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新修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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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模板甲 方: 乙 方: 鉴 证 方: 签订地址: 签订时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甲方: 市(州)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一、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一条 投保人为甲方,统一负责利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统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为被保险人向乙
2、方投保大病保险。本合同所称大病保险均指以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购买的大病医疗保险。甲方授权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大病保险日常管理工作。保险人为乙方,负责承保大病保险,并按照本合同条款履行保险责任。乙方不得将本保险合同业务转包给第三方。被保险人为参加 市(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同时参加大病保险。二、合同期限第二条 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零时至 年12月31日24时止。第三条 被保险人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一致,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同时停止享受大病
3、保险待遇。三、保费及拨付第四条 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根据鄂政办发201579号文件要求确定,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大病保险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度 元。保费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列支,城乡居民个人不缴费。甲方按月(季)分期分批将大病保险保费拨付给乙方。每个保险年度,甲方在拨付保费时,按当年保费总额10%预留考核保证金。次年第一季度由甲方对乙方履行全年大病保险合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后30日内根据考核情况结算。四、理赔支付第五条 保障范围。被保险人一个结算年度内患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
4、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第六条 起付标准。一个保险年度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第七条 理赔比例。由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比例赔付大病保险金:(1)1.2万元起付标准为年度免赔,一年只能扣除一次。(2)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实行分段累计按比例赔付,1.2万元至3万元(含)部分赔付55%,3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3)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限额为 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乙方对被保险人累计赔付达到最高限额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八条 大病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按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执行)。第九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就医
5、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第十条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规定向乙方缴纳大病保险保费的同时,应向乙方提供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包含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及医保卡号)作为理赔依据。乙方在收取保费后,应及时出具相应的保险单据。新增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后,自然纳入参保缴费年度的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发生的应由大病保险赔付的费用,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乙方须于收到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资料的次月底前将赔付费用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对未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被保险人,乙方在接受相关理赔申请材料齐全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审核和赔付。对手续不齐全的理赔申请,应在3
6、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被保险人完善有关材料。乙方在每年12月底前大病保险结案率应不低于95%(可由招标确定)。结案率=本年累计已决赔案件数/本年累计立案件数。第十二条 大病保险按照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保险结算年度。当被保险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间跨两个保险结算年度时,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跨年度结算方式划分其归属。五、合作管理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管理与服务工作,乙方在甲方的指导下开展医疗服务监管等工作。甲乙双方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策、管理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乙方应派驻专人在大病保险服务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大病保险的政策宣传、咨询、解释、
7、接案赔付等服务。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复核、结算、理赔全过程,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乙方有权对甲方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筹资标准、结算管理等政策发生调整时,甲方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做好应急处理预案。乙方办理大病保险业务时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通报甲方。甲乙双方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通报各自在大病保险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协商制定解决方案。第十五条 乙方应依托甲方现行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遵循管理服务流程来处理大病保险费用结算事宜,与甲方实现信息系统平台对接,共享赔付信息,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最大限度地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第十六条 联合开展异地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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