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监督规定办法(doc 7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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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安全监督规定办法doc 72页 建筑 安全 监督 规定 办法 doc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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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河北省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 监督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 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 督规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 程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 建设、勘察、
2、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 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 2 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 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
3、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 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按照层级监督原则,上级监督机构应当对下级监督机构履 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及 安全事故隐患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 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七条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当运用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章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其所属的施 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
4、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3 第九条第九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明确岗位职责; (二)有可靠的经费保障;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 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四)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配备相 应数量的计算机和智能移动设备, 通过监督软件辅助监督工作; (五)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 度; (六)具有一定数量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 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 1.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5、人员数量应能够满足监督工作需要 (一般情况下市级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人数不少于 9 人,县级施 工安全监督机构人数不少于 4 人) ; 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并有土建、机械、电气和市政 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3.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占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人数的 75%以上。 第十条第十条 监督人员是指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学历,在施工 安全监督机构中从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4 (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 2 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四)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
6、证书;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安全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和监督人员每 3 年进行 1 次复核和岗位考核。 各市每年对本辖区内的监督人员进行至少 1 次法律、业务 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情况; (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条件符合情 况; (三)工程监督档案建立情况; (四)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
7、规章及有关规定情况;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 (四)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5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 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条件; (二)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严重失职,导致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影响恶劣 的。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监督人员条件; (二)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
8、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的; (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或程序进行监督 执法的; (六)其它失职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考核合格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 颁发统一格式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资格证书和监督人员考核证 书。 对考核不合格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考 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责令限期培训后,重新考核,仍不合格 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属严重监督失职或存在违法行为 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6 第三章 监督内容及程序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 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
9、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 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 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10、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 关部门处理; (五)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危及施工安全的工 艺设备、淘汰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 7 15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采用复印、录像、拍照、录音等方式,如实记录安 全监督抽查情况; (七)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 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
11、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 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 的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概况(见附件 1) ;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 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见附件 1) ;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见附件 2、3) ; (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相 关资料; (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见附件 4) ; 8 (六)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及地下
12、设施情况表(见附件 5) 、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施工项目应急预案。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资料的完整有效 情况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见附件 6) ,对符合要求 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告知 书 (见附件 7) 。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书 (见附件 8) ,明确主要监督内容、 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一般工程项目在基础施工、主体施工、 装饰装修施工阶段, 每个阶段的日常监督抽查不少于 1 次,对含 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 1 年发生过安全事故的施工企
13、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 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 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 次数。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 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 全监督交底会议,提出施工安全监督要求,留存影像资料(见 附件 9) 。参加会议的人员由监督机构相关人员、建设单位项目 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 全员、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勘察设计单 9 位及其他责任主体(分包单位的安全负责人)的相关人员组成。 施工安全监督交底的主要内容为:
14、 (一)监督机构的职责权力、监督检查的主要要求、监督 管理工作程序等; (二)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履行的安全责 任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所应承担的安全生 产责任; (三)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特点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具 体要求。 交底会议后,各方责任主体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见附件 4) 。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委派 2 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 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 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
15、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 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 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 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 式。 10 施工安全监督现场抽查程序和内容: (一)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二)查阅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确定抽 查部位、重点环节等范围和内容; (四)抽查施工现场及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 责情况; (五)反馈监督抽查情况和意见。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 件。 第二十
16、五条第二十五条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 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 下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 (见附件 10) ,责令 限期整改; 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下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 (附件 11) ,责令从 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 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 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见附件 12) ,经建设、施工、监理 单位项目负责
17、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对报 11 告的完整有效情况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 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建筑施工 安全监督恢复施工通知书 (见附件 13) 。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监 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 抽查结束后形成监督记录(见附件 14)并整理归档。监督记录 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 监督
18、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见附件 15) , 并提交 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 书 (见附件 16) 。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 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 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见附件 17) , 并 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 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 5
19、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 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见附件 18) ,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 12 工安全监督。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 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见附件 19) , 并提 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 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材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 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见 附件 20) ,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 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
20、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 书 。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 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 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 全监督档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 3 年,自归 档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 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 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制作统一的监督文书,并对监 督文书进行统一编号,加盖监督机构公章。 13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监督人员有
21、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 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 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 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或整改不达标、 整改期间未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
22、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 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六)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发生安全事故的。 14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5 附件 1 河 北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监 督 备 案 表 河 北 省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制 16 说 明 1.建设单位应通过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 按要求填报本表、上传相关材料并打印。 2.办理施
23、工安全监督备案时,所提交的资料须装订成册。 3.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建质200891 号文 件要求的类别和数量填写。 4.建设单位应如实逐项填写本表,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名称 应填写全称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此表一式 5 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 1 份, 安监机构 2 份。 6.安监机构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资料, 符合要求的,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并向建设单位发放 建 筑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自收到备 案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回备案资料并说明理由。 17 工 程 概 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结构形式 建筑面积 地下
24、面积 层 数 地下层数 基坑深度 建筑高度 造 价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编号 计划施工工期 自 至 项目预控安全生产目标 省级( ) 市级( ) 合格( ) 建设单位 (章) 年 月 日 资质等级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开发单位资 质证书编号 建 设 单 位 安 全 保 证 体 系 职 务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学 历 专 业 安全培训情况 项目 负责人 现场 负责人 施工单位 (章) 年 月 日 资质等级 安全生产 许可证编号 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企业技术 负责人 企业联系电话 18 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人员名单 职 务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称 专 业 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编号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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