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课件.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统计法基础知识课件.ppt》由用户(三亚风情)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统计法 基础知识 课件
- 资源描述:
-
1、林炳新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重点,考核知识点多) 学习目的与要求: 学习并掌握政府统计的概念,特点及其职能任务;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及其作用;统计法的表现形式;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统计管理体制;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 本节考核知识点: 1、政府统计的概念、特点、功能和任务(领会) 2、统计法的概念、特点和作用(领会) 3、依法统计的必要性(识记) 4、统计法律 (识记) 5、统计行政法规(识记) 6、地方性统计法规(识记) 7、统计行政规章(识记) 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 统计的涵义 统计最基本的涵义,就是记数、汇总。统计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的广泛性。 一般而言,统计有三
2、种涵义: 从事统计调查研究和管理活动的工作,叫统计工作; 进行统计调查研究活动的结果,表现为各种统计资料; 研究如何进行统计调查研究活动的科学,就是统计学。 (一)政府统计的概念和特征(重点) 1、政府统计的概念 所谓政府统计,指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2、政府统计的特征:(必须掌握) (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政府统计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政府统计。 (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政府统计活
3、动不同于民间统计行为,它是一种行政管理活动。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和无偿性,居绝对垄断地位,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包括参与各方)。从调查者这个角度来看,既是权力,又是职责,必须依法履行完成,否则就是失职。从被调查者这个角度来看,一般具有义务性和无偿性。 (二)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重点) 1、政府统计的功能(必须掌握) 统计信息功能P.2 统计咨询功能P.3 统计监督功能P.3 整体功能以上三功能的集合。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2、政府统计的任务(重点识记) 统计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4、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这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基本任务的法律规定,也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的法律认可。 我国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统计调查P.3 统计分析P.3 (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统计资料P.3 统计咨询意见P.4 (3)实行统计监督。 统计监督P.4 关于统计监督的形式,目前主要有三种。见P.4 (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由政府统计形成的调查结果属于社会公共产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外,应当无偿地提供给其他国家机关和管理部门使用,同
5、时也应当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布、传播,真正发挥其公共产品的作用。 (三)依法统计的必要性(理解掌握) 政府统计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首先,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 (指权力或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职责或义务的履行都必须于法有据) 其次,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依法进行、依法保密、依法对外公布) 统计法制正是随着政府统计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我国目前己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全统计法制,依法统计,必然是搞好政府统计的关键所在。 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统计法的概念 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它的具体内容是规定了参与各
6、方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关系。 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统计法是一个有机的体系。 (二)统计法的特点(重点识记) 统计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特殊性统计法是以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会计法是人们在财务会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金融法是人们在货币流通和使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复杂性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也有横向的指导关系;既有统计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也有统计机构对
7、调查对象的管理关系,还有管理民间调查的管理关系。覆盖面广,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从而使统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十分复杂。 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由有关机关以办法、规定等形式发布实施,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重点难点,理解掌握) 根据法律效力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 (一)统计法律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
8、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统计法律具有的特点: 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 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二)统计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
9、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令。 统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是统计行政法规,于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0年6月2日由国务院批准做出第一次修订,2000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 在整个统计法律制度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我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工
10、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 还有一种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由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此类文件统称为法规性文件。如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等。 (三)地方性统计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是统计行为规范。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上述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地方性统
11、计法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 我国31个省(区、市)都制定了地方性统计法规。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于1992年9月2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属于地方性统计法规) 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11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共二十八条 (四)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12、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统计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分为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 1、政府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统计行政规章。 2、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章。 国家统计局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主要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出版
13、统计管理办法等。 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效力具有地域性或者局限性,它既不能和统计法律相抵触,也不能与统计法实施细则相抵触。 地方统计法规与统计行政规章之间的效力如何界定?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地方统计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统计规章。 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性统计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统计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统计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统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 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统计规章之间的效力如何界定?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统计规章之间、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
14、统计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如果部门统计规章之间或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政府统计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统计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统计规章。 四、统计法的作用(理解掌握) (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第一,统计法以法律的形式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从体制上、组织上提供了保障。 第二,统计法为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统计法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提供了保障。 第四,为建设一支具备现代统计专业知识的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统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有与
15、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对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要加以系统培训。 (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范: 首先,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 其次,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最后,赋予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 第二节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重点难点,理解掌握)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16、,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它反映的是统计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对各种统计活动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是统计法的基础,又是统计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依据。 统计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考核知识点(领会)1、统计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2、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的主要内容 3、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的主要内容 4、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的主要内容 5、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主要内容 6、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17、 该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重点掌握) (一)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所谓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是指中央统计机构组织实施国家基本的统计调查制度,并对全国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的领导、管理和协调。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就是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 统计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二) 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必须从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方面来予以规范和保障。新统计法强化了这一要求。 一是赋予国家统计局对补充性部门标
18、准的审批权。 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二是赋予统计调查制度明确的法律地位。 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统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做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三) 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公布,是指对
19、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得到的有关统计资料,应当由对该资料具有管理权限的有关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公布,以保障统计资料公平、公正的对外公布,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重点掌握) (一) 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是指统计机构的职责是由统计法律法规来确定的,或者说统计机构具有法定的职责。 (二) 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一,统计机构的职权是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统计机构的神圣职责,统计机构不能放弃。 第二,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内行事,既不能超载职权
20、,更不能滥用职权。 第三,统计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仅应遵循实体法的规定,还应该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三)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即统计机构在依法行使其法定职权时,其地位是相对独立的。 统计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 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
21、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统计调查对象,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 依法履行义务,主要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在统计活动中的各种义务。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一)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 即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履行的统计义务的种类、频率、方式等要求是由统计法律规定的。 (二)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不仅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而且要按法定程序履行义务) 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
22、个方面: (一)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如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它有利于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消除其后顾之忧,增进其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信任感,从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1、在不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减少统计调查对象的数量。 2、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
23、计报表,必须严格控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全面统计报表。 3、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按季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进度统计必须从严控制。 4、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统计调查对象对各种法定的统计义务,必须予以履行。但对于其他非法定义务,则有权予以拒绝。比如,对于违反统计法和国家规定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各种民间
24、统计调查,均属于自愿性统计调查的范畴,统计调查对象没有法定填报的义务,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填报。 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统计信息是统计工作的成果,是重要的社会公共产品。 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 该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重点掌握) 一、建立了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二、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 统计资料的公布应当通过统计公报、统计年鉴、
25、统计月报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杂志、书籍等手段予以公布。 三、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第三节 统计管理体制 考核知识点 1、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 (理解)2、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识记) 一、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统计局,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统计管理制度。 1962年4月4日“四四决定”提出“一垂三统”的统计体制国家统计系统在统计业务上垂直领导,在编制、干部、经费上统一管理。 1978年3月,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家统计局。国务院分别于1979年10月和1984年1月发布了两个“决定”,明确了“统一领导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