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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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 要 解 读、教育基本制度、教育参与多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认定、总体要求、人大依法监督教育工作目录 教育法总则第1条至第16条对整部法律及我国教育制度作了概括性、纲领性、原则性规定。包括立法目的、性质与方针、管理体制、报告和监督等内容。总体要求 (一)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要求 (二)性质与方针。教育法确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
2、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总体要求 (三)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总体要求 (四)报告制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总体要求、教育基本制度、教育参与多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认定、总体要求、人大依法监督教育工作目录 建国以来,我国教育制度日臻完善,形成了一
3、系列基本制度。教育法第二章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作了法律规定。教育基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它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和关系。我国已建立起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两种教育,建立起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多种形式办学的学制系统。教育基本制度 (二)义务教育制度。1986年,国家颁行了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再一次对义务教育制度给予确定。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
4、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育基本制度 (三)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它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制度由原来的成人教育制度修改而来,是为了推动全民终身学习。教育基本制度 (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教育基本制度 (五)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学业证书,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的,证
5、明学生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从学生完成学业的情况来分,学业证书可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从学历的有效性来分,可分为学历证书、非学历证书。学位制度是国家或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称号来表明专门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教育基本制度 (六)扫除文盲制度。扫除文盲是一项群众性的工作,党和政府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这项工作。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设定了三类法律义务主体:一是各级人民政府;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三是企事业单位。教育基本制度 (七)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20
6、12年教育督导条例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督导作了具体规定。通过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保证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教育基本制度 (八)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机制。教育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至六十六条对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机制作出的法律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在这一框架中,教育经费筹措的渠道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教育基本制度125346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等收入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和集资办学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设立教育专项资金城乡教育费附加运用金融和信贷手段融资教育经费筹措渠道教育基本制度(八)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机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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