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信息安全培训ppt课件.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员工信息安全培训ppt课件.ppt》由用户(三亚风情)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员工 信息 安全 培训 ppt 课件
- 资源描述:
-
1、 员工信息安全培训员工信息安全培训 一、信息安全保护的必要性 二、信息安全概述 三、商业秘密保护 四、消费者隐私保护 五、1号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培训内容介绍 案例一 华为公司人员流动泄密案 案例二 可口可乐的商业秘密保护 原华为3名技术人员王志骏、刘宁、秦学军辞职后,成立了上海沪科科技有限公司,并将“窃 取”的核心技术资料卖给了华为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手,使其通过使用华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开 发出与华为公司功能相同的产品。 2002年8月,深圳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王志骏等三人,最终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3年。 华为在此案中的损失超过1.8亿元人民币。一、信息安全保护的必要性 可口可乐的配方自188
2、6年在美国亚特兰大诞生以来,已保密达120多年之久。 可口可乐百年不倒,基业常青的“定海神针”只提供用最关键技术制出的半成品给对方,而不提供原浆(半成品)生产的配方及技术。 可口可乐中占不到1%的神秘配料“7X 100”仅极少数人知道。 “保住秘密,就是保住市场”二、信息安全概述信息安全信息安全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消费者隐私保护消费者隐私保护经营信息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技术信息 定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构成要件: 秘密性: 不为大众所知悉信息所有人根据当时的条件釆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实用和价值性:商业秘
3、密在企业的生产活动和经营活动中,是客观有用的,能够在实际操作中给企业带来一走的利益。 涉及的法律: 民法通则、合同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商业秘密 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解释,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 据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解释,“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是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 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 计算机程序等
4、。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 案例三案例三 浙江鑫富药业商业秘密被盗取案浙江鑫富药业商业秘密被盗取案 2006年7月17日,突然有人向浙江鑫富举报,称该公司的核心技术,已经被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盗取! 经查实,两年间,山东新发药业通过浙江鑫富药业生产调度员马某等,盗得了一整套“喷雾干燥反应器”的设计图纸、生产操作规程和 生物酶样本有了设计图纸,有了生物活性酶,李新发立刻上马生产,公司维B5产量迅速“从原来的200吨飞涨至2000吨”,直逼浙江鑫富。更让鑫富药
5、业担忧的是,新发药业在提高产量后,迅速以低于鑫富药业25%的价格与之展开“贴身肉搏战”,抢占市场份额,导致该生产领域时刻面临全球重新洗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中解释,经营信息包括:(1)新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及如何开辟新市场;(2)产品的社会购买力情况; (3)产品的区域性分布情况; (4)产品长期的、中期的、短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5)经营战略; (6)流通渠道和机构等。“ 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解释,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案例四案例四 采购渠道案例采购渠道案例 56
6、岁的洛配兹是美国通用汽车公司采购部负责人,人称成本杀手,在他担任通用公司负责人的3年中,在汽车零件上为通用公司节约了约30亿美元。1993年3月15日,洛配兹带领7名助手投奔德国大众公司。他的跳槽直接威胁通用公司的竞争优势。克林顿总统甚至命令联邦调查局采用侦查手段。1996年3月7日,通用公司向美国底特律地方法院提交了99页的起诉书。后双方达成和解,洛配兹脱离大众公司,在2000前不得作为雇员或者顾问为大众公司服务。 1、在诉讼中,客户名单的秘密属性经常基于以下原因被否定: A、客户名单易于从公开的媒体上获得; B、所有的竞争者都能通过相同的途径取得该客户名单; C、客户名单在该领域内极为有名
7、。 如果客户名单仅仅包括众所周知的信息,而且这些信息很容易可以被第三人获得,则不视为商业秘密。 2、但是,如果对这些取材于公众渠道的信息,耗费了人力和财力,进行了投资和整理,那么整理后的信息就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得到法律保护,实际上也就反应了对权利人劳动的保护。 3、同时,商业秘密必须是不易通过正当手段或途径取得的信息,易于取得的信息不能独占使用,也就不能构成商业秘密。所以,“他人正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也是判断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时所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
8、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讨论: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违反保密协议,构成违约;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60、43、92条;劳动法第102条;侵权责任法等)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条)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权的法律责任 员工方面:1、遵守公司的信息安全制度,对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不随意扩散,不主动获取超出职权范
展开阅读全文