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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统计法基础知识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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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统计法 基础知识 课件
    资源描述:

    1、林炳新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重点,考核知识点多) 学习目的与要求: 学习并掌握政府统计的概念,特点及其职能任务;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及其作用;统计法的表现形式;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统计管理体制;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 本节考核知识点: 1、政府统计的概念、特点、功能和任务(领会) 2、统计法的概念、特点和作用(领会) 3、依法统计的必要性(识记) 4、统计法律 (识记) 5、统计行政法规(识记) 6、地方性统计法规(识记) 7、统计行政规章(识记) 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 统计的涵义 统计最基本的涵义,就是记数、汇总。统计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的广泛性。 一般而言,统计有三

    2、种涵义: 从事统计调查研究和管理活动的工作,叫统计工作; 进行统计调查研究活动的结果,表现为各种统计资料; 研究如何进行统计调查研究活动的科学,就是统计学。 (一)政府统计的概念和特征(重点) 1、政府统计的概念 所谓政府统计,指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2、政府统计的特征:(必须掌握) (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政府统计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政府统计。 (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政府统计活

    3、动不同于民间统计行为,它是一种行政管理活动。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和无偿性,居绝对垄断地位,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包括参与各方)。从调查者这个角度来看,既是权力,又是职责,必须依法履行完成,否则就是失职。从被调查者这个角度来看,一般具有义务性和无偿性。 (二)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重点) 1、政府统计的功能(必须掌握) 统计信息功能P.2 统计咨询功能P.3 统计监督功能P.3 整体功能以上三功能的集合。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2、政府统计的任务(重点识记) 统计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4、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这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基本任务的法律规定,也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的法律认可。 我国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统计调查P.3 统计分析P.3 (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统计资料P.3 统计咨询意见P.4 (3)实行统计监督。 统计监督P.4 关于统计监督的形式,目前主要有三种。见P.4 (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由政府统计形成的调查结果属于社会公共产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外,应当无偿地提供给其他国家机关和管理部门使用,同

    5、时也应当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布、传播,真正发挥其公共产品的作用。 (三)依法统计的必要性(理解掌握) 政府统计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首先,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 (指权力或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职责或义务的履行都必须于法有据) 其次,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依法进行、依法保密、依法对外公布) 统计法制正是随着政府统计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我国目前己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全统计法制,依法统计,必然是搞好政府统计的关键所在。 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统计法的概念 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它的具体内容是规定了参与各

    6、方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关系。 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统计法是一个有机的体系。 (二)统计法的特点(重点识记) 统计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特殊性统计法是以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会计法是人们在财务会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金融法是人们在货币流通和使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复杂性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也有横向的指导关系;既有统计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也有统计机构对

    7、调查对象的管理关系,还有管理民间调查的管理关系。覆盖面广,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从而使统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十分复杂。 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由有关机关以办法、规定等形式发布实施,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重点难点,理解掌握) 根据法律效力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 (一)统计法律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

    8、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统计法律具有的特点: 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 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二)统计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

    9、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令。 统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是统计行政法规,于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0年6月2日由国务院批准做出第一次修订,2000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 在整个统计法律制度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我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工

    10、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 还有一种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由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此类文件统称为法规性文件。如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等。 (三)地方性统计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是统计行为规范。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上述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地方性统

    11、计法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 我国31个省(区、市)都制定了地方性统计法规。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于1992年9月2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属于地方性统计法规) 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11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共二十八条 (四)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12、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统计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分为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 1、政府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统计行政规章。 2、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章。 国家统计局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主要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出版

    13、统计管理办法等。 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效力具有地域性或者局限性,它既不能和统计法律相抵触,也不能与统计法实施细则相抵触。 地方统计法规与统计行政规章之间的效力如何界定?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地方统计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统计规章。 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性统计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统计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统计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统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 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统计规章之间的效力如何界定?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统计规章之间、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

    14、统计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如果部门统计规章之间或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政府统计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统计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统计规章。 四、统计法的作用(理解掌握) (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第一,统计法以法律的形式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从体制上、组织上提供了保障。 第二,统计法为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统计法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提供了保障。 第四,为建设一支具备现代统计专业知识的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统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有与

    15、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对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要加以系统培训。 (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范: 首先,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 其次,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最后,赋予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 第二节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重点难点,理解掌握)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16、,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它反映的是统计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对各种统计活动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是统计法的基础,又是统计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依据。 统计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考核知识点(领会)1、统计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2、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的主要内容 3、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的主要内容 4、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的主要内容 5、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主要内容 6、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17、 该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重点掌握) (一)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所谓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是指中央统计机构组织实施国家基本的统计调查制度,并对全国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的领导、管理和协调。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就是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 统计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二) 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必须从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方面来予以规范和保障。新统计法强化了这一要求。 一是赋予国家统计局对补充性部门标

    18、准的审批权。 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二是赋予统计调查制度明确的法律地位。 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统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做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三) 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公布,是指对

    19、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得到的有关统计资料,应当由对该资料具有管理权限的有关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公布,以保障统计资料公平、公正的对外公布,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重点掌握) (一) 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是指统计机构的职责是由统计法律法规来确定的,或者说统计机构具有法定的职责。 (二) 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一,统计机构的职权是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统计机构的神圣职责,统计机构不能放弃。 第二,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内行事,既不能超载职权

    20、,更不能滥用职权。 第三,统计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仅应遵循实体法的规定,还应该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三)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即统计机构在依法行使其法定职权时,其地位是相对独立的。 统计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 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

    21、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统计调查对象,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 依法履行义务,主要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在统计活动中的各种义务。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一)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 即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履行的统计义务的种类、频率、方式等要求是由统计法律规定的。 (二)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不仅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而且要按法定程序履行义务) 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

    22、个方面: (一)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如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它有利于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消除其后顾之忧,增进其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信任感,从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1、在不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减少统计调查对象的数量。 2、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

    23、计报表,必须严格控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全面统计报表。 3、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按季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进度统计必须从严控制。 4、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统计调查对象对各种法定的统计义务,必须予以履行。但对于其他非法定义务,则有权予以拒绝。比如,对于违反统计法和国家规定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各种民间

    24、统计调查,均属于自愿性统计调查的范畴,统计调查对象没有法定填报的义务,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填报。 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统计信息是统计工作的成果,是重要的社会公共产品。 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 该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重点掌握) 一、建立了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二、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 统计资料的公布应当通过统计公报、统计年鉴、

    25、统计月报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杂志、书籍等手段予以公布。 三、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第三节 统计管理体制 考核知识点 1、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 (理解)2、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识记) 一、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统计局,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统计管理制度。 1962年4月4日“四四决定”提出“一垂三统”的统计体制国家统计系统在统计业务上垂直领导,在编制、干部、经费上统一管理。 1978年3月,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家统计局。国务院分别于1979年10月和1984年1月发布了两个“决定”,明确了“统一领导

    26、,分级管理”的统计管理体制。1983年1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将这一体制上升为法律规定。 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重点,理解掌握) 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法第四章还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基本职责、管理关系作出了规定。 (一)机构和管理体制方面 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机构和编制管理上以双重管理为主。分为三种情况: 1、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 3、部门统计系统 (二)经费管理方面 基本上是分级负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责。 (

    27、三)业务管理方面 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主要表现为: 1、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P.17 2、统计业务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 P.17第四节 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 考核知识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统计法制发展情况 2、我国统计立法工作 3、我国统计执法情况 4、我国统计法制宣传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统计法制发展情况 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于周朝。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统计法律是 1932 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该法于1938年修正公布。 二、新中国统计法制发展概况(一般识记) (一)统计立法 P.19 (二)统计执法 P.20 (三)统计法制宣传 P.21第

    28、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学习目的与要求: 学习并掌握我国统计调查的分类;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及要求;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及分类;统计标准的概念及要求;统计调查方法的主要类型和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的管理。 第一节 统计调查的分类考核知识点: 1、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识记)2、政府统计调查的特点(领会) 3、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识记)4、涉外统计调查的内容(识记) 一、政府统计调查(重点识记) (一)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 政府统计调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政府统计调查包括以下三类: 1、国家统计调查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定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

    29、部门共同拟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2、部门统计调查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 3、地方统计调查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实施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 (二)政府统计调查的特点 1、义务性 2、强制性 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 二、民间统计调查 (一)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 民间统计调查由民间统计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接受委托进行的统计调查。 其特点两个:自愿性和营利性。 (二)涉外调查 涉外调查由民间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 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统计调查。 根据统计局制定的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涉外调查包括: 1、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

    30、查和社会调查; 2、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3、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4、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 提供给境外组织, 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考核知识点: 1、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识记) 2、国家统计调查项目(识记) 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识记) 4、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识记) 5、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领会) 6、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领会) 7、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领会) 8、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领会) 9、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识记)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及

    31、分类 统计调查项目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项目分为三类: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为了收集和了解全国性的基本情况,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其业务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其特点是专业性较强。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收集和解本地方的基本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其最主要的特点是其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重点难点,理解掌握) (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国家

    32、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其中, 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 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 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人

    33、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四)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 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 三、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 (重点掌握) (一) 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当明确分工,相互衔接。 (二) 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收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三)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机构和有关部门收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34、经批准后实施。 (四) 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 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度统计调查;按季度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五) 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六)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第三节 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考核知识点: 1、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识记) 2、部门统计调查制度(识记) 3、地方统计调查制度(识记) 4、统计调查制度的

    35、内容 (领会) 5、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领会) 6、统计标准的概念、内容及分类(领会) 7、国家统计标准(识记) 8、部门统计标准(识记) 9、其他统计标准(识记)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重点,理解掌握)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 统计调查制度,指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 (二)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 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统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我国统计调查制度有三类 1、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报国务院备案或者审批。 2、部门统计调查制度 由国务院业务各

    36、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或者审批。 3、地方统计调查制度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人民政府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三)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补充) 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式、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 (四)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 统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

    37、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一经审批或者备案,即成为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的法定依据,非经批准,不得变更。需要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一)统计标准的概念 统计标准分为广义统计标准和狭义统计标准。 广义的统计标准包括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 狭义的统计标准仅指统计分类标准。 统计法规定的统计标准是指广义统计标准。 (二)统计标准的主要内容 1指标涵义 指标涵义指对统计指标的内涵和外延所作出的解释和说明。内涵说明本指标的规定性

    38、及其与其他指标的区别;外延是本指标包括的范围及其特定的应用围。 2计算方法 计算方法指统计指标的计量方法和测量方法,是统计指标必须具备的要素之一。 3分类目录 分类目录指根据统计调查资料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统计调查的分类目录必须由国家统一制定。 4调查表式 调查表式指统计调查过程中采用的统一规范的表格形式。 5统计编码 统计编码指对统计指标的编号,是计算机汇总的标志。 三、统计标准分类 (一)国家统计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二)部门统计标准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统计调查需要制定的、在本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

    39、标准。它只是对国家统计标准的补充,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矛盾。有国家统计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执行部门标准。 (三)其他统计标准在既无国家标准又无部门标准情况下,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标准的基本原则,来制定补充性的其他统计标准。 第四节 统计调查方法 (重点识记) 考核知识点:1、统计调查方法的概念 2、普查 3、抽样调查 4、全面调查的概念及实施步骤 5、合法统计调查表的要求 6、重点调查 7、行政记录 统计调查方法,是指统计调查者搜集统计资料的方法。 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普查 是指为了详细地了解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它是通过逐个调查一定时

    40、间点上或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情况。如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 10 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 0 和 6 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 5 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 3 和 8 的年份实施。 普查的组织方式基本上有两种: 1、组织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直接进行登记。 2、向普查对象发送普查表,由其进行填报。 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二、抽样调查 是指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单位进行观察,取得样本统计调查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 三、全面调查 即全面定期统计报表,是指统计调查对

    41、象按照依法批准的统计调查表进行填报,由统计调查者予以汇总的一种统计调查方法。 四、重点调查 是一种非全面调查 P.32 五、行政记录 P.32 即行政管理记录第五节 统计调查证件考核知识点:(识记)1.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 2.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 首先,规范统计调查活动,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其次,促进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统计。 统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二、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 (重点识记) (一)统计调查证件的

    42、种类和发放范围 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有以下5种: 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证 其发放范围: 1.统计调查证, 可以颁发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聘用的调查人员,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聘用的调查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工作人员中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 2.临时统计调查证, 颁发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聘用的执行一次性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 3.工作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的工作人员也 可以持工作证执行调查任务。 4.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

    43、 各项全国性普查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持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依法执行普查任务。 (二)统计调查证件的发放机关和程序 统计调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格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总队印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颁发。 (三)统计调查证件应当标明的内容 包括持证人照片、姓名、年龄、单位名称、发证机关、证件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四)持证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职责 P-35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学习目的与要求: 学习并掌握统计资料的概念和特征;统计资料管理体制;统计资料管理、归档、提供、公布和保密的法律规范。 第一节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概

    44、述 考核知识点: 1、统计资料的法律特征(领会) 2、统计资料管理体制(识记) 3、统计资料的管理(识记) 4、统计信息共享(识记) 一、统计资料的特征 (一)统计资料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活动中所产生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资料的总称。包括原始统计资料、资料汇总、有关说明、分析材料以及统计报告等。 (二)统计资料的特征(重点识记) P.37 1、客观性是对统计资料质量的要求 2、合法性是对统计资料生产程序的要求 3、相关性是对统计资料内容的要求 二、统计资料管理体制(重点识记) 统计资料管理是指对统计资料进行存储、登记、审核、调整、归档、发布等工作

    45、的总称。 统计资料管理原则“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统计资料管理的内容涉及以下六个方面 1、统计资料管理的收集 2、统计资料管理的整理 3、统计资料管理的分析 4、统计资料管理提供 5、统计资料管理的保管 6、统计资料管理公布 (一)统计资料的管理(重点识记) 1、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分别由组织调查的国家统计局、省(区、市)统计局、地(市)县统计局统一管理。 2、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由组织调查的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为履行统计调查义务,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所设置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资

    46、料,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自己管理。 (二)统计信息的共享 统计信息作为公共产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公开、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 其重要意义: 第一,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统计信息共享,有利于缩减行政管理成本,减少重复劳动。 第二,统计信息作为公共产品,还应该为全体社会公众所共享,提供无偿的或有偿的服务。第二节 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考核知识点: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的审核和签署(领会)2、统计资料审核的法律要求(识记) 3、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识记) 4、统计机构、统计人

    47、员搜集、审核、录入统计资料的审核(识记) 5、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 (识记) 6、保管统计资料的机构和职责(识记) 7、保管统计资料的方法(识记) 一、统计资料的审核(重点识记) 统计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P.40 (一)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 (二)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二、统计资料的归档 P.42 (一)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 (二)保管统计资料的机构和职责 (三)保管统计资料的方法第三节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48、考核知识点: 1、统计资料的提供的定义(识记) 2、为党政机关提供有关统计资料(识记) 3、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提供有关统计资料(识记)4、公布统计资料的定义(识记) 4、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领会) 5、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识记) 6、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识记) 7、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识记) 一、统计资料的提供 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的目的主要有: (一)为党政机关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是政府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根本职责,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 1、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 2、提供国民

    49、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和其他资料。 3、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此外、政府统计机构也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二、统计资料公布(重点识记) 统计资料公布,是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把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 (一)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统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除了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需要保密以外,其他的统计资料都应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 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要求应为: 首先,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 其次,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该公开、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 。 (二)公布

    50、统计资料的权限 1、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P.45 2、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P.46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遵守统计法、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 (三)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 P.46 主要有统计资料的核定、审批和备案。 (四)统计资料的公布方式 主要有: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等。第四节 统计资料的保密(重点,理解识记) 1、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概念和特征 2、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3、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特征 4、能够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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