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课件(省局培训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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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第二条)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查封、扣封、冻结等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国外称为即时强制,主要是警察的一种权力。 行政强
2、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二、行政强制法的调整范围: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除外规定,除外规定,法律的第二、三款规定。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相关法规执行。 金融业审慎监管、进出境货物强制性监控措施,依照相关法规执行。 三、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保留(事项)、法律优先。 1、合法性原则:法律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适当性原则:或称为比例原则
3、。法律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的方式和手段要合理。能不采取就不采取,能采取轻的就不采取重的。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六条 法律第三十五条的催告程序亦体现了以人为本原则。执法需要人性化,如执行和解。 4、行政强制不得以权谋私的原则。七条 5、正当程序原则: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复议或诉讼权;行政赔偿请求权。八条四、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一)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一)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九条九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拘留、强制带离、强制戒毒、治疗; 2、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查封场所
4、、设施或财物;主要针对不动产; 3、扣押财物;、扣押财物;主要针对动产; 4、冻结存款、汇款;、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限制通信自由、进入公民住宅。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来规定。 法律法规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对法律作扩大规定。(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
5、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对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对法规的限制性规定: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办法、省计量条例、省特种设备规定违反了。)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第十二条 五种方式: 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2、划拨存款、
6、汇款; 3、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设立行政强制的评价(立法后评估)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
7、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五、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五、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法定(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法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1、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措施权不得委托。而行政处罚可以委托。 2、综合执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8、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解决集中执法问题。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包括一般程序(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1、一般程序:法律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9、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2、查封、扣押对象不得乱作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3、查封扣押决定书内容: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
10、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4、实施程序的时效要求。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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