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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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件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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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法o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o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o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复议概述对行政复议概念的理解 1、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o 行政复议法第1条规定:o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o
2、2、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行政复议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o 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o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o 3、行政复议的标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o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o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o(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o(二)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o(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o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二、行政复议的性质o (一)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o 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来审查行政争议,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o (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o (三)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国家行政救济机制。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行政诉讼行政
4、复议概念性质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处理机关与程序司法机关,适用司法程序行政机关,适用行政程序法律后果两审终审一次审结制度审查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审理依据主要为法律、法规,规章仅作参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o一、合法原则o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要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法律为依据审理行政复议案件。o其主要表现:o1、主体合法这里涉及三个主体:一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并对所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二是,行政相对人(申请人)行政相对人(申请人)必须是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三是,行政主体(申请人)行政主体(申
5、请人)必须是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o2、依据合法复议机关必须正确适用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作出复议决定。o3、程序合法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复议申请,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o 二、公正原则o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要以仲裁者的身份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一视同仁。(教材上含义: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当审查其合法性,而且还应当审查其合理性。o 要求:o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地位平等。o 2、复议机关不得偏袒被申请人。o 三、公开原则o 公开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依法将案件审理和决定
6、的信息向各方当事人公开,不搞“暗箱操作。o 要求:o 1、行政复议过程公开。受理、审理、作出决定都要公开。o 2、行政信息公开。主要包括公开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o 四、及时原则o 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o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期限,确保每个行政复议行为都能够在法定期限内完成。o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督促行政复议当事人遵守法定的期限。o五、便民原则o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方便。o要求:o1、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应尽可能考虑为申请
7、人提供复议的便利条件。o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否定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进行复议活动的便利条件。o主要表现:o1、在申请方式上,书面申请与口头申请并用。o2、部分复议申请可由行政机关转送。(行政复议法第15条、18条)o3、不得向申请人收费。o行政复议法第39条规定:o“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o 六、有错必纠的原则o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坚持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不得包庇、纵容,更不得错上加错。o 七、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原则第三节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o一、一级复议制度o
8、(一)含义o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o(二)一级复议制度的内容o1、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行使一次行政复议申请权;o2、行政复议机关对一个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作出一个行政复议决定;o3、只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多级行政复议的,才能构成一级行政复议制度的例外。o二、书面复议制度o(一)含义o书面复议制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
9、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o(二)书面复议制度的内容:o1、行政复议机关主要通过书面材料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o2、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召集行政复议当事人了解案情,既可以单方进行,也可以采取听证的形式进行;o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也可以采取开庭的形式审查。o三、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制度三、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制度o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应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证明,否则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证明,否则其行为将处于被撤消或变更的不利地其行为将处于被撤消或变更的不利地位。位。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第
10、一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o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含义o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围。(行政复议法第二章)二、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o行政复议法第6条:o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o(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o(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o(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
11、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o(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o(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o(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o(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o(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o(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
12、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o(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o(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三)o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o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o 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一款:o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o (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o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
13、违反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或出于维护国家、社会公益的需要而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o 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二款:o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o (三)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消行为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消行为o 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三款:o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o (四)行政确权行为行政确权行为o 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四款:o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o(五)涉
14、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o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五款:o“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o(六)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o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六款:o“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o(七)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o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七款:o“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o(八)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o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八款:o“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
15、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o(九)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为o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九款:o“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o (十)行政给付行政给付o 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十款:o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o (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o 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十一款:o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二节 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一、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
16、定的范围行政复议法第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o(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o(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o(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o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o 二、申请复议行政规定的条件o (一)申请复议所针对的行政规定必须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o (二)行政相对人应该在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对行政规定的复议请求。第三节 排除行政复议
17、的事项o 行政复议法第8条:o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o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行政法规和规章o行政相对人不能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申请复议。但是他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再由有关国家机关进行处理。如,宪法第76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宪法第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
18、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的命令、指示和规章。o二、内部行政行为o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被处理或被处分的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o三、居间行为o居间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仲裁等行为。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o 一、行政复议机关o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该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三种行政复议机关o
19、(一)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自己的行为自己复议)o【法律依据】o行政复议法第14条o“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o两种情况:o1、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复议。(实际上是该政府的法制局或法制办进行复议)o2、对国务院所属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由国务院所属部门进行复议。(国务院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复议)o(二)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20、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上级复议)o行政复议法o 第12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o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o 第13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o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o 可以分成两种情况:o 1、可选
21、择的上级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复议)(12条第1款)o 2、必须的上级复议o (1)对特定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复议上级主管部门复议(12条第2款)o(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o (2)对地方各级政府行政行为的复议上级政府复议(13条第1、2款)o(这里的被派出机关即行署或又称地区,可以被看作是一级独立的政府;但只是在行政复议中,它没有立法权,不设人大)(三)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复议)(
22、12条第1款)o 二、行政复议机构o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o 注意:o 1、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的内设机构,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o 2、上、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之间没有领导和监督关系。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管辖o一、行政复议管辖的概念o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分工,即明确哪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受理哪些复议案件,并行使行政复议权。o二、行政复议管辖的一般原则o1、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有例外。o2、行政复议与
23、行政诉讼不得并举原则。o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管辖的具体规定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申请人选择: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o2、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
24、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o3、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第13条第1款)o4、对省、自治区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第13条第2款)o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第14条)三、行政复议管辖的具体规定o6、对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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