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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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田存志 讲授内容学习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相关内容。以问题的形式讲授。问题1:主承销商资格证券公司申请主承销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近3年在股票的首次发行中,担任主承销商不低于3次或担任副主承销商不少于6次;近3年连续赢利;有10名以上具备条件的证券承销业务专业人员以及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的主承销商,近半年应没有在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问题2
2、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公告的信息与中国证监会所核准的内容有不同。主承销商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时,承销商为取得股票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故意囤积或截留;缩短承销期;减少销售网点;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承销商以提供透支、回扣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认购股票。承销商进行虚假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名义上是承销商,但实际上并没有从事承销股票的活动或承担承销股票应尽的责任。问题2:(续)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承销商透露未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告前的发行方案以及承销过程中有关审购数
3、量、预计中签率等非公开信息。承销商在承销过程中及承销结束后、股票上市前,参与所承销股票的私下交易,或为这些交易提供任何便利。证券经营机构透支申购股票,为客户进行透支申购或为客户融资申购股票。包括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在内的所有证券承销机构,在其承销股票的发行过程中直接或变相以其他认购人的名义申购自己所承销的股票。问题3:对股票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的处罚对股票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的处罚 证券公司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从事虚假承销,透露非公开信息,从承销到股票上市前参与所承销股票的私下交易或为这些私下交易提供便利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暂停股票承销业务资格半
4、年至1年的处罚。中国证监会对其他不当行为的处罚有: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暂停股票承销业务资格半年至1年、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暂停单项或全部证券业务的经营资格。问题4:证券公司担任上市推荐人(包括恢复上市推荐人)符合证券公司担任上市推荐人(包括恢复上市推荐人)符合的条件的条件沪、深证券交易所都实行股票上市推荐制度。公司向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由交易所认可的1-2家机构推荐。证券公司担任上市推荐人(包括恢复上市推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问题4:(续)证券公司担任上市推荐人符合的条件证券公司担任上市推荐人符合的条件担任A、B股上市推荐人的,分别取得A、B股主承销商资格。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
5、从事股票承销工作或具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资格1年以上,且信誉良好。最近1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交易所有关上市的业务规则。注意:海外证券经营机构不能担任B股的上市推荐人。问题5:证券经营机构在争取承销项目的过程中,不得有证券经营机构在争取承销项目的过程中,不得有的行为有的行为有 迎合或鼓动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贬损同行;向企业允诺在其股票上市后维持其股票价格;利用行政干预;给有关当事人回扣;违反规定降低承销费用或免费承销;其它不当竞争行为。问题6: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数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数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含5人)为发起人,
6、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问题7: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适用的对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适用的对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于2003年12月2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2004年2月1日起执行。这是一个为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的配套性法规。该法规的出台,加重了保荐机构的责任,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市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起着积极的作用。暂行办法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问题8:保荐机构不得推荐发行证券发行上市的情形保荐机构不得推荐发行证券发行上市的情形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保荐机构
7、不得推荐发行证券发行上市的情形有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问题9:发行人经辅导达到下列要求的,保荐机构可推荐发行人经辅导达到下列要求的,保荐机构可推荐股票发行上市股票发行上市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经辅导符合下列要求的,保荐机构方可推荐其股票发行上市: 符合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展
8、能力;与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影响发行人独立运作的其他行为;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高管人员已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问题10:证券发行上市后,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内容证券发行上市后,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内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下列工作: 督
9、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问题10:(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问题11:证券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证券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
10、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将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将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12:中国证监会发审委情况中国证监会发审委情况发审委委员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推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
11、委员为7名。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以及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资料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发审委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票达到5票为通过,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回避申请,不得拖延或者在发审委会议现场提出回避申请。问题13:证监会发审委的职责证监会发审委的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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