物权变动,动产物权变动需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需登记权变动,动产物权变动需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需登记。但是,由于我国物权法没有借鉴德国的无因性理论,而是坚持物权行为的有因性理论。因此,在中国,物债二分体系还有内部联系:二者之间的内部联系为:债权是物权发生变动的原因之一,当原因出现问题而无效后,物权会因此受到影响。学生经常
2、犯的错误在于,用物权的不成立去否认债权的成立或生效,或者认为合同生效了,物权必然随着产生。违反物权法定的效果,实际就是根据物债二分理论得出的结果。一、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一、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物权物权债权债权权利的性质权利的性质支配权请求权权利效力范围权利效力范围绝对权相对权权利的客体权利的客体有体物行为权利的效力权利的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排他效力平等性、相容性权利的发生权利的发生法定主义意思自治(任意主义)权利的保护权利的保护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一、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一、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一、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一、物
3、权和债权的区别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法不禁止即自由) A.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财产权,不适用于人身权 B.意思自治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相对的自由)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 由于物权是支配权、对世权、绝对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是一种极为霸道的权利,对义务人的影响较大。故而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秩序,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债法以意思自治作为基本原则,而物权法以物权法定作为基本原则三、物权行为的有因性三、物权行为的有因性 物权发生变动的原因有多种,其中最为常见和重要的一种原因就是通过合同的形式引发的物权变动。根据原因
4、是否会影响行为效力,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有因行为是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到原因行为的影响,原因行为无效、被撤销,法律行为效力也将受到影响。无因行为是不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不论原因是否欠缺、违法、无效等,该行为的效力不受任何影响,票据行为是典型的无因行为。物权行为也是一种有因行为,如果物权发生变动的合同存在效力问题,物权本身也会因此受到影响。例:例: 小红有一套房屋,小明和小红签订了该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则: 1.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 假设小明和小红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将房屋所有权登
5、记到小明名下。后该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请问房屋的所有权状态如何?四、物债二分的制度体现四、物债二分的制度体现典型: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关系典型: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关系合同法(1999)第51条:无处分权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12)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说明:处分权,影响的是物权(处分
6、)行为,而不是债权(负担)行为!说明:处分权,影响的是物权(处分)行为,而不是债权(负担)行为!概念链接:概念链接: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处分行为: 直接使某种权利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抛弃、交付、登记)和准物权行为(债务免除、债权转让) 行负担为:行负担为:使某人负担给付义务并为他人创设一项或者多项请求权的法律行为,典型的为债权行为(合同)。在学习中,树立了物债二分的思维,就能理解很多制度和规定。如:1.无权处分中,合同不因没有处分权而无效;2.一物数卖中,虽然最终只有一人能够实现物权,但并不因此而否认数份合同 的效力;3.担保物权中
7、,书面的担保合同生效后,物权并没有立即生效,如不动产抵押 的设立必须要办理抵押登记后才能生效,质权必须等质物交付后才生效等。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约定,只是不能产生物权效果,但并不因此否认合同的 效力;5.预告登记中,法律不允许权利人再次处分标的物,如果处分,不发生物权变 动的效力,但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6.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能再转让。否则,不发生物权后果;但不否认转 让合同的效力。1515第十五讲第十五讲债的相对性、平等性与相容性债的相对性、平等性与相容性一、债的相对性原则一、债的相对性原则 债的相对性又称之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的
8、当事人,具体包括: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和责任的相对性。1.合同债权人只能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2.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无权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3.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违约的,仍应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以第三人的过错进行抗辩。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关系,为一个新的关系,与债权人无关,债务人与第三人另行解决。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具体体现(考试出题切入点)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具体体现(考试出题切入点)(一)(一)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
9、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04-3-12,单)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1】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5,单) A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B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
10、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C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DB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2】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4-3-11,单) 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三)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三)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1】甲委托乙加工500套家具,并将加工好的家具直接交付给丙。乙擅自将其中的100套交给丁
11、完成。乙向丙交付500套家具后,丙发现由丁完成的100套并不符合标准。关于以上案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B. 甲可以请求丁承担违约责任 C. 丙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D. 丙可以请求丁承担违约责任(四)合法转租的三方关系(四)合法转租的三方关系【2】冯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将一处门面房租给张某,租期2年,租金每月1000元。合同履行1年后,张某向冯某提出能否转租给翁某,冯表示同意。张某遂与翁某达成租期1年、月租金1200元的口头协议。翁某接手后,擅自拆除了门面房隔墙,冯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04-3-59,多) A冯某与张某间的租赁合同为
12、不定期租赁 B张某将房屋转租后,冯某有权按每月1200元向张某收取租金 C冯某有权要求张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D冯某有权要求翁某承担违约责任(五)结合占有出题,因合同而产生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五)结合占有出题,因合同而产生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1】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第1题。(07-3
13、-95, 不定选)1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六)公司法中名义股东共与实际股东的关系(六)公司法中名义股东共与实际股东的关系三、债的相对性的例外三、债的相对性的例外(一)买卖不破租赁(一)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
14、释第20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 房屋在出租前已经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 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两句话总结:两句话总结: 1.先租后卖(抵),买卖(抵押)不破租赁(即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仍然有效, 新的所有权人法定承受该合同),2.动产先抵后租,抵押未登记,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分别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第第7373条:条:(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
15、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项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第7474条:条:(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二)合同的保全(二)合同的保全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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